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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uui (修)
2026-07-06 16:55:50※ 引述《Hyuui (修)》之铭言:
: 6/30出席侦查庭,在我提出答辩之后,
: 贺立维改口说,他当年在中科院核研所服务,
: 指导过两位清大核工系的硕士生,
: 所以是“清大的指导教授”,没有自称“清大核工教授”。
: 可惜,贺立维忘记我有截图,
: 十二年前他提交的头衔是“清大核工教授”,
: 自证招摇撞骗,赖也赖不掉。
: 这样的人,竟担任屏东县核三监督委员会的核安委员,
: 真的没问题吗?
本人黄士修,针对屏东县核安委员贺立维提告妨害名誉一案,
今(6)日赴北检递交刑事陈报状。
6月30日侦查庭,在我答辩之后,
贺立维改口说,自己指导过两位清大研究生,
所以是“清大研究生的指导教授”,没有自称“清大核工教授”。
此乃临讼设词,我庭呈当年台湾企业领袖论坛公告,
贺立维提交的头衔为“Professor, Department of
Nuclear Engineering, National Tsing Hua U”(清大核工教授)。
7月6日陈报状检附,
时任系主任叶宗洸教授寄给主办单位的中英文抗议信,
该信收录于2014年出版《反核谬论全破解》,
“附录六B 贺立维博士冒充清华教授始末”。
贺立维狡辩“指导教授也是清大教授”,
将临时性之“校外共同指导职务”,
于履历中变造为法定“教授职衔”。
根据《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4条及第19条,
大学“教授”必须经由校方聘任程序,教育部核发证书,方得任用。
又按《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处理要点》,
教育部明文将“履历表登载不实学经历”,定为违反学术伦理之样态。
贺立维对其自身学经历不实、冒充教职知之甚稔,
竟意图使本人受刑事处分,
于侦查庭谎称其从未自称清大核工教授、
或辩称指导教授亦是教授,进而诬指妨害名誉。
此举显已具备诬告罪之犯罪故意与恶意,
请检察官依法对贺立维涉嫌诬告罪之行为,
另行分案侦办,以维司法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