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02 21:48:48※ 引述《TouchAgain (谢谢)》之铭言:
: 专家就是因为有专业背景跟公正的名声,
: 大家看到他们的学术经历背景才会信任他们,
: 所以专家这两个字本身就建立在公开透明的资讯之上,
: 但现在某些专家会议都不公布专家名单,
: 那民众怎么知道他专不专业?
: 怎么知道他到底是不是专家?
: 说句难听的,不公布的话谁知道找来的是不是高中毕业生?
: 推 fony1029: 就专门骗人家 223.137.88.192 08/02 19:04
但要这样污名化的话,恐怕不太正确
先举《环境影响评估法》为例,从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三零七号判决,其中就
“专家会议”一节的认定,节录如下:
环评会为合议制组织,有相当独立性,且其中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
故其审查结论具有专业判断性质,法院对此专业判断之审查,原则上予以尊重,承认环评
会就环评审查结论之决定有判断余地,而采取较低之审查密度,惟环评会之判断有恣意滥
用或其他违法情事时,仍得予撤销或变更之,其情形包括:
1.是否基于错误之事实认定或不完全之资讯。
2.法律概念涉及事实关系时,其涵摄有无明显错误。
3.对法律概念之解释有无明显违背解释法则或牴触既存之上位规范。
4.是否违反一般公认之价值判断标准。
5.是否出于与事物无关之考量。
6.是否违反法定之正当程序。
7.作成判断之组织是否合法且有判断之权限。
8.是否违反相关法治国家应遵守之原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公益原则等。
这种原则的本意,就是认定:
一、对于专家的专业性质,第三方(如行政法院)是不会主动干涉的,除非有明显的瑕疵
(如未回避),不然不会撤销的
二、至于“不公布名单”的问题,现实上似乎是:
(一)对于公众的知情权,有放任不管的意思(毕竟报告是对关系人双方、参加人【如
有】等负责而已)
(二)以行政法院的审理实务而言,因为可能需要传唤到庭供证,所以更不能采匿名或
去识别化的方式处理
至于会否查出所谓“高中毕业生”(或更惨一点,没有受教经历),这不像是外界有权知
道的,除非去向有关当局调阅,不然可没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