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卷中联油争议! 台糖副总蔡东霖携“粗油

楼主: kaiblue (用心作战)   2026-08-06 15:05:30
※ 引述《hawick (刺猬哲学)》之铭言:
: 已知BaP是在油品制程会自然产生的物质
: 且在精炼过程可以透过工程手段或稀释去除
: 粗胶原油的BaP超过标准
: 结果成品油BaP符合标准
食安的基本精神是“事前预防”,将风险控管好
问题本身能不能透过技术手段解决是一件事
要不要通报又是另外一件事
通报:就是“事前预防”的概念;虽然根据食安法规定通报义务人是中联而非台糖
否则按照你这种说法 整条食品产业链就只有最下游需要通报
中游跟上游都不用了
食安五环的第一环“源头控管”基本上可以废掉了,源头根本不重要
前几天食安议题还在吵是不是进口的巴西豆有问题
苦茶油风波 还有人怀疑问题出在进口的苦茶籽
仔细想想这些根本不重要嘛 原料的杂质透过制程滤除就好啦
第二环“生产管理”也可以废掉了,因为不需要产销履历制度
第三环“加强查验”只需要盯紧下游厂商,中游跟上游根本不用查
明眼人看到这里 就知道这种论调有多么夸张
而执政党与台糖如今提供的最新说词
竟然是:只要不是直接给人拿来吃的就不用控管
原来问题不是出在通报义务人是谁 >> 这是台糖与执政党一开始的说词
而是“粗胶原油”根本不在管理的范围之内 >> 把全台湾人都当成傻瓜吗
: 依部分人的标准这样需要通报
: 法规只规定成品油
能够讲出“法规只规定成品油”这种话
代表阁下连法规都不看,食安法及其子法明明就白纸黑字贴在下面
这已经不叫同温层了,叫无字天书是吧.....
: 我看这个应该不是通报要叫做诬告吧
: ※ 引述《kaiblue (用心作战)》之铭言:
: : 食安法第3条第一项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L0040001&norge=3
: : 一、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
: : 实际上是规范在“食品中污染物质及毒素卫生标准”里头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38
: : 里面的第1条 开宗明义告诉我们 母法就是食安法
: : 而第5条则是这样写的:
: : 食品中所含其他污染物质及毒素之限量,应符合附表三之规定。
: : 再来看附表三: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138&flno=5
: : 2.苯(a)骈芘(Benzo(a)pyrene, BaP)
: : 食品 限量(μg/kg)
: : 2.1 直接供食或作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不包括可可脂 2.0
: : 关键字:直接供食 >> 比如“大豆沙拉油”
: : 关键字:作为食品加工使用 >> 比如“粗胶原油”
: : 是谁说没有规范的?有啊
: : 只是食安法第7条第5项界定的通报义务人不是台糖(而是中联)而已
: : 食安法也没有规定那批粗油检验不合格就一定得退货
: : 台糖要收下来自己精炼也可以,退货是台糖的选择
: : 但要把话说成粗胶原油根本不在管制范围内就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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