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周记写“妳是我的口香糖” 女师追学生踩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30 10:59:22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黄胜治
: 在学生周记写下“妳是我的口香糖”,还送名牌球鞋、单独约会唱KTV,甚至伸手掀裙、
: 摸耳朵与脖子!屏东某高中一名女教师遭已毕业6年的女学生指控,当年利用导师身分展
: 开过度追求,校方认定性骚扰成立,决议解聘并禁止她4年内再任教师。女师不服,质疑
: 调查程序有问题、学生说法前后矛盾,不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相关言行早已跨越师
: 生界线,日前驳回她的诉讼。
稍微查了发现,一件是新案件(高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三五九号,不服内容为“
四年内不得聘任为教师”),另一件则是经最高行政法院第二次发回更审的案件(一一三
年度诉更二字第十九号,为一开始的解聘相关)
就情节本身看来,虽然源头是同一类案件
但困惑的是,不为了节省资源,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命合并辩
论之数宗诉讼,得合并裁判之”,这反倒让人觉得奇怪...
至于理由详细:(两件都近乎雷同,这边录更二审部分)
(三)性平会程序之轻微瑕疵,不影响教评会解聘决定之有效性:
一、公立学校解聘、停聘或不续聘教师之法律性质:
我国公立学校,不论其为国小、国中、高中或大专院校,与教师之间存在聘任关系,嗣教
师法即遵此旨而立法。基于教育在使学生智能开启、身心健全以适性扬才,为国家治理及
进步之根本,对于受聘担任教职之教师,自有专业及伦理上之要求,以实现教育之目的,
行为时教师法第四章即梗概规定教师与学校间应有之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师聘约内容之
原则条款,教师于受聘后,自应依所约定权利义务,履行其受聘后之义务并享有其权利。
如于受聘期间,教师发生严重事由已足认其不具教师适任性,有使其终局或暂时退场之必
要,自应先予解消、变更聘约关系。行为时教师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明定解聘、
停聘、不续聘等三种情形之原因及程序,已将教师与学校间之聘约关系为框架性之规定,
可知聘约应系本于教师之应聘及学校审查通过后予以聘任之意思合致而生;聘期中聘约关
系之改变、消灭,除依合意外,另有行为时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法定事由发生时,
得由校方予以解聘或停聘。宪法法庭一一一年宪判字第十一号判决理由阐示:“大学聘用
教师之自主权既受大学自治之保障,是各大学得与符合聘用资格之特定教师订立聘任契约
,以形成双方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于聘约期限届至时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关于教师不续
聘之程序及要件等规范内容,应属聘约之内容。是各大学依据具此等规范内容之聘约约定
,不续聘教师,其法效仅系使教师在原受聘学校不予聘任,性质核系单纯基于聘任契约所
为之意思表示”之旨,虽仅就大学不予续聘教师决定之法律性质予以解释,惟教师法既已
框立教师与公立学校间之法律关系,公立高级中学与教师间具有聘约关系,与公立大学及
其教师间之基础法律关系,并无二致。故在同一体系脉络下,上开宪法法庭判决所持见解
,系由聘任契约关系而开展,则于公立高级中学解聘、停聘其教师时,同在契约法理下进
行解释,以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为决定契约法律关系之因素,认解聘或停聘均为契约一造之
学校,向为教师之他方为一定之意思表示,尚非行政机关单方以高权作用作成行政处分。
二、行政契约瑕疵之法律效果:
(一)行政处分违法依瑕疵严重程度可区分为无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条参照)、得撤
销、得补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条参照)、虽有违法但无须撤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十五条参照)等不同之法律效果。而行政契约之违法,依行政程序法第三章行政契约各该
相关规定可知,有瑕疵之行政契约,其法律效果仅为无效、(违法但)有效二种,并无得
撤销类型,且限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一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始为无效。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
”故举凡依民法第七十一条(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第七十二条(违反公
序良俗)、第七十三条(不依法定方式)等无效原因存在于行政契约,行政契约即因之而
无效。考量行政契约是公法上法律行为,主要以行政机关为契约当事人,缔结行政契约之
目的,具有实现公益之功能,如认行政契约违反任何法令(包含程序法),一律无效,亦
有未妥,故行政契约无效之情形,并未全盘接收民法有关无效之规定,而系加以限缩,若
行政契约准用民法无效规定归于无效时,将使行政契约动辄无效,非但无法达到行政契约
原欲达成之公行政目的,亦显然有违行政程序法列举各种无效类型限制规定之立法目的。
(二)行政机关所为行政行为,违反法规之态样,大致可分程序瑕疵及实体瑕疵,于程序瑕
疵之情形,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法令规定之方式或手续,其目的在于促进行政
效率及保障当事人权益。有关行政程序之瑕疵所产生之法律效果,应从不同功能之角度观
察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程序规定之制定系确保行政行为实体上之合法正确,若程序瑕
疵违反可能影响到行政行为之实体决定时,方构成处分“得撤销”事由(最高行政法院一
一一年上字第六十七号判决意旨参照)。就行政契约而言,其法律效果并无得撤销类型,
基于行政契约所为之法律行为,于违反法规时,其法律效果为何,因行政程序法未明文规
定,故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准用民法第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行政契约之违法
,虽准用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
并不以之为无效者,不在此限。”但并非所有牴触法规之情况皆属强制或禁止规定之违反
而行政契约归于无效,应衡酌契约所为法律行为牴触之法规效果与目的、违法程度、对公
益影响等因素,即仅于严重违法的情况始归于无效;至于普通违法之情况,行政契约仍然
有效。依前所述,学校对教师所为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且为单方
行为,一方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果。倘学校基于聘约关系对教师所为之解聘、停聘或
不续聘有程序瑕疵,且违法程度严重时,因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法律效力,对于教师之
工作权益有重大影响,且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有一定程序规定(如学校“教评会”须
依法定组织及法定程序决议通过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决定),其目的是为强化对于教
师之保障,即信赖与授权此一专业性之合议制组织得以作成正确合理之决定,若其组织不
合法,或其决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之议决能力与议决人数;于其有判断余地时,其判断有
瑕疵时,应认法规之严重违反之情形,属于强制性与重要性之法律规定,故其之违反,法
律行为应归于无效,学校据此所为之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反之,若
程序瑕疵之情形并非重大,且此部分瑕疵并不会影响教评会所为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实
体决定,应认无从动摇教评会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法律效力。
三、系争教评会所为解聘原告之决定,有效:
(一)被告性平会之组织规定:
依行为时性平法第九条规定可知,学校应设性平会,置委员五人至二十一人,女性委员应
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并得聘具性别平等意识之教师代表、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
生代表及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为委员,其组织、会议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学
校定之。被告依上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之授权,于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订定被告性平会
设置要点,其第三条规定:“组织及任期:一、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
校长兼任。除教务主任、学务主任、总务主任、‘图书馆主任’、辅导主任、人事主任、
主计主任为当然委员外,余由校长遴聘教师代表、职工代表、家长代表或相关人士组成,
其中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第三条规定为
:“组织及任期:一、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除教务主任、
学务主任、总务主任、辅导主任、人事主任、主计主任、‘秘书’为当然委员外,余由校
长遴聘教师代表、职工代表、家长代表或相关人士组成,其中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又行为时性平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接获前条
第一项之申请或检举后,除有前条第二项所定事由外,应于三日内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
育委员会调查处理。”、“学校或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前项事件时,得成
立调查小组调查之。”
(二)被告本件解聘之程序:
原告为被告所聘之专任教师,担任甲女(于一百年六月毕业)之教师,被告于一百零六年
六月六日接获财团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会通报,原告自九十九年六月起,利用学生甲女
之信赖,借由课业辅导亲近甲女之机会,对甲女性骚扰之情事。依行为时性平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规定,被告接获上开通报后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召开一零五学年度第二学期第
六次性平会会议,决议依法受理并组成调查小组启动调查。被告经由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
性霸凌事件专业调查人才库选任三人(二女一男)为调查小组成员,均为外聘人员,符合
行为时性平法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及行为时防治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嗣调查
小组于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完成系争调查报告,并经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被告一百零六
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七次性平会决议通过该报告之事实认定,具有行为时教师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十三款规定解聘事由,送教评会审议,续经被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系争教评
会通过决议解聘原告,被告基于聘约关系据此作成解聘原告之意思表示,足见被告基于教
师聘约所为解聘原告之意思表示,经教评会决议通过,符合行为时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规定。
(三)被告性平会之程序瑕疵轻微并不影响教评会之实体认定:
原告主张:因被告之性平会未合法组成,其教评会决议及被告对于原告所为解聘之意思表
示,均属违法云云。经查:被告一零五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六次性平会,委员共计十三人,
其中女性成员七人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虽与行为时性平法第九条规定相符,然依一
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被告性平会设置要点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之性平会当然委员,应
有校长、教务主任、学务主任、总务主任、图书馆主任、辅导主任、人事主任、主计主任
,而依该次会议签到表可知,其当然委员成员欠缺图书馆主任并增列秘书。被告固陈称:
因图书馆主任本身另涉及性平案件,不适任性平会委员,依行政程序法规定请其回避,由
秘书补上等语,上开性平会组成,将法定当然委员以外之人(即秘书)列入当然委员,已
违反被告性平会设置要点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该次性平会所为之决议固有程序瑕疵。惟依
行为时性平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及行为时防治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知,学校处理校
园性骚扰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其立法理由以:性侵害、性骚扰事件通常
涉及性别意识及相关专业问题,故调查者应具有性别平等意识,部分成员也应具有专业背
景。学校或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之委员人数众多或专业背景不足,为有效进行案件之
调查,爰于第二项明定得成立调查小组(嗣于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增订现行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项但书规定,行为人为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者,始“应”成立调查小组
),足见行为时法规所定调查程序之开启,不以调查小组之组成为必要。据此,被告就原
告所涉性骚扰事件,召开一零五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六次性平会决议本案之调查由调查小组
为之,核其决议内容仅属被告决定以何种调查方式启动调查之程序事项,故上开性平会组
成虽有瑕疵,但其决议内容实质上并无违反法令,况依该次决议外聘相关领域背景之具性
别平等意识专业人士或法律专家为本案调查小组委员,具有调查之中立及客观,核无损及
原告权益。其后,被告依法选任三名外聘委员组成调查小组,该调查小组对于原告、甲女
及关系人进行访谈后,审酌相关事证作成系争调查报告,送交被告性平会审议。被告于一
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其性平会设置要点第三条规定,性平会之组成成员,删除图书
馆主任,增加秘书为当然委员,并召开被告一百零六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七次性平会决议通
过系争调查报告之事实认定,有该次性平会会议纪录及签到表存卷足佐,核无当然委员不
符规定情事,亦查无其他程序瑕疵,其所为之决议,应属合法。系争调查报告之认定事实
既无违法之情事,被告教评会依据上开调查报告之认定事实,决议解聘原告,于法即无不
合。本件基于聘约关系而作成解聘原告之意思决定者,乃被告以系争教评会之合议制组织
所为解聘原告之决议,又教评会之功能及目的,主要系基于性平会外聘委员所为调查报告
认定之事实,审议原告是否构成行为时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三款之解聘事由,而非
调查认定事实,故教评会与性平会,分属不同职责之独立会议,前阶段性平会之程序纵有
轻微瑕疵,尚不影响教评会所为之实体决定。从而,一零五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六次性平会
虽有上述轻微之程序瑕疵,然与系争教评会决议之实体事项并无直接关连,自不影响最终
决议实体事项之认定,是被告解聘原告之意思决定所依凭之系争教评会决议并无违法情事
,原告主张上开性平会之程序瑕疵,影响系争教评会解聘原告之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云云
,要无可采。
(四)原告有性骚扰学生甲女之行为:
一、行政机关依证据认定事实,不以直接证据为必要,倘综合各项调查所得之直接、间接
证据,本于合理之推论而为判断,只要无违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于法并无不可。我国
行政程序法对于补强证据之种类,并无设何限制,故不问其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系
间接事实之本身即情况证据,均得为补强证据之资料。所谓补强证据,并非以证明构成要
件之全部事实为必要,倘得以佐证被害人之指证非属虚构,而能予保障其陈述之凭信性者
,即已充足(最高法院一百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五号刑事判决意旨参照)。再者,校
园性骚扰等事件之特性,其加害者与被害人间具权力不对等关系,且性骚扰行为通常发生
在隐蔽处所或短暂瞬间,而不为第三人所目睹共闻,直接证据之取得相当困难,加以被害
人惟恐此类事件对外公开不利其名节,易于产生试图遗忘及自我隐瞒之心理反应,以压抑
其尊严受创伤后之情绪,致使被害人于事后指诉时,其记忆随时间经过而丧失细节或陷于
片段,不易完整还原事实之全貌。是以,为达成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
之性平法立法目的,考量校园性骚扰等事件之特性,关于被害事实之认定,不采取相当于
刑事程序之严格证据法则,而倾向较为宽松缓和之采证标准。另依行为时教师法第十四条
第一、二项规定可知,教师法为厘清教师之属性并维护教师之专业地位,明定各级学校教
师均采聘任制,并建立教评会制度,将教师聘任权责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回归学校自主,
经由教师之参与,以理性、和谐、尊重的原则为学校遴选最适任之教师。教师是否具有法
定解聘事由,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宜由学校教评会就个案具体事实(人、事
、时、地、物等资料),秉权责认定之。
二、查甲女系于一百年六月自被告毕业之学生,其于一百零六年六月间听闻在校学妹有遭
原告以短信示爱骚扰(即被告○○性平字第○○○○○○○号案),决定挺身而出,述说
当年的受害经验,希望不要再有学妹受害。甲女先透过人本基金会向被告申请调查,主张
其就读被告学校期间,曾遭原告掀裙子、身体接触、周记示爱、送礼、借故带到原告住家
、跟踪、威胁等,致其心生恐惧,当时被告校长、学务主任、辅导主任亦曾介入隔离等情
,经被告组成性平会并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后,作成系争调查报告肯认甲女之指述,认
原告行为已达行为时性平法第二条第四款性骚扰之规定,且原告言行违反行为时防治准则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并认:“乙师(即原告)对甲女过度关心种种所为,对甲女身体之
碰触,掀裙、碰触甲女身体耳朵、手部、肩膀、脸频、脖子,已造成甲女于本校就学期间
感到焦虑、生畏惧,影响甲女之学习与生活;致赠NIKE运动鞋、带甲女前往好乐迪唱歌录
音、带甲女回家,上述行为造成甲女主观感受不佳,认为乙师之言行是带有性意味与追求
意涵之骚扰行为,因而产生负面感受………。”、“乙师关于自己对甲女所造成之伤害与
影响,似乎无法理解亦无自觉,且认为甲女是夸大言辞、夸大己身的伤害。试问有谁愿意
将伤痕暴露在众人面前?述说自己的噩梦?述说自己被不当触碰的负面经验?伤痕赤裸裸
的被揭露?K男于访谈时表示,当年甲女就是不愿意谈起这样的事情,情愿自我疗伤,自
己包裹伤痕。为何六年后的今日甲女愿意挺身而出?甲女表示不希望再见到有学妹受害且
想要帮助当年的自己……甲女并没有任何诬告的理由与动机。据调查小组了解,于本案启
动调查程序之前,乙师涉及另外一件校园性别事件,对于另外一名女学生有长期骚扰与追
求之事实,经认定违反防治准则第七条之规定。甲女因得知前案,决定挺身而出,站出来
述说当年的受害经验,故返校向本校提出申请调查。综观乙师之行径,因九十九年至一百
年间本校相关人员知悉事件,却未经由性平法相关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通报与调查处理,
导致一百零六年乙师再度发生类似事件,可见乙师并非初次犯行,且学校亦有疏失,导致
乙师对女学生性骚扰与过度追求事件再度发生。”等语,此有系争调查报告在卷可证。是
被告教评会依系争调查报告认定原告有对甲女性骚扰之行为,符合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十三款解聘事由,决议予以解聘原告,洵属有据。
三、关于系争调查报告认定原告成立性骚扰之事实,原告虽均予以否认,本院审酌相关证
据资料后,认定如下:
(一)掀裙事件
1.甲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时陈述:原告是数学课老师,也是班
导师,那时我下课比较热心,有问题马上提问,原告觉得我满认真的,下课时间或放学后
,特意将我留下来进行加强,其实这些加强,其他老师都在,有时加强比较晚,因我在○
○市还有补习,原告有时候顺便载我去。有一次刚上车,还在学校,我制服是穿裙子,在
车上副驾驶座坐下的时候,原告右手就掀我左边裙子,(出示毕业纪念册给委员看)裙子
长度到大腿的一半,没有感觉内裤有露出来,原告然后笑了一下,假装在开玩笑的样子,
我心理有点怪怪的,还不到不舒服,因为原告平常跟我的关系满好的,之后是九十九年七
月高二升高三的暑假等语。
2.原告否认上情,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中供称:我发现甲女数学
不是很好,利用放学时间五点十分到六点之间,一个礼拜花一二天的时间,在办公室看着
甲女做习作,甲女还蛮上进的,接连这些问题,比如说她被排挤,心理压力很大,家里发
生这么多事,我会觉得她可能需要被照顾,期间可能二个礼拜或三个礼拜吧,我有载甲女
去过补习又好像没有,我不确定,但掀裙子太夸张了,绝对没有等语。
3.甲母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第二次调查访谈纪录时陈述:甲女有被原告留下来去加强
数学,她说原告很好啦!这个老师很认真,以前是很高兴但是后期,好像不太愿意,但她
也没有跟我讲,也不晓得是怎么一会事,甲女有讲过掀裙子的事等语,且经Ⅰ女于一百零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次调查访谈纪录中陈明:甲女有说原告留她下来补数学的时候,会
顺便带甲女去补习班,时间点应该是在高二下到高三上这段期间,是学测前后,我比较有
印象的事,甲女说原告碰她的大腿,因为那天是穿裙子,我不太记得甲女怎么说,甲女讲
的时候是害怕的等情。
4.系争调查报告之伍、事实认定与理由、(二)认定理由记载:关于掀裙事件原告矢口否认
,甲女却指证历历,且Ⅰ女亦表示甲女曾告知她此事,认原告未能严守与学生甲女之间的
人际距离与分际,造成甲女之困扰与畏惧等语,核与上开证据资料相符,应可认定。原告
虽主张Ⅰ女说其听闻此事之时间点系学测前后(冬天)云云,惟调查时,委员向Ⅰ女询问
事件发生时间,其回答“在高二下到高三上期间”、“学测前后”,显见Ⅰ女因距离案发
时间已过六年之久而记忆模糊,无法确定具体之时点,且甲女当时十分信任原告,当下认
为原告只是在开玩笑,虽然心理意识到此举有些奇怪,但尚未感到不舒服,待其他事件发
生(高三上)后,逐渐意识到原告此举有冒犯之意,心生恐惧,始向他人(包含同学Ⅰ女
)讲述此事,因而Ⅰ女表示甲女讲述此事之语气是恐惧、害怕,故Ⅰ女听闻甲女讲述之时
间应系在高三上,甚至学测前后,致Ⅰ女认知掀裙事件发生时间略有偏差,又Ⅰ女将掀裙
解读为碰大腿,可能是制服裙子较短,只到大腿一半之故,此不影响原告确对甲女为性骚
扰行为之认定。原告此部分主张,尚难采信。
(二)二人约去唱歌及握手互动
1.甲女于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第四次调查访谈纪录时陈称:原告有一次带我去好乐迪唱
歌,就只有我和她二个人,妈妈曾经问我说,原告为什么只邀妳去唱歌,唱歌好不好听?
我记得原告都不唱,只有我唱,原告还把我唱歌的声音录音,之后档案遗失了,事情发生
后,她还问说你可不可以把你唱歌的档案给我,她要回家听,这个留下的用意是什么,我
觉得很奇怪,就没有给她等语。
2.原告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中供述:在甲女生日之前,我去她家
洗头,有讲到她的梦想,出唱片,当初有说去唱歌我帮妳录音,本来是还要约别人,我说
我唱歌不好听,如果约别人,我可能就不会唱了,就跟大家分摊钱,后来没有约别人就我
们两个,我帮她录音,档案都有给她,回去途中,她还很开心来勾我的手,我跟她讲说公
共场合妳这样会引起误会,而且妳还穿制服,到车上我就有跟她说手手,现在可以给妳握
。上车后,手手妳可以拉这样,所以我们有时候也是,车上会握手。我有她录音还保留。
(委员问:特别跟她去好乐迪唱歌,妳为什么对这个学生特别好?)跟学生界线没有保持
好,我不应该跟她互动比较频繁,就是没有保持好关系,我承认是我的错等语。
3.依上开事证可知,斯时甲女与原告师生关系良好,二人相约单独去唱歌,并有肢体上互
动,甲女对于同性别之原告并无防备意识,而原告身为教师,清楚知悉师生间(纵使同性
别)应保持适当之社交距离,避免肢体接触,方于公共场合告知甲女勿为肢体接触,然原
告竟在密闭且隐私的场所即原告车上,与甲女独处时,主动表示可以牵手,其行为动机可
议,且不符合常规的师生互动界线,至为明确。
(三)生日送球鞋事件
1.甲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时陈称:九十九年六月原告有送我一
双白色的耐吉的球鞋,刚好是我生日,我印象中耐吉的球鞋都非常的昂贵,我跟原告说我
不能收,原告说妳不收也不行,因为这鞋子刚好在打折,不能退,就拿去穿没有关系,我
也不以为意就收下等语。
2.原告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供称:甲女在周记里面写爸爸食道癌,
写到家境问题,我帮她申请学校的仁爱基金,教官说家访到甲生家,是独栋的透天三楼,
自己开理发店,感觉过得不错,我事后也有点纳闷,约一个时间去甲女家,果真像教官说
的有透天的房子,来了就顺便洗头,甲女帮我洗,她也是尽可能表现最好的一面,还按摩
什么之类,我只洗头四次。周会听演讲,她们都坐地上,我发现甲女的鞋子破洞了,我想
说会不会是表面看来光鲜亮丽,真的家境有问题,后来我在甲女生日的时候,送一双球鞋
。其他同学前三名或是进步奖,我都是会颁奖的,会私底下买什么,但没有到像这鞋子比
较贵。甲女很开心,甲父也谢谢我。(委员问:但妳还特别在她生日的时候请她吃饭,陪
她去麦当劳看书。妳对班上的每个学生都这样吗?)没有,就是我跟她有这样的互动,比
如去她家,父母都很信任,拜托我多照顾她,她也让我觉得很上进,还帮忙洗头,我觉得
值得等语。
3.甲母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第二次调查访谈纪录陈明:我们家虽然不是算富裕,但物
质上还好,甲女国中时全家出国玩,鞋子坏掉买就有了,原告送过一双NIKE的鞋子,是粉
红色的,我想老师怎么那么好?送NIKE的鞋子,二、三千块等语。
4.依上可知,学校教官及原告曾至甲女家进行家访,已知悉甲女之家庭经济尚可,不致于
无法购买新鞋替换,纵使甲女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原告身为教师,基于追求意图而赠送学
生甲女昂贵的生日礼物(甚至甲女生日时请她吃饭、陪她至麦当劳看书),其举措有违教
育目的,且与一般师生相处互动界线相悖。
(四)假日邀约加强数学课业并至原告房间休息
1.甲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中陈述:原告假日有空约我出去加强
数学,这件事我们家都知道,约在麦当劳,原告开车载我,大约早上九点十分接我,直接
去麦当劳,读到中午过后,原告说她家是开五金材料行,顺便看一下,我说好,的确她家
是开五金行,然后原告说要不要上楼参观一下,进去原告的房门后,右边整面墙都是书柜
,左边是她的床,床上面有搭蚊帐,门旁边放一个沙发,我靠在沙发读书,因为我已经读
一整天,觉得很累,有点打瞌睡,原告看我打瞌睡,不然她出去,叫我去床上休息,我就
上去休息了一下,没有印象休息多久,我只印象中我睁开眼晴的时候,原告刚好开门走进
来,然后原告爬上床,蚊帐开口只有一边,我是睡在内侧,这边有墙壁,原告爬上来就堵
住外侧,我想说原告爬上来了,感觉很奇怪,就想要爬出去,出路口一定会经过她,我就
跨过她的脚要出去,她就把我拉住,看我,然后说妳会怕我吗?我讲因为妳是老师,当时
动作很快,表面说我不怕,可是心里怕的要死,真得很可怕,我假装去读我的书,可是完
全读不下去,一直看手表,暗示原告送我回家,原告也有意示该回家了,路上没有进行任
何的交谈,回去之后我没有跟我父母说,完全没有讲,因为我觉得怪,父母对原告很信任
,在七月二十六日我参加国防部陆军学校办的铁卫战斗营,犯罪调查实务有谈到性骚扰,
我才开始察觉不舒服,真的很不舒服,那时很单纯,完全没有这方面的观念,学校也没有
提倡等语。
2.原告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则称:我印象六月底,甲女生日时,
刚好要期末考,陪她去麦当劳看书,中午去吃火锅,主要是送她鞋子。因为假日我已经回
○○了,我说妳要问问题的话到○○,我到火车站接妳,不是我去载她。(委员问:妳特
别查,查说她的生日,选在那一天是她的生日)因为我就是看她鞋子破洞,我就想找一个
机会。在麦当劳看完书,甲女说她不舒服,在麦当劳隔壁有一间诊所,带她去诊所看,看
完医生带她回家,在我的房间,甲女一直坐在地上看书,我看她打瞌睡,问她要不要睡一
下,她说不用,我后来说没关系妳睡一下,她的确有睡一下,到我的床铺睡,但我没有上
去,我是坐在房间的沙发,定闹钟十五分钟,我是有无靠近床铺看她醒了没,她翻过来就
醒了。(委员问:妳有没有问她一句:妳会怕我吗?)因为当天早上接她的时候,她脸色
不太好,我问爸爸有没有同意妳才来,她说有,后来在我房间,我跟她讲说,妳现在跟老
师到家,妳有没有很认识我?妳不会怕我吗?妳会不会怕我?如果妳跟老师来的确是有危
险性的,以后爸爸如果叫妳不要来,妳要听爸爸的,不可以再跟爸爸吵架。(委员问:原
告对甲女说妳会怕我吗?甲女回答为何?)甲女回答不会阿!说的时候很理所当然,完全
不想听我唠叨的感觉,后来我就直接亲自带她回○○了。(委员问:为什么妳会想到是跟
爸爸吵架?她平常有跟她爸爸吵架?)也不是,因为我说妳要来一定要爸爸同意,我事后
是这样猜啦,她爸爸不赞成她出去等语。
3.甲父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第二次调查访谈纪录中陈明:当日甲女要到麦当劳的时候
,没有跟我吵架,那时候原告对她很好,我说好啊!老师对妳那么好,妳要认真一点,我
觉得很高兴,平平都是女生,如果是男老师我就不可能了啦!原告那次有带她回家,但原
告有把甲女带去原告她家?我不知道等语;甲母于同次调查访谈时亦陈称:我们很信任原
告。我只知道她要去麦当劳啦!我不知道她要去○○,因为麦当劳有很多地方,甲女有说
老师载我去就会载我回来,原告一向送她出去就会送她回来等情。
4.系争调查报告之伍、事实认定与理由、(一)二、关于去原告家当天,原告问甲女“会不
会怕我”:当时九十九年六月底甲女与原告的关系良好,甲女当天才会愿意和原告一同外
出,甲女对原告甚为信任,对于原告额外付出指导甲女功课,当时甲父母对原告感念在心
,且甲父亦未反对甲女与原告一同外出,何来甲女与甲父可能发生争吵之说?完全是原告
个人之臆测,原告所言不合常理与情理,且甲父于甲女早上出门时,根本无从得知下午会
到原告家。根据原告的说法是当天因见甲女身体不适,若留在麦当劳继续看书,环境不佳
,才主动邀请甲女到原告家看书。甲女和原告两人独自处于同一房间内,甲女言原告爬上
了床,原告声称当日“我是有靠近床边看她醒了没”。无论是前者(爬上了床)或是后者
(靠近床边看甲女醒了没),此时两人的身体距离应是非常的靠近;两人处于原告房间,
对甲女而言是陌生的环境,原告握有空间的绝对权力,加上过度接近的人际距离,会让人
感受到压力与不自在,因此引起甲女内心恐惧,又因与原告之间师生权力不对等的关系,
不敢吐出真言。原告突然的靠近甲女,问甲女会不会怕自己?是否发现了甲女有什么异样
的表情,才出此言?每个人所能接受的人际距离是多元且具有差异性,原告应尊重甲女之
身体自主权与甲女所能接受的人际距离等语,核与上开证据资料相符,应可认定。至原告
主张其房间的空间配置不可能出现床铺只有一面可以下床云云,然依原告提出老家房间照
片二帧观之,该等家具均为活动式,充其量仅能证明照片拍摄当时原告房间摆设之状况,
尚无从证明事发时房内家具摆设情形,况原告于事发时确有带甲女回家休息,并于甲女躺
在床上休息时,原告确有靠近甲女乙节,已如上述,是上开照片无从据为原告有利认定之
凭据,原告前开主张,亦无可采。
(五)在车上碰触甲女的脸、耳部分
1.甲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陈称:我参加战斗营后,觉得要保护
自己,刻意跟原告疏离,在八、九月放学后原告传短信说,在车棚等我,是不是有误会没
解开,妳不上车的话我不走。我有上她的车,她要戴我去补习班,一上车她就看着我说怎
么了,发生了什么事?整条路我完全没有跟她讲话,然后她车子开到○○太平洋前面有一
个幼稚园,旁边有一个空地。就是现在公牛队旁边的空地,有一个幼稚园旁边有一个空地
?她开到空地前停下之后就看我一下,开始摸我肩膀、脖子、脸频、耳朵,就用她的右手
,一直摸一直摸。真得太痛苦了,应该有二分钟左右。当下不知道怎么样去反应,非常不
舒服,然后她就意识到说是不是要送我去补习,就开到补习班去,我开车门,甩飞,用跑
的跑到补习班,补习班里刚好遇到K男,我说我今天很不舒服,不想补习,我想坐公共汽车回
家,那天我没有补习,我脑袋一片空白,当下也不知道要如何做反应,非常无念,我就回
家了,刚好B男跟我联系,我就跟他描述这件事情,我记得我没有跟学校任何一个人说这
件事情,B男没有跟我讲,就自己打电话给教育部零八零零专线投诉这件事情,刚开始跟
我接触的是学校辅导室老师E女,E女把我约到一间小教室,E女说有人说妳跟原告发生
这样的事情,我当下说没有,我非常紧张,记得E女坐在我右边,我跟她讲话我的椅子一
直移动,她说妳现在的行为是紧张,还有点不知道发泄情绪的反应,因为她讲这句话我才
卸下心房,告诉她的确有这样的事,她说如果我觉得不舒服可随时到辅导室找她,有时我
到辅导室找她只是想安静的读书,因为我在班级上常碰到原告,我就是会害怕,辅导室和
校长还没有在我家承诺,只要是遇到原告的课就来辅导室自习之前,我都是在班上上数学
课等语。
2.原告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供称:身体上接触我确实没有印象。
(委员问:所谓没有印象跟没有是不一样的。)我记得好像有一次,我说手手给我的时候
,她就说不要,我说妳不要给我手手,我要摸耳朵了喔!类似这样,那是在玩。是在车上
的时候,说手手给我,有时候她也会摸我的手,有这样子的互动。(委员问:在好乐迪之
后,可能妳载她补习班那一次?)我根本没有印象有没有载她补习。就是在玩,她也没有
生气也没有表达说她不喜欢。我说手手给我这样,然后她说不要,就摀住耳朵,我说那我
要摸耳朵,就是摸手放在耳朵上的意思。(委员问:妳要载她去补习班,为什么要握她的
手?)这也是我的失当,就是我不能主动,她可以握我,但我不能主动要求我要握她,我
会觉得我们彼此有一种信赖,像朋友、像姊姊,人跟人相处难免就会有那种感情。(委员
问:一般的姊姊对妹妹也不会这样玩?)对,好好也不会这样,觉得这样的互动也不错,
的确是失当,这个我承认。(委员问:接下来,有没有摸她正面、从脸颊到脖子部分)我
忘记我有没有,没有印象。(委员问:当时的校长、学务主任、辅导室主任有跟妳说了什
么吗)有!就是这个学生跟家长反映,说我好像太关心她,所以叫我尽量避免跟她有所接
触。(委员问:通常我们当家长的,老师越关心学生越好,这个关心到底是什么意思?)
是主任的建议,就避免再跟她有所接触。(委员问:学务主任认为妳是过度关心,他们去
家访,妳是她的导师,没有带妳去?)就是因为有一点尴尬,我觉得我可能,我不应该这
样子,家长不知道,但是我们就纯粹在玩。(委员问:妳觉得玩?还是学生觉得玩?)她
也觉得跟老师很亲密,才会勾我的手,那像我要摸手手,如果正常她不喜欢的话,她还会
在说不要的时候,把双手盖住耳朵,像小朋友故意这样,像在……我也不知道怎么讲。(
委员问:学生向家长反应说妳太关心她,然后校长跟学务主任都要亲自去处理妳的事情,
竟然没有带导师去?)我不太知道学校怎么处理,学务主任说要避免,因为甲女有讲到这
样,就尽量避免,不要再跟她……如果我提出我也要去,这样我不知道……。如果上课就
是没办法,有机次我记得她晚自习她不留、要提早回去,我有打给她家长说,其他时间就
尽量避免,她觉得不舒服,有去辅导室,我不确定她为什么去辅导室等语。
3.K男于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第四次调查访谈纪录中陈述:那件事情,我有印象,我先
到补习班,她大概几点就会到,因为校车时间是差不多,我吃完我的晚餐,她怎么还没到
,我就打电话给她,依稀记得不像在校车上,校车通常会比较吵杂,那时比较安静,我就
问说妳怎么还没到?要上课了。她说她快到了,我在外面等她,当时看到她走进来,脸色
不是很好,上课过没有多久,她就说她听不下去了,她坐公共汽车回去。她不像生病虚弱的脸
,好像发生了什么事情那种感觉,晚上讲电话的时候,我才问她,她说原告留她下来,直
接载她来上课,然后在车上的时候,对她毛手毛脚的,她其实刚开始就是不想讲这件事情
,不想回想当时的状况,我没有细问,说实在她真的很害怕。我是相信的。她有和我说,
在学校看到原告会觉得很不舒服,甚至会想起原告那一天的表情或者什么。(委员问:可
以形容一下这个班在高三毕业前班上的气氛)其实班上的气氛因为这件事情,同学难免会
传,会传原告对甲女做什么事情之类的。那时校长已经知道这件事情。(委员问:你怎么
知道校长知道?)高三下我们变成男女朋友,她那时和我讲,校长知道这件事情,那个时
候甲女家想说校方处理,不想把事情闹到像这个样子,学校允许她不用上原告的课。我有
印象甲女说为了这件事情,学校主任或老师到她家,校方把这件事情压下来,原告没有受
到惩处,不然就不会后续事情发生等语。又B男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
纪录陈称:我听她讲原告的举动已经愈来愈夸张,她已经单独的开车载甲女去没有人的地
方、还有去她家,我觉得愈来愈危险,未经甲女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的通报教育部,我确
定我打的是零八零零教育部的申诉电话,有专员接听,当时甲女父母不支持跟学校对立,
之后有感受到她父母对我的反感,还有就是原告的行为举止有点大胆,在班上大庭广众就
做一些身体接触等情,复经Ⅰ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次调查访谈纪录陈明:(
委员问:妳觉得她就是纯然老师对学生的一个关心)我认为不止于此,过度了,我觉得是
骚扰。甲女有拒绝过原告,但是原告还是一直单独留甲女下来,说辅导甲女,甲女有拒绝
过原告说不要留我下来或是不要碰我,可以明显感受到原告是偏向于甲女,原告这样太激
烈的做法会让我们反感,在我们班上她只有对甲女这样等语。再依辅导教师E女记录之甲
女九十九年十月六日个别咨商纪录表内容略以:甲女略显焦虑,提及导师与其的互动关系
,提到觉得跟其他同学比较起来,导师对她太过关心,让她觉得奇怪,在去找老师交作业
或是在教室和同学打闹休息时,摸她的头,让她也觉得太亲近,不知道怎么处理,显得有
些紧张等情。
4.系争调查报告之伍、事实认定与理由、(二)认定理由记载:关于原告碰触甲女身体耳朵
、手部、肩膀、脸颊、脖子,甲女指证历历,原告仅承认自己有可能因为开车而不小心碰
触到甲女身体其他部分,承认失当。依常理推之,一位三十多岁的女教师与一位○○○年
级○○多岁的女学生玩“手手给我”的游戏?所代表的意义为何?仅是一般人际间的打闹
吗?原告未曾与班级Ⅰ女、J女进行这样的游戏,仅如此对待甲女。且原告表示会在车上
与甲女握手。如此行径是否合宜?原告对甲女说“手手给我,不然要摸耳朵了”,耳朵、
肩膀、脸颊、脖子……等部位属性敏感带,且地点是在原告的车上密闭的空间,仅有甲女
和原告两人,主控权又是在驾驶人原告手上,原告握有对空间的绝对权力,原告对甲女的
言行已让甲女倍感威胁,且构成性骚扰,不合于教师应有之行径,违反教师专业伦理,不
尊重学生之身体自主权。倘若原告对班级中所有的学生皆一视同仁,对甲女仅是教师对学
生一般正常互动与关心,何以造成甲女如此之压力甚至达畏惧之程度?倘若诚如原告所言
仅只是对甲女过度关心或是管教过当,应不至于造成甲女心理上如此的恐惧与阴影,甚至
于学校需要动员校长及行政主管,前往甲女家中,并决议“降低互动”之作为,让甲女遇
到数学课程时,离开教室到辅导室自修。而甲父、甲母亦从原本对原告的感谢之情转为要
求学校做出适当处置等语,核与前述证据资料相符,堪予认定。又上开事件发生不久,于
九十九年十月六日甲女情绪相当紧张、不安,向辅导老师E女表示:原告会在去找老师交
作业或在教室时,摸她的头,让她也觉得太亲近等语,业经E女于咨商纪录表记录在案,
亦与B男上开所陈原告会对甲女在班上大庭广众做一些身体接触乙节相符,足见甲女对于
原告之身体接触,明显感到不舒服,无法继续忍受,而向辅导教师E女及B男陈述,期望
获得学校及他人之帮助。况原告所触碰甲女之头部、耳朵,皆属身体较敏感部位,具有性
意味或性意图,使甲女有遭受性骚扰之感受,倘如原告所言仅属玩闹性质,为何引起甲女
如此强烈的情绪反应,甚至校长、学务主任及辅导主任亲自前往甲女家向其父母承诺甲女
可回避原告之课程,而非由原告亲自出面解释、澄清误会?足见甲女所言可信度高,益证
原告行为失当,未严守师生分际。至原告主张:甲女所说原告在幼儿园附近空地摸她,其
所述可能地点是在十字路口,极不合理云云。然细绎甲女所述之地点,系原告车辆“开到
○○太平洋前面有一个幼稚园,旁边有一个空地”“就是现在公牛队旁的空地,有一个幼
稚园,旁边有一个空地?她就开到那个空地前面停下来”等语,因甲女当日系遭原告开车
载往,甲女对于当时事发地点不甚确定,对照原告九十九年间载甲女去好乐迪唱歌时,原
告陈述为:“我的车是停在‘公牛队旁’边,‘太平洋’sogo旁边那个停车场”,考量原
告开车载甲女前去地点,应系原告所知悉之处,故甲女与原告上开所述地点之“太平洋”
、“公牛队旁”、“空地”或“停车场”关键字,自得特定当时地理位置,且参以被告陈
明:甲女当时讲的是公牛队牛排店旁边的空地,就○○人的地理观念来讲,就是在太平洋
附近的区域,旁边确实有一个○○幼稚园,我们后来依据甲女原始陈述找出当时的地理位
置,实际上甲女讲的并没有落差,只是将地点概述了,太平洋百货附近确实也有幼稚园,
该幼稚园在九十九年间就已存在设立营业很久了,对○○人来讲这些地点都是附近等语在
卷,足见该处当时应系空地、可供一般民众停车使用,而非位于交通繁忙之十字路口。另
原告所举Google街景照片并非案发时之街景实况,亦无从证明该地非属空地且无法供停车
使用,该等现况街景照片亦无从据为原告有利认定之凭据。是原告上揭主张,均无可取。
(六)文字骚扰部分
1.甲女于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第四次调查访谈纪录时陈述:周记原告会拿去批改,然后
交回来给我们。原告写一篇很长的,她撕掉了。我记得她在周记里面有曾经写过一段话,
说你是我的口香糖,让我吞不下去也吐不出来,她曾经撕掉很长的那一篇里面好像有。原
告回的字,我会拿回去给妈妈看。(委员问:一定有什么状况,一般孩子的周记不会给家
长看)嗯。(委员出示原告提交“周记”给甲女看)真的有周记吗?原告怎么会有我的东
西,这不是周记,周记有制式的格式,周记我已经丢了,我确认是我丢的,这是另外一本
来写的,是我写的,但我现在完全没有印象,原告留这本很奇怪吧,还好妳们有拿给我看
,我现在才知道还有东西保留在原告身上。(委员问:有一篇是英文的。)是我自己写的
,在英文补习班,老师都要求我们写作文。(委员问:第四页盖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章
,这篇是二下,原告讲她家是重男轻女,我发现这一篇和你上面写的是完全没有相关的内
容,我看很久,她无缘无故写这个?)我也不知道。(委员问:妳九十九年十一月觉得怪
怪的,以致于她在第十二页,写着这段话,你以后会回来看我吗?有时候想到我们的互动
,怎么会变成这样,都会感到很莫名其妙呢?)原告那时回我,我没仔细看,因为我根本
不想看。(委员问:第十四页第一句话,“妳是字很漂亮很整齐还有香香的味道耶~”你
是用会香的笔写的?)就是一般的原子笔呀。(委员问:还有一句,妳总能引发我的注意
,第十七页,这个时候,你已经考完学测,而十九页是统测,统测是五月左右,一百年四
月二十八日的章,她几乎就没有和你写什么,可能已经和你撕破脸了)其实你看我的内容
就有很大的差异,因为我之前都会写很长,可是我愈到后面写愈短等语,并有原告提出所
谓甲女“周记”存卷可稽。
2.原告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中供述:(委员问:妳没有曾经把她
的周记拿过去,把其中一些妳写过满满的字内容撕掉)有,可能她有跟我分享心事,我也
针对我个人经验跟她讲,跟她讲一些我的经验什么的,有提到人的执著就像卡在喉咙的口
香糖,吞也吞不进去、吐也吐不出来,她后来乱传,说什么!妳是我的口香糖。但是为什
么我会撕掉,因为她有给同学看。(委员问:她如果给同学看传出去,到妳的耳朵也需要
时间,可是实际上,妳当天就做这个动作。)对!(委员问:她给别人看反而证明妳的清
白。)我也很后悔那时候很情绪的把它撕掉!我不记得我写了什么,我觉得那是隐私的问
题,我跟妳分享我的生活经验,妳怎么可以给同学看。(委员问:如果是口香糖这件事情
就妳写的那句话,给别人看有什么关系?)后来我从其他老师听到,妳为什么要跟这个学
生讲:妳是我的口香糖,我真的快吐血。(委员问:现在是我问妳撕的动作,当初撕是因
为她把周记给别人看?)我忘记细节,怎么知道她给别人看,觉得我的隐私被冒犯,所以
我就把它撕掉等语。
3.Ⅰ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次调查访谈纪录时陈称:我有印象甲女的周记有被
撕掉,但里面写什么我不知道,这是甲女跟我说的,就我第三者来看会觉得原告是不是想
要掩盖些什么,想严重一点。(委员问:她会特地把她的周记拿给妳看,这是妳有印象的
)对!会觉得原告为什么要这样写,为什么原告不会这样写我们的,我对原告的印象是为
什么她特别关心甲女,甲女有拒绝过,为什么原告一直这样,其实事情开始后,甲女觉得
害怕,很忧郁、想轻生,不想来上学,在校内也不晓得要跟谁反应,我没有去跟哪个老师
反应,那时候我们有参加一个志工团,有一个大学生B男,甲女跟我说有跟B男讲等语。
B男则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陈述:那个时候,我跟甲女有一些私
交,我们二人单独时,甲女面对面跟我叙述过程,甚至后来直接拿当时的手机短信给我看
,我觉得老师已经越矩了,短信露骨,其中有一则,说老师真的是为了妳好然后全心全意
对妳好,我只大约的翻阅一下内容,就是露骨等语;甲母、甲父亦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
日第二次调查访谈纪录陈述:(甲母)甲女平常的周记,原告写得都比她还要多,还说甲
生是她含在嘴巴里面的口香糖,吐不掉也吞不进去,妳不是千里马,我也不是什么伯乐什
么,这些都撕掉了,周记我有看过,很久了,原告都写得比她大篇,内容真的记不住了,
她在周记里写的内容也不是老师跟学生在对谈。(甲父)周记一篇,原告写三、四篇,后
来越来越超过,甲女才拿周记给我们看,她写得有点比较露骨,就是有些暗示跟表态,我
无法去陈述,我有跟校长说正常的老师不会对学生写成这样,校长主任都有看过,他们说
他们会处理,我们本来就是息事宁人,可以毕业,过了就算了,新闻报出来,我们也是会
被指指点点的,我们也不要这样等语。此外,甲女曾于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辅导室
反应原告上开行为,经E女在其个别咨商纪录表记载略以:甲女看起来很焦虑及困扰,表
示最近老师又写信给她,也会在周记上写些话让她不知道怎么回应,也曾提过要主动开车
送她回家,这些状况她不知道怎么办等情。
4.系争调查报告之伍、事实认定与理由、(一)四、关于示爱文字部分:由辅导纪录可知,
甲女当年确实曾向E女表达对于原告在周记中写信、写些话让她不知道怎么回应,造成甲
女困扰与焦虑。虽原告所提出的周记档案中,虽未见示爱文字,确有下列文字出现“妳以
后会回来看我吗?有时候想到我们的互动怎会变成这样,都会感到很莫名其妙馁!”,第
十六页,甲女写半页多,原告的回应在第十六页下半页与第十七页全页,对照甲父之所言
,确实不假。第十七页“你总能吸引到我的注意”。另有关撕掉周记一事,原告表示因为
该篇内容中原告有较多个人的分享,而甲女拿给同学看,让原告觉得隐私被冒犯。然而原
告如何在发回周记本之后,随即得知甲女拿给其他同学看?莫非原告视线时常关注在甲女
身上?甲女在班级的一举一动尽收原告眼底?否则怎能立即发现甲女拿周记给其他同学看
而随即抽走周记,并撕掉满满红字的那一页呢?为何要撕掉?是否其中有不愿意为人所知
的内容?诚如原告所言是隐私,教师主动向学生自我揭露隐私,这样的作法是否合宜?教
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辅导之专业关系,双方亦存在着权力不对等之实质,教师为握
有较高权力的一方,身为教师对学生有过多的自我揭露是否合宜?教师对学生讲体己或是
内心话,可被视为一种分享,倘若已造成学生的焦虑与困扰,是否仍属教师合宜行为,实
有待商确等情,核与上开证据资料均相符,足堪认定。
5.原告虽主张:甲父母称家访时有拿甲女的周记给校长主任看,但关系人D、F均称在家访
时没有看过周记云云。惟经当时辅导老师E女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第二次调查访谈纪录
证称:我自己纪录只有二次,十月份、十一月份,让甲女困扰,是原告要载她回家,原告
不会对其他孩子做这件事情,比如原告特别关心她,她不知道怎么去跟原告说,我现在回
想起来,感到愤怒,看到那个“又”,原告又写信,我已经跟学校讲了,学校还让原告第
二次,为什么还对甲女过度关心没有停下来?而且才隔一个多月等语;当时辅导主任F男
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第二次调查访谈纪录陈述:周记这个部分比较模糊,似乎有具体
内容。(委员问:你有印象那个周记,因为家长不会莫名其妙拿学生周记评语给你们看?
)有一点回想起来,应该是有周记呈现这一件事情,内容可能比较记不得了等语;当时学
务主任D男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第二次调查访谈纪录中则称:甲女家长反应之后,我
们约谈原告,第一次,我没有直接跟原告说,但我请辅导主任告诫原告说妳不要再过度关
心甲女,把她视为大家都一样的学生,那时候甲女的情绪反应不是很稳定,已经很不舒服
了。上学期发生了二次,我刚讲是上学期,过两个礼拜后,事情发生了,这中间当然因为
原告曾经本来要答应什么事后来没有答应,我们做预防措施,透过教官室布一些暗桩,保
护甲女,观察原告会不会在课堂上或找时间、找机会想要去接近甲女。我知道甲女的情绪
有比较缓和平缓。到下学期三月,我记得甲父那天很生气,我自己接到电话,原告会在课
堂上,或是利用作业批改的方式,去回应甲女一些事情或讲一些话、写一些字。因为两人
是同性,我当时候性平的意识,没有这么敏锐,归于师生不当互动。(委员问:利用批改
作业的机会,是什么作业?)我不确定,可能是考卷、周记或什么,我们那时候就认定不
管原告写了什么?一定是让家长或甲女心里感觉不好、不舒服,就没有再去仔细看里面的
内容,直接约束原告等语。综上可知,原告确实有以周记、作业本、书信、短信等方式,
持续向甲女传递令甲女不舒服之文字内容,造成甲女心理压力,甲女家长亦为此事持续、
反复发生,感到十分气愤,情绪激动向学校反应,经学校多次辅导原告避免与甲女互动,
原告仍未遵守,则原告未能遵守学校之要求,与甲女间保持适当之距离,已违反教师专业
伦理。至原告主张:甲女谎称原告提出之资料并非周记,而为作业云云,惟依Ⅰ女于调查
访谈中陈称:周记就是我写一段话这礼拜发生的事情等语,对照原告提出之“周记”,订
有主题,学生须依题目写作,非任由学生书写当周之生活纪录,足见甲女所称另有周记本
部分,尚非无据。原告上揭主张,均无可采。
(七)经常换座位部分
1.甲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中陈述:原告会在我们班级疯狂的换
位置,甚至原告不让其他男生或女生在班上跟我交谈,连坐在旁边的女同学,她都会强烈
要求那个女同学,她不能跟我讲话,让我觉得刻意将我与其他同学隔开,换座位的频率,
一个礼拜二次,随时都要换,同学会尽量配合原告,可是私底下大家都会觉得不舒服等语

2.原告否认上情,并于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调查访谈纪录时供称:换位子都是他
们表决多久换一次吧?我那么多年的班,几乎都是让学生抽签等语。
3.Ⅰ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次调查访谈纪录陈述:我们教室常常换座位,每周
都换座位。原告的理由是希望甲女功课可以好一点,叫我们不要吵甲女,所以常常换座位
等语。又J女于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次调查访谈纪录中陈明:我们俩坐隔壁,上
课会讲悄悄话,原告就把我的桌子拉旁边一点,离甲女旁边一点,要我们分开,班上也有
很多人讲话,也不是我们二个,我们一周是换二次座位,至少一个礼拜要换一次座位,全
班一起换座位,原告会拿一张纸贴在黑板上,叫我们照着座位表去坐,还蛮频繁的,那时
候是三年级下学期,因为原告是以考学测上的名义,坐前后去换,她说考指考的同学要坐
前面大家不要妨碍她们。(委员问:甲女学测已经考上了,应该坐后面,所以她又坐在前
面。)甲女不是每一次都在第一排,但甲女坐前面的机率都蛮高的,后来只要有原告的课
,甲女就不太在教室,都会去辅导室或图书馆自习,有跟学校报告之后,学校就请她回避
原告的课等情,并有J女提供一百年五月十三日班级某位同学的脸书贴文内容:“位子坐
不到一个礼拜又要换==都你爽就好!!忌妒还吃醋??”。
4.依上开事证,可知甲女班级变动座位之频率异常高,且系由原告指定座位,均与原告所
述不符,足见原告前开主张,显无可采。又甲女班级频繁变动座位,与教学现场之常情不
符,且由原告指定座位之位置,其经常指定甲女座位于前排,纵使甲女学测考上后,原告
仍分配其坐第一排或前排,显对甲女有别于其他学生之特殊对待,已造成甲女心理压力及
人际关系困扰。
(八)综观系争调查报告之内容可知,性平会调查小组除访谈申诉人甲女及行为人原告,给
予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的机会外,并逐一访谈当时相关关系人甲父、甲母、B
男、D男、E女、F男、Ⅰ女、J女、K男等,经审酌上开人等之陈述及甲女在学期间之
辅导纪录,形成心证,据以作为认定之事实及理由,因而认定原告之性骚扰行为成立。又
依事发当时(九十九年至一百年间)时空背景,对于同性间之性别意识不若现代敏感,甲
女受此侵害后,因原告与其同性别且系其导师,甲女在师生关系中居于弱势地位,担心学
业、成绩受影响,且其父母最初对原告十分信任,甲女起初不敢向家长诉说,以压抑其受
创伤后之情绪,表面上与原告维持常态性之互动,然因原告一再对甲女师生互动上有逾越
师生分际之行为,过去不愉快经验即再次浮现,隐忍至无法忍耐之程度,而有向外宣泄之
念头,告诉父母、友人及辅导老师,希望寻求外界帮助,被告当时多次辅导原告避免接触
甲女,至甲女毕业。于事发六年后,甲女听闻在校学妹遭原告不当追求,决定提起性骚扰
申诉,合盘托出原告上揭冒犯行为之客观经过,性平会调查时,从甲女本人、甲女之同学
、友人、甲女之父母到当时参与辅导、访视的相关校方人员,均有针对其等之记忆所及加
以陈述,足见原告对于甲女之不当追求及性骚扰等情形,斯时甲女周遭之人确实有所经历
。纵甲女同学及其父母,对于甲女之遭遇系听闻甲女之转述,然因该等事件并非发生在自
己身上,诸多细节未必能够完全记忆清晰,致有叙述出现些微落差,亦属可理解之事。且
因九十九、一百年案发时起迄至调查小组一百零六年访谈时,距离相隔六年之久,记忆难
免随时间经过及情境推移而趋于模糊淡忘,导致其等陈述之若干细节相互歧异,亦不无可
能。甲女已就其遭原告骚扰经过为具体描述,对事件发生之时、地、情节虽因时间久远而
致不甚精确,亦无碍认定原告有对甲女不当追求及性骚扰之情。况原告是否涉有性骚扰事
实之证明,并不以直接证据为限,即综合各种间接证据,本于推理作用,为认定事实之基
础,如无违背一般论理法则及经验法则,尚非法所不许。从而,调查小组系覈实考量访谈
结果及相关事证,并于系争调查报告内详论心证形成之过程,据以认定原告符合行为时性
平法第二条第四款性骚扰之规定,且原告言行违反行为时防治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核与论理法则、证据法则及经验法则均无不符。从而原告主张关系人所闻均自甲女转述而
来,不能作为补强证据云云,亦非可采。
(五)原告请求教师薪资部分应予驳回:
原告虽举卷附离职证明书,主张其与被告仍具聘任关系,请求补发自离职日期即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原告复职之前一日止之薪资,及各期应给付之次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计算之法定迟延利息。惟被告前揭对原告之解聘核属适法,且已依行为时教师
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三款规定,经教评会于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决议解聘原告,并
依规定报请主管机关即教育部于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核定,被告遂以一百零七年三月
七日函、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函通知原告,于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解聘生效。是两造
间聘任关系既已不存在,原告请求上开期间之薪资给付及法定迟延利息云云,即于法无据
,应予驳回。
简单看了,严重性似乎还不如两天前,因性别事件处理不完善,而被弹劾的两位教职人员
(案号:一一五年劾字第三十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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