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养不出鱼谁负责?台泥渔电 F 区无养殖事

楼主: NEDYA ( )   2026-08-11 08:57:50
养不出鱼谁负责?台泥渔电 F 区无养殖事实,遭嘉义县府撤照,台泥反告嘉义县府
上下游
记者 林吉洋
2026 年 08 月 10 日
这个官司,写下台湾渔电共生发展史上的多项“第一”:台泥嘉义义竹“嘉谦绿能”是全
台首座大型渔电共生案场,也是台湾第一个控告地方政府的大型渔电开发商,更是台湾首
次渔电开发商向渔民提告求偿上亿的案例。(本案大事记见文末)
本案起因于养殖户主张部分案场设计不良,导致无法养鱼,县府查核发现“没有养殖事实
”,经一年补正期未见改善,该区案场遭到嘉义县政府撤照失去售电资格。台泥先向渔民
求偿,接续控告地方政府。这起官司揭露渔电共生最根本的问题:当案场养不出鱼,责任
究竟该由谁承担?是设计、经营、渔民,或是政策设计从一开始就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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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陈锦模主张案场设计不良无法放养,导致部分案场未具养殖事实遭县府撤照,最终让
台泥与县府走上行政诉讼。(上下游资料照)
首例大型开发商不服废止处分提告 法律战引业界瞩目
台泥“嘉谦绿能”渔电共生案场,由台盐绿能负责土地整合与统包工程,案场面积 60 公
顷,装置容量 43 MW,于2020年风光动土,之后便争议频传。先是与台盐绿能爆发商业纠
纷,后因案场设计不良与养殖户产生摩擦,导致部分案场在僵持中停摆。
2023 年 5 月起,嘉义县政府查核发现 F 区案场“无实际养殖事实”并要求限期改善。
经 1 年补正期仍未见成效,县府于 2024 年 12 月撤销其农业设施容许使用许可(以下
简称“农业容许”)。台泥不服处分展开救济,诉愿遭农业部驳回后,于 2025 年底向嘉
义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分。
本案为渔电共生政策推动以来,首宗开发商因不服地方政府废止许可,在诉愿遭驳回后提
起行政诉讼的案例。由于台泥为上市集团,组织律师团控告地方政府,引发光电界、农业
部、地方权责单位及养殖团体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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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台泥嘉谦案场动土,嘉义县府与台泥公司董座张安平及台盐绿能皆出席,如今相互
争讼,学者形容正是渔电共生草率上路后的困境缩影。(取自台泥官网)
台泥将废照损失归因于养殖户“刻意不养”,求偿八亿
本案核心争议的“F 区案场”,为养殖户陈锦模负责养殖。台泥控诉陈锦模:“选择任其
(案场)荒废,刻意塑造系争土地无法养殖的假象”,导致该案场遭县府废止容许使用执
照,据此向渔民求偿8亿元天价赔偿。
虽然养殖户陈锦模认为,是案场设计不良导致无法养殖,而非他刻意不养,但当时协助陈
锦模的环境权保障基金会律师吕冠辉表示,渔电共生初期只有概念,合约偏向租赁契约,
没有养殖事实导致光电商被废照,合约渔民就必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渔民并不理解,
签下不利合约而不自知,而主管机关也难以调解,凸显出政策不成熟下,制度存在缺失的
困境。
最后陈锦模因无力承担钜额赔偿,选择让渡鱼塭养殖权,由台泥另委托养殖团队进场养殖
。至此,跟台泥争议多年的养殖户退场后,台泥最终取得案场土地完全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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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案场示意图,F区为排水沟以南位置。(上下游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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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模展示其养殖纪录,佐证他曾经尝试养殖白虾却养不起来的困境。(上下游资料照)
嘉义县府:依法行政废止容许 尊重企业诉讼权利
在台泥以求偿逼退渔民之后,随即向嘉义县府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分。
本案由被告嘉义县府之权责单位、农业处渔业科科长张建成成为诉讼代理人。张建成指出
,2023 年 5 月外聘专家首度查核时,发现 F 区 16 池仅 1 池有实际养殖,其余皆空置
。经给予 1 年缓冲期。然而,2024 年 5 月复查时,仍有 8 池未养殖,台泥亦无法提供
充足凭证与委员要求之收成实绩,结果未通过复查。直至当年 12 月底,仍有 4池未养殖
,县府依法废止 F 区许可。
张建成坦言,理解台泥与设计责任统包商、地主陈锦模之间各有诉讼与纠纷,但台泥身为
申请人,必须概括承受后果。
针对台泥主张 F 区除陈锦模外,其余养殖户确有养殖,张建成驳斥,其时序已是 2024
年底,早已逾越改善期限。至于台泥质疑处分违反比例原则,农业部已函释指出,行政机
关废止容许使用并无自由裁量权。县府尊重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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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立委偕部会官员与媒体现勘台泥案场,痛批现场不符养殖事实。(图片取自/
立委张启楷脸书)
法院建议和解,农业部:基于“农地农用” 撤销原处分将违背公益
诉讼初期,高等行政法院曾建议双方和解,但嘉义县府请示主管机关农业部后,农业部明
确回复“废止许可处分无调解空间”,展现公权力底线,双方只能走完行政诉讼程序。
农业部解释,《容许办法》是依《农业发展条例》授权订定,农地上兴建具有固定基础的
农业设施,必须与土地使用衔接一致,其核发或废止均涉及公共利益。主管机关对此并无
裁量权,且调解撤销原处分会导致“无法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并无和解或调解的余地。
县府曾建议重新申请容许,台泥或因成本考量未采纳
张建成透露,县府曾建议台泥重新申请农业容许以化解僵局。随着争议地主陈锦模仲裁案
选择和解退场、由台泥安排的渔青接手,只要重新申请即可解决,但台泥并未采纳。
张建成分析,重新申请除影响既有售电合约与费率外,新版的审查规范也更为严格。例如
,旧规仅要求光电遮蔽率占总面积 40%,新规则严格要求“每一池”水域面积皆须占 40%
,且输配电等附属设施的容许范围也更小。
对于台泥不愿重新申请,宁可选择继续行政诉讼,他表示尊重企业选择。
台泥:裁罚过苛违反比例原则 透过司法保障关系人权益
台泥副总经理兼发言人叶毓君表示,即便农业部函释本案“无调解空间”,然而台泥与法
院皆期盼调解继续进行,这显示本案并非非黑即白,唯独公部门见解不同,因而只能继续
诉讼。她强调,台泥纵有疏失,但“全区撤照”不符比例原则,不应因个别养殖户而牺牲
其他守法渔民的权益。
针对外界质疑大型企业控告政府可能对公务员造成“寒蝉效应”,叶毓君语带严肃反驳:
“这是媒体的价值论断。”她认为,对光电业界而言,此案反而对有心经营的企业造成寒
蝉效应,反映出政府未能灵活调整机制以适应大环境变化,恐导致企业退场或重新评估投
资可行性。
叶毓君强调,台泥在制度适应上确有不足,但政府在渔电共生政策中,不应只扮演“法官
”执法,更应负起“辅导”职责。台泥提起诉讼并非要挑战绿能管理,而是希望法院客观
审查此行政处分是否合法、合乎比例原则,以保障地主及其他 F 区认真养殖的渔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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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渔青养殖团队在陈锦模所有的争议鱼塭实施放苗,证明已开始养殖。(取自台泥公司
网页)
养殖渔业发展协会:硬碰硬流于“三输” 审查恐趋于保守严格
中华民国养殖渔业发展协会执行长侯彦隆认为,县府在法令限制下只能严格执法。主管机
关既然函释法令不容挑战,台泥身为资源充沛的大型企业,应放软态度寻求转圜,而非坚
持诉讼与县府“硬碰硬”。他坦言不乐见此结果,这将导致业者、政府与渔民面临“三输
”局面,基层公务员因依法行政却挨告,处境十分无辜。
针对本案是否引发公务员寒蝉效应,曾任职渔政公职 10 余年的侯彦隆分析,遭开发商起
诉确实会对公务员造成压力,但这不会让他们不敢行使公权力,反而会导致基层趋于保守
。未来审查新案时,公务员可能会抱持“踩硬一点以自保”的态度,使后续渔电共生案场
的审查更趋严格。
法界分析:行政诉讼胜率低 恐为企业内部“认列损失”之程序
法官转任律师的粘柏富指出,一般而言,民间要打赢行政诉讼极为困难,因为法规制定与
解释权多在政府。即便大企业组织律师团,在行政法院也难占便宜,况且本案确有多次查
核未养殖的事实,加上立委现勘引发社会舆论,县府必须依法处置。
粘柏富研判,台泥坚持诉讼,更有可能是为了完成企业内部的“认列损失”程序。因撤销
容许导致的重大财务损失,经营团队必须对股东交代,无法私下承担责任。透过司法判决
,企业才能将损失归因于政策或法规环境的改变,达到责任厘清的目的。
学者:非单一偶发事件 反映政策仓促规划之系统性风险
中山大学社会创新研究所助理教授陈德容关注渔电共生模式发展多年,她指出,台泥嘉谦
案并非偶然,而是过去政策规划缺失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总爆发。渔电共生政策推动过于
仓促,未对潜在社会与制度风险进行全盘考量,本案暴露了两大核心问题:
第一,案场设计重发电而轻养殖。早期规划未纳入渔民参与,开发商多套用模组化设备以
降低成本,未考量实际养殖动线与机具操作空间,变相导致渔民无法达标;第二,土地整
合与经营权转让频繁,导致渔民面临协商对象不断变更、承诺跳票的互信危机。
陈德容示警,若县府胜诉,将使本已陷入瓶颈的绿能开发全面停滞;若台泥胜诉,则等同
宣告政府的“实质养殖”查核机制形同虚设。不论判决结果为何,风险与成本最终都已被
转嫁到第一线的养殖户与渔民身上。
受害渔民:被迫让渡养殖权 渔电共生名存实亡
虽然县府强调撤销容许是针对光电设施,不影响渔民实际养殖权益,且法院已要求 F 区
其他养殖户以利害关系人身分独立参与诉讼。但实际在案场中,权益严重受损的地主兼养
殖户陈锦模,因养殖权给台泥,而未被视为利害关系人参与本次行政诉讼。
陈锦模对《上下游》表示,造成无法养殖的最根本原因是整个鱼塘被舖满太阳能板及柱桩
,原有养殖环境被错误改变,导致“藻水难以生长”、无法晒池消毒作养殖管理操作。因
案场设计缺陷,他率先向台泥要求基桩移置塭堤,应维持86%水域可养殖,但台泥违背其
经营计画,造成渔民养殖事业萎缩。
在县府开罚后,台泥却反指陈锦模不愿养殖是撤照主因,透过商业仲裁向陈求偿钜额赔偿
。最终陈选择和解,让渡养殖权给台泥。陈锦模痛陈,台泥未改善案场设计,却要求他提
供鱼苗与饲料凭证以应付查核,与事实背离。至今仍在陈情追讨养殖权的陈锦模强调,他
从未放弃养殖,他的要求是台泥必须改善案场,最后却被迫退出自己的鱼塭,这宗首案成
了“渔电共生名存实亡”的血淋淋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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