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政院提修灾防法 海啸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灾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06 20:59:33
※ 引述《Erechtheus ({SD})》之铭言:
: 中央社记者赖于榛台北6日电
: 马太鞍溪堰塞湖处置让外界关注中央地方权责区分,为精进灾害防救组织与量能,行政院
: 会今天通过“灾害防救法”修正草案,除将海啸及堰塞湖灾害增列为法定天然灾害,也明
: 定海啸与堰塞湖的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分别为内政部与农业部。
说这段话:
: 终于要兑现中央负责了吗?
: “灾防长”感觉就是个屎缺啊!
这是影射“以前都没担当”的意思吗?
但以现实而言,偏是因为作为第一线的地方政府下辖单位在甩锅,所以才不得不以法律明
定的方式,来突破现有的僵局啊!
而且看了修正条文:(节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灾害:指下列灾难所造成之祸害:
(一)风灾、水灾、震灾(含土壤液化及海啸)、旱灾、寒害、土石流及大规模崩塌灾害、
  堰塞湖灾害、火山灾害等天然灾害。
五、灾害防救业务计画,指下列计画:
(一)由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依所管灾害类别,就各级政府掌理业务或事务拟订之计
  画。
(二)由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指定之中央机关,就其掌理业务或事务拟订之计画。
(三)由公共事业就其掌理业务或事务拟订之计画。
理由:
一、灾害防救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定灾害系指天然或人为之灾难所造成之祸害,对社会
、国家造成生命伤亡、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毁等,导致社会不稳定、影响民心士气之紧
急危难。鉴于过去南亚海啸、日本三一一海啸均显示海啸确有造成严重冲击之可能,另一
百十四年花莲县马太鞍溪堰塞湖之溢流引发严重洪水、土石掩埋等灾况,爰于第一款第一
目增列震灾包含“海啸”;另定明“堰塞湖灾害”为本法之天然灾害类别。
二、第五款分目规范,并修正如下:
(一)现行规定分列第一目及第三目,并酌作文字修正。
(二)现行内政部等七个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依第三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权管灾害类别
,业已拟订火灾等二十二个灾害防救业务计画。然该等灾害防救业务计画仅原则性规范各
机关灾害防救权责事项,缺乏具体执行内容,且各中央部会应办理之灾害预防、灾前整备
、紧急应变及复原重建等灾害防救业务散见二十二个灾害防救业务计画内,不利各部会统
整所辖灾害防救相关业务。
兹详述说明如次:
1.按现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应依灾害防救基本计画,就
其主管灾害防救事项,拟订灾害防救业务计画,报请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核定后实施。”目
前二十二个灾害防救业务计画系由内政部等七个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拟订,以内政
部为例,虽内政部负责风灾、震灾(含土壤液化)、火灾、爆炸及火山等五个灾害防救业务
计画之拟订,惟针对矿灾等十七个灾害应办理之灾害预防、灾前整备、紧急应变及复原重
建等灾害防救业务,仍分散订于其他十七个灾害防救业务计画,不利于全盘明了及统整所
辖灾害防救相关业务,其他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或相关中央机关亦然。
2.其次,现行二十二个灾害防救业务计画均仅原则性规范各政府部门灾害防救权责掌理事
项,计画内并无明确、具体可行及切合防救灾实务运作需求之细部内容,诸如一百十三年
一月十一日中央灾害防救会报第四十九次会议核定之“火灾灾害防救业务计画”,其第二
编第一章第一节、二载明中央机关(内政部及卫生福利部)应积极规划整备都市计画供避难
路线、避难场所、防灾据点使用之都市基础设施,惟计画中所指涉之各中央部会如何落实
规划整备细部执行内容、预算编列或订定相关标准作业原则等事项,则无明文。另从历年
来台风或地震灾害之实际应变处置作为显示,诸如环境部负责之灾后环境清运、交通部负
责之道路中断应变处理、经济部负责之产业发展园区停电停水应变处理、教育部负责之学
校停课及校园清理、国防部负责之救灾兵力及机具调度支援派遣、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
负责之科学园区停水停电应变处理、外交部负责与驻台使领馆及外国机构联系,以协助外
籍人士救援及国际支援、海洋委员会负责之海域警戒区域管制及船只搁浅或遇难救援、金
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之受灾民众于灾害前之金融机构债务展延利息补贴等防救灾工作,
其具体执行内容均未于前述业务计画中规范,爰有修正现行规定之必要。
3.参酌日本防救灾机制,其防灾业务计画,系由指定之行政机关涵盖内阁府、所属中央二
级机关(如国土交通省)、中央三级机关(如警察厅、消防厅)等共二十五个机关,就权管事
项(涵盖多种灾害),撰拟机关别之防灾业务计画,俾使机关首长具体掌握所辖灾害防救业
务。遂借鉴日本灾害防救体制,由经指定之各中央机关依据灾害防救基本计画并统整各灾
害防救业务计画所列之权管工作事项,及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功能分组应执行事项,整合撰
拟该机关之业务计画,将有助于灾害防救效率,并提升灾害防救量能,爰增订第二目由中
央灾害防救会报指定之中央机关,撰拟该机关之灾害防救业务计画,为灾害防救业务计画
类型。
(三)又为因应灾害冲击,不仅须规划防救措施,也应规划灾害期间重要业务不中断之运作
方案,爰应将“业务持续计画”纳入灾害防救业务计画,并由中央灾害防救会报督导各机
关或事业制定,并予叙明。
第七条之一(新增)
公务机关应置灾防长,由机关首长指派副首长或具管理或监督层级人员兼任,负责推动及
监督各该机关灾害防救相关业务。
理由:
二、参照资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明定公务机关应置灾防长,由机关首长指派副首
长或具管理或监督层级人员兼任,负责推动及监督各该机关灾害防救相关业务,俾使各公
务机关落实执行灾害防救工作,并导入相关资源协助。前揭公务机关,指依法行使公权力
之中央、地方机关(构)或公法人,包括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
察院、地方政府及所属各层级机关(构),其定义另于本法施行细则规范。
三、又灾防长之任务在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中央灾害防救会报依修正条文第二条
第五款第二目指定之中央机关、各类灾害防救业务计画所载相关权责机关及地方政府,系
负责推动及监督各该机关依据本法及各类灾害防救计画落实执行灾害防救相关业务,至其
他公务机关之灾防长,则在督导各该公务机关推动及办理灾害防救教育、训练、观念宣导
、专业知识培养、演习等,共同培养国家政府之防灾韧性。
第十四条之一(新增)
为协助民众疏散撤离、避难收容处所开设与运作及物资发放等相关工作,乡(镇、市、区
)、山地原住民区公所应设防灾协作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乡(镇、市、区)、山地原住
民区公所首长指派主任秘书或秘书层级以上人员兼任。
直辖市、县(市)政府与乡(镇、市、区)、山地原住民区公所灾防长应督导、推动防灾协作
中心之整备及运作。
第一项防灾协作中心之编组及运作,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
理由:
二、为因应乡(镇、市、区)、山地原住民区公所在面临大规模灾害时,执行民众疏散撤离
、避难收容处所开设与运作、物资发放等工作时,可能面临人力运用短缺情形,爰第一项
明定乡(镇、市、区)、山地原住民区公所应设防灾协作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乡(镇、
市、区)公所首长指派主任秘书或秘书层级以上人员兼任,俾强化灾害防救业务执行量能
,该中心可作为灾害发生时公所与辖内人民、社区、民间团体及外部单位(如志工、NG
O等)间之联系枢纽,提升应变效能;且该中心主任由主任秘书或秘书层级以上人员兼任
,以确保权责相符及指挥协调能力,并兼顾实务操作弹性。
三、第二项明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山地原住民区公所之灾防长应督
导、推动防灾协作中心,以确保该中心整备及运作顺遂。
四、第三项明定防灾协作中心之编组及运作,授权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
乍看之下是有引用海外的情况,不过是不希望变成只是“模仿”,但却没有真正去解决问
题,最终只是在“摆美”而已...
又嗣后的记者问答:
天下杂志:
关于《灾害防救法》,因为有一个“行政院指定专责单位指挥救灾”,我们有听到一个说
法是说国土办跟灾防办要合并成一个二级机关,另外一个说法是它是一个幕僚单位,请问
哪一个才是正确的?
另外,因为其实现在国际上都在推动防灾指挥一条鞭的方向,所以这个专责机关在未来遇
到台风或风灾等不同灾难之下,到了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是由这个专责机关当指挥官去指
挥调度不同机关吗?以后例如内政部或其他机关对于这个未来主管机关调度,大家是否已
经取得共识、且认同这个方向?
马次长:
灾害防救工作分为事前预防、应变到复原重建,时间相当漫长。刚刚您提到的专责机关部
分,因为这次《灾害防救法》修正的是作用法,所以在作用法部分我们采取专责机关这样
的规定。但是后续专责机关的定位还有组织构成,会由另外的法规(包括行政院组织法跟
其他法律)来规定,不会在本法里面做规定。
如果以目前送出的草案里面有关专责机关的概念,大部分会朝向以“应变”角度为出发点
。至于刚刚提到的预防及复原重建,因为还是有各自不同专业单位要从不同角度处理,所
以我们会衡平这个部分,然后再设计这个机关的职责、职掌。
最怕的是“多头马车”,导致相互不协调
因此既然提出了这修正,只希望如果有不完善的部分,应当要一并调整,而不是在未来再
次让相同的笑话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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