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又如何?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15 条(103.12.10 修正公布):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
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法条写的清清楚楚,使用20%BaP超标原料,算不算食品添加物有毒?
开一个专家会议,法律规定的有毒物质超标原料,使用不到20%就算无毒了?
那以后所有有毒原料只要稀释都可以用 ?
问心无愧干嘛转弯?
下游是使用有毒原料可以免罚,不代表有毒原料产品可以继续卖。
每次都说些政治话术,法治国家就解释清清楚,为什么20%以下有毒原料,不算有毒食品
添加物,可以排除于食安法十五条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