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7度毒驾”撞死女骑士 台南恶男遭判刑8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03 21:47:58
※ 引述《monnom (桂)》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郭良杰
: 男子连彦宇去年连续犯下7件毒驾案,其中于114年4月19日凌晨0点,吸食含依托咪酯及K
: 他命电子烟后,驾车行经台南市后壁区台一线公路顶安里300号前,撞死骑机车的李姓妇
: 人,台南地院国民法官庭审理后,3日依违反公共危险之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致人于死
: 罪判刑8年11月。得上诉。
: 嘘 BrandonMai: 贩毒可以判缓刑?鬼岛司法垃圾至极 118.231.169.25 07/03 18:47
说这个“缓刑”嘛,当时是指:(台中地院一一零年度诉字第一四一二号刑事判决,所指
的情节是“混合二种以上第三、四级毒品未遂”)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存卷可参
,其因一时失虑,致罹刑典,犯后始终坦承犯行,并据实供出共犯黄○○,显见悔意,经
此侦审教训,应知所警惕,信无再犯之虞,复念及被告年仅二十余岁,日后仍有可为,倘
令其等入监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先受与社会隔绝之害,甚而自暴自弃,有违刑罚再社
会化之目的,本院综核各情,认本件对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依刑法第七
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并予宣告缓刑三年,以启自新。惟本院斟酌被告之犯罪情节,
认其守法观念尚有不足,为确保被告记取教训,使被告于缓刑期内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
犯罪,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命被告向执行检察官指定之政府机关、
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一百二十小时之义务
劳务,另依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八款规定,命被告于缓刑期间内接受受理执行之地方
检察署所举办之法治教育二场次,暨依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谕知缓刑期内
付保护管束,由观护人予以适当之督促,以观后效。倘被告违反本院所定负担情节重大者
,检察官得依刑法第七十五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声请撤销前开缓刑之宣告,并此
叙明。
但显然的他不懂得珍惜,因此嗣后这个缓刑宣告已被撤销
按照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五二四号刑事裁定(第一审: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撤缓
字第一九八号)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连彦宇(下称受刑人)因贩卖第三、四级毒品而混合二种以上毒品未
遂罪,前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诉字第1412号判决处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3年,
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执行检察官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120小时之义务劳务,另应接受受理执行之地方检察署所举
办之法治教育2场次,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上揭判决于民国112年2月7日确定。
(二)执行检察官于112年4月11日通知受刑人执行,并请其于同年4月20日前往义务劳务执
行机构报到,自112年4月20日起至114年6月底前,历经2年2月多,以受刑人每日执行5小
时义务劳务计算,实际上仅需24日即可完成120小时之义务劳务,每月执行不到1日义务劳
务,亦即1个月只需请假1日即可完成,对受刑人可谓为相当宽松之执行时间,其自可适度
调控时间,配合义务劳务之履行,却未予重视,另114年7月有台风袭台亦无从为其无法至
执行机构履行义务劳务之正当理由。受刑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检察官之执行通知履行缓刑
负担,且遍查卷内,亦无受刑人曾提出其他证明主张其为有正当事由不能履行义务劳务请
假,益证受刑人确有“无正当事由拒绝履行”之情节重大,足认原宣告之缓刑已难收鼓励
改过自新之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故声请人依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之规
定声请撤销缓刑之宣告,经核并无不合,应予准许。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原本以为劳动服务是在缓刑期间完成就好,因前期自己在外欠
下不少债务,在被催讨跟生活压力下,自己原先的想法是把重心放在工作上,劳务之事在
缓刑期间慢慢做完,这些想法也都有跟观护人说。在今年五至六月期间,观护人提醒劳务
未完成将可能被撤销之事,便想赶快把劳务做完,并跟观护人说会把时间排开,在七月把
剩下的劳务做完,然而期间因台风天台风假及下雨,机构主管说下雨的话就先不要过去,
当时也怕耽误到劳务的时间,有主动询问能不能穿雨衣去做,而主管还是拒绝,所以导致
时间内无法如预期的把劳务做完,希望法官与检察官再给予机会,并会在期间内做完劳务
云云。
四、经查:
(一)受刑人因贩卖第三、四级毒品而混合二种以上毒品未遂罪,前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诉字第1412号判决处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3年,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执行检察
官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
120小时之义务劳务,另应接受受理执行之地方检察署所举办之法治教育2场次,缓刑期间
付保护管束,并于112年2月7日确定,缓刑期间为112年2月7日至115年2月6日等情,有上
开判决书、法院前案纪录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于前揭判决确定后,经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下称台中地检署)嘱托台湾台南
地方检察署(下称台南地检署)代为执行。台南地检署执行检察官于112年4月11日通知受
刑人执行,并请于同年4月20日前往义务劳务执行机构报到,但自112年4月20日起迄今,
受刑人仅完成19小时义务劳务,完成比例不到16%,除非受刑人有正当事由无法按时履行
义务劳务,否则应难认其有积极履行缓刑条件之意愿。
(三)然观之受刑人履行义务劳务之历程,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原指定受刑人至台南市○○区
○○○○发展协会为义务劳务,经其于112年4月21日、24日共完成10小时后,即未再前往
义务劳务执行机构报到,观护人多次发函(113年1月4日、113年10月9日)请其尽速履行,
否则缓刑将会遭到撤销,此有台南地检署送达证书在卷可稽,检察官复考量该地点与受刑
人住处过远,遂指定其于113年5月3日起至台南市○○之财团法人台南市私立○○○○○
○继续履行义务劳务,然受刑人至114年1月底止,仅再履行9小时(加计前一机构之10小时
,共仅履行19小时),其后即未再前往义务劳务执行机构报到,观护人多次发函(114年4月
28日、114年6月4日),请其尽速履行、否则缓刑将会遭到撤销,此有台南地检署送达证书
在卷可稽,然期间内受刑人未曾有前往义务劳务执行机构之纪录,此亦有执行机构函覆之
每月回报表附卷可参。受刑人明知悉其应提供义务劳务之机构、时数与期限,及不履行劳
务将遭受撤销缓刑之法律效果,然依前揭历程,受刑人却经地检署多次通知,仍不予理会
,迄今未完成大多数义务劳务时数,受刑人未能遵守规定之情形显非偶然现象,可征其对
于缓刑条件之成就多次置之不理,存有轻忽心态,显然未珍惜缓刑机会,毫无履行原判决
所定缓刑负担之诚意,违反刑法第74条第2项第5款所定负担情节重大。
(四)抗告意旨固主张受刑人因工作而无法兼顾履行义务劳务云云。惟观受刑人履行义务劳
务之情况尚非单一偶发,业如前述,且诚如原裁定所载:以112年4月20日起至114年6月底
之前,历经2年2月多,又以受刑人每日执行5小时义务劳务计算,实际上仅需24日即可完
成120小时之义务劳务,每月执行不到1日义务劳务,亦即1个月只需请假1日即可完成,对
受刑人可谓为相当宽松之执行时间,其自可适度调控时间,配合义务劳务之履行,却未予
重视,亦难认114年7月有台风袭台为无法至执行机构履行义务劳务之正当理由。受刑人本
无法因所述工作因素,即可免除应履行义务劳务之义务,纵有其所述工作上之需求,却未
曾依相关规定办理请假程序,或至少向台南地检署说明状况,且遍查卷内,亦无受刑人曾
提出其他证明主张其为有正当事由不能履行义务劳务请假,并未就此为任何说明,况受刑
人对于台南地检署检察官、观护人促其履行义务劳务之通知及命令,均视若无睹,再经台
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书记官询问受刑人未能履行之原因,仅表示:“我有做呀,我工作很忙
,我有跟观护人讲,且我六月底时有跟他说我七月再做,而且你们有寄公文来说不要、要
撤销缓刑,但我七月份要做,那礼拜台风来,没有办法做”等语,此有台湾台中地方检察
署公务电话纪录表附卷足参。难认受刑人有意遵守、履行缓刑负担及保护管束之意愿甚明
。原审裁定撤销本件缓刑宣告,并无不合。
五、综上所述,原裁定依职权本于合目的性之裁量,而撤销抗告人前案所受缓刑之宣告,
已详叙所凭认定之理由,核属有据,并无违误。抗告意旨仍执前词,指摘原裁定不当,为
无理由,应予驳回。
因此问题在于,事后还有侥幸心态
以为可以拖到最后一分钟履行就好,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所以要质疑缓刑判决不当的话
,还是免了吧...
话说回本案(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国审交诉字第六号):
一、核被告连○宇所为,系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第二项前段、第一项第三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及其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之品项及浓度值以上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
死罪。
二、刑之减轻事由:
被告于案发后主动拨打一一零求援,于警员到场处理时在场,当场承认为肇事人,并坦承
有施用恺他命,嗣自愿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至于被告虽未自首施用美托咪酯之事实
,但被告已对于一部为自首,其效力应及于全部,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爰依刑法第62条
前段规定减轻其刑。
三、量刑:
(一)被告施用毒品美托咪酯、恺他命后,贪图方便,心存侥幸,驾驶自用小客车行驶在属
重要道路之省道上,对往来人车产生高度风险,并造成被害人李○纯死亡之结果,除导致
被害人生命无法回复之损害外,更使被害人家属天人永隔,悲痛万分。另考量被告本案有
违规行驶机慢车优先道、未注意车前状况、未保持安全距离、超速行驶等违规情形,而被
害人无肇事因素。复斟酌被告尿液所含毒品浓度,其中去甲基恺他命浓度超过行政院公告
标准甚多,美托咪酯、恺他命浓度则略为超标。经总体评估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
、犯罪时所受之刺激(无特别刺激)、与被害人之关系(互不相识)、违反义务之程度、
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等情后,认被告责任刑上限应属于法定刑范围之高度区间,即有期
徒刑八年十一月。
(二)被告于案发前之一一四年三月间已有二次毒驾为警查获之纪录(其中一次有发生事故
),亦曾多次因施用恺他命遭行政裁罚,更于本案犯行后四度毒驾上路为警查获(其中二
次与本案犯行相距未满一月)。经总体评估被告之生活状况、品行、智识程度(高职毕业
)、犯罪后之态度,认责任刑应不予向下修正。
(三)被告迄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害,未获得被害人家属原谅,被害人家属请
求法院从重量刑。被告曾因贩毒案件而判处缓刑,于缓刑期间再犯本案之罪,社会复归可
能性欠佳。经评估上情,认责任刑应不予向下修正。
(四)国民法官法庭综合考量上开事由,并参酌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对于科刑之意见后,
认被告之责任刑落在法定刑范围之高度刑区间,量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月。
从而,这是法制上的问题
且只要有符合条件,就可以宣告“缓刑”,这部分要觉得不当的话,还不如先请愿修正了
吧!(更何况近来都有在推动修正案,加重这类罚则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