Re: [新闻] 陈幸妤辣呛赵建铭坐牢“娶我毁他人生”:

楼主: turbomons (Τ/taʊ/)   2026-08-18 17:01:08
与赵家台开内线交易案完全不同
事实上关于柯文哲贪污的指控
完全就是执政当权操弄司法进行的政治迫害
检方指控 111 年动土典礼后交付贿款1,500 万元。但检方始终拿不出实体金流证据,交
付地点由工地改口为市长室,起诉书最终仅写“某时地”。
威京集团 7 名员工于 109 年 3 月各捐 30 万政治献金给民众党。
朱亚虎于庭上澄清 210 万元是感谢柯市府依监察院纠正“恢复 560% 基准容积”的合法
政治献金,并非针对后来争议的 20% 容奖。 并在交互诘问时坦承,先前认罪称 210 万
是行贿是因为看见沈出来时面露满意笑容,纯属个人“主观臆测”,且他未曾进入市长室
与柯、沈会谈,不知道两人之对谈内容。
陈俊源证称其八度否认行贿,认为捐款是应公司要求支应政党成立经费,属正当权利行使

黄珊珊证称柯文哲回复“小沈给过了”是指沈庆京已在选举大选建议(如蓝白合)上有过
帮忙,要她不要再找沈募款,并非指收受贿赂。
京华城基准容积恢复至 560% 是 107 年依监察院纠正办理,与 109 年的 210 万捐款相
隔两年,不具对价关系。
律师还原沈庆京 111 年金流,发现沈每月平均领千万现金,属正常提领,且 12 月有千
万回存,与已行贿之逻辑相悖。
《刑事诉讼法》第 156 条,被告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唯一证据,且朱亚虎认罪被质疑
是在羁押压力下接受检方法律见解 。
《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证人臆测之词不得作为证据。
北检认定柯文哲“明知违法”却主导都委会给予京华城 20% 容奖,获取 121 亿不法利益

监察院纠正(113 年)认定京华城案“法外创设奖励”重大违失。证人杨智盛与张景森指
出,监察院将“基准容积”与“奖励容积”搞混,且误认该地为“商三”而非“商三特”
,导致整个调查基础错误。
柯文哲指出,内政部曾于 113 年 5 月函覆监察院,表示容奖条件可于细部计画中明定,
京华城案并无违背法令疑虑,但此有利证据遭检察官隐匿。此函覆也随后改为不提供立委
调阅索资。
柯文哲点名监委苏丽琼(本身非都市计画专家)主导报告,认为该纠正文是“有人在后面
指导”的政治武器。
杨智盛(总工程司)、张立立(专委)、胡方琼(技正)等专业文官皆证称,依《都市计
画法》第 24 条申请容奖是人民权利,“程序绝对合法”。细部计画核给容奖属“合法双
轨制”,且有前例(如市民大道地下化)。
邵琇珮证实使用 24 条是她的专业建议,适法性无虞,且方案最终符合公益性与对价性,
过程无长官施压。
林钦荣(时任台北市副市长,现为高雄市副市长,本案唯一不利被告之证人),主张细部
计画不可创设容奖,但被辩护律师揭发他在高雄亚湾计画中也以细部计画核给 20% 容奖
,且林已在出庭后紧急回到高雄市政府在十天内修法“补票”。
难以构成明知违法之主观故意,检察官林俊言于侦讯中曾亲口说“我认为(Art 24)用都
计法 24 条,可以给容奖”。辩方主张连检方都认为可以,非专业的市长不具有“明知违
法”之犯意。
根据《都市计画法》第 24 条,土地权利人有权“自拟细部计画”申请,市府无权拒绝受
理。
根据《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 25 条,市府认为土地有合理使用必要时,得于
“细部计画”规定容积率,这是明确的制度性授权。
依据内政部营建署(现国土管理署)99 年 6 月 17 日函,证明取得容积奖励有两大途径
,其一即为“循都市计画法定程序纳入计画书规定”,而非仅限于通案法律。
根据《行政诉讼法》“都市计画审查程序”专章(第 237-18 条等),都市计画性质已由
立法者定性为“法规”,而非检方主张的行政处分,普通法院无权宣告无效。
高雄“亚湾 2.0”及台北“南港策略工业区”皆有核给容奖前例 。且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043 号判决,应尊重行政机关之“判断余地”。
但是一审法官完全无视了有利实证与证词,反而相信检方片面的臆测推论
北检认定认定柯文哲透过木可公司侵占 6,134 万余元之具公益性质之政治献金据为己有
或转入木可公司。

事实是 450 万元肖像权属柯个人商业收入,收取授权金合法。且所有资金皆用于选举收
尾与党务,无私用流向。
包含周王美文、林曼丽、林命群各捐赠 200 万元现金,款项收到后即交由同仁统筹运用
于办公室装潢或党务,未进入私人帐户。未登记入政治献金为行政疏失,仅属行政罚。
监察院诉愿会认为,“KP SHOW”演唱会与“木可小物”收益均属政治献金。关键在于柯
文哲受访时曾称“演唱会是募款”,且官网曾将小物标注为“募款小物”,故不认同其为
单纯商业行为。最后认定柯文哲违反《政治献金法》,裁处罚锾 374 万元并没入 5,579
万元。
对此黄珊珊指控 监察院在法院审理前抢先罗织罪名,且明知凭证遭法院扣押无法对帐,
仍以“延迟补正”为由进行裁罚
事实上包含 4,133 万小物所得与 77 万演唱会盈余,全都是有商业合约、有开发票、有
缴税的商业收入。
小物贩售与演唱会均为有对价关系之商业行为而非政治献金。木可有开立发票、缴纳营业
税与娱乐税,与无对价的捐赠本质不同。李文宗证称此模式是参考“扁帽工厂”与“小英
商号”,透过民间公司经营小物并开发票缴税,与无偿捐赠的政治献金性质不同。
肖像权授权金 1,500 万是当初帐务繁多帐务导致科目记错,实际上是因为当时竞选选总
部已经关了,无法再做为员工投保单位,有些人员就转到木可公司作为加保单位,他们实
际的工作还是处理竞选总部的收尾工作,薪资就由我的政治献金賸余款来代支代付,这是
询问过监察院的,是完全合法的。
辩护律师引用最高行政法院见解,主张《政治献金法》第 23 条,所有权归拟参选人(柯
文哲),剩余款本可由候选人依法支用。逾越用途仅属行政罚,不具侵占“他人之物”之
要件。
邱复生之款项,实际上是“媒体企划服务费”,请邱整合民众党的网络媒体平台,属政党
发展的合法用途。有契约为证,北检是断章取义搞文字狱。
针对众望基金会,因选后 13 名员工转往基金会,是为了处理大选后帐务及监察院调查等
收尾工作,是组织弹性调整,属实际劳务对价,非虚报人头。且他们仍持续处理与社会公
益相关的后续事务。
针对基金会支付台玻大楼租金供竞办使用,是因为办公室由柯文哲办公室、众望、新故乡
智库等单位共用,各司其职。选后柯文哲已计画并实际利用政治献金“剩余款”捐赠回众
望基金会(每年 200 万,预计四年捐 800 万),这代表并无损害基金会财产的意图,反
而是在充实基金会实力。
辩方强调资金全数用于公务,并无流入口袋,不构成背信罪所需的“不法所有意图”。基
金会行政秘书郑佑汉证称其任职期间确实处理了大量的公益活动、联系董事会及撰写政策
报告,并非虚挂职位。柯文哲则强调他仅是基金会的“招牌”,并未领取薪资,亦未参与
具体的行政运作或财务调度。柯文哲并非受基金会委任处理事务的人员,主观上不具备背
信罪所需的“受托人”身份,更无损害本人(基金会)利益的故意。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判字第 718 号判决,主张政治献金专户一经汇入即成立“赠与
契约”,所有权归属于“候选人”,因此不构成侵占“他人”之物。
依据《民法》第 406 条(赠与)与第 761 条(动产交付)捐款人将钱汇入专户后,物权
已移转给候选人,仅受用途限制而非归国家所有。
依据《政治献金法》第 2 条及第 23 条,法律仅规范剩余款的使用用途,若违反仅属“
行政罚”,且内政部函释亦认同剩余款可用于支付选后收尾员工之薪资。
依据《财团法人法》第 14 条与第 17 条,针对众望基金会案,律师主张被告并非法律定
义的“关系人”,且员工薪资属于推动公益的“业务支出”,不构成背信。
单纯民众党内的帐务瑕疵,顶多就是行政罚锾
却硬要扯上柯文哲为刑事犯罪主谋,意图掏空伤害自己一手创建的组织
简直岂有此理
且开庭过程彻底暴露北检执法程序瑕疵与证据能力薄弱

黄景茂控诉检察官将其笔录“不认为违法”窜改为“我知道违法”。
勘验彭振声侦讯录音时出现约 2 小时录音空白,涉嫌不正讯问 。
沈庆京自述住院后被铁链锁在病床上,遭检察官以访视为由违法侦讯且以“抽银根、不能
回家”等方式进行高压讯问。

关键证物 A1-37 行动硬盘 于8月31日扣押后未即时制作映像档,9月6日就有镜周刊独家
揭露相关 Excel 档案内容。最后直到9月11日才进行杂凑值纪录。后续法庭勘验时,发现
证物袋已打开过且无封条保护,证据同一性存疑,且违反数位证物监管准则。
侦查秘密固定流向特定媒体,进行人格谋杀政治斗争认知作战,重创司法信任度。

在法律面上,20% 容奖具有都计法源依据;在金流面上,1500 万缺乏实质证据;在所有
权面上,政治献金不构成侵占。
京华城案具有法源基础且程序完备,政治献金运用属合法财产处分或正常商业运作。
其余罪名多仰赖受污染之笔录与推论,被告无犯罪故意,实属无辜枉受冤罪,理应无罪。
简单说大家都知道
柯文哲实际上并没有贪污那怕一块钱进自己私人口袋
对自己创设的组织除了倾尽所有别无所图
根本没有丝毫的侵害,更别说刑事犯罪
这些指控完全是罗织构陷刻意冤枉的欲加之罪
与赵家利用联姻掌握政商影响力犯罪谋财
在本质上稍有常识就知晓截然不同
当年柯P对身陷囹圄的阿扁
与民进党政客们纷纷逃离切割相比
是有情有义不离不弃雪中送炭
令尊才得有如今的健康逍遥
如今阿好婶却把扁家恩人比做赵前驸马
就算是为了令尊讨好赖清德
也未免过于苛薄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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