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恶男强盗致死判无期获假释 出来再犯杀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29 13:13:38
※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涂丰骏
: 一名男子曾犯下强盗致人于死罪遭判无期徒刑后假释出狱,竟又因为单恋一名女子不成杀死
: 对方,全案二审经高院审理,法官认为一审判决并无违误,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说这个案件,民事部分(原为附民诉讼)第一审稍早前也有结果了(日期是在两天前),
按照新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诉字第一二二六号民事判决:
【主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参佰参拾万贰仟肆佰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百分之四十,余由原告负担。
【理由】
简单来讲,在被告缺庭、也没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根据原告请求的八百三十万二千四百
元,法院认定:
一、殡葬费
总共三十万二千四百元,全部准许
二、精神慰抚金
经衡量原告硕士毕业、现职教师、每月薪资约五万元,被告小学毕业,认定以三百万元为
适当,超过部分则为无理由。
只是目前既然都说正在执行中,相信大概不会赔了吧?
而至于刑事部分(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国审上重诉字第一号),第二审法院则认定:
(经人工智能整理)
检察官方面:(告诉人也有相当意思)
【上诉意旨】
被告案发前即持刀预谋犯案,长期跟踪、窥视被害人,并携带凶刀埋伏,待被害人出现后
自后方突袭、连续砍刺,犯后弃置凶器,足认具有杀人直接故意及预谋犯案的恶性。另被
告曾因杀人前案受无期徒刑,假释期间再犯重大暴力犯罪,显示无教化可能,且犯罪手段
残忍、危害重大,符合宪法法庭所称“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应撤销原判决,改
判死刑。
【法院判断】
原审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条完整审酌犯罪动机、手段、结果、被告前科、人格特质、犯后态
度及社会复归可能性等量刑因素,量刑并无违法或裁量失当。虽被告犯案情节重大,但综
合各项情状后,尚未达宪法法庭所称“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而得科处死刑之程度,因此
维持无期徒刑。此外,检察官于第一审量刑辩论时原本亦请求判处无期徒刑,其上诉主张
改判死刑,难认有足以推翻原判决之理由。
被告方面:
【上诉意旨】
原审误认其与被害人仅为单方追求关系,未考量双方曾有暧昧关系及金钱往来,也未充分
斟酌其罹患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具有冲动特质,以及案发时因情绪激愤、一时失控而犯案
,并误认案发经过及犯罪动机,致对犯罪时所受刺激、双方关系及犯罪手段等量刑因素评
价失当,因此量处无期徒刑过重,应改判有期徒刑。
【法院判断】
被告仅就量刑提起上诉,未争执犯罪事实,而原审对犯罪动机、双方关系、犯罪手段及犯
后情形等认定均有卷证及鉴定报告支持,并已将被告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前科(准强盗致
人于死罪)、假释期间再犯及社会复归可能性等因素纳入量刑考量,认事及量刑均无违误
,也未逾越裁量范围,因此被告主张量刑过重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目前不知道会否有第三审上诉,不过纵观其具体情节,会拒绝死刑就真的没话可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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