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11 20:59:52※ 引述《kenny1300175 (苏湖)》之铭言:
: 记者 施养正 综合报导
: 台中市北屯区一名68岁李姓老翁6日因行车纠纷挥刀攻击35岁的叶姓驾驶,割伤对方后反
: 被压制,并遭到叶男毒打致口、耳出血。送医住院后,11日宣告不治,家属已委请律师向
: 台中地检署提告。
: 推 zxc8424: 死者家属不是报警请检察官侦办就好了, 39.9.103.104 08/11 18:58
: → zxc8424: 还需要特别请律师? 39.9.103.104 08/11 18:58
: → snow3804: 请律师凹赔偿金啊 223.143.240.119 08/11 19:00
不只是赔偿金而已,刑事方面设有诉讼参与的制度,这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
五条之三十八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所保障的权利(在国民法官参审的案件中,也会常常
见到这种情形)
原则上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提出这类声请,而除非有不恰当的情形,否则法院不能驳
回这声请;完成后就可以在审讯期间表示意见,供法院认定。
但说回这个案件本身,过程看来非常重要
因为纵使不构成“杀人”(成案可能性极低),到底属于“过失致死”或“伤害致死”,
还得先经过侦办程序,才能认定
理论上是否有罪为法院的心证问题,但目前基本上是很有可能会被起诉的,至于“正当防
卫”等说辞,都不是侦办期间要考量的...
只是不管怎样看,会被“反杀”真的太奇怪了
撇开“恶人先告状”的成分不谈,从司法层面而言,就算没有人告发或告诉,地检署仍必
须主动开档,这是没办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