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26 18:34:59※ 引述《monniea (Steve)》之铭言:
: 记者郭玗洁/台北报导
: 台北一名女大生小美(化名)与男网友阿杰(化名)短暂交往期间,在性爱时拍下裸照,没想到
: 过了4年,小美发现这些照片被阿杰散布在网络上,愤而提告,阿杰也因此被依违反个资法
: 处6月徒刑,需赔偿小美40万。不过小美又控诉阿杰当年趁约她外拍时对她性侵,并偷拍这
: 些猥亵照,然而经检方调查后不起诉,小美反而被阿杰告上法院,日前判决出炉,士林地院
: 判小美犯诬告罪,处3年徒刑。可上诉。
: → eva19452002: 法官可能意识到再不诬告成立,每个女 118.232.62.52 07/26 15:11
: → eva19452002: 的都来诬告一下,其他案件都不用判了 118.232.62.52 07/26 15:11
: → eva19452002: 给女生警惕一下,不要再随便乱诬告了 118.232.62.52 07/26 15:12
这样说不太正确吧?(不好直接一刀切)
“诬告”的前提是明知道没有犯罪,但却刻意隐匿部分事实,意图嫁祸于人,导致无端徒
增讼累、浪费司法资源
而观察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士林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一零八五号)
被告辩词:
我跟告诉人发生二次性交行为都是违反我意愿,不是我同意的,因为当时告诉人有精神疾
病,很常情绪崩溃,用言语情感勒索,说我如果不找他他就要自杀,加上他知道我住在哪
里、在哪里上课,我非常害怕他对我不利,所以我什么都不敢说、不敢做;我不知道告诉
人有在第二次性侵我时拍摄我的照片,我一得知就跟警方提告了。
法院判断:
一、告诉人于警询时称:我跟被告是在一百零八年九月间,在交友软件认识,并于一百零
八年十月间,在真理大学对面全家便利商店淡水新民店第一次见面,我跟被告交往的时间
是从一百零八年十月至十一月底,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中,我到真理大学跟他见面,顺便到
海关码头约会并拍照,当天我跟被告有在公厕发生性行为,我没有强迫她,她自己有答应
,另外有一次发生性行为的时间也是在交往期间,地点在我当时承德路的住处;我没有说
过如果被告报警的话我就要把性行为影片传出去的话;我没有拍过我们发生性行为过程的
照片或影像,我只是拍摄被告使用性爱玩具的照片而已,当时拍摄的理由只是觉得情趣,
被告也有同意我拍照;我跟被告发生性行为后都还有联络,因为当时还在交往中,直到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下旬就没有再联络了等语;于侦查中称:我跟被告于一百零八年十月初用
交友软件认识的,第一次约会约在真理大学后门,我在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月时,有
约被告到淡水码头外拍,当时我们是交往状态;我跟被告发生过二次性行为,一次是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在海关码头厕所内,一次是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当时租屋处
,我都没有强迫她跟我发生性行为,十一月二十九日当天晚上被告还约我隔天要去画画,
如果被告不同意我拍摄或跟我发生性行为,不可能在当天晚上还约我出去玩;被告知道我
有精神病,但在对话过程中,看不出来她有拒绝要跟我发生性行为;对方告我是说是二零
二零年冬天、二零二一年春天性侵她,但我们在二零一九年冬天交往,并在当时发生性行
为,二零一九年分手后就没有再连系,所以她指述我性侵的时间,我们是不可能有性行为
等语。
二、被告于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警询供称:在一百零九年冬天,我和告诉人约好要
外拍,我们约在淡水海关码头,当时告诉人有帮我准备外拍服装,并跟我说男厕人比较少
,所以要我去男厕换衣服,当我在换衣服时,对方就冲进厕所要求和他发生性行为,不然
他不让我出去,他当下有恐吓我如果我去报警,他就要把我跟他发生性行为的影片传出去
,在网络上攻击我,他会使用一些逼迫我的言语,要我跟他发生性关系,我都跟他表达没
有意愿,推开他抗拒,但他都硬上,对方力量很大,我推不开他,当时公共厕所的空间很
窄,有一个马桶,当时并没有造成我受伤,是他恐吓我所以我不敢报案,他这阵子又开始
骚扰我,所以我决定提告,告诉人性侵我的次数大约二至三次等语;于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二十六日二十三时许收到一个陌生讯息,内容是告知我我的不雅照被散布在网络上,我点
开连结后,发现我四年前被人性侵时被迫拍的不雅照被他人刊登在脸书社团里,照片是告
诉人拍的,他之前威胁我不能报案,不然就要把照片散播出去等语;于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十八日侦查供称:我要提告告诉人二次性侵,第一次是在一百零九年冬天,详细月份忘记
了,当时我跟他约在淡水海关码头外拍,他本来说要上厕所叫我在外面等他,我帮他拿东
西的时候,他就把我拖进男厕里面,强行脱下我下半身衣物性侵,另一次是在这件事情发
生后的一个月内,他性侵完我后就强迫我跟他交往,说如果我不跟他在一起的话,他就要
去学校堵我,把事情都跟大家说,让我的名声毁掉,所以我就去他剑潭的家,时间大约是
过年前,是上午或下午我不确定,我进到房间,一开始都还好好的,但后来他突然强迫脱
我衣服,并拿他准备的衣物跟SM的道具让我换穿,我有喊叫,但没有人来开门,第二次性
侵时,告诉人有偷拍我的照片,我完全不知道有拍这些照片,是照片被上传到脸书,有人
跟我说我才知道,我有被他性侵第三次,但时间跟地点我已经记不得了,我当时都没有跟
父母或朋友说到这件事情,他们都是我这次报案后才知道等语;于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
日侦查供称:我跟告诉人发生性行为的次数我没有记很清楚,因为隔很久了,第一次是在
淡水海关,第二次地点忘记了,那时候我不敢拒绝告诉人,怕他对我不利,我们聊天都是
聊外拍的照片,我从来没有同意告诉人要跟他性交等语;于审理中供称:我跟告诉人发生
性行为的时间是如告诉人所述在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我只有
跟告诉人发生二次性行为,没有第三次,当初是我主动跟他提出分手,分手后有封锁他,
他就用其他帐号来联络我,甚至来学校找我,我很害怕,什么事情都不敢做,告诉人还威
胁说如果我不找他,他就要自杀等语。
三、依告诉人上开于警询及侦查中所述,其对于与被告相识、交往、发生性行为之时间记
忆清楚,且前后所述情节相同;又参被告与告诉人之对话纪录,告诉人于一百零八年十一
月十四日下午一时四十六分十一秒传送“找到可以坏坏的残障厕所了”,被告于同日下午
七时四十四分六秒传送“今天下午很累呀”,告诉人于同日下午七时四十四分三十秒传送
“爱爱很累?”,被告于同日下午七时四十四分五十二秒传送“可能因为是第一次吧”,
另告诉人于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时十四分六秒传送“明天要爱爱!!!”,
被告于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二时二十三分五十八秒传送“明天见”,告诉人
于同日上午八时五十五分七秒传送“你到哪里了”,被告于同日上午八时五十六分二十四
秒传送“大概十几分”等内容,核与告诉人所述发生性行为时间相符。反观被告上开说词
,其对于遭告诉人强迫发生性行为的次数、时间前后所述不一,直至审理中始供称告诉人
所述的时点为真,且发生性行为次数仅有二次等语,殊难想像倘被告确实遭受性侵害,会
对二次或三次之次数记忆不清;又倘被告与告诉人仅发生二次性行为,且皆系在违反意愿
之情形下,被告对于发生时间、地点理应有深刻记忆,纵无法说出确切日期为哪一日,或
地点为何地址,亦能依其与告诉人相识时间说明发生的期间或阐述当时空间位置,然被告
对于第一次发生性交行为之时间供称为一百零九年冬天,与上开对话纪录内所呈现之时间
明显不符,而对于第二次发生性行为之时间及地点却称不复记忆,另被告对于第一次于厕
所内遭告诉人性侵之情节,前后所述内容亦有相当大的歧异,再衡以被告与告诉人第一次
发生性行为之时间为下午时间,所在位置亦系男性得以自由进出之公共厕所,倘若如被告
所述其有推开告诉人、向告诉人表示抗拒等情,理应会发出一定声响而可以让厕所外之人
听闻,依一般性侵者断不敢冒如此风险在这样情境下向对方为强制性交行为,被告上开说
词已令人产生怀疑,相较于告诉人上开所述内容不仅前后一致,亦与客观证据相符,被告
供述遭告诉人强制性交之情节,是否为真,已有可疑。
四、再观被告与告诉人发生二次性行为之前一日对话纪录,告诉人传送“你会介意在海边
爱爱吗哈哈哈哈哈”、“你学校哪里有阴暗的角落我明天想坏坏”、“我想上你啦”、“
我们上次没做成啊”、“真的最近好想上你”、“我只想吃你”、“明天真的要吃你”、
“你自己说明天要爱爱的”、“你说礼拜五再爱爱”、“我只会上手铐而已”、“那就绑
起来塞口球”、“看你想穿那个爱爱”、“明天要爱爱”、“我好想你的下面”等语,而
被告于告诉人传送上开讯息之过程中,不断与告诉人对话,虽有回以“不好吧”、“过度
刺激”、“不不不这太刺激了,现在还不行”等语,然其后多有附上大笑边哭哭的软件贴
图、“(˙w˙)”之文字符号或回以“超级坏!!!”文字,而以网络对话用语习惯,上
开贴图及符号系表示好笑、害羞的意思,被告是否确有发自内心不愿与告诉人发生性行为
之意,实令人怀疑;又依告诉人上开文字讯息,非常明确且多次表达其欲与被告发生性行
为,是依一般正常智识之人皆可以预知翌日若前往与告诉人碰面,势必会与对方发生性行
为,而被告在上开对话纪录中非但传送暧昧不明之讯息,亦于隔日如期赴约,且于发生性
行为后,仍传送“回家路上小心喔”、“虽然很累但心情很好,是吗”、“居然不会累”
、“居然!!!!体力那么好吗”、“今天下午很累啊”、“可能因为是第一次吧”、“
你都不会累吗”、“对了对了明天下午三点松江南京八号出口喔”等讯息,持续与告诉人
联系及见面,对话中丝毫未见被告对于遭告诉人违反意愿而性交行为有所反应,且在第一
次发生性行为后二周,仍又依约前往告诉人住处,与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于遭侵害后之反应
有异。益证被告上开申告告诉人强制性交之内容,确属虚伪事实无疑。
五、复观被告所提告诉人未经其同意拍摄之私密照片,被告脸部微侧,除其中一张张片被
告系闭眼外,其余照片之眼睛均微睁,且各张照片之姿势不同,或有坐着,或有躺着,身
上穿戴物品亦非相同,显见被告遭拍摄当时意思清楚,又照片未有因镜头摇晃而有模糊情
事,且镜头皆朝被告正面、近距离的拍摄,与一般偷拍常为远距离而广角拍摄有所差别,
部分照片更有出现拍摄者之手部画面,被告在意识清醒下,当无可能不知告诉人当下持摄
影工具对其拍摄照片;又被告一方面坚称自己在提告前完全不知遭拍摄私密影像,一方面
又供称其不敢求助系因告诉人曾以若报警则将性爱照片或影片流出等语威胁,其说词反复
、相互矛盾,被告此部分之指诉,显然系虚伪不实。
六、被告虽称其遭告诉人言语威胁所以不敢报警,且分手后持续遭告诉人骚扰等语,惟观
对话纪录,未见有何告诉人曾以自己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威胁、情绪勒索被告之言语,且参
告诉人与被告于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对话,可见其二人已处于分手状态,告诉人非
但未口出恶言,甚传送“快点去睡吧”、“希望我们还有缘分”、“我是真的心疼你”、
“我也很心疼你被你家糟蹋”、“你明明都累坏了”、“我觉得你好辛苦”、“你现在状
况那么不稳定又没安全感”、“拉开距离当朋友,重新建立一些信任感”、“如果真的知
道怎么疼你再看看”、“现在你也不会想跟我啊”、“等过阵子吧”、“我觉得当你的男
友不及格”等语予被告,与被告辩称情形不符,难以采信为真;又被告虽提出其前往就诊
之咨商纪录,内容记载患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有拥抱双和心理咨商所个案报告一份在卷
可参,惟被告系于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前往就医,此时本案诉讼已至本院审理
中,被告之心理创伤及压力实则来自于何处,亦有未明,被告所申告之事实业经本院认定
为不实,则被告虽于本案发生之后有至诊所咨商之情形,仍无法推翻上开本院之认定。
其中充斥的都是违背经验法则的状况,要叫法院如何相信被告当初在作为性侵原告时,向
警方提供的表述?
(不过这个案件是在侦办阶段就终结了,因此也轮不到法院来调查)
这必须说的是,“越想越不对劲”也要有道理,尤其是事后反应部分,在类似案件通常只
有单方面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都是各说各话的局面
因此不得不让司法来介入调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