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28 10:38:04※ 引述《rpg (no1smkimo)》之铭言:
: 中时 洪靖宜
: 高雄1名国中生上课把玩剪刀,李姓老师劝阻无效,要求他去教室后方反省,
: 结果该名学生竟跳到老师背上,李师下蹲弯腰后学生摔落受伤,
: 怒控是遭老师“过肩摔”,提告求偿包含医疗、照护等费用72万2000元。
: 高雄地院审理后,法官根据目击同学证词等相关事证,判学生败诉。可上诉。
: → Forcast: 那告学生诬告啊? 114.25.167.147 07/28 10:05
但问题是,刑事部分还没结束...
李姓老师还有被告刑事罪(伤害),第一审被判决无罪(高雄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一零
四号)后,目前检察官在第二审上诉中(一一五上易二三四)
而这个附民诉讼是因为原告声请转交民事庭(原案号:一一四年度附民字第二六零号),
所以才移送继续审理,且原告也已补缴裁判费。
只是在说下去前,先提刑事部分:
否认辩词:
我要带告诉人去教室后方站立反省,告诉人从我背后扑到我身上勒住我的脖子,我在本能
反应下做了下蹲动作,然后告诉人自己没有抓稳就滑落到地面。
辩护人:
本案经过系因告诉人不服管教后,被告将告诉人拉起并要求告诉人至教室后方罚站,告诉
人趁被告转身时跃上被告背部,被告并没有任何摔或过肩摔告诉人之举措,告诉人之证述
缺乏补强;且被告若系徒手将告诉人腾空拉起并以摔之方式伤害告诉人,被告应有施用非
轻之腕力,告诉人之手腕却未有任何伤害,则究竟是被告摔或过肩摔告诉人,抑或告诉人
自行摔落,尚有合理怀疑之处,不得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请判决无罪。
法院判断:
(一)告诉人虽指诉被告涉有上开成年人故意对少年伤害犯行,惟此为被告所否认,并以前
揭情词置辩,则双方既各执一词,参诸前开说明,告诉人之指诉自应无瑕疵可指,且有其
他与事实相符之佐证,始得为不利于被告之认定。然观告诉人于侦讯中证称:老师快速到
我面前,我们是面对面,老师用他的右手拉住我的右手掌,并且快速向左转身,在转身过
程中我的脚就腾空,被拉起来,我就被往前摔出去,然后我摔在地上就没有意识了;我没
有爬上老师的背、用手勾住老师的脖子等语。可见告诉人系指称被告将其拉起后,即直接
将其向前摔出,其并无爬到被告背上之举动。
(二)惟由证人黄生于侦讯中证称:老师用右手面对面去拉告诉人的右手,老师的手有往上
拉,把告诉人腾空拉起来,告诉人就用左手从老师后面抓住老师的左肩想要爬上去,老师
把告诉人拉过去,老师微蹲,手有往前,我就看到告诉人被丢出去;我有看到告诉人爬到
老师的背上;老师抓住告诉人的手往教室后方移动有走了二、三步等语。足见依证人黄生
所述,被告拉起告诉人后,尚有往教室后方移动,告诉人亦有爬到被告背上之举,已与告
诉人上开指诉未合。
(三)再观证人黄生嗣于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老师原本要叫告诉人去后面罚站,但是可能
告诉人不想,老师原本要把告诉人抓过去,可是告诉人不愿意,因为原本告诉人坐在地板
上,老师就把他抓起来。老师把告诉人拉起来往教室后方走,老师当时拉起来只有拉起一
只手,告诉人另外一只手就放到老师的另一个肩膀上;告诉人有到老师背上,老师往前倾
,他可能是要让告诉人下来,所以他有往下一点,告诉人就顺势掉下来;老师的动作没有
很大,我觉得应该是想要把告诉人放下来等语。则依证人黄生所见,被告系为让告诉人至
教室后方罚站,方拉起告诉人往教室后方移动;告诉人到被告背上后,被告为将告诉人放
下而向前倾,告诉人因此才摔落至地上。堪认被告应系出于使告诉人至教室后方罚站之意
图,才将告诉人拉起身,实难谓被告系基于伤害之犯意为之,亦无从迳认被告有主动将告
诉人向前摔出之行为。
(四)参酌证人即告诉人同学A02(零年生,真实姓名详卷,下称吴生)于本院审理中具
结证称:老师要告诉人去后面罚站,结果老师就把他拉起来,告诉人就跟着老师一起往后
走,之后告诉人就跳到老师背上,老师在后面的时候弯腰要把告诉人放下来,告诉人就自
己滑下去,老师没有摔告诉人的举动等语。而在场多名学生亦分别于案发后本案国中所进
行之访谈中陈称:“(E生)老师就拉邱生的手,想要带他去教室后面反省,邱生就直接
跳到老师身上,邱生的手有在老师头上动作,但不确定是否有扯到老师的头发,老师想要
把邱生放下来,邱生自己重心不稳就摔下来了”;“(C生)老师看他不听劝,就抓邱生
右手腕,有互相拉扯,邱生想要反抗就跳到老师的左肩,然后一瞬间邱生就从老师的左肩
滑下来,老师在弯腰的时候,邱生就滑下来了”;“(B生)老师就把他直接拉过去后面
,邱同学就跳到老师背上,老师拉住邱同学的手,老师有弯腰,不确定是怎样,砰一声,
邱同学就在地上”、“(D生、己生)邱同学不知怎样就跳到老师的背上,老师要把邱同
学放下来,邱同学一直不要,挣扎在老师的背上,然后突然就看到邱同学躺在地上了”、
“(戊生)老师就一手去拉邱同学的手往后面走,邱同学一直说我没错,后来老师变成两
只手拉他,邱同学不知怎样就跳到老师的背上,双手抱着老师的脖子,老师走到教室后面
,弯腰准备将邱同学从身体边放下来,瞬间邱同学砰一声在地上了”等语,有本案国中访
谈纪录、一一三年七月六日校事会议调查报告可佐。足见在场多名学生均称被告系为将告
诉人从背上放下而弯腰,嗣即见告诉人摔落地上,并未言及被告有主动将告诉人向前摔出
之行为。
(五)至告诉人提出之模拟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动作分镜图及影片,系于事后以告诉人默认
之立场进行模拟,无法还原案发真实情形,难以补强告诉人之指诉。从而,告诉人虽因摔
落地面受有上开伤势,然无法排除告诉人系于被告弯腰欲将其从背上放下时,自行滑落之
可能,尚难仅以告诉人受伤部位为头、颈部,遽谓被告有主动将告诉人向前摔出之伤害犯
行,亦难认被告本于将告诉人放下之意思弯腰时,得以预见告诉人将因此摔落地面。卷内
复查无其他可为告诉人之指诉补强之证据,自无从仅以告诉人之单一指诉,或以推测、拟
制之方法,遽认被告确有公诉意旨所指犯行。
而在民事方面,则判断如下:(一一五年度诉字第八六一号;其中“高少家法院裁定”指
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一一三年度少调字第二九二号裁定)
(一)原告虽主张被告有上开故意侵权行为,亦即被告徒手将盘腿坐于地板之原告从地板上
腾空拉起,并将原告过肩向前摔出。惟依原告提出之高少家法院裁定,该案件系被告就当
日之事件提告原告伤害等之事件,高少家法院之法官认定被告先出手拉扯原告,并将原告
向上提起,而产生肢体接触,并未认定被告系基于伤害之故意徒手将原告从地板上拉起并
将原告过肩向前摔出。且依该裁定及原告自行制作之霸凌调查报告之学生与教师内容描述
比对之记载,丙生、丁生、戊生、己生于本案国中校园霸凌事件调查报告之陈述,四人所
述并不一致,丙生依高少家法院裁定所载虽于上开调查报告述及:“…然后拉到后面去的
时候他(指被告)就有把他(指原告),类似摔的动作就是把人摔到地上…”等语,原告
自行制作之霸凌调查报告之学生与教师内容描述比对所载戊生所述:“…然后就是走到前
面,然后就是看到老师,我看到是好像是用摔的,然后邱同学就是倒在地上…”等语,虽
有叙及被告似有将原告摔出之行为。惟依裁定所载丙生于调查报告另陈述“…因为他抓他
的其中一只手,对然后因为他会就是悬空,所以他(指原告)就把另外一只手就是放到另
外老师的另外一个肩膀上,然后就是老师走到后面,然后就往前,然后他(指原告)就掉
下来…”等语,以及原告自行制作之霸凌调查报告之学生与教师内容描述比对所载丙生所
述:“(委员:他就攀上去老师的脖子那边吗?)对。”、“(委员:再来呢?)然后就
是老师走到后面,然后就往前,然后他就掉下来。”等语,足见丙生关于被告有无将原告
摔出之行为,陈述前后不一。且依丁生、己生所述被告并无将原告过肩向前摔出之行为,
己生所述:被告将原告拉起时,原告有跳上来,被告有蹲低,要让原告从背上下来,结果
原告没有抓稳,就自己从背上下来等语,则与被告所辩相符。是以,原告之举证,并无法
证明被告有其主张之故意侵权行为。
(二)而依原告声请调取之本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一零四号刑案卷证:
1.证人黄生于本院刑事庭审理中具结证称:被告原本要叫原告去后面罚站,但是可能原告
不想,被告原本要把原告抓过去,可是原告不愿意,因为原告原本坐在地板上,被告就把
原告抓起来。被告把原告拉起来往教室后方走,被告当时拉起来只有拉起一只手,原告另
外一只手就放到被告的另一个肩膀上;原告有到被告背上,被告往前倾,被告可能是要让
原告下来,所以原告有往下一点,原告就顺势掉下来;被告的动作没有很大,我觉得应该
是想要把原告放下来等语,足见依证人黄生所见,被告系为让原告至教室后方罚站,方拉
起原告往教室后方移动;原告到被告背上后,被告为将原告放下而向前倾,原告因此才摔
落至地上,无法证明被告有原告主张之故意侵权行为。
2.证人即原告同学吴○○于本院刑事庭审理中具结证称:被告要原告去后面罚站,结果被
告就把原告拉起来,原告就跟着被告一起往后走,之后原告就跳到被告背上,被告在后面
的时候弯腰要把原告放下来,原告就自己滑下去,被告没有摔原告的举动等语(刑案诉字
卷第一百八十八至一百八十九页)。而在场多名学生亦分别于案发后本案国中所进行之访
谈中陈称:“(E生)老师就拉邱生的手,想要带他去教室后面反省,邱生就直接跳到老
师身上,邱生的手有在老师头上动作,但不确定是否有扯到老师的头发,老师想要把邱生
放下来,邱生自己重心不稳就摔下来了”;“(C生)老师看他不听劝,就抓邱生右手腕
,有互相拉扯,邱生想要反抗就跳到老师的左肩,然后一瞬间邱生就从老师的左肩滑下来
,老师在弯腰的时候,邱生就滑下来了”;“(B生)老师就把他直接拉过去后面,邱同
学就跳到老师背上,老师拉住邱同学的手,老师有弯腰,不确定是怎样,砰一声,邱同学
就在地上”、“(D生、己生)邱同学不知怎样就跳到老师的背上,老师要把邱同学放下
来,邱同学一直不要,挣扎在老师的背上,然后突然就看到邱同学躺在地上了”、“(戊
生)老师就一手去拉邱同学的手往后面走,邱同学一直说我没错,后来老师变成两只手拉
他,邱同学不知怎样就跳到老师的背上,双手抱着老师的脖子,老师走到教室后面,弯腰
准备将邱同学从身体边放下来,瞬间邱同学砰一声在地上了”等语,有本案国中访谈纪录
、一一三年七月六日校事会议调查报告可佐。足见在场多名学生均称被告系为将原告从背
上放下而弯腰,嗣即见原告摔落地上,并未言及被告有主动将原告向前摔出之行为。
3.原告请求调阅上开刑案卷宗部分,未具体指明以上开刑案卷宗之何证据以为举证,惟依
上开证据,均足以认定原告到被告背上后,被告为将原告放下而向前倾,原告因此才摔落
至地上,是原告主张尚无足采,被告所辩,则堪采信。
所以通篇看起来,只是要证明“没有直接证据”可以判断而已,但因为已经有伤害造成,
根本就不能以“诬告”罪来反杀
这又不是像早前的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三五九五号民事案(学生之间乱用“灌爆〇
宫”等不雅字句,结果加害者及其监护人总共要赔六十万元)
这一切仅能说,现代的学生太难教了,需要更多的耐心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