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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6-07-30 07:34:44※ 引述《chunzheng (听巴哈)》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蔡晋宇/台北即时报导
: 监察院今天表示,行政院政务委员杨珍妮兼任该院经贸谈判办公室总谈判代表,涉职场霸
: 凌副总谈判代表颜慧欣,违失情节重大,通过监委叶大华、王丽珍所提弹劾案,全案移送
: 惩戒法院审理。
: → l8l920: 都掰了弹三小 101.8.89.49 07/29 18:06
“弹劾”又不是摆美用的啊...
只是按照报告内容,跟早前行政院公布的行政调查结果比起来,似乎差不太远;只是同样
的辩词用在弹劾案,就不可能得到买单了。
具体说法:(一一五年劾字第二十九号)
壹、被弹劾人姓名、服务机关及职级:
杨珍妮 行政院政务委员并兼任该院经贸谈判办公室总谈判代表,特任(任职期间:民国
【下同】一九三年五月二十日至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贰、案由:行政院政务委员杨珍妮兼任该院经贸谈判办公室总谈判代表,本应统筹整合各
方资源,致力于增益我国经贸谈判实力,讵其竟阻挠及弱化副总谈判代表颜慧欣参与相关
业务,并于攸关国家重大利益之重要经贸谈判场合、接待重要访团,限缩重要团队成员出
席会议提供辅助之空间。且核有对部分同仁态度专横、高压威吓、孤立排挤等不当行为,
违失事证明确且情节重大,爰依法提案弹劾。
参、违法或失职之事实及证据:
被弹劾人杨珍妮原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已于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为经济部国际贸
易署,下称原国贸局)局长,并兼任行政院经贸谈判办公室(下称经贸办)副总谈判代表
,于一零九年一月自原国贸局局长职务退休后,复自同年五月二十日起出任台湾美国事务
委员会(下称台美会)主任委员,并均仍持续兼任经贸办副总谈判代表一职,嗣至一一三
年五月二十日升任行政院政务委员兼经贸办总谈判代表。被弹劾人自颜慧欣就任副总谈判
代表起,多次以冒犯性之言语公然否定颜员所提出之意见或想法,于经贸办所负责之多项
业务中,蓄意弱化颜员之角色及参与程度,或刻意不提供其完成主责业务所必要之协助人
力,对其形塑出不友善之职场环境,令颜员备受压抑而无法施展其长才;另本案调查过程
中亦发现,被弹劾人于过往担任主管职务期间,习惯性采取高压威吓式之管理模式,以冒
犯、责骂之负面方式否定同仁意见,部分已涉及职场霸凌行为,且造成严重之不良后果,
亦核有违失。兹将被弹劾人违法失职之事证分述如下:
一、于颜慧欣初到任经贸办之际,即以不友善之方式对待:
(一)查一一三年五月赖总统上任前,新执政团队由准阁揆卓荣泰陆续对外公布名单。据一
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总统府公报载以,配合第十六任总统、副总统就职,总统任命颜慧欣为
台美会主任委员。被弹劾人嗣以便签报以,拟聘任台美会主任委员颜慧欣兼任经贸办副总
谈判代表,行政院人事处于接获通知后,于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签陈,经由各级长官逐层审
核后,于同年五月三十一日签奉院长核定,嗣由经贸办至行政院任务编组系统网建置资料
及报送,于一一三年六月五日发布派兼名册及人事通报单,并载以溯自一一三年五月二十
日生效。
(二)于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至同年六月五日间某日,颜慧欣应邀前往出席经贸办某项业务
会议,是日因有提早抵达,遂由办公室之执行秘书向颜员简单介绍办公环境,并带领颜员
进入副总谈判代表之办公室稍作等候。惟事后被弹劾人除因此事责骂当天协助引导之执行
秘书略以:“颜副总谈判代表的派兼令尚未发布,怎么可以让她去坐副总谈判代表的办公
室座位?”外,亦曾当面对颜慧欣陈称:“我那天看妳坐在那个位子上,觉得好奇怪喔”
等语,相关话语已让颜慧欣感受到不友善与不舒服。
(三)本院分别访据关系人乙、关系人丁及关系人辛均共同提及上揭情事,且各自所描述之
情节高度相仿,由于各关系人获悉此事之来源皆为颜慧欣生前曾向其等吐露,部分更系于
事件发生后甚为密接之时间内即向亲近熟识之关系人等叙述分享,冀以寻求慰藉或提供释
疑与指引意见,堪信确有此事。
(四)至于案内执行秘书虽于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答询时及历次接受行政调
查之访谈时均坚称其对相关内容“没有印象”,惟亦始终未明确表示“没有此事”,爰尚
无法排除其虽曾经历此事,然因种种主客观情事等诸多因素,致其无法再对相关过程作“
没有印象”以外之描述或说明的可能性。
二、被弹劾人曾数度于公开场合否定颜慧欣所提出之意见或想法,甚至对其建言给予严厉
斥责之回应,显然欠缺应有之尊重:
(一)按颜慧欣自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被任命为台美会主任委员,并兼任经贸办副总谈判
代表,虽在名义上系作为被弹劾人之副手,襄助其综理及推展我国对外经贸谈判之业务,
然其所担任之台美会主任委员职务与行政院政务委员同为特任之政务官。
(二)惟查,颜慧欣到任后,被弹劾人常未能尊重颜员秉其专业提出之相关建议或业务兴革
意见,包括颜员因认我国既多次由领导人层级对外宣示积极争取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
步协定,经贸办对此自应有具体之规划与时程,而数度向被弹劾人提出相关建言请示,然
却遭被弹劾人严厉驳斥,并曾回以“不要跟我讲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这是‘无可
能欵代志’(按:台语,指不可能的事情)”。此外,无论系于经贸办全体职员共同出席
之内部业务会报,或系由被弹劾人和颜慧欣共同出席由行政院长官主持之相关高层会议场
合,均曾出现被弹劾人于颜员发言过程中即迳予打断其陈述,或当众质疑颜员所提之意见
观点未臻成熟或不具参考性等状况,且此情形并非少见,在场人员皆有共见共闻,显未予
颜员基本之尊重,甚至有意使其难堪、陷于孤立无援。盖身为单位首长之被弹劾人既已明
白展现其对副首长之贬抑态度,经贸办之其他同仁自然识趣地依循首长的意旨办事。
(三)据行政院针对经贸办职场霸凌案件之行政调查亦认定被弹劾人曾于谈判业务会议或相
关讨论过程中当众否定、打断陈述或斥责颜员所持之专业观点。此外,被弹劾人也曾以“
颜员学者出身、比较年轻,有时候讲话太冲”、“颜员来自学界,不谙实务”等否定评论
,甚至是以“不能跟长官这样报告啦,这样是不对的”、“妳怎么可以这样误导长官”等
强烈字眼直接打断颜员之发言或陈述,导致颜员根本无法把话讲完,久而久之也不再主动
发表意见,如必要提出则更引来被弹劾人之不悦。
三、被弹劾人指派共用秘书协助颜慧欣长达近一年,复指派该名协助秘书工作之同仁兼办
其他业务,致颜慧欣实质上无专任秘书可专心协助其庶务工作,徒增其原已繁重之工作负
荷:
(一)询据相关关系人提及,颜慧欣虽任台美会主任委员及兼任经贸办副总谈判代表,其主
要办公场所为经贸办,惟其任职经贸办期间连专属的秘书都没有,其秘书系向被弹劾人借
用等语。经查,颜慧欣就任经贸办副总谈判代表后,原拟自其原服务之研究机构中华经济
研究院(下称中经院)找一位同仁至经贸办协助秘书工作,然经被弹劾人以经贸办属任务
编组之组织型态,并无员额及经费为其聘雇专任秘书予以回绝,嗣则由被弹劾人指派聘用
人员一名负责颜员之秘书工作,协助整理公文及安排行程。惟被弹劾人于担任副总谈判代
表期间,即有专任秘书之编制协助其庶务工作,故其以经贸办属任务编组,并无员额及经
费为其聘雇专任秘书回绝颜慧欣之理由,显无可采。
(二)惟该名聘用人员系被弹劾人担任副总谈判代表时期负责其秘书工作之同仁,于颜慧欣
到任后,该名聘用人员除经指派作为颜慧欣之秘书外,同时期尚仍须承担被弹劾人之秘书
事务,且被弹劾人向其交办处理之事务甚至比颜慧欣更多。直至经贸办于一一四年间另以
约聘人员之方式增加进用一人力,专门处理被弹劾人之秘书工作,且迨至同年四、五月间
完成业务交接后,该名协助秘书工作之同仁始不必兼办被弹劾人之秘书事务。前后约有将
近一年的期间,颜慧欣与被弹劾人是共用秘书的状态。
(三)再者,一一四年一、二月间,经贸办负责收发公文之同仁请育婴留职停薪,该名协助
秘书工作之同仁复须与其他同仁共同轮值办理收发文业务;其后于同年三月至五月间,因
办公室总务同仁出缺,该名协助秘书工作之同仁复被指派兼代理总务工作,以致于其代理
总务工作之三个月期间内,几乎完全无法协助颜慧欣。该等短期支援之兼办业务,虽称系
由执行秘书通盘考量经贸办整体人力配置,且在征得颜副总谈判代表之同意后所为之安排
云云,然而,对此等被弹劾人已有相关指示之工作分配事宜,颜慧欣自亦无置喙的空间。
而相关繁杂琐碎之事务性工作占去许多时间,确实均使该名协助秘书工作之同仁无法专注
处理颜副总谈判代表之秘书工作,在身兼多职下也造成其失眠等身心症状,被弹劾人显未
重视基层同仁工作分配问题造成之身心压力及负荷。另秘书本身亦能感受到,于该等多重
事务干扰状况下,导致颜慧欣也不好意思再将相关庶务工作交办处理,与以往被弹劾人担
任副总谈判代表时,其仅须专心处理被弹劾人之秘书工作亦确有不同,此亦徒增颜慧欣原
已繁重之工作负荷。
四、于台美就对等关税等经贸议题赴华府与美方进行实体磋商期间,有意排除亦随团前往
之颜慧欣等协助之团队成员进入谈判现场而为实质之参与,显见被弹劾人在参与谈判事务
过程中,确实有意排挤相关重要辅助人员进入会场,及不愿与谈判团队成员分享谈判核心
资料等情事:
(一)由于美国政府于一一四年四月间宣布对各国将实施对等关税新制,我国政府为减低相
关关税新措施可能对国内企业出口业务造成之冲击,遂由行政院前已自一一三年十一月间
筹组成立之台美经贸工作小组积极协调因应,过程中并曾数度赴美进行实体磋商谈判。颜
慧欣于其中第一、二、四轮台美实体磋商期间,亦有随团赴美,惟除第一轮实体谈判系囿
于人数限制,颜员未能实际进入谈判会场外,嗣于第二轮谈判阶段,在经贸办自行提报之
出席名单上并无颜慧欣,而系嗣经率队之行政院郑丽君副院长明确指示下,始将颜员纳入
我方之出席人员名单。可见被弹劾人确实有在其得掌控之经贸办建议出席代表名单中,排
除或阻挡颜慧欣之参与机会。
(二)据关系人辛于本院访谈时证称,颜慧欣于生前曾向其诉说被弹劾人不让颜员进谈判会
场、不给颜员相关资料等情事。并进一步说明其认为此与其受指派共同参与对美谈判事务
工作小组而与被弹劾人有实际互动经验之亲身感受,系如出一辙:“被弹劾人有意在阻挡
可能是她帮手的其他人介入……到美国后,被弹劾人就一直告诉郑副院长‘美方只能让五
个人进去’,……但后来郑副院长发现其实美方人员在会场不只五人,更有与谈判相关人
员轮番进场谈判,并非如被弹劾人所述严格限制”、“我到第三次谈判,手上都没有任何
资料,被弹劾人于谈判小组的内部会议资料都是现场才发,会议结束就收走,正式谈判时
……手上并没有资料”。显见被弹劾人在参与谈判事务过程中,确实有意排挤相关重要辅
助人员进入会场,及不愿与谈判团队成员分享谈判核心资料等情事。
五、于经贸办接待“印太/新南向记者团”时,被弹劾人先突以未被告知有该项行程而发
怒,经同仁出示相关签呈后,则又改口斥责事前与谈拟答资料未让其过目,显示被弹劾人
习惯性采取高压威吓式之管理模式,同仁须忍受其情绪化表达之压力。嗣又临时借故抽离
原订共同出席记者团接待会之同仁,却未同步与主要接见人员颜慧欣沟通,致其缺少重要
陪同人员辅助,任令其须独自面对记者团各项提问压力,足见未给予颜慧欣应有之尊重与
支持:
(一)一一四年八月十八日经贸办有一个透过外交部国际传播司接洽安排之“印太/新南向
记者团”拜会行程,为因应本件记者团来访,事前已由承办人将相关公文签呈送被弹劾人
批核,由颜慧欣及执行秘书负责接见事宜,另由承办人洽邀与议题相关之谈判代表甲○○
及助理谈判代表乙○○共同参与。惟,嗣至当(十八)日上午,被弹劾人先突以未被告知
有该项行程而发怒,经同仁出示相关签呈后,则又改口斥责事前与谈拟答资料未让其过目
,显示被弹劾人习惯性采取高压威吓式之管理模式,同仁须忍受其情绪化表达之压力。
(二)嗣又被弹劾人更借由临时指派急要任务之方式,使原订共同出席记者团接待会之谈判
代表与助理谈判代表于该接待记者团行程开始前,始临时向承办人表示,因另有要公而不
克陪同出席该记者团之接待会议。由于颜慧欣的专长为国际经贸法,新南向议题并非其熟
悉之领域,虽因颜慧欣事前准备充足,而仍能圆满完成该次重要之接待任务,惟此事仍对
颜慧欣产生相当大之冲击,致其于当日采访活动结束后,随即于手机通讯软件中写下“今
早不明原因,长官忽然怒称不知道这件事,同仁出示签呈,她又改口斥责事前拟答没让她
过目(承办同仁有承认疏失了)。接着长官就在记者团开会前一刻,把二位早就排好要一
起出席的承办同仁直接叫离现场,不让他们参加。原定也只五人出席,叫走后只剩三人。
……今天这件事我看到满满的恶意……长官临时把直接承办的同仁叫离开,完全不在意这
样的举动可能对本次记者团答复的冲击与影响……”等之讯息内容,陈报丙○○。
(三)本院询据关系人壬表示,当天被弹劾人之所以临时把甲○○与乙○○找去开会,系为
因应八月二十日经贸办将与某国驻台代表会商洽谈彼此洽签经济架构协议议题,故而需召
开会前会以预为研商。被弹劾人于本院询问时则陈称,并无印象有临时抽走会议陪同人员
之情,一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当天为星期一,当日上午通常其会有赴行政院出席相关会议的
行程,应该未在经贸办等语。惟参据关系人访谈时所提供经贸办留存之该次记者团到访纪
要,依所附照片显示,谈判代表甲○○及助理谈判代表乙○○确实并未参与前揭新南向记
者团之拜会过程,而被弹劾人当日上午即使尚须出席行政院之协调会议,惟于出席该等会
议之前均仍有相当时间会在经贸办指挥相关业务之处理,爰尚不足以作为不在场证明。被
弹劾人临时借故抽离原订陪同同仁,却未同步与主要接待者颜慧欣沟通,足见其未给予颜
慧欣应有之尊重与支持。
六、被弹劾人惯常采取高压威吓之管理模式,不允许同仁质疑、挑战其领导权威,倘于业
务上遇有不同意见,会以公开否定、大声斥责之方式,利用权势关系压抑所面对之异见,
久之,于单位内造成紧张、退避之氛围,并进而形成噤声之效应:
(一)据本院访谈相关关系人得知,被弹劾人在与同仁互动时,会习惯性对同仁加以指责,
令与之互动的同仁感到极不舒服。且被弹劾人的情绪容易失控,其于担任原国贸局局长时
期,某次有位所属同仁被她连骂了三次“你给我滚”,同仁便依她的意思离开后,随后被
弹劾人又要求同仁马上回会场,然而上来后又是一阵谩骂,致该同仁因而决定辞职,经其
他相关同仁恳谈后最终才同意继续留任。被弹劾人或许自认为与同仁的互动关系良好,但
其负面情绪上来时,通常需要找身边的同仁发泄情绪。此外,被弹劾人往往不会考虑时间
的妥适性,因此其常会在下班时间甚或深夜时拨打电话给所属同仁,而此一作法对于同仁
及同仁家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亦有关系人表示,由于被弹劾人较为情绪化,斥责同仁时音
量颇大的,面对被弹劾人前后略显矛盾、反复之指示,曾让其感到内心徬徨、不知所措,
因而形成极大之精神上压力,已导致其失眠等身心状况,故有自行寻求咨商协助。
(二)据行政院针对经贸办职场霸凌案件之行政调查亦发现,被弹劾人持续以冒犯、责骂之
负面方式否定经贸办同仁意见,对于其不认同之意见,会有打断之行为,诸多受访人员陈
述,被弹劾人于急迫时音量较大,常会说:“不是这样,你要跟长官讲实话,真实状况是
怎样”,或是说:“不要乱讲”;抑或:“你怎么这样写?你怎么听不懂?”等负面方式
否定经贸办同仁。确实有于公开场合打断、否定与高张力回应,以及高压、情绪化与急迫
式管理风格等不友善职场行为之互动样态。因而认定被弹劾人之管理模式已形成单位内部
之紧张,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环境,导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压力之侵害,构成职场霸
凌行为。
肆、弹劾理由及适用之法律条款:
一、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公务员应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
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公务员应公正无私、诚信清廉、谨慎勤勉,不得有损害
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之行为。”、“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
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加损害于人。”另按依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公
务人员执行职务安全及卫生防护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办法所称职场霸凌,指
本机关人员于职务上假借权势或机会,逾越职务上正当合理范围,持续以歧视、侮辱言行
或其他方式,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环境,致公务人员身心遭受不法
侵害。但情节重大者,不以持续发生为必要。
二、次查,我国相关法制过往长期欠缺有关职场霸凌防治与救济之明文规范,嗣因自一一
三年十一月起,数起情节严重之职场霸凌事件陆续被揭露,在舆论、部分民意代表及本院
监察委员高度关切及调查下,始引领公、私部门同步就职场霸凌之防治机制进行系统性研
议,并针对长久以来相关法规范欠备之现象逐步补强。劳动部一一四年二月公告之“执行
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指引”其附录六“潜在造成职场不法侵害之行为样态【例示】”之
第二点关于“职场霸凌”所举之例示包括:“同仁或主管以各种方式鼓动同事孤立特定劳
工、不让其参与重要事务或社交活动,把其边缘化,忽视、打压排挤及冷冻。”、“主管
在同仁面前对特定劳工咆哮、羞辱、威胁、名誉损毁、严重辱骂。”及“主管总是批评并
拒绝看见同仁的贡献或努力,也持续地否定同仁的存在与价值。”等项。以及该部一一五
年六月二十三日订定发布之职场霸凌防治措施准则第二条规定,对于职场霸凌之认定,应
综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频率、场所、行为人动机、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一、对特
定人刻意排挤、忽视、冷落、不让参与必要之重要会议、事务或活动。二、对特定人破坏
或刻意阻碍其工作、利用职务刁难、刻意隐瞒资讯或提供不实资讯。”上开办法或指引之
内容,虽系以劳动部所主管之民间企业为规范适用对象,而非属本案公务机关、公务人员
所涉案情之直接适用法规,然因系涉及职场霸凌之行为态样与认定标准等共通性事项,故
于本案法规范涵摄适用过程,尚非不得援为重要之参考依据。
三、询据被弹劾人坚词否认有于职务上利用权势与机会,逾越职务上正当合理范围,持续
以冒犯之负面方式否定颜慧欣副总谈判代表及经贸办其他同仁之意见,同时强调行政院之
调查虽认定其有二案成立职场霸凌,惟均缺乏具体事件,且未提示相关证据给予其说明答
辩之机会,故无法接受。并辩称略以:自颜副总到经贸办任职后,伊始终是以培养接任人
的心态,以及爱护老长官女儿的私心,以照顾晚辈的真心对待颜副总。伊与颜副总之共事
过程愉快,颜副总在与伊互动过程中,亦从未向伊表达过有该等想法及感受等语,并表示
:颜副总自去年(一一四年)九月起请长假五个多月期间,仍与伊互相鼓励彼此,不意在
颜慧欣过世后,颜家友人叙述伊与颜副总之关系骤变,前后之剧烈变化令伊不解,并感到
震惊与错愕,另观察自颜副总离世后,这段期间以来,媒体上出现排山倒海而来众多对伊
之抹黑与负面指陈,研判均系来自同一特定来源,而该特定来源可能出于有所图谋之动机
,亦可能系伊过去于多年担任主管职务期间,难免有得罪人之处致遭报复云云。
四、惟查,前揭被弹劾人所涉之违法失职事实,业经本院综据各项客观事证及多名关系人
之访谈陈述详予认定在案。被弹劾人于内外部会议等诸多场合直接打断颜慧欣之陈述,或
公开否定其所提之意见,并刻意不提供完成业务所需之人力资源以阻碍其工作,复于重要
之谈判场合弱化颜员之角色,核有刻意利用职务刁难、处处掣肘或有意排挤等之行为,凡
此种种实已符合上开劳动部订定发布相关指引、法规中对于职场霸凌之行为态样例示,并
造成颜员在“不负上级长官殷殷托付之使命”与“不违眼前长官明确宣示之诫命”二者之
间跋前踬后,动辄得咎,也因而承受极为巨大之心理压力。而此等行为,表面上系对颜慧
欣个人之职场霸凌行为,实质上则已涉及公然杯葛上级长官之人事任命安排,显已违反公
务人员执行职务安全及卫生防护办法,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环境,
致公务人员身心遭受不法侵害。
五、又,国际经贸谈判工作本质上固然具有高度急迫性及高压之特性,然而承担高压任务
之主管人员并不必然须以“公开否定、情绪化斥责、权力式压迫”之管理模式因应,也不
应以此等方式将其于工作上所担负之沉重压力转嫁于所属同仁,更无法以急迫或高压之工
作特性去合理化本身之不当管理行为。被弹劾人惯常采取高压威吓之管理模式,长期以来
持续以冒犯、责骂等负面方式否定同仁,对于经贸办同仁施加之不当高压管理确实已累积
造成单位内部之紧张、负面氛围,并导致同仁间产生噤声之效应,此节业经行政院之行政
调查认定已逾越职务上正当合理范围,而构成职场霸凌行为。
六、审酌被弹劾人历来公职生涯长期于我国经贸领域耕耘贡献,并参与多项关键性之国际
经贸谈判历程,对于经贸谈判事务固有其丰富之经验与见地,惟国家相关政策之形成与决
策必须有多面向、多视角之周全考量,唯有透过开放、包容的态度,广纳各项建言,始能
在充分激荡论辩后择采最适之方案,此实为民主政治之真谛。执政团队自外部延揽学术界
优秀人才进入政府机关服务,其用意亦无非希望借由不同背景之观点,提供不同角度之分
析建议,以为政策制定过程注入新的思维与活水,进而达到优化国家制度与政策之目的。
被弹劾人为我国经贸领域资深公务人员,一路受历任政府之器重与提拔,位居要津且久居
其位,本应竭诚传承经验作育英才并提携后进,讵料却因存有门户之见,党同伐异,洵属
非是。且于调查阶段仍企图探悉或影响相关人员之说词,毫无检讨之心,尤值非难。
综上论结,被弹劾人杨珍妮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并兼任该院经贸办总谈判代表,本应统筹整
合各方资源,致力于增益我国经贸谈判实力,讵其竟阻挠及弱化副总谈判代表颜慧欣参与
相关业务,并于攸关国家重大利益之重要经贸谈判场合、接待重要访团,限缩重要团队成
员出席会议提供辅助之空间。复核有对部分同仁态度专横、高压威吓、孤立排挤等不当行
为,核其所为显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违失事证明确且情
节重大,洵有公务员惩戒法第二条第一款应受惩戒之事由,爰依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及
监察法第六条之规定提案弹劾,并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依法惩戒。
注一:
CPTPP 全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前身为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在美国退出后,由其余十一个国家接续推动完成。CPTPP 是一个高
标准、全面性的区域贸易协定,目前成员包括澳洲、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
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及越南等十一国(英国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正式
签署加入,并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成为第十二个会员国);协定涵盖人口在
英国入会正式生效后达五点七亿,GDP 合计占全球十五%。我国虽已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
十二日向协定存放国新西兰递件,正式申请加入该协定,惟目前申请案仍在审查程序中,
尚未成立工作小组进行实质谈判。
注二:
一一四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九条已针对公务机关职场霸凌防治义务
及建立受霸凌者之相关申诉机制予以明文规定。依该条第一项规定,各机关对于公务人员
之执行职务,应提供安全及卫生之防护措施,并使公务人员免于遭受职场霸凌等行为。同
条第二项则系就“职场霸凌”作定义性之规范,界定为“指本机关人员于职务上假借权势
或机会,逾越职务上必要合理范围,持续以威胁、冒犯、歧视、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
式,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环境,致公务人员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
情节重大者,不以持续发生为必要。”上开修正条文自一一五年一月九日施行。
其中没有提到建议的罚则,看来是跟“已请辞”有关
只是读过了全文,倒觉得:
一、“有功有过”是正常的,因此必然需“赏功罚罪”,只是程度如何则不明确
二、严重程度既经行政院内部调查核实,监察院也引用为证据
又了解杨前政委的辩词,只能说太让人想吐了,如果真的有相当要培养的意思,就不该用
高压管理的模式,让人家难堪!
且这件事今天还上了某些报刊的头条(因为是一致决通过应弹劾,但不认为需移送司法机
关办理),好戏看来还在后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