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生产贩售假医疗用口罩 “蛙蛙文创”罚10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12 21:25:14
※ 引述《PCC9169 (PCC)》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取得执照跨界卖口罩的蛙蛙文创有限公司,2020年于新冠疫情期间,爆发号称国内史上最
: 大宗口罩消费纠纷,逾500人提告、受害金额高达1.8亿余元,进而查出负责人张友慧涉冒
: 用其他合格厂商的名义卖自家不合格品牌,另作帐不实增资,台北地院今(6日)依《医
: 疗器材管理法》判张男2年徒刑,另依《公司法》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已歇业的蛙蛙文创
: 判罚10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211万余元,张男弟弟无罪,可上诉。
: 推 shirokase: 呃,不会是轻小说那个蛙蛙文创吧?想 42.72.103.218 08/06 12:42
: → shirokase: 不开弄口罩干嘛 42.72.103.218 08/06 12:43
查照了今天早些时候出炉的刑事判决(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四五七号,有两份),
确实是不相关
但是当事人栏目中,有记载“经废止登记,尚未清算完结”,看来给人“出事了就跑路”
的感觉(早前还有因《消费人保护法》下的未出货争议,经消保会吁请向法院声请强制执
行的事),并且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判决...
具体说法:
【有罪判决书部分】
犯罪事实:
一、张友慧(原姓名:张智人)为蛙蛙文创有限公司【下称蛙蛙公司,于民国一一一年十
月十八日经台北市政府废止登记,尚未清算完结】之总经理,其明知医用口罩属医疗器材
,未经主管机关即卫生福利部之核准,不得擅自制造及贩卖,而蛙蛙公司尚未取得以钢印
为“True Colors ”之看我脸色医疗口罩(未灭菌)申请的医疗器材许可证,竟意图欺骗
他人、为自己及蛙蛙公司不法之所有,基于未经核准擅自制造医疗器材并贩卖、冒用他人
合法医疗器材之名称及标签并贩卖、虚伪标记商品并贩卖、诈欺取财等犯意,接续于一零
九年玖月十九日起至同年拾一月贰日内(经检察官当庭补充迄日),在蛙蛙公司口罩工厂
(下称蛙蛙湖口厂),未经核准擅自制造钢印为“True Colors ”之口罩,嗣运送至南港
办公室,由不知情的员工先将每伍拾片口罩以透明塑胶袋包装后,装入“特威守护兔医用
口罩(未灭菌)”之成人医疗口罩纸盒【上载如附图各编号所示之合法医疗器材的名称及
标签,原为特威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威公司)所制造并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之
口罩产品的纸盒,下称守护兔纸盒】,再以每箱肆拾盒之方式放入纸箱(每箱共计贰仟片
),以此方式混充为医疗器材而贩卖不特定消费者。嗣于一零九年十月间分别寄送予误认
所购买为医疗器材且与纸盒文字所载标记相符的口罩而购买之沈佩柔、石宪伟、李霈君等
不特定消费者,总共贩售肆拾贰万贰仟片非法制造的口罩,并获取共计新台币(下同)贰
佰壹拾万元(计算式:肆拾贰万贰仟片×每片单价伍元=贰佰壹拾万元)犯罪所得。
二、张友慧与郑礼忠(所涉违反公司法罪嫌,另经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竟共同基于股东
未实际缴纳而以申请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当方法使会计事项发生不实结果、使公务员
登载不实等犯意联络,先由张友慧指示不知情之黄圣雯于一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十四日分
别自蛙蛙公司名下第一商业银行帐户(下称蛙蛙公司帐户)汇款柒佰万元共二笔至郑礼忠
名下华南商业银行帐户(下称郑礼忠帐户)、参佰万元共二笔至不知情之温淑君名下华南
商业银行帐户(下称温淑君帐户),嗣于一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再由张友慧指示不知情之黄
圣雯自郑礼忠帐户、温淑君帐户分别汇款壹仟肆佰万元、陆佰万元至特威公司名下第一商
业银行帐户(下称特威公司帐户),作为股东郑礼忠、温淑君缴纳之特威公司增资股款共
计贰仟万元,并制作资本额变动表、缴纳现金股款明细表等,而使特威公司之会计事项发
生不实之结果。复于同月十六日交付上开会计事项资料予不知情之和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郑吉益查核后,制作会计师资本额查核报告书,复由郑礼忠于一零九年十月六日持
前揭查核报告书,并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临时会议事录、董事会议事录及修正章
程等文件,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申请增资及修正章程变更登记,该管承办公务员审查认为
形式要件均已具备,核准为公司变更登记,而上开增资股款则自会计师签证完成后,由张
友慧于一零九年九月十七日、二十二日自特威公司帐户各分别汇款捌佰万元至张友慧担任
实际负责人之拾穗丰收股份有限公司、于一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汇款捌拾参万壹仟壹佰元
至蛙蛙公司帐户,剩余款项则作为张友慧委托郑礼忠购买蛙蛙湖口厂的口罩机器货款,足
以生损害于主管机关对公司资本额检核及公司登记管理之正确性。
理由:(事实认定部分)
一、讯据被告张友慧固坦承【事实栏一】于上开时地非法制造医疗器材并贩卖、【事实栏
二】全部犯行,惟否认有何冒用医疗器材之名称及标签而贩卖、虚伪商品标记而贩卖及诈
欺取财等犯行,辩称:我是被特威公司负责人郑礼忠欺骗,我误认这样是合法的,郑礼忠
有授权蛙蛙公司使用守护兔纸盒,且特威公司并无任何授权使用终止之通知或销毁守护兔
纸盒等语。被告蛙蛙公司及其代表人黎克松则未到庭而无答辩。
二、关于事实栏一所示犯行:
(一)上开被告张友慧坦承【事实栏一】于上开时地非法制造医疗器材并贩卖等节,业据被
告张友慧于本院审理时坦承不讳,核与证人即同案被告张维伦(另经本院以同案为无罪判
决)、证人郑礼忠于本院审理时证述、证人即蛙蛙公司员工陈惠雁、行政经理罗仕雯、业
务曾婕琳于调查官询问及侦讯时证述、证人即蛙蛙湖口厂机器工程师游辉林及邱兆成于侦
讯时证述、证人即蛙蛙公司采购人员潘羽絃及设计人员郭倩妏于调查官询问时证述大致相
符,是此部分事实,堪以认定,足认构成非法制造医疗器材并贩卖犯行。
(二)次查,被告张友慧指示员工将于上开期间在蛙蛙湖口厂制造之钢印为“True Colors
”口罩装入守护兔纸盒乙节,业据证人即蛙蛙公司业务经理林洁韵、业务曾婕琳及曹嘉方
、出纳黄圣雯、行政李思靓于调查官询问及侦讯时证述在卷,且为被告张友慧所不争执,
堪以认定,并可认定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核与如附图各编号所示标记未符,且卷内无
证据证明被告蛙蛙公司于贩卖口罩时说明异其标记之原因,堪认欲使消费者误认购买的口
罩与纸盒所载制造地址、医疗器材许可证号等标记相符品质的商品,实属虚伪标记商品,
已臻明确。
(三)复观诸医疗器材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立法意旨,系参考药事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因擅用、冒用其他医疗器材名称、说明书或标签,均造成产品资讯不确实,有侵害民众
身体、健康法益之虞,爰明定处刑事罚。是该条文系为避免隐藏产品之真实来源,实际上
并所使用之合法医疗器材的名称、说明书或标签,进而影响国人使用医疗器材之安全。经
查,被告张友慧固辩称经授权而使用守护兔纸盒,惟被告蛙蛙公司将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
罩装入守护兔纸盒(原为特威公司所制造并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之口罩产品的纸盒)而贩
卖,已使产品与标示之名称及标签的资讯不确实,揆诸前揭规定及说明,所为构成冒用医
疗器材名称及标签犯行甚明。
(四)诈欺取财犯行之说明:
1.经查,告诉人沈○○、被害人石○○、李○○于一百零九年十月间收到所购买蛙蛙公司
装在守护兔纸盒之口罩等情,业据证人即告诉人沈○○于侦讯时证述、被害人石○○、李
○○于调查官询问时陈述在卷,并有订购单、神行快递寄货资料、统一发票收据影本、转
帐交易撷图等件附卷足参,且有告诉人沈○○、被害人石○○及李○○扣案之守护兔纸盒
暨口罩可佐,堪认蛙蛙公司系以未经卫生福利部核准所制造的口罩充作医疗器材而贩卖,
并使消费者误认为医用口罩而购买甚明,客观上该当贩卖虚伪标记之商品、贩卖非法制造
及冒用医疗器材名称及标签之医疗器材而诈欺消费者。
2.次查,被告张友慧自承蛙蛙公司所贩卖的口罩为每片五元,核与前揭被害人石○○、李
○○于调查官询问时陈述、证人曹嘉方、蛙蛙公司行政人员胡锦莉于调查官询问时证述大
致相符,并有蛙蛙公司订购单、统一发票影本各二纸存卷可佐。又被告蛙蛙公司向其他业
者订购合法医疗口罩每片单价为一点六元至五点二元乙节,有被告蛙蛙公司订购口罩货款
明细一纸在卷可佐。稽诸前揭证据,足认被告蛙蛙公司以未经核准的口罩充作医疗器材贩
售消费者之售价并未远低于坊间医用口罩的价格,本案确有“以次充优”牟取显不相当之
利益的情形,逸脱原贩卖虚伪标记商品、非法制造及冒用医疗器材名称及标签之医疗器材
等罪所隐含有诈欺罪质之范畴,自需论以刑法上之诈欺取财罪。
(五)被告张友慧固以前词置辩事实栏一所载犯行。惟纵使其主观认为特威公司或郑礼忠授
权使用守护兔纸盒及其上所载证号(详后不另为无罪之谕知),然其已坦认有向卫生福利
部申请医疗口罩许可证,惟蛙蛙湖口厂尚未取得等语,是其显知悉医疗器材核准程序及前
揭贩卖给消费者的口罩并非医疗器材,而其作为蛙蛙公司总经理仍下令员工将蛙蛙湖口厂
制造的口罩装入守护兔纸盒并贩卖,足认具有前揭犯行之犯意,至为灼然,尚难以郑礼忠
授权使用医疗器材许可证或守护兔纸盒而解免被告张友慧、蛙蛙公司此部分刑事责任。换
言之,纵使如被告张友慧辩称郑礼忠有授权蛙蛙公司使用守护兔纸盒及其上所载证号为真
,然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本质上并非守护兔纸盒上所载标记对应的产品,口罩亦与纸
盒所载医疗器材名称及标签未符,被告张友慧明知此情仍下令员工包装口罩,使消费者产
生误认而贩卖,即具有前揭犯行之犯意。
(六)综上所述,事实栏一部分事证明确,被告张友慧上开犯行均堪以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不另为无罪之谕知部分:(【事实栏一】另涉嫌行使伪造准私文书,经检察官于准备程序
中补充)
三、讯据被告张友慧否认上开犯行,辩称:郑礼忠曾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将守护兔纸
盒运回蛙蛙湖口厂,表示特威公司有授权蛙蛙公司使用守护兔纸盒,且特威公司并无任何
授权使用终止之通知或销毁纸盒;蛙蛙公司员工陈○○曾于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传送
含同月十九日至二十六日的口罩数量统计表予特威公司员工温淑君,以此表示使用守护兔
纸盒,而当时温淑君收到讯息后并未表示不得再使用守护兔纸盒;特威公司与蛙蛙公司于
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签立的代工合约期限为半年,且蛙蛙公司投资约九千万元费用,岂有
可能未经特威公司许可,擅自印制守护兔纸盒,否则蛙蛙公司不可能签订代工合约,也不
会购买特威公司的口罩机器及设厂;蛙蛙公司曾汇款一百六十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一元予郑
礼忠去承租台湾精星的厂房,且证人郑礼忠同意厂登,另特威公司有同意一起租用蛙蛙湖
口厂,但最后郑礼忠食言未去登记,导致蛙蛙公司面临没有卫福部使用执照许可证等语。
四、经查:
(一)关于特威公司或郑礼忠是否授权蛙蛙公司使用守护兔纸盒:
1.经查,证人郑礼忠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特威公司曾于一百零九年八月间与蛙蛙公司签立
医用口罩代工合约,由特威公司进行代工、蛙蛙公司支付生产费用;实际于一百零九年八
月间特威公司在新竹县○○市○○○街零号二楼之六生产的钢印为“Twin Win”口罩,并
装入由蛙蛙公司设计之守护兔纸盒,但只有特威公司生产的口罩我才同意装入守护兔纸盒
等语。复观诸特威公司于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寄送予蛙蛙公司之存证信函,上载略以:
特威公司固于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与蛙蛙公司特威守护兔医用口罩代工合约,并提供守护
兔纸盒供蛙蛙公司包装及销售用,惟特威公司业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停止生产特威
守护兔医用口罩,并停止使用守护兔纸盒等情,有该存证信函影本一纸。稽诸前揭证据,
堪认特威公司及郑礼忠曾授权蛙蛙公司至少于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八日间
使用守护兔纸盒乙节。
2.惟细绎前揭医用口罩代工合约,上载:签约日期为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合约期限为六
个月,特威公司负责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及设备维护,蛙蛙公司承担物料、人员、场地及
制造口罩的成本,合约期限内所生产的口罩,蛙蛙公司应支付每片零点五元予特威公司作
为代工费用等节,有该代工合约影本一纸附卷可参。复观诸被告与郑礼忠间通讯软件
WeChat对话纪录撷图,略以:【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郑礼忠:守护兔,卫部医器字第零
零八四八六号,我把代工合约加上卫福部字号(本院按:似指代工合约所载之附件二,卷
内未检附)。【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郑礼忠:租屋合约要给吗,由你来签应该是比较合
适,且由你来申请证号我也觉得比较合理;一日不申请,你就一日没证号对吧?…反正初
期不管用谁的证号,都是完全不合法,对吗?被告张友慧:用你的合法。郑礼忠:未必…
毕竟我们如果在湖口,我的证号也不在湖口啊!所以用我的,然后再用你的,也行。【一
百零九年九月二日】郑礼忠:将来用你自己的证号申请出来,我也可以功成身退,您也不
必分润给我。【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郑礼忠:我最多能帮忙的就是同步申请厂登,这个
卫福部字号是属地,只在台元那个地址有效,如果真有人要来找麻烦,公事公办,一样是
不合法,所以如果您坚持我也要进去办厂登,我同意!但等到你的卫福部字号出来,我会
把特威这个厂登撤出(其实真的不必要也没意义)。【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郑礼忠
:然后您开始生产防尘口罩时,就不必付给特威每片零点五元的费用等语,有对话纪录一
份存卷可参。稽诸前揭证据,特威公司与蛙蛙公司的医用口罩代工合约既约定合约期间为
六月,未约定代工地点,又上开存证信函表示该合约系“提供守护兔纸盒供蛙蛙公司包装
及销售用”,而前揭对话纪录提及蛙蛙公司场地设置地点及终止授权使用的条件(即证号
申请出来时、开始生产防尘口罩时等条件),则被告张友慧辩称于被诉犯行期间,蛙蛙公
司仍经特威公司授权而将蛙蛙湖口厂生产的口罩装入守护兔纸盒,实非无据。
3.证人郑礼忠固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上开对话纪录所载“毕竟我们如果在湖口,我的证号
也不在湖口啊!所以用我的,然后再用你的,也行”系指我知道不可以做这件事情,所以
要被告张友慧申请证号,该对话系指在特威公司的台元厂做的东西愿意先帮蛙蛙公司出货
,等蛙蛙公司有自己的证号,自己就可以做,我完成阶段性的任务等语。惟证人郑礼忠于
本院审理时自证:(检察官问:此份合约是否没有约定代工地点?)是,因为当时被告张
友慧还没找到厂房等语,又前揭代工合约并未约定代工场地,说明如前,自无法排除特威
公司同意在除特威公司的台元厂以外地点进行代工,并且难以认定其等间已约定授权使用
守护兔纸盒之口罩的性质或制造地点,从而难对被告为不利之认定。
4.末查,依据蛙蛙公司与特威公司签立合约之性质,固非不得单方面终止合约,然卷内并
无证据证明特威公司于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前已终止授权蛙蛙公司使用守护兔纸盒,且
证人郑礼忠于本院审理时证称:(审判长问:为何对话纪录提到开始生产防尘口罩时就不
用付给特威每片零点五元费用?)因为我当时耳闻被告张友慧在做不好的事情,如果我还
向他收钱,就可能会被拖下水,所以我不敢太直接等语,益征特威公司于一百零九年十一
月二日前并未明确为终止授权之意思表示。是被告张友慧所辩,实非毫无道理。
(二)关于守护兔纸盒的制造时点:
1.经查,证人即忆彩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忆彩公司)负责人卢○○于侦讯时证称:于一百
零九年八、九月间,我有将蛙蛙公司订购的口罩纸盒及外箱送到新竹县竹北市环北路某址
的特威公司;证人即蛙蛙公司设计师郭○○仅有请我印制特威守护兔医用口罩的彩盒,有
分成人、儿童及幼幼的医疗口罩,详细的出货日期需要再确认;蛙蛙公司在一百零九年九
月底就没有再向我下订单,一百零九年十月送货的特威公司口罩盒都是九月印好的库存,
蛙蛙公司总共下单约四次等语。
2.复查,证人郭○○于调查官询问时证称: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初,被告张友慧请我设计一
款特威公司守护兔口罩的纸盒及外箱,完成设计后由忆彩公司帮忙印刷;主要是向忆彩公
司订购特威公司守护兔的口罩纸盒、纸箱,也有订一批过蛙蛙公司的名画口罩纸盒、纸箱
,订购的数量则由证人即蛙蛙公司采购人员潘○○确认并记录;忆彩公司请款单上载送到
新竹的是送到特威公司新竹的工厂、送到湖口的是送到蛙蛙湖口厂、送到南港的是送到南
港办公室等语。
3.再查,证人潘○○于调查官询问时证称:我曾负责蛙蛙公司采购纸盒及纸箱业务,这部
分是我与证人郭○○(英文名字Winnie)负责与忆彩公司接洽,证人郭○○负责确认样式
、我负责下订购单;主要是订购特威公司守护兔的口罩纸盒、纸箱,也有订一批过蛙蛙公
司的名画口罩纸盒、纸箱,但下单的数量我不记得;特威公司守护兔的口罩纸盒、纸箱送
至特威公司在新竹县竹北市某址的工厂、桃园市龟山区某址的胜力仓库、蛙蛙湖口厂及南
港办公室等语。
4.相互勾稽证人卢○○、郭○○、潘○○之证述,足认蛙蛙公司曾委由证人郭○○设计守
护兔纸盒,并由证人潘○○向忆彩公司下单,且忆彩公司实际于一百零九年八至九月间曾
制造守护兔纸盒并出货至蛙蛙湖口厂及南港办公室等情属实。又依据检察官所举之证人郑
礼忠证述及前揭特威公司存证信函,特威公司既(至少)曾授权蛙蛙公司于一百零九年八
月十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八日间设计并使用守护兔纸盒,悉述如前,则被告蛙蛙公司、张友
慧指示不知情的忆彩公司于上开期间内制造守护兔纸盒之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或存有业务
上登载不实情形,显属有疑。纵使被告张友慧嗣后指示不知情的员工将蛙蛙湖口厂制造的
口罩装入“授权期间制造”的守护兔纸盒,应仅系包装之标记与内容不实的刑责问题,难
迳以伪造准私文书而行使罪嫌或业务上登载不实准文书而行使罪嫌相绳。
5.至证人卢○○于调查官询问时证称:证人郭○○曾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告知纸盒要
印制口罩生产日期及条码,并将纸盒图档给我,日期就是压一百十年九月十七日(本院按
:对照证人卢○○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侦讯笔录,日期似为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
有印制日期的纸盒只有这一批特威儿童口罩、幼幼口罩及成人口罩纸盒,并出货蛙蛙湖口
厂、南港办公室、蛙蛙公司的桃园市龟山区某址仓储及特威公司等语。惟证人卢○○证述
关于守护兔纸盒印制的确切日期,卷内并无其他证据可资佐证,且依上开说明之被告张友
慧辩称仍受特威公司授权并非无据,从而纵认证人卢○○所述时点有受委托印制守护兔纸
盒为真,尚难以认定被告张友慧所为构成被诉伪造准私文书罪嫌,附此叙明。
五、准此,卷内证据尚无法证明被告张友慧未经授权或同意而制造或使用守护兔纸盒,且
守护兔纸盒实际制造期间系于授权期间,从而,难以认定被告涉犯伪造准私文书而行使罪
嫌(或业务登载不实准文书而行使罪嫌),本院自应就此部分为无罪之谕知,惟因公诉意
旨认此部分与经本院论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关系,爰不另为无罪之谕知。
【无罪判决书部分】
肆、讯据被告张维伦固坦承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担任蛙蛙湖口厂之现场负责人,惟
否认有何上开被诉犯行,辩称:本案是张友慧称与郑礼忠间有合作关系,由郑礼忠带员工
到蛙蛙湖口厂生产口罩,并由郑礼忠调整生产口罩的机器,生产的口罩则运回南港办公室
;我负责蛙蛙湖口厂员工的生活杂事、文书处理,关于蛙蛙湖口厂生产的登记我都没有参
与,不知道蛙蛙公司没有医疗器材许可证而制造、贩卖医疗口罩,也不知道蛙蛙公司未经
特威公司授权而使用守护兔纸盒等语。
伍、经查:
一、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供称:蛙蛙公司湖口厂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
日间均有试生产口罩,并将生产的口罩运送至南港办公室等语,核与证人即蛙蛙公司员工
陈○○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之证述、行政主管罗○○及业务经理林○○于侦讯时之证述大
致相符,并有被告与张友慧间LINE对话纪录撷图一份存卷可参。是被告已坦承实际在蛙蛙
湖口厂有制造口罩乙节,则本案应审究者系被告主观上是否知悉蛙蛙湖口厂于上开期间生
产之口罩系装入守护兔纸盒而作为“医疗器材”,且系未经特威公司或郑礼忠授权或同意
而使用守护兔,并为贩售。
二、本案装入守护兔纸盒的口罩为医疗器材:
(一)按医疗器材,系用于诊断、治疗、减轻、直接预防人类疾病、调节生育,或足以影响
人类身体结构及机能,且非以药理、免疫或代谢方法作用于人体,以达成其主要功能之仪
器、器械、用具、物质、软件、体外试剂及其相关物品,药事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定有明文
。次按医疗器材管理法所称医疗器材,指仪器、器械、用具、物质、软件、体外诊断试剂
及其相关物品,其设计及使用系以药理、免疫、代谢或化学以外之方法作用于人体,而达
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一、诊断、治疗、缓解或直接预防人类疾病。二、调节或改善人
体结构及机能。三、调节生育,医疗器材管理法第三条第一项(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公
布,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生效)定有明文。
(二)经本院函询卫生福利部本案装入守护兔纸盒之口罩是否为医疗器材,复以:卫生福利
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系依据产品原厂说明书(包含其功能用途、工作原理、使用办法)等中
、英文资料,据以凭核是否以医疗器材管理,依来函所附“特威守护兔医用口罩(未灭菌
)(卫部医器制壹字第零零八四八六号)”外盒照片,述及该品之用途“防止人员之间的
微生物、体液以及粒状物质的传递,保护口鼻及降低飞沫传染机率”,尚符合前述医疗器
材定义,应以医疗器材管理等节,此有本院函稿、卫生福利部函各一份附卷可稽。是认本
案装入守护兔纸盒的口罩为医疗器材甚明。
(三)又依据前揭规定及卫生福利部函复说明,关于所贩卖、制造之物品是否为医疗器材,
取决于该物品的说明书所载功能用途、工作原理、使用办法。亦即,说明书是否叙明药事
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医疗器材管理法第三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主要功能,而以此认定物品
是否为医疗器材,先予叙明。
三、本案尚难认定被告知悉蛙蛙湖口厂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间所
制造的口罩为医疗器材:
(一)经查,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供称: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会由南港办公室派货车来把
口罩载走,当时印刷厂送来的纸盒放在一楼的仓库,蛙蛙公司会把口罩盒运走;蛙蛙湖口
厂的包装员、操作机器人员都是郑礼忠带来的;蛙蛙湖口厂不能生产医疗用口罩,就我认
知医疗口罩与亲肤口罩的原料都一样,但如果未经核准,就不是医疗口罩等语。嗣于本院
审理时供称:南港办公室于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命将在蛙蛙湖口厂的“彩盒”及“
外盒”送回南港办公室,我所称的“彩盒”即为守护兔纸盒,当时“彩盒”并没有折起来
,是装在一个一般打包用的纸箱材质之外箱,外箱未印制文字,仅有贴纸表示所装为“彩
盒”;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月二十五日间,蛙蛙湖口厂一楼生产的口罩会装在
塑胶篮,再由郑礼忠带来的包装员在蛙蛙湖口厂二楼进行包装,包装的过程我都没有参与
,不知道实际如何包装,但因为我们是做口罩的,那个盒子一定是用来装口罩,我曾于上
厕所时看过守护兔纸盒等语,复经本院进一步确认所称看过纸盒乙节,覆以:我所称上厕
所时曾看过守护兔纸盒,系指我曾看到“彩盒”的外观,直到后来开庭时法官提示守护兔
纸盒的照片,所才知道当时所看到的是守护兔纸盒等语。
(二)证人郑礼忠于本院审理时证称:张友慧于一百零九年间向我购买十四台口罩制造机,
并于一百零九年九月间搬运至蛙蛙湖口厂,运过去后我有在蛙蛙湖口厂调整机器,期间大
约一至二周;我在该期间有看到员工用板车将生产的口罩运到电梯,所以认为实际有在蛙
蛙湖口厂二楼进行口罩包装,我也看过完成装箱的口罩,纸箱外面有无字号或图案我不确
定,但应该是没有特威公司守护兔的字样,如果有的话我就不会同意这样的包装方式等语

(三)证人陈○○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证称: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由我与证人罗○○向
被告联系,被告会以LINE告知我今日的口罩产量,证人罗○○再安排货运公司去蛙蛙湖口
厂把生产的亲肤口罩载回南港办公室;我不知道蛙蛙湖口厂如何包装口罩,我也没有参与
蛙蛙公司包装蛙蛙湖口厂制造口罩的工作,但有看过在南港办公室包装口罩等语。
(四)证人罗○○于侦讯时证称:于一百零九年九月至十一月间,被告每天会告知我蛙蛙湖
口厂制造多少口罩,通常当日下午我会派车去载货送回南港办公室,该期间制造的口罩有
用塑胶袋包装或零散直接放在纸箱运回南港办公室,但我不清楚在蛙蛙湖口厂是否有将制
造的口罩装入守护兔纸盒;我曾听办公室负责业务的同事称张友慧指示蛙蛙湖口厂将制造
的亲肤口罩装入守护兔纸盒出货予客户,但我没有实际参与包装过程,不知道哪些同事有
参与;据我所知,蛙蛙湖口厂有合格厂证可以生产亲肤口罩,但不能生产医疗用口罩等语

(五)证人林○○于侦讯时证称:于一百零九年九月中旬后,张友慧在南港办公室下令员工
帮忙包装要出货的口罩,将钢印为“True Colors”的口罩以每包五十片包装后放入守护
兔纸盒,张友慧表示这是特威公司授权给蛙蛙公司包装;我不知道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
如何运来南港办公室,仅知被告为蛙蛙湖口厂的厂长,当时运来的口罩有的是用透明塑胶
袋包装、有的是散装,都是用空白的纸箱运来南港办公室等语。
(六)证人即蛙蛙公司行政人员李○○于侦讯时证称:于一百零九年九月间,当时任职在南
港办公室的人员都被要求帮忙包装口罩,我有被要求帮忙包装放入守护兔纸盒,口罩上面
印有“True Colors ”,但口罩的来源我不清楚,这部分业务是证人罗○○负责;关于包
装的方式,初期时口罩是一片一片散装的,员工检查口罩后封袋,中期时偶尔会有包装好
的口罩,我们只要放入守护兔纸盒,至很后期即一百零九年十一、十二月时则是以裸包方
式包装好,我们就没有再放入守护兔纸盒;送来南港办公室的的外箱没有特威公司的标志
,是空白的牛皮纸箱等语。
(七)稽诸前揭证据,所述关于在蛙蛙湖口厂制造口罩并为散装或塑胶袋装、在南港办公室
则负责将运来的口罩装入守护兔纸盒等情大致相符,应可采信。相互勾稽前揭证据,可悉
蛙蛙湖口厂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至同月二十五日间(检察官于论告时补充至少在该期
间进行包装,详后述)固有制造口罩并进行包装,嗣运送至南港办公室,惟证人罗○○及
实际在南港办公室进行包装的证人林○○、李○○均证称送来的口罩系散装或塑胶袋装,
并非已经装入守护兔纸盒等语,基此已难认定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至同年十一月二日
在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曾经在蛙蛙湖口厂装入守护兔纸盒。
(八)又被告已辩称当时仅知悉“彩盒”而迄至法官提示才知道为守护兔纸盒乙节,参以证
人郑礼忠前揭证称在蛙蛙湖口厂所见纸箱没有印象有守护兔字样、证人李○○前揭证称送
来的纸箱是空白纸箱等语,且蛙蛙湖口厂、南港办公室各自分工已如前述,则被告是否知
悉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送至南港办公室后,装入记载医疗功能的守护兔纸盒,显有疑
问。
(九)被告固称其知悉蛙蛙湖口厂不得生产医疗口罩等语。惟物品是否为医疗器材,取决于
该物品的说明书是否叙明药事法或医疗器材管理法所列之主要功能,业如前述。被告是否
知悉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装入记载医疗功能的守护兔纸盒乙节,既有疑问,即无法迳认
被告知悉蛙蛙公司未经核准制造医疗器材并贩卖,因此难以未经核准贩卖擅自制造之医疗
器材罪嫌相绳。
(十)公诉意旨固以被告与张友慧间LINE对话纪录佐证蛙蛙湖口厂至少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
九日至同月二十五日间,将生产的口罩装入守护兔纸盒等语。惟细绎被告与与张友慧间
LINE对话纪录,仅称“口罩包装也会如期的进行”、“装好了今天二十二箱的一箱未包的
”、“大约有二十五箱半成品,应该足够明天早上班的包装”等语,有其等于一百零九年
九月十九日至同月二十五日间LINE对话纪录一份存卷可佐。质诸前揭对话纪录,仅能确认
在蛙蛙湖口厂曾进行口罩包装,惟包装之方式尚难查悉,无从认定即为装入“守护兔纸盒
”而非前揭证称空白纸箱。又被告于一百十年十月三日警询时供称:成品系指口罩每五十
装一小包、每四十包装一大箱,零散置于址箱内的口罩;“彩盒”是空的口罩纸盒,但因
为送来的纸盒都没拆封,我不确定纸盒上印的厂商为何,外箱则是我们会用来装成品的及
半成品的纸箱等语,是被告已对前揭对话纪录所指包装说明,自难将上开对话纪录作为对
被告不利之认定。
四、本案尚难认定被告知悉蛙蛙湖口厂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间制
造的口罩,嗣后装入的口罩盒系冒用特威公司之守护兔纸盒、医疗器材名称及标签:
(一)经查,证人郑礼忠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证称未授权或同意蛙蛙湖口厂制造之口罩装入
守护兔纸盒等节,先予叙明。
(二)次查,蛙蛙湖口厂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间生产的口罩在南港
办公室装入守护兔纸盒,且所装入的守护兔纸盒系使用“特威守护兔医用口罩(未灭菌)
”之名称及标签乙节,业据前揭证人罗○○、林○○、李○○证述在卷,并有守护兔纸盒
暨口罩翻拍照片附卷可证,是此部分事实,堪以认定。
(三)稽诸证人郑礼忠前揭证述,其于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在蛙蛙湖口厂负责调整口罩
生产机器约一至二周,且曾看过包装后的口罩装在空白纸箱,则对于仅负责蛙蛙湖口厂人
员生活杂事、文书处理的被告而言,应有足够信赖基础可认定所称张友慧与郑礼忠间有合
作关系。另卷内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有实际参与特威公司与蛙蛙公司间代工合约(签订日
期: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合约期限六个月),则其是否知悉特威公司曾授权蛙蛙公司使
用守护兔纸盒的范畴,存有疑问,自难率以被告担任蛙蛙湖口厂的现场负责人及守护兔纸
盒曾放置该工厂等节,迳认被告认知蛙蛙公司嗣后装入守护兔纸盒的行为,已逾越特威公
司或证人郑礼忠的授权或意愿。
(四)况且,被告已否认案发时知悉彩盒外观所载相关资讯内容,卷内亦无证据证明在蛙蛙
湖口厂所进行的包装确有装入守护兔纸盒,俱如前述,则被告是否知悉蛙蛙公司冒用或擅
用特威公司之守护兔纸盒、医疗器材名称及标签,抑或未经授权或同意而以守护兔纸盒包
装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等节,均有疑义。基前,实无从认定被告知悉蛙蛙公司冒用或擅
用特威公司之合法医疗器材之名称及标签、商品之标记而使用守护兔纸盒,并以此方式共
同伪造准私文书而行使之犯意联络,无从率以该等罪嫌相绳。
伍、末查,本案已难认定被告知悉蛙蛙湖口厂制造的口罩嗣后装入守护兔纸盒而作为医疗
器材贩卖,亦难认定被告知悉蛙蛙公司冒用或擅用特威公司之合法医疗器材之名称及标签
、商品之标记,参以被告仅负责蛙蛙湖口厂的口罩制造及包装事宜而未涉及贩卖业务,从
而难以迳认被告具有混充医疗用口罩而贩售消费者之诈欺取财的主观犯意联络。
陆、综上所述,本案依卷存事证尚无法使本院就被告被诉罪嫌,形成毫无合理怀疑之心证
,复无其他积极事证足以证明被告有检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揆诸前
揭说明,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
只能说,对于趁疫情伺机谋利的单位、个人,必须要谨慎防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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