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喜杰狮“1赞折1元”一审输了 上诉靠“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17 11:37:18
※ 引述《alwang (暱称回来吧)》之铭言:
: 记者黄宥宁/台北报导
: 台湾本土老牌笔电厂“喜杰狮”2024年为庆祝中华队夺下世界12强冠军,推出“1赞折1元
: ”活动,最终累积1.7万赞。刘姓消费者因官网无法正常连线,修改hosts档绕过
: Cloudflare下单,系统还寄出“订单已成立”通知。一审判业者应交付笔电,业者上诉后
: 二审逆转,认定网站早已关闭正常连线,自动回信仅属机械反应,双方契约并未成立。
具体说法:(士林地院一一四年度消小上字第三号民事判决,有开言词辩论【按:在正常
情况下,小额民事诉讼的上诉案原则上不开庭】)
三、原审命上诉人应交付系争笔电予被上诉人,而为被上诉人全部胜诉之判决,并依职权
宣告假执行。上诉人就原审判决全部不服,提起上诉,并声明:(一)原判决废弃。(二)被
上诉人于第一审之诉驳回。。被上诉人则为答辩声明:上诉驳回。
四、两造协议简化之不争执事项(见本院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准备程序笔录,本院
并依论述需要,调整其顺序或简化其文字用语,且删除双方各自表述部分):
(一)系争订购单交易相关:
1.上诉人于网络上使用之品牌为“喜杰狮”,乃以经营贩售“客制化笔记型电脑”为业之
公司法人,并于网络上设有系争网站用以经营客制化笔电买卖交易业务。上诉人之公司登
记资料如原审卷第四十九至五十四页所示。
2.上诉人并另于社群网站Facebook设有系争粉专。
3.上诉人前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间,在系争粉专发布系争文章,而宣告以系
争宣告条件为促销活动,且并未设置订购期限。后于同年月二十五日早上曾于粉丝专页修
改系争文章为活动时间即按赞数计算截止时间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凌晨零时止。嗣后,于同
年月二十五日二十时五十七分前某时,又在系争粉专修改按赞数计算截止时间至中华队平
安落地时为止。而客观上中华队落地时间为同年月二十五日八时五十七分。
4.系争文章最终于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时五十七分获得一万七千个赞,依最后系争宣
告条件活动规则,上诉人原则上应办理消费者得以原价扣除一万七千元之折价购买电脑。
但系争宣告条件应非所谓要约意思,而为广告之要约引诱。
5.被上诉人曾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五十七分连结至系争网站,并提交
系争订购单,要求以系争宣告条件折价后价格购买系争笔电。系争订购单为系争网站伺服
器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五十七分四十三秒所产生之电磁纪录打印而出者
。且系争网站就系争宣告条件并未先行设定自动折扣功能,必须按正常订购程序下单后,
由上诉人员工与下单消费者联络,再后台手动处理相关折扣事宜。
6.系争网站系统曾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五十七:四十三产出系争确认
函,如原审卷第二十三页所示。且电脑系统并将之寄送予被上诉人所留存之电子信箱地址
。其内载:“亲爱的会员您好,感谢您选择喜杰狮商品。您的订单……已成立。为保护您
的个资安全,本通知信不显示订单明细。详尽资讯请点选下方连结查看……如连结失效,
请直接复制网址连结至浏览器处贴上。建议您可随时登入喜杰狮官网,至‘会员专区’查
询付款状态、订单处理进度、交易纪录或修改基本资料”等语。
7.被上诉人起诉状所载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资料,除电邮地址的网域名称相同外,与
其于系争网站所留存资料不同。
8.上诉人之系争网站于事件发生后二周,客观上恢复正常营运,然上诉人并未与消费者间
依系争宣告条件另行成立笔电订购契约,而仅承认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
零六分之前成立之订购单,得依系争宣告条件折扣处理。
9.上诉人曾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系争粉专发布公告,其内载明:“亲爱的各
位朋友们:因中华队夺得十二强冠军,我们在Facebook发起的活动由于活动设计思考不够
周全,以及官网服务器崩溃所造成之种种问题,导致活动未能顺利进行,我们深感非常的
抱歉,真的很对不起,在此致上十二万分的歉意,行销主编督导不周,我们的小编群在处
理问题时出现失职,未能及时应对并沟通,向各位朋友们与大众致上最大的歉意。为了不
失去帮中华队庆贺的初衷,以及弥补各位所花费的心力,我们提出了以下几项补偿:一、
在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三:零零起PO文至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零六前的每一笔官网客
制化订单将折扣新台币一万七千元,依约专案区订单不得在此范围内,敬请海涵,各位符
合上述期间订单的贵宾,我们将于十一月三十日起有专人与您联络,恳请稍候。其他于十
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零七分后的各种订单(客制化、专案+店换新,中古…)系统将全
数取消”等语。
(二)相关交涉:
1.被上诉人曾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三十二分(系争订购单交易前)于
系争粉专讯息功能处向上诉人系争粉专帐号发送讯息如原审卷第十七页原证一所示。内载
:“官网进不去哦,我没办法客制可以保留资格等你通知官网恢复,我就马上下单吗?”
等语。上诉人曾经于系争粉专针对网友询问留言回复如本院卷第一百八十六至一百八十七
页画面所示。内载:“官网被攻击了,我们也动不了,想下单的就私讯小编囉…帮你们把
程序保留下来”等语。
2.上诉人系争粉专曾于十二强赛中华队返国落地后发布贴文如原审卷第十九页原证二所示
。内载:“有没有可能谁帮忙?找一下,这谁批的图或者是他就是骇客?现在整个官网是
遭受骇客在攻击中喔!!刚刚有看到贵宾的截图,正常版跟不正常版,请拜托大家给我们
正向的鼓励,等我们把官网修复,我们在晚上八:五十八就有在原文章写出:(爱心图形
两个)恭喜中华队平安在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八时五十七分落地,我们依照约定,一点七
万赞,官网的客制化订单会折价一万七千。请大家耐心的等待官网恢复后,陆续“通知”
大家来补单。这边贴文最底下有我们整理的问与答,可以先看一下。官网恢复后您的下单
我们就没有时间限制,在十二月三十一日日前,您可以悠闲的与我们做讨论后,最后做决
定,以官网的订单为主来做讨论,三~五个工作天内我们会完成与您之间的订单,您付款
完成之后,就会进入生产,并安排出货事宜。我们库存部分依官网的订单的收单方式来做
进行。请大家给我们一点鼓励,也请有点耐心”等语。
3.承上,上诉人于本院二审曾提出上诉理由二状,记载:上开贴文中所谓之“补单”,意
思系指“有需要下单之消费者于官网恢复后补进行下单”等语。
4.曾有网友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凌晨零时四十五分于系争粉专发问“跳票机率
多大”,上诉人系争粉专小编回复“没有跳票的可能”等语。
5.上诉人之系争粉专曾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午某时发布贴文如原审卷第三十
一页原证五所示。内载:“各位亲爱的贵宾们粉丝们谢谢大家的关心,谢谢大家的祝福欢
迎我们中华队按赞的折价活动到昨日晚上九点中华队安全平安落地后已达到一个段落。各
位贵宾以及粉丝们的热烈参与,大家各路的支持以及热烈回应我们目前会结束这个活动,
“造成困扰,不好意思”。原文(按即指系争文章)因为被检举或违反FB规定的关系,相
关原因不明已被强制下架,造成困扰,真的很抱歉。官网目前依然担忧有心人士绕过攻击
,我们真的不堪其扰,因此,订单经过非正常位置或路径所发过来的资料,我们先做保留
。因此,官网暂时没有办法恢复,预计要再二到三天的时间。我们会检查相关贵宾资料,
预计会在二~三天工作天开始联络,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九点之前在官网崩溃之前,已经
我们官网有联系上的贵宾。感谢各界支持我们以及关心我们的贵宾、客户,还有朋友们等
待我们官网恢复,会公告推出相关超优质的折扣优惠给大家,像是多少钱的折扣,或是直
接打多少折,请各位耐心稍后”等语。
6.上诉人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曾向被上诉人表达取消或不承认系争订购单之交
易。
7.系争订购单交易当下,上诉人并未直接于社群网站上公告系争网站关闭之讯息。
(三)教学影片相关:
1.Youtube (下称YT)暱称“幻风的耍废游戏日常”频道曾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凌晨一时七分在YT发布名为“喜杰狮-请问骇客在哪里-玩不起要说ㄟ”之系争影片(下
称系争影片),内容为:教导他人如何以非透过DNS服务器导入之方式登入系争网站并
成立订单之教学影片(下称系争影片)。经公证体验公证之系争影片画面截图。
2.上诉人系争粉专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曾有网友PO出:“找回喜杰狮官网ㄌ有
人要订购ㄇ?方法下收”等语,内容并PO出如何不通过Cloudflare服务来连线系争网站之
系争影片YT连结。后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十二时十分,则更新称:
已失效,对方真的锁网站了、跳票了等语。
3.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零六分,凯丞公司为系争网站关闭操作后,系
争网站仍有达五百一十六笔订单产生。
(四)相关案件:
1.上诉人曾于一百一十四年一月间就本案同一事实,对被上诉人及PO出系争影片之诉外人
王英玮提出妨害电脑使用罪之刑事告诉(下称系争刑案),经台北地检署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五日以一百一十四年度他字第一二零五号侦查后,以一百一十四年度侦字第一四一九六
号为不起诉处分确定。
2.被上诉人曾向新北市消保会就本案申请调解,案号为一百一十四年消保申字第五零五五
三号,经定二次调解期日,上诉人均皆未到场,故协商不成立。
3.上诉人前曾对系争网站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六分关闭后下单之人(
修改本机HOST档为连线进入系争网站之人)提起确认买卖契约关系无效诉讼,此案因台北
市政府法务局介入调查,上诉人因此直接撤回起诉,故无相关裁判。该案件被告中并无被
上诉人。原因为:系争订购单资料中,并无“会员”正确资讯,上诉人因而无法确认系争
订购单之被上诉人正确身分所致。
(五)系争网站相关实际操作:
1.上诉人之系争网站成立订单之流程,消费者应于系争网站上,先择定一客制化笔记型电
脑之型号,再依序选择“规格配置(例如中央处理器、显示器、内存等)”、“外观设
计”、“配件服务”、“加值服务”等。其后,待消费者确认完商品明细及金额,并填写
完姓名、地址、宅配或到店取货等资讯后,方成立订单,上诉人会依订单内容完成客制化
笔记型电脑,再依消费者指定之方式寄送。故一般连线情形下,消费者进入系争网站下单
之行为,应系要约之意思。
2.系争订购单交易中,被上诉人进入系争网站后,亦有进行上开操作,但所留之地址似无
法送达。
3.系争订购单交易之被上诉人确实系使用与系争影片所展示之原理相同之方式,进入系争
网站取得联系。然作业系统有所不同,系争影片系使用Windows ,被上诉人使用Linux,
原理都是修改hosts档案,直接进行连线。
4.上诉人曾通知委托代管系争网站之厂商凯丞公司,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
一时零六分关闭系争网站,即通知凯丞公司修改设于Cloudflare之DNS服务上之设定封锁
访问请求,并未关闭系争网站服务器主机,而为系争关闭操作。
(六)调查证据:
1.原审曾依上诉人声请函询凯丞公司,并获得该对方答复。
2.商业网站之关闭种类包括:
(甲)一般原始商业网站服务器(Origin)确实已关闭,主机下线、服务停止、无法接受任
何请求。
(乙)原始商业网站服务器关闭,但仍有反向代理/快取节点在对外回应例如CDN、反向
代理节点仍提供快取内容对外“看起来还能连”之情境。
(丙)原始服务器未关闭,只是一般人以正常方式连不上,即仅限制DNS、来源、流程。
3.上诉人曾委请钰铨资讯公司,就系争影片所演示连线方法,以系争网站数据库数据及M
YSQL资料表为据,对系争影片所示连线行为进行鉴定调查,并于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
十日出具鉴定报告。上诉人并于原审言词辩论期日表达会于庭后补陈到院,而经记明笔录

4.本院第二审已依职权函询钰铨资讯公司,该公司于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具覆。
5.本院第二审已依职权函询凯丞公司,该公司于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具覆。
(七)起诉状系于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送达上诉人
五、本件经本院于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准备程序期日与双方整理并协议简化争点如
下(见本院同上笔录,并依论述需要,调整其顺序,适当精简):
(一)上诉人抗辩:其已于系争订购单交易前,为系争关闭操作,系争契约应认并未因意思
表示一致而成立,是否可采?
(二)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系以诈欺方法,使上诉人陷于“被上诉人系合法浏览网站选择
规格配置”之错误,而为表意,其已依民法第九十二条或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撤销意思
表示,是否可采?
(三)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明知系争网站已关闭,利用系争网站漏洞,而以不正手法登入
系争网站与上诉人成立系争契约,系争契约因而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是
否可采?
六、兹就上开争点析述如下:
(一)上诉人之系争关闭操作,已可显现其于系争订购单成立前即已不愿对外再为任何要约
承诺之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以修改hosts档,绕过Cloudflare WAG防护机制直连系争网站
,造成系争网站机械性回应系争确认函之外部表示行为,当属欠缺意思表示主观成立要件
中之行为意思,不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1.按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项规定设有明文。又意思表示,系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表
示于外部之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即外部之表示行为)及主观要件(即内心之
意思)。而主观要件部分又包括“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外部表示行为之意思)
、“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表示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效果意思”(即
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 。其中“外部表示行为”,系意思表示之必
要构成要件,欠缺“外部表示行为”时(例如:欲书立遗嘱捐助他人,但未为表示于外部
即死亡),意思表示固无从成立。若有外部表示行为,然其表示行为欠缺内心之意思,包
括:欠缺“行为意思” (如仅为受强制、麻醉或经系统性诱发产生之机械性反应,即属无
对外为表示之意思,又例如:欲出售物品而拟定要约信函置放桌上,尚未决定寄出,因受
雇女佣例行性操作自行寄出等) 、欠缺“表示意识”(例如:不知身处拍卖场中举手招呼
朋友,行为人主观上即属对其举手行为欠缺具有法律意义之认识)、“效果意思”(例如:
欲出价二百万元,误书标单为三百万元) ,即构成外部表示行为与内心之意思不一致。此
种表意行为人意思表示之主观要件欠缺,因交易相对人无从窥见表意人主观上之内心意思
,故此时之法律效果设计,即牵涉“表意人之真意保障”、“交易安全保障”此民法上基
本价值观间之取舍。于“行为意思”欠缺时,因表意人根本无为外部表示行为之主观意愿
,其为外部表示行为,均为违反其意愿而被动诱发,故就引起交易相对人之信赖一事,较
不具可责性,此时经利益衡量,当认“表意人之真意保障”应优先于“交易安全之保障”
,其欠缺即应认使意思表示无从成立。于“表示意识”、“效果意思”欠缺时,因表意人
就引起交易相对人之信赖一事,有一定之可责性(有自觉地从事外部表示行为,进而引起
他人信赖外部表示行为),此时“交易安全之保障”即应优先于“表意人之真意保障”,
意思表示当应认仍然成立,仅生后续当事人得否类推适用或适用意思表示错误之规定(即
民法第八十八条),撤销意思表示之问题。此外,就意思表示之主观要件之欠缺,既然涉
及行为人主观之内心意思,则自应由行为人就其欠缺与否,负举证之责,要属当然。再者
,人类社会虽因应科技进步,多有使用机械方式代替人类自身行为,作为表意进行交易之
现代化设施,诸如自动贩卖机或便利商店之自动结帐设备等等,每每衍生崭新之交易方式
。甚或网络世界利用电脑设备所为虚拟环境之民商事缔约活动,即便系于透过自动化设备
之电子讯号传输所为。然充其量,各该科技设备,不过均系代替法律行为当事人为意思表
示。其于法律体系下,各该机械之表意,如何涵摄为意思表示之法律要件,固然需斟酌各
该设备科技领域中之机械架构、程式设计、交易整体过程加以解读。然其既均系以达成法
律行为当事人社会个体之间透过法律行为成立契约以为交换物资此一民商事法律设立欲规
范之对象,是于意思表示成立所应具备之要件判断上,仍无法逸脱上开民法有关规范及价
值取舍范畴,彰彰甚明。
2.经查,系争鉴定报告已就系争网站之Cloudflare防护机制与安全架构指明:“
Cloudflare为国际知名之网站安全与加速平台,其提供之‘反向代理机制’具备高度安全
防护设计。当网站使用Cloudflare时,对外仅会显示Cloudflare之节点IP,而非实际主机
的原始IP(Origin-IP),借此有效抵御如DDoS、恶意扫描、爬虫或SQL-Injection等攻击
行为。…亦即,正常情况下之网站请求流程:依据CJSCOPE喜杰狮(按即系争网站)所部
署之防护架构,对外提供网站服务时,乃透过Cloudflare进行CDN加速与WAF防火墙保护,
具体流程如下:
1.使用者输入网址www.cjscope.com.tw,由其系统设定之DNS-Server查询对应IP。
2.DNS-Server回复之IP为Cloudflare所提供之代理IP,非实际主机位置。
3.使用者发出请求后,会由Cloudflare验证是否为正常行为(如封包异常、Header“欺骗
、IP黑名单等)。
4.若请求无异常,Cloudflare会转发至后端的Google-Cloud服务器IP(如35.194.235.83
)。
5.Google-Cloud上的反向代理再根据Host-Header,决定是否转发至内部真正提供服务的
应用服务器(如www.cjscope.com.tw)。
此机制可有效保护真实服务器IP遭到揭露,并借由Cloudflare提供之DDoS缓冲与WAF 拦截
,降低骇客攻撃风险。…根据Cloudflare官方说明,若攻击者意图绕过Cloudflare而直接
存取或发动对原始IP之攻击,属于蓄意规避安全机制的行为,将导致:
1.破坏Cloudflare设计之防护屏障;
2.直接对服务器造成负载、异常或资料外泄风险;
3.无视平台原设验证、限制或流量过滤规则。
则此类行为之技术目的非但无法透过正常DNS解决流程完成,反而刻意干扰或模拟DNS指向
以达成“直接存取原始服务器”目的,其操作手法符合资讯安全领域中所称的“原始IP暴
露攻击路径利用”等语。
系争钰铨公司函亦指出:
“…系争网站使用Cloudflare之服务内容,并非仅限于DNS解析功能。依鉴定期间之系统
架构观察,Cloudflare于本案中至少包含下列功能:1. DNS代理解析(对外仅揭露Cloud-
flare节点IP)。2.反向代理机制(统一转送与管理外部请求)。3. Web-Application-
Firewall(WAF)(过滤异常流量)。4. CDN快取服务(提供静态内容加速)。其主要设
计目的在于隐匿原始服务器位置,并降低恶意流量对后端系统之影响,而非仅为单纯之网
域名称指向服务。系争凯丞公司函二亦载称:“…系争网站申请使用Cloudflare服务,并
非仅限于网域名称解析(DNS)。兹就各项服务内容及主要申请目的,分述如下:一、隐
藏真实IP:旨在使一般人无从直接得悉网站实际IP位址,藉以降低遭受恶意攻击之风险。
二、提供DDoS防护透过侦测、缓解及阻挡异常或恶意流量,确保网站整体服务之持续可用
性。三、CDN 服务(内容传递网络服务)用以提升网页浏览速度,并降低主机伺服负载”
等语。
3.综合上开资料可知,上诉人运营系争网站,之所以采行使用DNS服务商Cloudflare所提
供之DNS服务,其主要设计目的应在于隐匿系争网站原始服务器位置,并降低恶意流量对
后端系统之影响,以避免遭“直接存取原始服务器”使服务器可能受刻意干扰为目的,并
非仅着眼于单纯之网域名称指向资源服务而已(毋宁说使用“指向服务”乃系为达成“隐
匿所在位置”之手段而已)。申言之,于系争网站架设使用Cloudflare服务之网络技术观
察,Cloudflare所提供者当非仅系单纯之网域名称与IP位址解析之类似指路牌功能而已,
而是尚有其他防护过滤之类似门禁、门卫功能存在。是由如同系争网站之商业网站采行此
种网络技术架设方式之目的,既然在隐匿商业网站之真实位置以达避免遭攻击之防护功能
加以体察,当可推认商业网站营运者,主观上必系期待所有之连线请求均系透过有安全防
护功能之DNS服务而来,而较不愿意回应刻意查知商业网站原始IP位置,并以可能衍生受
攻击风险之绕过DNS服务之方式所为迳行直接连线之请求,甚为明确。是倘商业网站主动
关闭其网站架设所使用之DNS服务架构,而封锁网络一般使用者多数所使用之作业系统原
始内建透过DNS服务之连线请求时,当亦可推知,商业网站运营者主观上应亦已无意与“
非透过DNS服务而直接连线之请求”发生联系,更无以之为对象而为意思表示之意愿甚明
。盖其对于相对安全妥适且属一般性网络使用者多数使用之DNS解析连线请求均已为客观
上断连之行为,拒绝与之联系,则当无欲与透过网络技术回查网站原始IP,绕过DNS服务
此种连线风险较高之非一般网络使用者建立联系,达成商业交易之主观意思存在。简言之
,即由透过Cloudflare之DNS服务之科技技术层面观察,商业网站有意识地关闭对外DNS服
务,藉以封锁来自DNS服务之连线请求,当应可推知商业网站主观上已无对外为任何商业
交易之意思表示之行为意思存在。此时,即便非一般性网络使用者,以其他回溯查询系争
网站原始IP,并以非透过DNS服务直连方式对接系争网站,因而促发系争网站服务器程式
设计内建之机械性反应而为外部表意行为,要均不能解为系争网站运营者主观上仍有为合
法有效之意思表示之“行为意思”,而使之仍发生要约或承诺之意思表示效力。
4.而查,上诉人委请其委托代管系争网站服务器之凯丞公司,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二十一时零六分,即以不关闭原始服务器,而以限制DNS、来源、流程,即通知凯丞
公司修改DNS服务上之设定封锁访问请求,而将系争网站服务器所在IP位址与DNS服务解连
,进而对不自行修改hosts档案之一般电脑内建连线方式者,产生无法连线之效果,而为
系争关闭操作以图关闭系争网站(按其原因或为上诉人所称因其系争网站后台侦测到不正
常按赞流量或下述许多网友指摘之拒绝按照系争宣告条件执行销售方案都有可能),为两
造所不争执(见原审卷系争凯丞公司函一及本院卷系争凯丞公司函二记载所示)。衡诸上
开说明,当可认上诉人一再主张:其为系争关闭操作之网络技术行为,已可呈现其不欲再
与其他互联网使用者建立联系,甚至再为缔约交涉之意思,应属信而有征。亦即,上诉
人已无欲对外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意思”存在。而被上诉人于系争网站无法正常透过DNS
服务连线后,再以回查系争网站原始IP位置(当然亦可能系利用由其他网络技术者回查后
公开之IP位置资讯),修改hosts档案之方式绕过Cloudflare服务之防护功能,直连进入
系争网站,并提交系争订购单,以订购系争笔电;系争网站之电脑程式系统,并因而自动
回传系争确认函寄送至被上诉人所留存之电子信箱地址,形式上系争网站虽因电脑程式设
计之自动化运作机制而有对外展示产品标价,甚或回复系争确认函以对系争订购单为承诺
之外部表示举止动作,然均因欠缺真正表意人即上诉人主观上意思表示之行为意思,而不
能认为系属有效之要约或承诺行为。是自无从认定系争契约已因系争网站展示电脑商品及
标价视为要约,而经被上诉人所为系争订购单为承诺;或被上诉人以系争订购单为要约,
系争网站回复系争确认函为承诺,达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洵堪认定。
5.被上诉人虽主张:倘上诉人有意拒绝一切订单成立,应迳将系争网站服务器离线,或额
外设定仅允许Cloudflare代理IP存取之防火墙限制,然却仅单纯将DNS与IP位址解连,犹
如商家于营业中将门牌及招牌(DNS)暂时卸下,惟任何知悉商家实际位置(IP位址)之
顾客寻觅上门,商家仍如常提供服务成立订单一般,自应认系争契约仍属有效成立云云。
然:
(一)系争钰铨公司函已载称:“…一般正常之连线管道系指:一般使用者于未修改任何本
机系统设定之前提下,透过公开DNS系统解析网域名称,并经由Cloudflare所设计之代理
、防护与转送流程,由Cloudflare将请求转发至原始服务器之标准网站存取模式”等语。
再者,系争凯丞公司函二亦载称:“…本公司关闭网站方式为业界之常态操作:此hosts
档案为所有电脑内部默认即存在之档案,且事实上“一般民众”在经过上开方式关闭网站
后,根本无法连线至服务器,故此方式实为业界“关闭网站”之常态操作”等语。足见,
透过DNS服务为连线请求,乃属一般网络使用者多数常态使用之网络连线方式,而以将DNS
服务与网站服务器IP解连方式以停止商业网站之对外运作功能,亦属营运网站之互联网
技术操作常态。此由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亦明订:网络广告平台业者
有违反该条例之行为,情节重大者,数位经济相关产业主管机关亦得以召集专家审议会议
令互联网接取服务提供者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按即封锁或停止DNS服务)之处置,
亦将DNS服务与网站服务器IP解连方式作为停止网站对外运作之手段等情,益更灼然。是
由互联网连线设计技术之常态而言,商业网站解连DNS服务,以图达到停止网站对外营
运运作之目的既然属于网络技术上之常态操作,则于民事法律上,将之解为网站经营者已
不欲对外为意思表示交易之举,实符合网络技术领域之常情,并无强令商业网站尚须将原
始服务器关闭始能认其已为拒绝表意之必要甚明。
(二)况且,商业网站以原始服务器直接关闭或离线,甚至暂时于代理服务器上删除之与网
际网络解除连结之方式,其商业成本相较于暂时解连DNS服务显然为高,更伴随原始伺服
器重新开启不顺畅之技术风险。故商业网站暂时停止服务会选择如同系争关闭操作之方式
为之,于现今多数网络使用者均为一般使用者之网络商业环境下而言,应属于成本效益上
予以认可,或至少不能于法律制度上加以责难之网络技术。是被上诉人强言:上诉人必须
完全关闭系争网站服务器,或设置较高强度之防火墙,始能认其不欲表意云云,等于强迫
上诉人为表意时,若需捍卫意思自由,必须自我武装,反悖于公平事理。若此等观点可采
,反如同谴责性侵受害者,为何不全身包紧一点或不明白大声呼救一般,易陷于谴责被害
者之悖论,当非公平之论甚明。
(三)又系争关闭操作系透过Cloudflare启用高强度防护或封锁规则以达解连DNS服务与系
争网站IP,而系争网站所使用之Cloudflare之DNS服务,其网络架构并非仅系单纯之网域
名称与IP位址解析之类似指路牌功能而已,而是尚有其他防护过滤之类似门禁、门卫功能
存在,已论述如上。是被上诉人所谓实体商家卸下招牌之比喻,已与本案解连DNS服务无
从类比。况且,商家卸下招牌,于商业或日常习惯上,依照个案实际情形加以解析,亦系
可能解为商家已表达不愿再为商业交易或法律行为,尚无法一概而论。申言之,倘商家所
在地区,多以活动式招牌之装卸表达是否欲对外营业,则卸下招牌,关闭大门,似当亦应
解为商店经营者已无意再对外为交易之意思表示甚明。此时,若有某人仅以少数消费者或
员工始知悉之后门、侧门(于本案刚好类比仅被上诉人内部人员或刻意回查IP位置者始能
知悉之真实IP位置)尚未关闭而入内,操作商家设置之自动订购或点餐机械设备(被上诉
人所举之例为商家本身仍出面为交易,根本与本案情状不同,故不予论述),并经机械设
备自动产出订单,则此时,难道吾人亦应强认商店与某人间因该机械设备之自动运作产出
订单,即认已有效成立交易契约关系?甚至强求已经休息或已无存货、备料之商店经营者
,必须重起炉灶,或不惜成本调货,以履行契约,满足擅闯者之需求?其不合理之处昭然
若揭,无待多言。
(四)甚者,于我国司法实务上,亦有刑事法院借由将网站之DNS与IP位址解连之方式,阻
断、屏蔽国内使用者接取网站,使网站丧失功能,以为扣押犯罪嫌疑人所营运网站之方法
之一,此有本院职务上所知,并提示予两造辩论之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在卷可参(
见本院卷,下称该裁定)。且由该裁定扣押网址IP之目的观之,本欲使网址对应之网站无
法再发挥任何作用并停止营运甚明。申言之,倘犯罪嫌疑人无论再以不正方式恢复DNS与
IP位址联系之方式恢复网站,甚或,鼓动非法交易者再以绕过DNS服务之方式联结网站再
为交易或犯罪,显然均应评价属违反停止网站对外运作之该裁定扣押命令效力之行为甚明
。申言之,该裁定理由虽仅记载检察官已采行解连DNS与网址IP之断连方法,然其意既然
在停止网站运作以达扣押目的,显然扣押效力应解为包括其他连线方法,亦属扣押命令所
禁止之行为。是检察官自得根据该裁定,再采行其他可防止绕过DNS服务以为连线之技术
上可行方式,以达停止网站运作之目的。由此当可体察,上诉人将系争网站之DNS与IP位
址解连之行为,应即如同该裁定之脉络一般,在网络技术上不能仅狭义解为其仅在拒绝使
用DNS服务之连线请求,而不及于其他。是被上诉人以单纯解连DNS服务,不足彰显其有意
拒绝一切交易之论据,要难凭采。
6.又被上诉人另主张:技术风险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网站无法存取往往也有可能系因DNS
未设定、资讯错误或服务器效能不足等“非人为故意”之客观因素,或是ISP业者或国家
机关有意干扰(下统称系争错误状况),其为系争订购单前,见及系争网站连线显示错误
时,主观上仅认为系技术性故障问题,而非上诉人欲关闭服务,因而使用具有网络技术者
会使用之排除故障方式连线交易,应受保障,否则,若如抵抗言论管控之类似其所使用之
绕过DNS服务连线之翻墙行为,岂非亦将属非法云云以为论据。然:
(一)意思表示之效力,本就必须依照个案情形加以认定解释。而本案具体事实即为商业网
站经营者,自行关闭DNS服务,而无对外再为表意之行为意思,已论述如上。并无被上诉
人所称系争错误状况之事实存在,被上诉人以之类比,已乏依据。申言之,于被上诉人所
述之系争错误状况,商业网站本身并无不欲对外为意思表示之主观上行为意思欠缺。此时
,若以绕过封锁方式连线并交易,当无任何强迫商业网站于不欲表意之情况下成约之情形
,则自可解为契约关系成立,毫无疑问(实务上,商业网站也不会因此否认契约效力之存
在,当然法律上也无从否认其效力)。被上诉人以之为本案契约效力之论证,当有不当类
比之谬误而不足取。
(二)再者,意思表示之行为意思欠缺,属于表意人根本无为外部表示行为之主观意思,属
于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层次上之问题,相较于相对人之信赖,当事人之真实意思保障需求较
高(例如:女佣误将要约信件寄出或技术上应停止之机器因故障而仍作动出单),此时当
认“表意人之真意”应优先于“交易安全”而为保障,已论断如上(另参见王泽鉴著民法
总则年版第三百六十三页上方)。是有关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欠缺,并不因为相对人主观
认知或信赖而有不同。被上诉人以其认知系排除故障,系属善意,应受保障云云,当无足
采(至于若因此造成交易相对人发生损害,乃属表意人是否有何种防免之注意义务违反,
造成信赖利益损害之另一问题,与本案无关兹不深论)。
(三)况查,一般多数无特殊网络技术之网络使用者,其电脑作业系统内建常态上均系透过
DNS服务发送连线请求,已认定如上。而由系争钰铨公司函所载:“…凡需透过修改hosts
档案,指定原始IP或刻意变更连线路径之方式进行连线者,均不属于上述一般使用者之正
常连线流程。另在Cloudflare防护架构下,网站之原始服务器IP位址并不会透过正常DNS
或一般使用流程对外揭露,非经技术性分析或其他非一般使用情境,通常无法取得”等语
。及参酌系争凯丞公司函二所载:“…一般人根本没有能力能够随意进行修改本机HOST档
案操作:…修改本机hosts档案之技术,须具备一定之专业知识,且需知悉连接网址之真
实IP位址,…另因hosts档案若随意修改,更可能导致网络连线异常,因此需要有本机管
理员权限者才能进行,且并非每个使用者都知道如何修改,或者可以简单地修改,换言之
,并非任何电脑使用者均可任意为之”等语(见本院卷所示)。当可知,以被上诉人所使
用类如系争影片所展示之绕过DNS服务直连方式连接系争网站之网络技术,并非一般连线
之常态。甚至,以此种方式连线,必须操作者有意识地去以技术性分析方法取得在
Cloudflare防护架构下,网站不会(当然主观上也不愿)透过正常DNS或一般使用流程对
外揭露之之网站IP位址。此种方式固然常于被上诉人所指系争错误状况时,作为用于排除
商业网络故障或突破不当防火墙封锁之网络技术。由具网络连线技术之网络使用者加以运
用时,如在商业网站运营者本身对之表示同意或可推知其并不反对之情况下(按此时商业
网站运营者当亦不反对操作者取得网站原始IP位置),其各自之意思表示有效性,自然不
容质疑,且亦不违反尊重当事人真意之法律价值。然此相较于一般连线管道而言较为特殊
之技术,若不明究理(按即不去确认网站运营者本身对之表示同意与否或有无可推知其并
不反对之情况下)迳行将之使用于个案,其所对应之场景本即有可能仅系对应被上诉人所
指之网络故障或不当封锁等系争错误状况(此时网站经营者客观上应该同意或不反对以绕
过DNS直连技术为修正错误或突破封锁之运用);反之,当亦有可能系对应商业网站经营
者自行断连(此时网站经营者显然系反对且抗拒此种技术之连线)等两种不同情状。而
DNS服务技术搭配一般网络使用者连线使用方式,本身又属有保护商业网站功能之网络技
术,则有意更改此种常态而具保护效果之网络技术,采行其他非常态方式操作以为商业网
站连线请求之网络使用者,自应承担此等非常泰方式可能对应不同场景而产生之风险,始
为事理之平。是则,被上诉人既然以改写hosts档案直连方式请求与商业网站为连线交易
,于上开阐明之网络技术结构下,当应解为被上诉人此项操作,本身即属于对应场景不明
之冒险行为,应承担其中某一场景造成交易不成立或无效之风险,不能仅以其主观上不知
上诉人之网络架构及操作加以回避,方符合冒险者承担风险之原则,而可认公平。
(四)况且更甚者,上诉人于发布系争文章为系争宣告条件后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日晚间,亦曾于系争粉专发表:“…现在整个官网是遭受骇客在攻击中喔!!…等我们
把官网修复,我们在晚上八:五十八就有在原文章写出:恭喜中华队平安在十一月二十五
日晚上八时五十七分落地我们依照约定,一点七万赞,官网的客制化订单会折价一万七千
。请大家耐心的‘等待官网恢复’后,陆续通知大家来补单”等语。由此已可窥见,上诉
人公开声明虽然并没有表明其已为系争关闭操作之事实,而以系争网站遭攻击故障停止为
脱词,然已有表达其于再次向大众宣告或通知之前,已无意再以系争网站之机械或程式运
作进行交易之态度。且查,发布系争影片教导网友以绕过DNS服务直连系争网站者,亦将
系争影片标题设为:“喜杰狮-请问骇客在哪里-玩不起要说ㄟ”,而意指其主观上系认知
:因上诉人对所为系争宣告条件之商法(按即商业手法)反悔(按即所谓玩不起),才对
外官宣系争网站遭受骇客攻击停止,意图借词拒绝按照系争宣告条件对外交易成约。且由
被上诉人所提出之相关网友于系争粉专之回应中亦有:“笑死,不想给可以直接说”(按
亦即上诉人不想按照系争宣告条件为交易直接说就好,不必借口脱词系争网站故障)、“
我也在攻击你老妈”(按亦即表达不相信上诉人所言遭骇客攻击而停止系争网站运作之说
词)等语诸多质疑上诉人系争网站停止运作原因之发言。由此亦可体察,企图使用绕过
DNS服务直连系争网站之较具有连线技术知识之相关网络使用者,就上诉人并无意按照系
争宣告条件再以系争网站操作方式交易成约乙节,衡情或已知之甚详,或至少主观系处于
可得预见之状态。甚至,被上诉人自身亦曾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三十
二分(系争订购单交易前)在系争粉专之讯息功能处向上诉人方面发送讯息称:“官网进
不去哦,我没办法客制可以保留资格等你通知官网恢复,我就马上下单吗?”等语;上诉
人更曾经于系争粉专针对网友询问留言回复称:“官网被攻击了,我们也动不了,想下单
的就私讯小编囉…帮你们把程序保留下来”等语。凡此,再再均显现,上诉人已为将不再
以系争网站机械交易成约,而仅愿以人工个别磋商方式(私讯小编)进行交易之意愿表达
;而欲前往系争网站之网络使用者被上诉人,对此亦均了然于心,或可得预见,彰彰甚明
。基此,即便于本件具体个案中衡量,亦无被上诉人所称:“交易安全”之利益,明显高
于“当事人真意探究”之应受保护情境存在,而有将本件系争网站机械反应之外部表示与
当事人缔约真意间之不一致所生之意思表示要件欠缺认定,加以调整之必要。
7.又检察官就系争刑案虽认定被上诉人修改hosts档案,绕过DNS服务直连之行为,不构成
刑法上之妨害电脑使用罪,而为不起诉处分确定。然此乃因刑法妨害电脑使用必须具备以
“无故”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
之不正方法为之,且行为人对其行为系为窃取、破坏他人电脑设备或资料之不正目的或使
用之不正方法主观上有所认识始能构成之侵害性刑事犯罪行为(本件不起诉处分主要亦系
认定被上诉人或发布系争影片之诉外人其并无窃取、破坏之主观意图或故意,仅系为消费
交易之目的所为,且所用方法仅系一般排除网络故障之技术,而非属刑法价值上之不正方
法为理由),明显著重操作行为人就不正方法、无故之主观认知方面加以深究探明。与本
件民事法上意思表示成立要件之判断,主要在探究表意人方面真意及外部表示行为不一致
之效果,及有关非常态连线方式之交易安全是否值得保障之衡量,两者完全无涉。是尚不
能以被上诉人不构成妨害电脑使用之犯罪构成要件,即为两造间系争契约当然成立之论断
,应予指明。
8.至于,上诉人为系争关闭操作后,仍发生大量绕过DNS服务连线进行交易之情状,因而
虽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隔日)将系争网站原始服务器删除关闭(见本院卷系
争鉴定报告所示)。然于事件发生后二周,系争网站客观上恢复正常营运后,上诉人仍藉
故未再与除为系争关闭操作前已连线成立订单以外之网络使用者间,依为要约引诱广告性
质之系争文章所宣称之系争宣告条件另行缔约,以贯彻其系争文章广告之初衷而为销售方
案之执行,要亦属是否于商业上欠缺诚信,而与商业伦理法则有违,将影响其商誉之问题
,应委由市场机制调整解决,尚与本件民事上法律效果之判断无涉,亦并予叙明。
(二)据上小结,上诉人之系争关闭操作,已可显见其已无再以系争网站机械性成约之意思
。即便被上诉人以修改hosts档直连系争网站,使系争网站有机械性回应之外部表示行为
,仍应评价为上诉人欠缺意思表示之“行为意思”,不生任何要约或承诺之意思表示效力
,系争契约尚未成立,则被上诉人依系争契约请求上诉人履行交付系争笔电之义务,当属
无据,不能准许。则原列争点㈡㈢上诉人是否得以依民法第九十二条或民法第八十八条规
定撤销意思表示或系争契约是否因被上诉人连线方法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等节,无论如何论述,均不影响结论,本院自不必再加以深究,并予说明。
六、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依系争契约之法律关系,请求上诉人交付系争笔电,为无理由,
应予驳回。原审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核有未洽。上诉人提起上诉指摘原审判决之不当,
求予废弃,所陈适用有关意思表示一致与否之法律上理由虽有不同,然结论并无二致,仍
应认上诉为有理由,应予废弃改判。
读起来,牵涉到很多事实上的争论(虽然也整理了不少“不争执事项”,比起一般民事诉
讼【如因外遇而告小三的案件】还来的更多),而不是针对“违背法令”的判断,这个第
二审合议庭真的很想让人笑死...
至于:
: 推 WTF1111: 他关上门,就算员工还在结帐,也是不做 111.71.115.131 08/17 11:04
: → WTF1111: 生意了 111.71.115.131 08/17 11:04
: 可是他没关门
目前是在做着“B2B”生意(即“公对公”来往),不再经营面向消费者层面的事业,
只是对于想要来往的商家而言,可要怀疑他们会否无视这般言而无信的行为,而坚持要跟
他们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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