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院三读 犯诈防条例有罪确定不得选正副

楼主: a96385245 (Kalpeny)   2026-08-04 10:06:42
联合报/张曼苹
立院三读 犯诈防条例有罪确定不得选正副总统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修正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6条,新增凡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
制条例”之罪,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盼借此提高参
选门槛。立法院副院长江启臣敲槌通过。
立院内政委员会今年4月23日初审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6条修正案,排除“受缓
刑宣告者”的候选人消极资格限制,但院会讨论前,需经党团协商;另增订曾犯“诈欺犯
罪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案的版本强调,总统为国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负国家大政与人民付
托,其人格廉洁与诚信标准,自应较一般人民为高,对其候选人亦应为相同要求。若曾犯
重大诈欺犯罪经判决确定,若仍允其参选国家最高公职,显不符民主政治对公职人员诚信
与廉洁要求。
当时内政部指出,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及“公职人员选举
罢免法”第26条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条之4加重诈欺罪者为候选人消极资格,而
“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于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该条例并将犯刑法第339条之4之
罪者加重其刑责,基于候选人资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识,原则尊重。中选会
也认为,应属可行。
委员会最终通过民进党立委李柏毅等人所提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6条条文修正草
案”修正动议,将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之罪列为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
人的消极资格。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669134
备注:
选上后当诈欺犯骗选民算是诈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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