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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niea (Steve)
2026-07-16 14:23:14女跨男变更性别登记“没摘器官”碰壁 法院判户政机关败诉
自由
2026/07/16 12:39
记者翁靖祐/台北报导
户籍登记为女性的曾姓跨性别者,自认性别为男性多年,2024年8月向新北市中和户政事务
所申请将户籍性别由女变男,但因未提出乳房、子宫及卵巢等女性性器官摘除手术证明,遭
户政机关依内政部函令驳回。曾提起行政诉讼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内政部以函令要
求申请人须完成性器官摘除手术,才能办理性别变更登记,已增加法律所无限制,违反法律
保留及比例原则,判决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并命中和户政事务所准予其变更性别登记为
男性。可上诉。
判决指出,曾于2024年8月7日向中和户政事务所员山办事处申请变更性别登记,但却被否准
,理由为依内政部2008年函令规定,申请由女变男者除须提出2名精神科专科医师评估鉴定
诊断书外,还须检附合格医疗机构开立、已摘除乳房、子宫及卵巢等女性性器官的手术完成
诊断书。中和户政事务所并通知曾补正文件,但曾未补件。
曾提起诉愿,并另提出中心综合医院及进安身心诊所出具的2份精神科诊断证明书。诊断内
容显示,曾的异性角色适应良好,医师并建议可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及更改身分证性别,但诉
愿仍遭驳回,曾因而提起行政诉讼。
曾主张,性别自主决定权受宪法保障,内政部函令仅属行政规则,却要求申请人切除健康器
官作为变更性别登记条件,侵害身体完整性、健康权及人格权,也违反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
。
中和户政事务所则主张,户政机关并无医学专业能力判断申请人是否适合变更性别,只能依
内政部函令及相关解释函办理。而曾提出的2份诊断证明,不足证明其以男性身分生活已持
续相当期间等,认为原处分无违误。
合议庭指出,个人持续性的性别认同,属宪法第22条保障的人格权核心内容。人民自主决定
性别的自由权利,在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下,国家应予尊重,并承认其得依户籍
法规定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合议庭认为,内政部函令要求申请人必须完成乳房、子宫及卵巢等性器官摘除手术,始得行
使户籍法规定的性别变更登记请求权,等同对人民增加法律未明定的义务,直接影响身体完
整性及健康权,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法院应拒绝适用。
法院审酌,曾自幼性别认同即为男性,成年仍以男性身分生活,也提出2名专精性别不安及
变性领域精神科医师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关资料已足以证明其性别认同与出生登记性别不
一致并已持续相当期间、变更意愿稳定,判决应准许其申请,判决曾胜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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