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01 18:28:53※ 引述《SEVENxELEVEN (原田都爱♥)》之铭言:
: 记者郭玗洁/基隆报导
: “大猫系列”偷拍案主角权自立于2022年间,趁照顾邻居的未成年3姊妹时,伙同绰号“
: 美术馆叔叔”的梁恩睿性侵她们并拍片,案发后权自立坠楼身亡,梁恩睿遭判刑25年定谳
: ,然而他们对被害人的伤害至今难以抹灭,不仅造成小姊妹身心重创,3人也被迫离开父
: 母接受安置,被害人随后对梁恩睿提告求偿共680万。基隆地院审理,法官认为梁恩睿造
: 成3姊妹极大痛苦,也侵害其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判梁恩睿需各赔偿大姊、
: 二姊各200万、小妹80万,父母各10万,共500万元。可上诉。
: → RisingTackle: 大猫这么久了竟然还能上新闻 218.34.137.90 08/01 16:04
查了一下,感觉会不寒而栗,且这与“时间”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除了权氏一案之外,
还有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
且至目前为止,应执行的刑期也不仅是二十五年而已,按照基隆地院一一五年度声字第二
三一号刑事裁定,已经更定为二十八年;其后按照桃园地院一一五年度诉字第八十四号刑
事判决,还额外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另有无罪、免诉部分)
从而,如果未来被定应执行三十年徒刑(法定上限),恐怕不会让人太意外...
接着话说回民事部分,原本是附民诉讼,后来移送民事庭审理,拖了一年多的时间,才有
第一审的结果
按基隆地院一一三年度重诉字第六十一号民事判决,判断略以:
三、原告甲女等三人部分: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
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
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又身体权系指以保持身体完全为内容之权利,破坏身
体完全,即构成对身体权之侵害;贞操权系为保护个人对性行为或身体亲密接触等行为之
自主决定权所设,故违反他人之性自主意思而亲密接触该他人身体,自属侵害他人之贞操
权;性自主权乃个人享有免于成为他人性客体的自由,可依其意愿自主决定“是否”、“
何时”、“如何”及与“何人”为性行为;隐私权乃指个人于其私人生活事务领域,享有
独自权利,不受不法干扰,免于未经同意之知悉、公开妨碍或侵犯之权利。上开法益均系
基于维护人性尊严、个人主体性及人格发展的完整,并为保障个人需求获得满足所不可或
缺,为个人自主决定权之一环,属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之基本权,并为民法第一百九十
五条所明定之人格权。
(二)经查,原告主张被告自一百十一年三、四月间至一百十二年五、六月间止,对原告甲
女等三人分别为如附表第一、二、三项所示之加重强制性交行为、乘机性交行为、加重强
制猥亵行为,并于为上开如附表第二项编号(四)以外之妨害性自主行为时,违反原告甲女
等三人之意愿拍摄性影像,而被告前开所犯妨害性自主犯罪事实,经本院一百十二年度侵
诉字第二十号、第二十二号、一百十三年度侵诉字第三号刑事判决处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十
五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台湾高等法一百十二年度侵上诉字第五十四号判决驳回上诉
,因被告未再提起上诉而告确定等事实,业经本院调取上开卷宗核阅无误,并为被告所不
争执,应堪信为真实。又查,本件经本院函询台大医院原告甲女、乙女、戊女经诊断有依
附关系障碍、注意力不足之过动症、急性压力反应之原因、复原情形及预估后续治疗,台
大医院函覆略以:“……案件揭发后案母、案继父与案妹之身心状况显著受影响,甲女因
此被迫与案母分离。甲女在医病关系与寄养家庭中对于成人照顾者,呈现压抑与情感退缩
之互动模式,苦恼时极少寻求安慰;即使在毫无威胁的情况下与成人照顾者互动,仍会出
现无法解释的易怒或悲伤,安置至今转换过三次寄养家庭,故诊断为依附关系障碍。甲女
经治疗后部分改善,但仍具明显之情感退缩与易怒等症状,导致困难建立长期稳定之人际
关系,并有咬指甲之焦虑行为,需留意未来发展为延迟发病之创伤后压力症之可能性。”
、“注意力不足过动症为多重病因之疾病: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都在疾病的形
成及演进里有直接及交互的作用,较难断定与其于一百十一年遭性侵害有无直接关联,不
过重大创伤事件可能导致注意力不足过动症之症状恶化。乙女接受注意力药物治疗后,注
意力持绩度与冲动控制改善,有助于其学业表现及减少人际关系冲突。但乙女在心理治疗
中仍有创伤反应之表现,需留意未来发展为延迟发病之创伤后压力症之可能性。”、“…
…案件揭发后案母父与案姐之身心状况显著受影响,戊女因此被迫与案父母分离,安置初
期常有哭泣、做恶梦等症状,故诊断为急性压力反应。经治疗后情绪渐趋稳定,恶梦频率
下降,目前仍有不善口语表达、容易因小事哭泣等状况,且在心理治疗中亦有创伤反应之
表现,需留意未来发展为延迟发病之创伤后压力症之可能性。”,且原告甲女等三人均须
接受约每三个月一次之门诊追踪及每周一次之心理治疗至少至其成年为止等事实,有国立
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受理院外机关鉴定查询案件回复意见表附卷可稽,足见被告前开
侵害行为对原告甲女等三人身心之正常发展影响重大,并造成其等精神受有极大痛苦,是
原告甲女等三人主张其等身体权、贞操权、性自主决定权、隐私权受有侵害,并请求被告
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自属有据。
四、原告之父、原告之母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民法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同条第三项订有明文。此系保护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之一
定身分关系下所形成之身分法益,所谓父母之身分法益,参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
项所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教养之权利及义务之规定,于子女未成年时,应可认系
指父母基于与未成年子女间之亲情伦理及保护教养所生之权利,亦属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项前段所称之权利。且未满十四岁之人之身体、健康、贞操及性自主决定权若遭他人
不法侵害,不仅同时破坏父母对子女身体客观状态之保护权利,且侵害父母协助子女主观
法律效果意思之形成权利,是父母对子女之亲权亦受侵害,而属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之身
分法益受侵害,父母之精神受相当煎熬及痛苦,且情节重大,自应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项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之适用。经查,原告甲女等三人于被告前揭侵害
行为遭查获后,即因原告之母情绪崩溃,原告之父母须处理自身情绪,而经基隆市政府安
置于寄养家庭之事实,有台大医院检送之甲女病历资料可稽。又证人即基隆市妇幼福利中
心社工人员李加心亦到庭证称:“一百十二年八月后原告安置到现在,原本三人都在同一
家庭,之后手足冲突严重,系因本件之发生,后来大姐另找安置之家庭,大姐对大妹、二
妹常有暴力对待,甚至抓他的头撞墙,考量安全及修复手足关系,大姐在一个家庭,二妹
、大妹在另一家庭,安置到成年都有可能,我们每年都在评估他们家庭的状况,现评估认
为大姐现在是国中一年级,应安置到国三,评估的状况是三个孩子在本件发生后都有创伤
,每星期进行一次咨商,大姐每周一次,台大医院就诊也是每二月要一次……评估妈妈的
身心状况无法负荷三个孩子之复原,才会一直安置中。父母就业部分没有很稳定,他们无
法跟孩子讨论关于本案后家庭应如何复原,因妈妈自责于把孩子交给不适任之人照顾,我
们会持续评估小孩状况,大姐状况有好一点。”等语(见本院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言词辩论笔录),足见原告之父、原告之母因被告之侵权行为,无法再如以往与原告甲女
等三人共同生活及正常互动,致身分关系发生疏离、剥夺,已侵害原告之父、母基于亲权
或监督权下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且情节重大,衡情其精神受有相当痛苦。准此,原
告之父、母主张被告不法侵害其基于父母子女身分法益,情节重大,其依民法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准用同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慰抚金
,亦属有据。
五、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权,被害人受有非财产上损害,请求加害人赔偿相当金额之
慰抚金时,法院对于慰抚金之量定,应斟酌实际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响、被害人痛苦之
程度、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情形及其他各种状况,以核定相当之数额(最高法院四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号、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号判决意旨参照)。经查,原告甲女
等三人均为学生,原告之父、原告之母均国中毕业,且均为建筑工地模板临时工,每月薪
资分别约为四万八千元、三万二千元,名下财产总额均为零元;被告为硕士毕业,原任职
台北市立美术馆,现无业,名下名下财产总额零元等情,业据两造陈明在卷,并有两造税
务T-Road资讯连结作业查询结果在卷可稽。本院审酌原告甲女等三人于本件事发时分别年
仅九岁、八岁、五岁,而被告竟为满足己身性欲,对原告甲女等三人实施上开侵害行为,
甚而拍摄犯案过程之影片,致其等身心严重受创,被告加害程度与原告受害状况均甚钜,
及依台大医院检送之原告乙女、戊女病历纪录记载,原告之母自一百十三年底较少申请原
告甲女等三人自安置家庭返家,原告之父母显与甲女等三人互动较少之事实,暨两造之身
分、地位、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一切状况,认原告甲女、乙女、戊女、原告之父、原告
之母得分别请求被告赔偿之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慰抚金以二百万元、二百万元、八十万元
、十万元、十万元为适当,原告之父、原告之母逾上开范围之请求则属过高,不应准许。
至被告虽抗辩其现无收入,名下亦无财产云云,然本院业已依两造身分、经济及被告加害
行为、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等状况认定本件之慰抚金数额,尚不因被告经济条件不佳,无法
负担该数额之赔偿,即认慰抚金应予调降,其此部分抗辩,核属无据。
单看这些文字,应该可以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根本非同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