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两公约禁止酷刑=禁鞭刑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6-08-17 03:24:44
※ 引述《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之铭言:
: 看一下脆说鞭刑违反两公约
: 我查了一下
: 法规名称: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签订日期: 民国 55 年 12 月 16 日
: 生效日期: 民国 98 年 12 月 10 日
: 签约国: 国际组织 > 联合国
: 第七条
: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非经本
: 人自愿同意,尤不得对任何人作医学或科学试验。
: 所以鞭刑会违反两公约禁止酷刑耶
两公约写了鞭刑是裤型吗?是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吗?
适用法条的时候需要解释文字的意义
请参考下列实务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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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指定受否决者代理检察总长 有高度适法性及民主宪政之疑虑 呼吁赖总统收
回成命”- 民间司改会就总统指派徐锡祥为代理检察总长之声明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
2026-5-12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08
因检察总长邢泰钊任期于今年5月7日届满,赖清德总统于3月13日提名最高检察署主任检
察官徐锡祥为检察总长。5月5日,立法院于否决本次人事案。随后,总统就本次悬缺人事
,仍指定徐锡祥检察官为“代理检察总长”。据报载,法务部已于5月7日正式收到总统府
指定代理公文。就此,本会声明如下:
一、指定被否决者代理检察总长,等同变相架空人事同意权。
二、将“代理制度”作为政治对抗的工具,将损害检察公信。
三、总统指定代理缺乏法律依据,存有高度适法性之疑虑,制度上有检讨必要。
四、指定甫经国会否决者代理检察总长,欠缺民主正当性,恐创宪政恶例。
根据上述理由,本会呼吁赖总统收回成命,并建请相关机关推动修法以完善此一制度缺漏

一、指定被否决者代理检察总长,等同变相架空人事同意权
依《法院组织法》第66条第2项:“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之,任期四年,不得连任。”另依同条第4项:“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因故出缺或无法视
事时,总统应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人选,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计算四年,不
得连任。”
本会认为,总统指定遭立法院否决的人选代理检察总长,已架空了“国会同意权”的制度
。从国会的角度来看,这是将“代理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对抗的工具,有逼迫国会不得不
接受的效果。更甚者,如总统未来迟不提名新的人选,将对制度造成实质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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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见了?
同样的法条,总统的解释,和司法改革会的解释不同。
下面则是法务部挺总统决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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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指派代理检察总长引质疑 法务部:过往有前例
2026/5/11 13:19(5/11 13:25 更新)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5110123.aspx
(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11日电)总统府发函法务部,指派最高检主任检察官徐锡祥代理
检察总长,引发在野质疑。法务部次长冯成今天说,机关不能群龙无首、不能停摆,更不
能影响人民权利,而且过去也有代理检察总长的前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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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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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指派徐锡祥代理检察总长惹议 吴宗宪提3事砲轰:走向党国时代
周幸容
2026年5月11日
https://tw.news.yahoo.com/%E7%B8%BD%E7%B5%B1%E5%BA%9C%E6%8C%87%E6%B4%BE%E5%BE%90%E9%8C%AB%E7%A5%A5%E4%BB%A3%E7%90%86%E6%AA%A2%E5%AF%9F%E7%B8%BD%E9%95%B7%E6%83%B9%E8%AD%B0-%E5%90%B3%E5%AE%97%E6%86%B2%E6%8F%903%E4%BA%8B%E7%A0%B2%E8%BD%9F-%E8%B5%B0%E5%90%91%E9%BB%A8%E5%9C%8B%E6%99%82%E4%BB%A3-092526516.html
……
吴宗宪续指,今日询问让立院否决的人可以代理的依据为何,次长回应《最高检察署处务
规程》第11条,但此为总长“在任”时的代理规定,并非总长“卸任后”可随意套用的。
次长又回应“以前有前例”,但就算依照前例,当年也是由最资深的主任检察官代理,而
目前资历最深的主任检察官为吕文忠,并非徐锡祥。
***
所以?
法律的解释……一点也不单纯
另外,大家应该不会忘记,我国五大法师是怎么宣告立法院三读通过且总统签字
公告而行政院长也附属的法律吧。
5 大于 6 的“连旧法都不过”
: 八卦乡民觉得怎么办
: 我是有查过法律条文牴触的话新的会盖过旧的
: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专家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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