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7 20:59:30※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铭言:
: 记者刘咏韵/台北报导
: 死囚欧阳榕15年前因犯下高雄女建商卢金惠分尸案遭判死刑定谳,入狱后透过废死联盟声请
: 释宪,近年因糖尿病病情恶化戒护就医,仍于今年3月25日死于器官衰竭。检察总长邢泰钊
: 认为,该案确定判决存在重大审判瑕疵,已于本月提起非常上诉,成为宪法法庭就死刑判决
: 作出解释后,罕见针对“已死亡死囚”启动司法救济的案例,目前已由最高法院分案审理。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铭言:
: 抱歉,我看这新闻真的是火冒三丈
: 新闻里面也有提到
: 加害者死亡
: 历来的处理模式就是不受理
: 因为实体已经消灭
: 根本无法处理当时人权益的问题
: 法院是裁判判决之所在
: 如果检察总长自认为有程序之瑕疵
: 正确做法是你去写篇论文投稿啊~~~~~~~~
: 要讨论,要辩论,那是学界的事情
: 结果给我搞个特例
: 人死了,还要浪费司法资源
: 真的非常有事
: 以前我记得废死有讲过说
: 其实死刑的成本非常之高昂
: 我就很纳闷
: 阿干,就几颗子弹而已是能多高
: 后来看清楚他们的计算方法
: 是把缠讼的时间也计入
: 包含关押管理成本
: N次庭审的律师与司法官人事成本
: 现在连加害者死了
: 也还可以继续增加成本
: 根本看到鬼
: 法院一堆案子大家审不完
: 检察官书记官全都搞诈骗案搞到爆肝
: 离职率已经是历史新高了
: 还有一个圣人检察总长想帮已经死加害者讨公道
: 真是......
: 我以前看别人笑说
: 活着的死刑犯才是法律人的宝贝
: 现在看不是
: 死掉的死刑犯也可以被我们法律人回收再利用继续当宝贝
: 这就是我们的司法改革
: 可悲至极
但是说起来,最高法院近期还实质判决了呢...
以下简单来讲,原程序确实存在违法的状况,但因为被告(加害人)已非因为执行死刑而
死亡,而改为“公诉不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非字第六十三号刑事判决:
【主文】
原判决及第二审判决关于罪刑部分均撤销。
上开撤销部分不受理。
【理由】
非常上诉理由略以:(经人工智能整理)
原确定判决虽认定被告欧阳榕所犯杀人罪行属宪法法庭一一三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所称“
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因被告系基于直接故意为预谋性之杀人,犯罪动机与目的
具高度伦理及法律上之特别可非难性,且犯罪手段残酷,将被害人分尸弃置,犯罪结果亦
具严重破坏性,故符合该宪法判决所例示之多项最严重犯行要件,无减轻不法评价之情状
。然而,原判决于最高法院审理时,并未就应否科处死刑进行言词辩论,此与宪法判决主
文第五项所要求之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不符;又因卷内缺乏完整评议记录,无从证明原判
决系经合议庭法官一致决作成,亦难认符合宪法判决主文第六项之要求。是以,原判决有
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之违背法令,且因被告已依法定程序声请宪法审查,符合宪法
诉讼法相关规定。
法院判断:
(一)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又被告死亡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欧阳榕(下称被告,已于民国一一五
年一月二十五日死亡)基于意图勒赎而掳人并故意杀人之犯意及毁损尸体之犯意,于九十
二年四月二十日下午邀被害人卢金惠(下称被害人)于翌(二十一)日中午,在高雄市鸟
松区中正路“麦当劳”店前见面,被害人不疑有他而驾驶自用小客车赴约。被告乃邀被害
人改搭乘其驾驶之吉普车同往被告住处,被害人抵达后,被告即以不详方法将被害人置于
实力支配下,使丧失行动自由,以遂行掳人之犯行。旋于同日下午一时至二时三十分间,
以不详方法,将被害人杀死,为湮灭犯罪迹证,以菜刀、铁锤、美工刀、砧板等,将被害
人尸体肢解成若干小块,再以黑色大型垃圾袋分装成十袋,于同日下午五时许起,驾车载
运上开尸袋,将其中四袋弃置在鸟松区松埔路边垃圾集中处、二袋弃置鸟松区梦里里第一
景大楼垃圾集中处、另四袋则弃置鸟松区松埔北巷山区道路边竹林内,并将肢解尸体所用
及预备供肢解尸体所用之剪刀等工具,装入黑色大型垃圾袋内,丢弃在鸟松区长春路往垃
圾掩埋场山区路旁草丛中。被告继而于同月二十二日上午起,拨打被害人家中之电话,向
被害人之姊林卢金燕勒赎称:“被害人在我这里作客,若不相信,车子钥匙放在圣光医院
的电线杆处,车子停放在麦当劳停车场,可以去看看。我们兄弟在跑路缺钱。十点会再打
电话来找卢董(指被害人之兄卢博樟)”等语,旋再以被害人被掳在其看管中向卢博樟勒
赎,被告原本要求新台币(下同)一千二百万元赎金,次降为一千万元,末了双方以八百
万元达成协议,被告并称同月二十四日会再以电话通知如何交付赎款,卢博樟因而心生畏
惧,遂向警方报案。嗣于同月二十五日下午被告准备外出联络取赎之际,为警逮捕等情。
前经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重更(六)字第六号判决(下称第二审判决)主文
栏第二、三项谕知:“欧阳榕犯掳人勒赎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被告不
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本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二号判决上诉驳回确定(下称原判决
)在案,有相关案卷及刑事判决在卷可稽。被告于判决确定后,以原判决所适用之刑法第
三百四十八条第一项死刑规定牴触宪法,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嗣司法院宪法法庭于一一
三年九月二十日以一一三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认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杀人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前段:“犯第二百二十一
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三百三
十二条第一项:“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及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
项:“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规定,所处罚之故意杀人
罪系侵害生命权之最严重犯罪类型,其中以死刑为最重本刑部分,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
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上开案件,检察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认人民涉嫌上开犯罪,人民于到场接受讯问或询问时,应有辩
护人在场并得为该人民陈述意见。刑事诉讼法就此未为相关规定,于此范围内,与宪法保
障人民生命权、被告之诉讼上防御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意旨有违。且于第三审审判时
,应经言词辩论始得谕知死刑或维持下级审谕知死刑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规定:“第三审法院之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为之。但法院认为有必要者,得命辩论
。”未明定第三审法院就上揭案件应经言词辩论,始得自为或维持死刑之判决,于此范围
内,与宪法保障人民生命权、被告之诉讼上防御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意旨有违。有关
机关应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二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相关规定。第三审法院审理前开案
件,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应依本判决意旨办理。声请人就据以声请之各该确定终局判决
所适用之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与上开不符部分,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
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
(二)依原判决之记载,本件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系基于杀人之直接故意,且其掳人勒赎并
杀人灭口本即在犯案计划内,均系出于预谋,其犯罪之动机与目的,具高度特别可非难性
。另其起意掳走被害人并向其家人勒赎,系认被害人家族经营建设公司,财力状况良好,
被告因承租房屋而认识被害人,被害人自八十九年十月间起迄九十二年四月七日止,陆续
不定期汇款二万元至十六万元不等至被告女儿欧阳○○、欧阳○○之帐户给予资助,被告
不知感念,反认被害人及其家人有相当财力,仅为解决自身债务,即萌掳人勒赎并撕票之
动机,足见其主观恶性重大。且其与被害人并无深仇宿怨,被害人甚至长年资助被告,却
狠心掳人勒赎并杀人灭口,复将被害人分尸,再四处丢弃,让被害人死无全尸,其手段至
为凶残,泯灭良心,罔顾他人生命,影响社会治安至钜,对被害人家属造成无可抹灭之伤
痛,其犯行与上开宪法判决例示之极端凶狠的残忍手段相当,乃特别残酷之犯罪手段。被
告杀害被害人之犯罪情节,符合宪法判决例示之最严重犯行,该当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
,并经第二审判决认被告系犯意图勒赎而掳人而故意杀被害人罪及为图湮灭证据而损坏尸
体罪,从较重之意图勒赎而掳人而故意杀被害人罪处断,并判处死刑。惟就践行最严密正
当法律程序部分,原判决维持第二审死刑判决并未进行言词辩论,有相关卷证可稽,此部
分与前揭宪法判决意旨有悖,显属违背法令。案经确定,且不利于被告,非常上诉意旨执
以指摘,洵有理由。然被告已于原判决后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死亡,有户役政资讯网
站查询-个人基本资料附卷可稽,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及第二审判决关于罪刑部分撤销,并
就此部分改谕知不受理,以资纠正及救济。另本院之调查,以非常上诉理由所指摘之事项
为限,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本件非常上诉意旨并未指摘原判决维
持第二审判决谕知没收部分有何违法,自不在本院审判范围,附此叙明。
因此看的出来,似乎是没办法的事
由于在当年的审理过程中,纵使事实上(犯罪过程中)无法逃脱“魔掌”,但有一部分未
遵循宪法判决所定的程序
所以第三审只是看了卷证(无论如今是否有保存,均同),就同意改判了...
不过另一方面,理论上只要有申请,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就不能拒绝,且按照上诉意旨,
是有驳斥当事人辩护人(此案欧阳氏委任的是王俞尧律师、吴珮瑜律师、郭皓仁律师)的
状况,因此至少该庆幸没有照单全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