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学生都道歉了仍翻不了案 嘉义校园性平案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3 13:28:53
※ 引述《str8g ()》之铭言:
: 记者李宗祐/嘉义即时报导
: 嘉义县某国小前约聘教师因遭学生申诉性骚扰,被学校中止聘约且1年不得聘任。事后学
: 生曾传讯道歉,甚至表示“当时你没有性骚扰我们”、“是我自己乱说的”,教师认为足
: 以证明遭诬陷,提告学生及家长连带求偿60万元。不过嘉义地方法院认为,学生事后的道
: 歉内容不足以推翻性平调查结果,也无法证明当初是故意捏造事实,因此驳回教师请求,
: 全案仍可上诉。
: → babuarea: 让你申诉成功不就代表法院在乱判 27.242.43.206 07/13 13:11
是否有申诉成功,除非有足以影响裁判的情形,否则不会因而停止诉讼程序,等该申诉结
果出来了再说
且嘉义地院一一五年度诉字第三七四号民事判决中,奇妙的是“被告未到庭、亦未以书状
表示意见”,因此是一造辩论判决
不过在论告完毕之后,还是有办法认定无理由,这真的很好笑...
再看其理由论断:
原告主张被告A在○○国小毕业后无故举发原告性骚扰,致原告丧失工作权利及名声损害
,而被告A于事发一年后主动传讯息向原告道歉并自承无性骚扰情事,显见被告A系故意
虚捏事实而对原告提出性骚扰之申诉等语。惟查:
1.校园性别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实际照顾者得以书面向行为人所属学校申请调
查。但行为人现为或曾为学校之校长时,应向学校主管机关申请调查,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定有明文,已如上述,是被告A依法提出申诉乃行使其法律上之合法权利
,且细译系争调查报告内容,除关于被告A部分外,尚有丙男、丁男、戊男、己女,且经
调查小组调查相关书证、物证及人证后,始认原告对被告A、丙男、丁男性骚扰行为属实
,对戊男、己女性骚扰行为不属实,犹无从反推被告提出性骚扰申诉均系刻意虚构事实所
为,即难迳认系侵害原告权利之不法行为。
2.次查,系争调查报告认定原告对被告A有
(1) 对被告A摸头表示安慰,曾发生一至三次;
(2) 上课聊天时对被告A双手搭肩,曾发生一至三次;
(3) 上课指导时将手搂住被告A肩膀,发生过三次;
(4) 某次原告心情不好从侧面环抱被告A,发生过一次;
(5) 经常以“宝贝”称呼被告A,
并认定上开(1)至(4)之行为均构成性平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目之一性骚扰之要件,认定原
告对被告A性骚扰行为属实,而上开(5) 之行为,未符合性平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目之一
性骚扰之构成要件,认定此部分原告对被告A性骚扰行为不属实;
认定原告对丙男有
(1) 经常对丙男摸头;
(2) 一一三年六月下旬写毕业卡片给丙男,
丙母在班级群组反应原告用语不当等行为确曾发生,并认定性平会所检举调查原告于一一
三年二至六月间“经常对丙男摸头”之行为构成性平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目之一性骚扰之
要件,认定原告对丙男性骚扰行为属实,而原告一一三年六月下旬写毕业卡片给丙男之行
为,未符合性平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目之一性骚扰之构成要件,认定此部分原告对丙男性
骚扰行为不属实;
认定原告于一一三年二至六月间对丁男“摸肩膀、摸头”之行为确曾发生,构成性平法第
三条第三款第二目之一性骚扰之要件,认定原告对丁男性骚扰行为属实;
另认定原告对戊男、己女性骚扰行为不属实,进而提出处理建议,对原告中止聘约,且一
年不得聘任为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自费接受心理咨商与辅导至少六小时;自费接受性
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至少八小时等情。足征被告A于一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对原告提出申诉
调查,并非全然故意虚捏事实而为不实陈述,其提出申诉即属以善意发表言论,保护合法
之利益,不具备侵害他人名誉之不法性,纵所申诉之部分行为嗣后经认定不成立性骚扰亦
然。
3.再者,被告A依法提出申诉,为法律赋予校园性别事件之被害人之救济管道,而原告之
行为是否成立性骚扰,为调查小组经调查相关证据后所为之判断,○○国小进而对原告终
止聘约,难认被告A之申诉行为即系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体或健康,且原告亦未因被告
A之申诉行为有何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之情形,是原告主张其身体、健康权受有侵害并请
求被告应赔偿其损害等语,亦属无稽,而难采取。至原告提出被告A事发一年后向原告道
歉及自承原告无对其性骚扰之讯息截图,主张被告A申诉原告性骚扰确为不实等语,惟原
告对被告A、丙男、丁男之部分行为,经调查小组认定构成性平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目之
一性骚扰之要件,业如前述,堪认原告确有对被告A为摸头、双手搭肩、搂肩膀、从侧面
环抱之行为,亦有对丙男、丁男为摸头、摸肩膀之行为,且不受被告A、丙男、丁男欢迎
,则被告A申诉原告性骚扰乙事,并非全然无稽,纵事发后被告A有向原告道歉及自承原
告无对其性骚扰等情,亦不能排除是被告A事后知悉原告因此遭受终止聘约、一年不得聘
任之结果,非其当初所得预见,而就申诉原告性骚扰乙事表达歉意,尚无从遽认被告A申
诉原告性骚扰是故意虚捏事实而为不实陈述,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张,尚非可采。
(四)从而,本件被告A所为上开申诉,无从证明为故意虚捏事实而为不实陈述,故无不法
侵害之违法性,核与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要件不符,则原告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
规定,请求被告A、被告A父连带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即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减
少工作收入一年五十万元、非财产上之损害即慰抚金十万元,洵属无据。
看来不是什么单一个案、而且也是发生了很多次的状况
但该前教师却对某一学生提起诉讼,这谁看了都无法理解,针对的意味能说不浓厚的话,
应该是不可能的吧?
因此回到头来,是否申诉成功,与学生本身就是无关
虽然可能成为直接因素,但建议惩处的又不是学生,不好乱连结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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