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超速6公里撞死无照男!法官拆5426张画面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07 13:19:55
※ 引述《JHENGKUNLIN (JHENGKUNLIN)》之铭言:
: 记者闵文昱/综合报导
: 2019年高雄发生一起死亡车祸,一名李姓公共汽车司机驾车行经前镇区中山三路时,与一名无照
: 骑乘机车的庄姓男子发生碰撞,庄男当场遭辗毙。由于公共汽车当时车速46.04公里、超过该路
: 段40公里速限6公里,李男因此遭检方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不过,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后
: ,委托专业单位将186秒行车纪录器画面拆解成5426张截图逐帧分析,认定事故主因是骑士
: 突然切入公共汽车右侧视线死角,最终判决李男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 推 pttisshit: 搞了那么久才还人家清白 妈的 101.9.194.103 08/07 10:07
其实更奇怪的不仅是“久”而已,缠讼期间到底是什么状况,也没人清楚;不过知道的是
该案有列出“辅佐人”,这或许是被告遭遇心智缺陷之类的结果,因此也没办法...
不过这位司机还要面对附民诉讼,整个纷扰尚未完全了结
按照高雄地院一零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五号裁定,虽然第一审判决无罪,但因为原告有
声请移送民事庭,所以就依原告的请求办理(不过之后也要自行缴纳裁判费,才能继续诉
讼程序...)
而谈回刑事案本身,按照一零八年度交诉字第五十一号刑事判决,列出的勘验结果是写:
17:05:49
此行车纪录器录影档案,系被告所驾驶车号000-00号营业大客车上装设之摄影机所录影,
共有8个摄影机,本次勘验系以位于车头(朝车前拍摄)、车身右侧(朝车身右侧拍摄)
、车内(朝驾驶座拍摄)之录影画面为主。画面中被告驾驶车号000-00号大客车沿高雄市
前镇区中山三路由南往北行驶。
17:06:39 至 17:07:22
被告驾驶该大客车经过高雄市前镇区中山三路之中凯桥后,往右切入慢车道,于慢车道之
内侧行驶,并停等红灯,此时画面中可见被告驾驶之大客车前方有1台白色自小客车(下
称A白色自小客车)。
17:07:39至17:07:45
绿灯后,被告驾驶之大客车启动,沿着中山三路慢车道之内侧行驶,而A白色自小客车行
驶在被告车辆车头前方。
17:07:47至17:07:53
被告驾驶之大客车经过中山三路与时代大道交岔路口,A白色自小客车行驶在被告车辆车
头前方行驶,另有一辆白色自小客车(下称B白色自小客车)在该大客车右侧行驶。
17:07:54至17:07:56
中山三路慢车道为二线道,画面左边为直行车道,画面右边为右转车道,被告车辆所行驶
之直行车道较右转车道为宽,且于车祸前,被告车辆右侧及前方均有机车通行。被告驾驶
之大客车经过中山三路与时代大道交岔路口后,沿着中山三路慢车道直行车道靠左行驶,
由被告车辆车身右侧录影画面可见其车身已超越B白色自小客车,于被告车辆车头录影画
面中则可见前方A白色自小客车,亦行驶在中山三路慢车道直行车道上,偏右行驶。
17:07:57
被告驾驶之大客车仍沿着中山三路慢车道之直行车道直行,从被告车辆车身右侧录影画面
可见被害人骑乘车号000-000机车亦与大客车同向(沿着中山三路由南往北)行驶,此时
被害人骑乘之机车行驶于被告车辆右前侧、A白色自小客车的后方,并与大客车车身间尚
有距离,被害人机车后方有其他机车同向行驶在直行车道内。
17:07:58至17:08:01
被告驾驶之大客车仍沿着中山三路慢车道之直行车道直行,由被告车辆车头前方之录影画
面中,仍可见A白色自小客车行驶在直行车道,虽偏右行驶,仍可见其完整车身,并未进
入右转车道;而被害人之机车未出现在被告车辆车头前方镜头,此时被害人骑乘之机车行
驶于被告车辆右前侧、A白色自小客车的后方,逐渐偏左行驶。
17:08:02至17:08:03
被告驾驶之大客车仍沿着中山三路慢车道之直行车道直行,从被告车辆车头前方之录影画
面中,无法从前方镜头画面中见到白车完整车身,被告车辆与该白车间逐渐拉近距离,A
白色自小客车持续在直行车道偏右行驶,由被告车辆右侧镜头则开始可以见到该白车车尾
及车身,该白车并未进入右转车道;而被害人骑乘之机车行驶在被告车辆右前侧、A白车
的后方,持续偏左行驶,与被告车辆右前侧发生擦撞后,被害人人车倒地,并遭被告车辆
辗过。于档案画面时间17:08:02至17:08:03间,被告直视前方,并未转头朝右侧观看

17:08:04至17:08:05
从被告车辆车头前方之录影画面中,无法从前方镜头画面中见到A白车,被告车辆车身右
侧镜头则可见到该白车完整车身。被告转头往右前方观看。此时被告所驾驶之大客车车身
超越A白色自小客车,2车车身甚为接近。
17:08:06
被告转头看回正前方。此时被告所驾驶之大客车车身超越A白色自小客车。
17:08:07至17:08:08
被告再次转头往右前方观看,被告车辆车身右侧镜头仅可见到该白车车头。
17:08:08至17:08:20
被告车辆车身右侧镜头完全未见到该A白车。被告转头看回正前方后,又转头看向右前方
,然后看向左前方,再看向右前方,似在看向左右后视镜。之后被告之视线持续在正前方
与右前方转换。
17:08:21至17:08:27
被告将大客车减速至停车。
17:08:28至17:08:51
被告离开驾驶座并下车查看。
看来有很仔细观察,就不知道检方会否信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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