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03 18:39:06※ 引述《Nivava (妮娃娃)》之铭言:
: 最新的定谳那个
: 杀了牛樟芝公司的四个人
: 更一审也说,关于其品行、智识程度、生活状况及犯后态度等部分,都无从作为从轻量刑
: 的依据;且无从合理期待其可透过矫治教化而降低再犯类似最严重犯罪风险可能性,而有
: 不得已必须剥夺其生命,使之永久与世隔离之必要,符合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
: 意旨。
: 而且也符合宪法法庭一致决
: 现在不执行的理由是什么?
乱讲,“定谳”是指第三审确定啦!
而且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瞩上重更一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中,书记官在救济教示栏中,已
经写了“本院依职权送上诉”
因此这显然就是在造谣,不要太早讲得“大快人心”!
但话说回来,量刑的详细理由,原文如下:
一、当事人意见:
(一)被告暨其辩护人之辩护意旨略以:
1.本案被告并不是无差别的杀人,被告的对象很明确是过去他在康建公司仇恨的这些被害
人,被告因为有仇恨的关系,所以去攻击他们,反观那些当时在康建公司的其他人,被告
并没有伤害他们,而是把他们关在厕所,所以被告并不是无差别的杀人;又本案被告不是
以爆裂式、化学式的不人道武器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再被告也不是针对自我保护明显不足
的儿童、老年人、怀孕者、身心障碍者去进行攻击,本案被告杀害的被害人确实是复数,
但是当时被告是在冲动的情况下持枪进到康建公司,他并没有一个缜密的犯罪评估,他根
本不知道他进到康建公司会遇到哪些人,而是在丧心病狂、肾上腺素爆发之下,然后看到
他仇视的人而进行枪杀,所以本案不该当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所指“个案
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
2.又依据本审草疗鉴定报告指出,被告行为时因受前案官司及忧郁症影响,而有可责性减
轻之情形。
3.再依据本审草疗鉴定报告指出,被告未来一年之严重身体伤害之风险与急迫性暴力风险
均属低程度,并无再犯类似最严重犯罪之高度危险,又因被告具有相当程度之保护因子,
特别是家庭支持力极佳,被告亦有意愿学习预防控制再犯之方法,复持续接受稳定之忧郁
症治疗,而有相当之更生教化、再社会化可能性;被告之家庭支持度确属甚佳,亲友愿意
于被告出狱后予以持续接纳,家庭有相当之羁绊力量,对于被告之情绪缓解、行为改变以
至于身心异状之察觉与治疗,均得予以相当助益,再佐以被告罹患之持续性忧郁症与本案
有间接影响,以及该病在稳定用药与心理治疗下尚具一定疗效,而可期待被告在家庭支持
下,不再因疾病影响而铸下大错,足认被告确有相当之复归社会可能性,依宪法法庭113
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被告自无科处死刑之必要等语。
(二)检察官主张:
1.被告本案枪杀被害人刘○杉、赖○○、张○琦均是出于直接故意;被告本案属预谋之蓄
意连续杀人,乃伦理上及法律上确具特别可非难性之情形,且为所有文明社会均无法忍受
之重大犯行;又被告近距离朝被害人刘○杉、赖○○、张○琦头颈部等要害处开枪射击,
此种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之连续多人行刑式枪决,自属极端凌虐被害人,乃特别残酷之犯罪
手段无误;而被告所为不仅直接剥夺多人之生命权,更导致各该被害人家庭破碎,被告所
犯确为“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罪行”。
2.又审酌被告“犯罪行为人之个人情状”亦无可减轻罪责之因素,衡以案发前被告之家庭
支持功能与现今相同,但这种支持在过去却未能察觉或阻止被告购买枪弹与复仇计画,是
被告犯下本案即可证明过往其家庭支持系统未能实际发挥功能,实难期待于被告服刑多年
之后,犹能发挥比过往更好之功能。
3.再真正的教化必须建立在对所有被害者的价值认同与歉意上,然被告现今仍对其所杀害
之被害人充满愤怒,甚至合理化自己错误之行为,这显示被告报复性格根深蒂固,任何矫
正或医疗资源之介入均难以扭转这种深层价值观,是被告确有科处死刑之必要等语。
(三)诉讼参与人暨代理人表示:本案被告充满仇恨、手段凶残,所有被害人家属迄今仍处
于恐惧状态,倘被告未判处死刑,被害人家属生命安全将永远处在恐惧、不确定之阴影下
;被告虽认罪并抄写佛经,然此仅是被告在求自己心安,不想连累家人,被告犯案后迄未
与被害人家属和解,亦不曾主动清偿犯罪被害补偿金,足见被告毫无意愿与诚意承担责任
,且以其高度冲动性人格以观,其教化可能性甚低,确有科处死刑之必要等语。
二、(略,宪法法庭判决要旨)
三、本案被告枪杀被害人刘○杉、赖○○、张○琦之各犯行均已该当“个案犯罪情节最严
重”之情形,其详如下:
(一)犯罪之动机及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1.被告先后陈称:我是康建公司的前员工,在我任职的时候跟里面的员工洪○满(现已离
职)有纠纷,A07、赖○○、张○琦及刘○杉捏造事实、作伪证要害我家破人亡,所以
我很恨他们,积怨多年才想要杀掉他们;除了赖○卿以外,其余我射杀的4个人都为了要
报仇,这是从103年另外案件引起的,这是我跟洪○满的纠纷,他们捏造不实的证据、伪
证,并且A07用他的权势来诬陷我,他对媒体熟识,人家说君子报仇三年不晚,我是君
子报仇九年不晚,加上我家庭最近不和,所以我比较冲动;我到康建公司工作,是从事萃
取跟浓缩的工作,当时我的生产课长洪○满不教我技术,反而想尽办法陷害我,要将我赶
走,害我被公司处罚,赖○○、张○琦帮着洪○满欺负、职场霸凌我,我想解释,赖○○
、张○琦不听我解释,反而处罚我扣我的薪水,导致我心生不满,后来我调到刘○杉的部
门,他竟然叫我去做苦工种树,做的工作比外劳不如,也对我大小声职场霸凌我,后来我
跟洪○满有官司,A07、赖○○、刘○洲、张○琦、刘○杉都有出庭作证指证我,指证
我的部分都不是事实,还在新闻、报纸、网络上大肆渲染,还到我家假扣押我的房子、对
我境管,让我觉得很生气委屈,所以我就对他们怀恨在心;我带着怨恨离开康建公司,到
高速公路工作不顺利、身体不好、失业2年都是他们造成的,所以我决定有机会一定要报
仇,本来是我跟洪○满的事,但是他们却帮着洪○满来欺负,所以我要找他们报仇;我是
这2、3个月跟我太太口角、冷战,加上我失业、身体又不好,所以燃起杀他们报仇的意图
,才会拿枪弹去射杀他们;那时候是看到他们很讨厌,也不是那时候想让他们置之于死地
;我自己也没办法解释,当时像是被鬼牵去的感觉,我不会解释,好像有一种力量牵着我
去做的感觉,我也不会说,就是有一种无形力量叫我要去杀死他们;我枪杀赖○卿之后下
一个动作是杀刘○杉,他都没机会说话;赖○○是一手要拉我口罩、一手要拉我的枪,她
只说你是谁、你要干什么、你是谁、要干什么,我跟她说我有话跟她讲这样而已,张○琦
没有说话等语。
2.原审同案被告赖○隆证称:大约7、8年前被告陆续都有提起工作时被欺负,他有说他走
法院诉讼,走几年后判无罪,有说忍不下这口气,害他走官司那么多年,财产也被假扣押
,他说一定要报仇,我有劝他放下等语。
3.证人谢○彦先后证称:被告有跟我说他杀人的原因是因为之前待过那间公司,被那间公
司的人欺负、霸凌,他之前在那间公司学操作机器,负责教他的人都不教他,也会去上司
告状,后来他被调到公司外面的田地,他在那边都是做比外劳还要粗重的工作,所以他就
离职并对这些人怀恨在心,后来有到高速公路从事清扫边坡的工作,他说他记恨很深,被
告说102、103年间有在1间生技公司上班被同事欺负,老板叫他去操作机器,要他向他的
上司学习操作机器,但这个上司都不理他、不教他,上司也投诉老板说他不学,之后就被
调到公司的田地种花种东西,该田地的主管对待被告比对待外劳还不如,所以被告就记恨
,他认为这些人把他欺负的很惨;被告说他在公司上班跟里面的人发生口角,说里面的人
要陷害他,之后被告就把仇恨记住,事后就发生枪杀案这件等语。
4.证人李○林先后证称:以我了解,被告应是为了7至8年前与康建公司里面的人员发生一
些不愉快的事情,他一直记在心中,所以才犯下这起杀人案件,他只有跟我说他要报复他
们,并没有跟我说“想要杀死他们”;被告曾在3、4年前有跟我说过要报复康建老板,抱
怨他不公平等语。
5.证人A07于前案之证述内容略为:我没有看见洪○满被打,但是我有问洪○满本人是
被何人打伤的,洪○满回答说是被被告打的;被告是康建公司制造课的作业员,属于洪淑
满管辖内的员工;我不知道被告有无扬言要对洪○满不利的言语或举动,但是之前被告有
向洪○满谩骂,我有叫被告前来办公室劝说不要对课长这样不礼貌,希望大家能够和平相
处像是1个大家庭生活;我与被告无仇恨,无感情问题及金钱纠纷;如果有需要的话,我
愿意前往受询问或出庭,但是我不愿意做证人;被告平时工作态度配合度不是很好,与员
工的相处我不知道,因为洪○满与被告相处不是很融洽,为了不让公司生产力受影响所以
将被告调到园艺课;被告、洪○满他们两人常因工作发生摩擦,但我都是听厂长转述;我
有问张胜辉关于被告所说一场好戏是什么,但大家都不知道意思;又A07于前案仅有侦
查中作证,警询时明白表示“我不愿意做证人”,侦查中则是检察官职权传唤到案。
6.证人即被害人刘○杉于前案之证述内容略为:我没有看见洪○满被殴打;我不知道洪○
满遭何人所殴打;我是听说洪○满和被告他们两个人关系不是很好,如何不好我不知道,
因为我跟他们不同课上班;被告在我的工作单位工作的态度还好,与同仁相处融洽;我与
被告无仇恨、感情问题及无金钱纠纷;有听说洪○满对被告不满,什么事不满我不知道;
与被告相处时间大约2个多月,被告为人处事还好。
7/证人即被害人张○琦于前案证述略为:后来看到洪○满一拐一拐满身是血地走进工厂,
我们问她谁打你的,她就说出被告的名字;当时我们没有看到被告在附近,因为案发地点
在公司附近离门口有一段距离;103年3月15日被告有打电话到公司去询问洪○满伤势,被
告说有人跟他讲的,当天下午有在草屯镇中正路尾随我与洪○满,他说他有事要跟我讲,
叫我回家,因为他要去我家跟我讲,要讲什么事他没有说;又被害人张○琦于前案仅有侦
讯时作证,且是洪○满声请、检察官传唤。
8.被害人赖○○于前案未曾作证。
9.被告于前案具状陈称:被告于103年农历春节前因个人生涯规划,而主动向康建公司辞
职,是被告并未因与洪○满所发生之争执而受有康建公司不当之对待或逼迫离职。
10.小结:虽被告称被害人刘○杉、赖○○、张○琦对其职场霸凌、于前案作伪证等语如
上所述,惟被告于侦查一开始仅称其犯罪动机为被害人等于前案作伪证等语,并未叙述遭
到职场霸凌,后始提及此节,果有如此深仇大恨霸凌情事,侦查一开始岂有可能漏不叙述
,所述已难尽信;其次,被告并未指出职场霸凌之具体人事时地之事证可供评断,客观上
也无其他佐证,亦难凭信;再者,虽被告之妻李○娜先后证称:被害人刘○杉也会故意安
排被告去做比较辛苦的工作,我先生在康建公司上班粗重的工作都由他来做,做到人家说
的流汗嫌到流涎等语,惟被告自承:我到刘○○的公司上班6年多,后来因为工作太操劳
,身体不好,加上“刘○○分配不平均”,“我跟里面的同事有发生口角”,就离职没有
做了等语,李○娜复证称:被告会抱怨他之前任职的国道工程公司负责人分配工作,都把
比较好做的工作让给较早进入公司上班的人,都留比较不好做、比较硬的工作给被告做,
被告有说跟国道工程公司的同事那位原住民有冲突等语,证人刘○○即被告于康建公司离
职后再任职之国道工程公司负责人也证称:他说我工作分配不平均,我和他解释过,五根
手指头没有一样长,有加有减,都不会差太多等语,显见被告于其他任职公司也有自认工
作分配不均之感受,则李○娜证称被告于任职康建公司期间“故意”被安排做辛苦粗重工
作乙情,应系听闻被告“主观上自认为”之臆测。又详细检视上开A07、被害人刘○杉
、张○琦于前案中之证述,均无对于被告不利之处,甚至被害人赖○○于前案根本未曾作
证,自无被告所称伪证可能;被告所称职场霸凌、于前案作伪证等语,应均系其“主观上
自认为”之臆测。
(二)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与违反义务之程度:
1.依本院的事实认定,被告系预谋连续杀害被害人刘○杉、赖○○、张○琦,除携带足以
造成多人死亡之大量枪弹武器外,先于当日中午12时许至康建公司之工寮外埋伏,先控制
被害人刘○杉行动,且为避免犯行提前曝光,复等待接近下午5时许康建公司下班开启大
门时,方枪杀被害人刘○杉,再骑乘被害人刘○杉之机车进入康建公司内,执行枪杀被害
人赖○○、张○琦计画。
2.枪杀被害人刘○杉部分:被告于当日下午1时30分许以手铐将被害人刘○杉铐在座椅上
至少3小时,并于同日下午4时50分许,持乙枪近距离枪击被害人刘○杉后枕部1发子弹,
导致子弹贯穿被害人刘○杉之左前额,形成近距离贯穿性枪弹创,引发被害人刘○杉因颅
脑损伤、骨折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过多而当场死亡之结果。
3.枪杀被害人赖○○:被告以甲枪枪口抵住被害人赖○○前额,并枪击被害人赖○○前额
1发子弹,该子弹弹头并停留在被害人赖○○之右后顶枕部头皮下软组织,形成接触型盲
管性枪弹创,引发被害人赖○○因颅脑损伤、骨折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过多
当场死亡之结果。
4.枪杀被害人张○琦:被告以约2公尺之距离,持甲枪枪击被害人张○琦左后头颈部1发子
弹,该子弹弹头并停留在被害人张○琦之左鼻腔内,形成盲管性枪弹创,引发被害人张○
琦因大量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失血过多而当场死亡之结果。
(三)被告与被害人之关系:
1.被害人刘○杉:
①被害人刘○杉为康建公司园艺课课长,曾为被告之主管;而两人在园艺课共事期间仅约
3个月;被告自康建公司离职后,多年来两人少有交集,是除上述被告臆测之事以外,两
人应无仇恨纠葛。
②被告陈称:我跟刘○杉抱怨说枉费我跟他弟弟是好朋友。
③证人刘○洲证称:被告也有跟刘○杉起冲突,内容部分我不太清楚,我想应该是工作上
的。
④虽刘○洲证述如上,而前案卷附康建公司员工实记也记载被告于该公司园艺课工作期间
与课长刘○杉发生冲突;惟被害人刘○杉于前案警询中并未趁机落井下石,仍表示被告“
工作态度还好”、“与同仁相处融洽”,未为负面之评价。
2.被害人赖○○:
①被害人赖○○为康建公司经理会计,与被告为前同事关系;被告自康建公司离职后,多
年来两人少有交集,是除上述被告臆测之事以外,两人应无仇恨纠葛。
②证人刘○洲证称:我们是属于做行政,他们是做现场,接触
的机率没有很高,被告与赖○○工作上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交集,赖○○、张○琦没有帮洪
○满欺负职场霸凌被告。
③虽被告于原审量刑鉴定过程中曾向鉴定人表示,被害人赖○○于会议中骂他“你这种人
!垃圾!怎么会在我们公司工作”,并于原审审理中再称自己亲耳听到,但就此节被告先
前未曾陈述,也无其他佐证,对照被告误指被害人赖○○于前案伪证乙情,被告所述此节
实难凭信。
3.被害人张○琦:
①被害人张○琦为康建公司行政主任,与被告为前同事关系;被告自康建公司离职后,多
年来两人少有交集,是除上述被告臆测之事以外,两人应无仇恨纠葛。
②证人刘○洲证称:我们是属于做行政,他们是做现场,接触的机率没有很高,被告与赖
○○工作上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交集,赖○○、张○琦没有帮洪○满欺负职场霸凌被告。
③证人李○林证称:我跟被告本来就是同村庄一起长大,当兵那时候也是同梯的好友,认
识从小到现在已经有50多年,张嘉琦是我表妹。
④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记载:被告:“张○琦跟我是亲戚,他爸爸跟我爸爸是结拜兄弟…”
。
⑤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记载:张○琦之配偶A06:“…张○琦和李鸿渊两个人从小就认识
,他和张○琦的爸爸交情很好,我还要叫他‘哥哥’”。
(四)据上:
1.被告枪杀被害人刘○杉、赖○○、张○琦,均系基于杀人之直接故意。
2.被告犯罪动机及目的在伦理及法律上确具特别可非难性:
被告系因于101年9月至103年2月间任职康建公司期间,与主管洪○满工作上有摩擦,并且
不满洪○满于103年间对其提出杀人未遂告诉,假扣押其名下房屋,乃将对于现况之不满
,全部推卸认为系A07等人所造成,因而萌生杀人动机。被告为求成功执行该杀人计画
,除携带足以杀害多人之大量武器和犯案工具,更有计画性地,先至康建公司外之工寮埋
伏,藉以先控制同案被害人赖○卿及被害人刘○杉之行动,且为免犯行提前曝光,复等待
康建公司即将下班开启大门之时,方先后杀害同案被害人赖○卿(被告杀害同案被害人赖
○卿部分已经判决确定,仅为论述必要,不重复评价)、被害人刘○杉,再骑乘被害人刘
○杉之机车进入康建公司内,藉以执行其预定之完整杀人计画。是综观整个犯罪计画与过
程,被告当属预谋之蓄意连续杀人,乃伦理上及法律上确具特别可非难性之情形,且为所
有文明社会均无法忍受之重大犯行。
3.被告之犯罪手段特别残酷:
被告携带枪枝3把及有杀伤力子弹185发至现场行凶,该等枪弹之数量与规模形同小型军火
库,被告亦持之成功枪杀被害人刘○杉、赖○○、张○琦及同案被害人赖○卿(仅为论述
必要,不重复评价),被告使用之武器,系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且被告在康建公司
外之工寮内,对欲逃跑之被害人刘○杉后枕部开枪,子弹自后枕部进入直接贯穿被害人刘
○杉之脑部,并从左前额射出,导致被害人刘○杉当场因颅脑损伤、骨折出血、血水吸入
呼吸道窒息及失血过多死亡;然被告仍不愿罢手,复前往康建公司,并闯入被害人赖○○
之个人办公室内,对被害人赖○○前额开枪,子弹未贯穿而停留在被害人赖○○颅内,导
致被害人赖○○因颅脑损伤、骨折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过多当场死亡;后续
为贯彻其复仇计画,被告又朝被害人张○琦左后头颈部开枪,子弹穿过左后颈部和颅下肌
肉软组织,往前进入左侧鼻腔内停止,伤及左侧内颈动脉和内颈静脉,致被害人张○琦大
量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失血过多而当场死亡。从而,被告近距离朝被害人刘○杉
、赖○○、张○琦头颈部等要害处开枪射击,此种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之连续多人行刑式枪
决,自属极端凌虐被害人,乃特别残酷之犯罪手段无误。
4.被告造成之犯罪结果具严重破坏及危害性:
被告本案所杀害之3人,被害人刘○杉案发时已达61岁,被害人赖○○、张○琦案发时则
分别为42岁、45岁之中年女性,且案发时均手无寸铁,对比被告所携带之大量枪弹,根本
毫无抵抗能力,然被告却仍以行刑式枪决方式,残忍杀害。又被告在本案犯案过程中,更
同时犯非法持有枪弹之重大罪行,而有与其他重大犯罪相结合之情形。被告所为不仅直接
剥夺多人之生命权,更导致被害人刘○杉、赖○○、张○琦家庭破碎,家属受有此生难以
平复之创伤,且此一形同灭门的犯案结果,亦震惊社会,令大众惶惶不安,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其犯罪结果当具上开宪法判决所称之严重破坏及危害性。
四、关于被告品行、智识程度、生活状况及犯后态度部分,均无从作为从轻量刑之依据,
其详如下:
(一)被告之品行:
1.被告于本案犯行前并无曾因犯罪经法院判处罪刑确定(见原审卷一第45至47页)。
2.虽被告之妻子李○娜、女儿A09、儿子李○杰、友人李○林等人有就被告脾气冲动或
温和、待人礼貌或客气、与人相处融洽或孤僻等节证述,而原审量刑鉴定报告亦有就此查
访被告住家邻居、附近里民,惟此系属被告个性与生活方式,爰不列为品行考量。
3.至原审嘱托台湾司法心理学会就被告进行量刑前调查鉴定【即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虽以
:被告在品行方面,与本案犯行之可责性间与有一定关联性,前述被告人格特质、前案纪
录与品行相关分析,被告平时之言行举止,被告的自我评价、家人、朋友与双冬里民大多
给予正面评价。被告个人的人格特质,个性容易冲动,脾气不好,对特定的人态度欠佳。
被告自认具有正义感,有时会与他人有行车纠纷,此为被告品行的负面评价。被告是否得
据此作为减轻量刑之依据,此为法院之职权(见原审卷五第83页)等语。惟审酌原审量刑
鉴定报告所载品行核属被告之个人个性或生活方式,而个性或生活方式并不列为品行考量
,已如前述,自难认定其品行与本案犯行之可责性间具有关联性,无从作为从轻量刑之依
据。
(二)被告之智识程度:
1.被告为国中毕业之教育程度,而依其最后学历即国中学籍纪录表所载毕业成绩之智育(
学历)为65分。
2.精神鉴定报告书记载:被告全量表智商介于常模“中下”至“中等”范围,与其过往学
业和工作表现大致相符。
3.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记载:被告56岁,满分30分版本中,被告本次得分为25分,高于有受
教育者的切截分数23/24,显示被告未有明显的认知功能缺损之倾向,具有基本智识能力
,显示被告未有明显的认知功能缺损,显示被告未有明显心智缺陷问题。
4.由上,可见被告并无年幼失学或国中小辍学之情况,其教育程度于我国现今社会或其同
年龄之人均不至低劣;而原审精神鉴定报告书、原审量刑鉴定报告分别显示被告智商介于
“中下”至“中等”范围、具有基本智识能力,足见被告之智识程度虽然不高,但也非到
低劣。
5.至于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虽以:被告行事欠缺思考,采取看到线索、情境,立即回应的行
为模式,展现较薄弱思考能力的特质、思考不具缜密性、计画性能力不佳之性格,被告在
智识方面,与本案犯行之可责性间具有关联性(见原审卷五第87页)等语。惟审酌被告于
本案犯行前尚知换装蒙面,过程中亦知在上开工寮内使用装置灭音管之乙枪,按照被害人
刘○杉等人之作息、康建公司大门开启时间作案,于本案犯行后更知要将骑乘机车弃置,
变换交通工具、躲避查缉,而非一路骑往台中藏匿地点等情,实难认为其系“较薄弱思考
能力”,自难认定其智识程度与本案犯行之可责性间具有关联性,无从作为从轻量刑之依
据。
(三)被告之生活状况:
1.被告先后陈称:最近家里跟太太吵架,2、3个月心情不好才会做这些事;家里有我太太
,2个女儿结婚嫁出去,1个儿子在外面工作,很久才回来1次,目前只有我跟我太太同住
,我们感情还不错,只是最近因为没有工作的原因,跟我太太闹别扭,但是还不到吵架的
地步,另外我的儿女都很孝顺;我跟我小孩感情都不错,我们家人感情都不错;我是因为
工作找不到,太太不开心,我自己想不开就很少跟她聊天,跟我太太已经2、3个月没有性
生活,我有需求,但她工作很累,所以不高兴,我也因此不高兴,且我没有工作没有收入
没有钱,所以我心情很差;失业两年多都在家里面,想到我两年多没有工作,案发前又跟
老婆吵架,2、3个月都没有讲话等语。
2.被告之妻子李○娜先后证称:被告平时生活作息正常,跟家人关系都很好;3个孩子跟
被告的感情都一样好,事发前我与被告就一般夫妻这样,之前我公司要加班,被告都会接
送我上下班;是不会每天吵,是有时候情绪上来就会吵架;案发之前我看被告跟邻居相处
每天就是泡茶、聊天,就没有异样等语。
3.被告之女儿A09先后证称:被告没有工作后心情及家庭气氛都还好;爸爸没有工作之
后在家常常跟妈妈两个人,他们相处有时候最大冲突其实就是来自于她觉得爸爸为什么不
去找工作为什么要闲在家里,家里很多琐事是因为这些事情引起,妈妈常常类似说会感叹
爸爸不去找工作;这样争执一直都有,到今年都有,从爸爸没有作高速公路工作后在家里
面半休养,就是没有在找工作那时候慢慢开始一直到现在等语。
4.被告之儿子李○杰证称:我是今(111)年2月才去台北工作的,在那之前我都是住在家
里;被告生活作息都正常,与家人关系和睦;最后1次与我父亲见面是今年7月9、10日,
都在家里,因为家庭聚会;被告在109年没有工作后,家庭气氛还是和睦的,我个人观察
他的心情没有不好,还有跟我子女分享他钓鱼的乐趣;我有听到他们有在吵架,吵架的原
因也是因为妈妈有时候会碎碎念,会讲到爸爸怎么不去找工作,然后就是关于男人这个话
题就会有点敏感,会觉得有点自尊受损,爸爸听到这个话题就会有点不想去面对,然后就
会跟妈妈生气,我知道他们是在吵这件事情等语。
5.证人谢○彦先后证称:他说他会去开枪杀人也是因为这1、2月时常跟老婆发生口角;被
告提到这1、2个月有跟他太太发生口角,我就问被告,你犯下本案,就是音乐你跟你太太
吵架及刚才提到这些康建公司事情引爆的吗?被告就说是;被告只有跟我说1、2个月内有
和他老婆时常有口角,我没有进一步问被告口角的细节等语。
6.再依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被告及李○娜所述及前案假执行卷宗等卷证资料,被告之生活
状况(含成长历程、工作、家庭、财务及健康状况等)大概为:并无明显可能扭曲其性格
发展之成年前家庭环境与成长经验(含教育、服役等);已婚、妻子长年都有正常工作,
共同育有3名子女,子女均已大学毕业,2女均已出嫁、儿子已在就业,家人相处正常,案
发前约2、3个月起,夫妻关系虽有失和,但非严重争吵;101年9月前从事电器材料业务约
20年,101年9月至103年2月间任职康建公司,103年至109年间任职国道工程公司,而后离
职无业迄至案发当时;名下虽无资产,但有祖父留下房屋1栋(无房贷)自住(原购买登
记于被告名下、嗣登记于配偶名下);长年有钓鱼之休闲活动,人际关系一般,宗教信仰
佛道;曾有肾结石、耳石掉落问题,被告并自述心脏功能不佳(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虽记载
被告有潜水夫病,惟被告并无相关工作经历,应系误载)。
7.又依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记载,110年间被告参加钓将协会“台中港北堤钓鱼比赛”得到
冠军。
8.至于原审量刑鉴定报告虽以被告在生活状况方面,与本案犯行之可责性间具有关联性等
语;另本审嘱托卫生福利部草屯疗养院对被告进行重大瞩目案件量刑前评估调查鉴定【下
称本审草疗鉴定】报告虽以:“对李员而言,103年的刑事官司为其最主要的压力来源,
此案发生后,李员面临诉讼缠身、邻里与同事间的非议、新闻媒体带来的压力、可能失去
祖宅以及经济上的困境,对于康建公司的高层本就心怀怨慙,并将此视为上层阶级对于下
层阶级的剥削与压迫。案发前两年,李员因身体状况不佳,在家养病,也在此时心理健康
出现问题,罹患忧郁症。忧郁症使李员深陷负面情绪、产生许多偏激的想法,此外,当时
李员因政治倾向与康建公司大相庭径,对于该公司介入选情、政治操弄、买票行为感到不
满,又在此时传出该公司评价自己对选举‘过于鸡婆’、‘要弄他’等传言,李员对康建
公司的新仇旧恨在此时爆发,加上忧郁症的推波助澜,使李员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认为
‘反正也不想活了’、‘大家一起死’,终至悲剧发生。由以上种种情况观之,李员过去
的生活状况,尤其是刑事官司、忧郁症可能对本次案件有间接之影响,而有可责性减轻的
情形”。惟审酌被告并无明显可能扭曲其性格发展之成年前家庭环境与成长经验(含教育
、服役等);且被告所称职场霸凌、伪证等节,迄未举出具体事证可供评断,客观上亦无
佐证,应系被告“主观上自认为”之臆测,况此臆测情节为约8年以前之事,也非迫近,
均难认为被告犯罪时受有刺激,业如前述;再案发时被告之身体健康状况也无严重病痛,
与子女相处融洽,与妻子虽略失和,但也未到严重争吵,虽无业约2年多,但非遭到解雇
裁员、中年失业所致,是其生活状况虽不优渥,但也不至贫困,固稍不顺遂,惟亦非特殊
堪悯;另被告于103年间固曾因前案缠讼,惟被告已获无罪判决确定多年,且被害人刘○
杉、张○琦于前案对于被告也均无不利之证述,被害人赖○○于前案则根本未曾作证;再
参酌被告于原审量刑鉴定过程中表示:“鉴定人:‘所以你归究在他们身上?’被告:‘
对,他们起的头,让我的运势越来越差,我真的很痛恨他们。’”,则综合被告生活状况
、品行、智识程度之因素所呈现,并与其前开行为责任事项进行连结,整体评估,将会发
现,被告仅因其人生稍有不顺遂,即将之全部归因于A07、康建公司人事及前案官司所
致,甚至牵连无辜的被害人刘○杉、赖○○、张○琦,最后触动本案杀人行为,全然是其
个人自由不法意志表现,其家庭、亲友、社会、自身忧郁症均无可加牵连归责因素,其动
机、目的极度自私、残忍,可责性甚高,故被告应就本案杀人行为责任完全承担全部罪责
,是自难以被告过去的刑事官司、忧郁症等生活状况而认为有可责性减轻之情形。
(四)犯罪后之态度:
1.被告犯后于侦查中及原审、本审审理时虽对枪杀被害人刘○杉、赖○○、张○琦之犯罪
事实为认罪之表示,然查:
⑴被告于员警拘提时公开称:“哇,这么大的阵仗啊”、“我真的很光荣”、“我报仇成
功了”、“你们追不到我,是你们憨慢,追得到我,是我憨慢”、“(杀死四个人不后悔
吗?)说那废话”、“(李鸿渊,你为什么杀人?为什么还笑?)我要报仇。(为什么要
杀人?)深仇大恨!我是报仇杀人的拉!(杀五个人吗?)对啊,五个人!(你都不会心
痛吗?)不会!”、“(你为什么还要笑?)我要报仇”、“(为什么要报仇、有什么冤
情吗、为什么杀这么多人?)呵呵呵呵呵!”、“我是报仇杀人的啦!”、(你都不会心
痛吗?)不会!”、“深仇大恨!”。
⑵被告于原审量刑鉴定时向鉴定人表示:“(111年7月14日,犯案当下,心里在想什么?
)我就要报复我要对付的人,我到办公室时,看到赖○○进去办公室,我尾随,其实我心
里有话要对她说,我就拿枪指着她说‘你不要动!我有话要对妳说’…(你有什么话要对
她说?)我想要对她说的是‘你以前为何要冤枉我?为何要欺侮我?为什么要让我家破人
亡?’我想要答案…。(你得到答案后你会放过她吗?〈鉴定人表示,被告讲话就会暴露
身分,询问被告是否放过赖○○〉)应该不会!我还是会杀她!”、“杀人后,我不知道
要去哪里?身上也没有钱,自己不是计画性的杀人,我犯下这个案子,前因是我要教训他
们,犯罪时的情绪是愤怒而失控,作案后的代价与造成的伤害,让我非常懊悔”;又称:
“(鉴定人:现在的你,认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我是个好人,不过我杀了坏人,自己
也成了坏人!”。
⑶被告于前审审理时称:去康建公司只想要得到一个答案,并非一开始即有杀人之意等语
。
⑷依法务部矫正署台中看守所收容人自杀防治处遇纪录表(辅导日期:112/12/4)所载,
“该员自陈:案主承诺不会自杀,因为死会带给家人更大的痛苦,况且老妈妈还在,要为
家人活下去。”、“案主称时光倒流仍会杀死对方,因如不杀死对方就会被杀死,强调对
方会让自己家破人亡,还称要夺取案主仅有的财产,案主绝不会让别人伤害家人,因自己
没有退路而仅有杀死对方一途,其补充如重新选择,会选择再夺取钱财作为家人的安家费
。”、“过往坚称的后悔,指的是不能让家人痛苦与被害者家属痛苦,因无辜痛苦者均非
伤害自己的当事人。经澄清与厘清后,案主再改称如情境重现,案主会选择不杀对方而持
续忍耐不要感觉,言毕沉默约1分钟,再称我还是会杀死对方,因为我要保护家人。”。
⑸依法务部矫正署台中看守所收容人自杀防治处遇纪录表(辅导日期:113.11.11)所载
,该员自陈:“近日收到律师寄入有关案件审理资料、废死相关文件(从个案描述中其似
乎尚未仔细阅读内容),看到这些文件让个案想起自己在审理过程中被律师误解的负向经
验,以及面对司法审理历程中所引发的不适感,认为自己犯行情有可原,有犯案的理由,
因此对于获得‘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判决无法接受,也因自己内心渴望能活着离开监
所返家终老,因此期待法官能考量自己的年纪以及没有再犯可能,能从轻量刑。”、“个
案自觉过往是个忌恶如仇、奉公守法的平凡人,之所以会犯下如此严重案件,一切都是情
势所逼,且多数人听闻自己当时所经验的处境也都能理解自己的委屈及行为,但自觉在审
理历程中法官、律师似乎都无法同理,因此感到很无奈。”。
⑹依法务部矫正署台中看守所收容人自杀防治个案辅导纪录表(114年5月28日)所载,言
谈之中该员相当以家人自豪,认为子女皆有相当之成就,而自己一时激愤下的犯行造成家
人负担极为愧疚。另其死刑案日前皆已发回,该员提及虽被害人与自己间之恩怨非外人能
体会,然杀人就是不对,只能静待司法判决。
⑺依本审草疗鉴定报告,关于被告心理衡鉴部分为:“在陈述案发经过时多次以‘生命中
缺乏贵人’以及‘前世遭被害人杀害分尸’等来表达人生中之不易与犯案的原因,谈及家
人时情绪较为激动,数次流泪但尚可自缓,也多次表示‘现在要给家人希望’、‘活下去
的意愿强烈’与‘希望有合理的判决’等”、“李员于评估前已遭判处死刑,现在进行更
一审程序。此判决结果之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其作答态度或降低表现之可能,故结果须谨
慎诠释。”、“在案件部分,李员所述与侦查结果、111年于本院鉴定结果大致相同。李
员表示,自康建公司离职之后就一直无法原谅A07等人给自己的伤害,认为对方不但任
意诬陷自己,还动用权势以及媒体的力量让自己在村内身败名裂,差点让自己家破人亡,
也让自己无法在自幼生长环境立足,对此感到丢脸、羞辱、不能忘怀,除此之外,李员也
十分在意诉讼过程中祖宅遭假扣押一事,并将此视为康建公司对自己赶尽杀绝之手段。尽
管如此,李员否认自己有长期犯案的想法,是一时冲动犯案,表示三、四年前购买枪枝是
为了打猎的兴趣,并非当时就有杀人的意图”、“李员认为A07是一切的始作俑者,公
司内部的人都听他的话,自己之所以被主管欺负、被媒体报导、被法院裁定假扣押,都是
A07在背后指使,而赖○○、刘○杉、张○琦、刘○洲等四人是他的爪牙,这几人仗势
欺人,对自己百般羞辱,觉得一辈子没有这么委屈过,想要冲到对方面前质问,也想要报
复对方,才会有本次的杀人行动。”;关于被告犯后态度部分为:“…请李员对自身犯罪
原因进行归纳,李员表示过于冲动是犯案的主要原因,…”。
2.被告与被害人刘○杉、张○琦、赖○○之家属并无民事和解、复未赔偿,亦未提出具体
之金钱或非金钱之弥补措施;迄今也未获得任何被害人刘○杉、张○琦、赖○○之家属原
谅。
3.被告先后陈称:我现在也是会后悔去杀人,毕竟我目前也是有1个美满的家庭;事后我
真的很后悔,我本来有1个幸福美满的家,我很可恶把它毁掉;法院会怎么判我不敢讲,
但我希望有机会可以弥补;我很后悔,我真的被仇恨迷昏了头,在冲动下做这种错事,我
本来有很美满很幸福的家,我把它毁了;在监所里面有空就会写经书念佛号,回向给这个
受害者,我很后悔;因为我是求心安,我有写佛经,我的佛经后面都有回向受害者,我是
真心的要请佛主引导受害者到西方极乐世界,我总共到今天抄了快90本的佛经,我舍房里
面还有写好的佛经还没有处理,我没有必要跟谢○彦讲,是我自己知道;我对这些证人很
抱歉,对不起造成他们的困扰,我现在真的对我做的错事我有很后悔,对这些证人造成他
们的心理影响,我这里跟他们道歉,跟他们说对不起;我去侦讯回来看守所,我才慢慢想
,对呀,我杀他们,他们的子女、长辈要怎么办,我才想到我自己也一样,我杀了他们,
相对我也是害到我自己的妻小,他们已经死没机会,我怎么这么可恶,我要是往后想远一
点,想到我杀了他们之后,他们也会痛苦也很深,我要是可以多考虑10分钟,就不会有这
种事情发生,我在看守所禁见时,我都有写日记对不起他们的家人、对不起他们的子女,
后来我才知道很多人都是因为我受到很大伤害,包括之前同事刘○玲、刘○瑛他们也受到
我的影响受到伤害,我很对不起他们,我要是知道会造成这么大伤害,打死我也不敢做,
一样我很讨厌当时的李鸿渊,怎么会这么冲动,这辈子我跟我太太都没遇到贵人,当时要
是有个贵人阻止我,要是我可以多考虑10分钟,我相信不会发生这件事情,到现在我一样
感到很后悔、很后悔,像对方律师怎么说我的时候,我都是默默接受,我确实是有做,被
你们念、让你们讲我都是应该的,到现在我晚上睡觉前,我都会跟他们说“赖博士、赖○
○、张○琦、阿杉、赖○卿,这辈子对欲们很抱歉,我对不起你们”,我要睡觉之前我都
会念佛经回向给他们,到现在我还是都有跟看守所主管说只要我有空我就是要回向给他们
,我到现在只要我有空,我没有跟他们聊天,我都在写佛经回向给他们,跟他们道歉,跟
他们说对不起,我这下辈子要是赔偿他们不够的,我下辈子、再下辈子、再下下辈子我做
牛、做马我会还给他们;我是觉得不管他们是错、是对到最后一定是我不对,我知道我伤
害他们就是我不对,最后我就是对不起他们,这是我自己觉得不管有多深仇恨,我应该要
放下才对,今天最不对就是我,我跟他们对不起,跟他们说抱歉,对不起他们,对不起他
们的家属,对不起所有被我伤害的人,抱歉、对不起;我在想说什么办法可以赔对方受害
者或是他们的家属,可以减轻我的罪孽、我的可恶,今天我就是很对不起、也很后悔,我
在这里跟法官、检察官及对方律师表示说我李鸿渊我这种可恶不会想的坏人,今天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我会很甘愿去领受,我有很多、很多的抱歉,我只能留在我的心里面,安静
的跟那些受害的人跟他们说对不起、说抱歉,我真的发誓说我这一辈子没办法跟你们补偿
和赔偿,下辈子我做牛、做马来还给他们;我就是不对,今天确实就是对所有被我伤害的
人及家属,对他们只有道歉、抱歉,我无法说什么,我就是做错,我今天李鸿渊就是一个
很可恶,不可以原谅的人,我也知道你们在说死掉的人他们已经没有机会,我不是说要脱
罪,我也想要活,这阵子在看守所里面我想很多,我不是说我想出去、我要自由,我是说
,在我有生之年我要是有机会,像我现在没有钱,我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属
,我是说如果有一天我有机会让人了解我真心忏悔,我有办法回到社会,我有跟佛祖、菩
萨立誓我一定要作弥补我造的孽的这些事情,我出去我不是为了我自己,反正我有生之年
我就是要弥补要来回馈这个社会,弥补被害人的家属,我要是可以出去有机会,我有办法
赚钱,有能力,金钱或是其他方面我可以补偿他们我要做弥补,我不是说我要自由,要出
去做我自己的事情,我是说我这一辈子还没死之前我要作个弥补,要对佛祖做善事,我的
意思是这样,我是要让对方的律师、检察官了解我的意思,不是我自己要出去快乐、要自
由,很抱歉等语。
4.证人谢○彦证称:被告后悔说拖累家里的人,让家人为他烦恼,好像没有讲过对他杀的
那些人感到后悔,那时候我看到被告在房内抄写佛经,很认真抄写手抄经,我不太了解他
为何要来抄写佛经,他在我们的舍房里面看到1本手抄经之后,就开始从舍房内的手抄经
拿来写,没有说写佛经是为自己或是要回向给这些死者等语。
5.原审辩护人提出被告抄写之佛经24本,抄本末页记载:回向被害者,原审辩护人并表示
被告有提到佛经已被看守所收走2次,第1次35本,第2次26本。
6.综上,被告犯后虽对枪杀被害人刘○杉、赖○○、张○琦之犯罪事实为认罪表示,然仅
凭此法庭上表示认罪,即认被告犯后有悔意,实乃率断,经本院梳理前开资料,可见无论
在原审及本院(前审、本审)审理过程、原审及本审送鉴定过程、及监所自杀追踪辅导过
程,在在均显示即便在案发后3年多,被告对于枪杀被害人刘○杉、赖○○、张○琦此事
,只是在口头上表示道歉,且观其后悔心态,仍不断强调是一时冲动犯案,一开始并无杀
人意思,并指责、污名化被害人刘○杉、赖○○、张○琦为“坏人”,自己是受尽委屈才
枪杀其等,淡化其枪杀被害人刘○杉、赖○○、张○琦犯行,甚至被告更指责辩护人对其
误解(见前述法务部矫正署台中看守所收容人自杀防治处遇纪录表〈辅导日期:113.11.
11〉所载,该员自陈:“近日收到律师寄入有关案件审理资料、废死相关文件(从个案描
述中其似乎尚未仔细阅读内容),看到这些文件让个案想起自己在审理过程中被律师误解
的负向经验…”);而被告所更在乎者,无非为拖累“自己”家人,懊悔“自己”的家庭
因其而毁灭;况被告于本审审理时虽对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惟仍陈称:(你要来这边把人
杀一杀,然后再跑掉?)没有。(不然你是要来做什么?)那时候自己也想不开,自己想
要走绝路,自己想要死了。(自己要走绝路,干嘛来这边杀这么多人,你这不是矛盾吗?
)那时候就是头脑不清楚。(你很清楚,怎么会不清楚,你要走绝路是走这个路,把人杀
了,然后自己跑去躲起来,这叫自己要走绝路?)不是。(不然是怎样?)(被告未答)
等语;(你是到什么时候才知道你不能杀人?)我知道我没有权利去剥夺别人的生命。(
你什么时候知道你不能杀人?)我什么时候知道的,我不会讲,不过从我进来这里。(是
案发后才知道不能杀人吗?)对等语,准此,本院认被告目前是担心自己因审判结果遭受
不利,实难感受到被告对自己本案杀人犯行的真诚悔悟之心,并体认到被其残忍杀害的被
害人刘○杉、赖○○、张○琦生命的可贵及无价。
五、被告无从合理期待其可透过矫治教化而降低再犯类似最严重犯罪风险之可能性:
(一)依据原审嘱托台湾司法心理学会就被告进行量刑前调查鉴定结果所得资料(即【原审
量刑鉴定】):
1.“被告认知思考僵化,容易出现自我中心主义谬误,只要被告判定事件不合理,被告则
会先采取是非对错的批判、冲动性高立即下结论,进而合理化自己任意发脾气的行为,而
未能有良好自我觉察能力去学习沟通,用不当方式沟通,造成与人容易起冲突、随即展现
易怒的性格,以上皆显示被告认知观点转换能力之薄弱,缺乏同理心,被告自身困难对于
愤怒唤起时,则无法有能力控制去思考行为后果,皆显现被告具有高冲动性人格特质之表
现。”。
2.“被告对特定之人,抱持高度敌意,被告在双冬路上碰到特定之人,例如:A07、赖
○○、张○琦、刘○杉等人,被告情绪会起伏激动,时而呛声。被告时而隐忍,内心的自
卑情结,过度自我防卫下,加上被告认知思考僵化,以自我中心的思考模式,缺乏同理心
,只要有关于A07等人,或是康建公司的人事相关消息,被告会先入为主的负面评价,
采取对方是错的直接批判,合理化自己的想法与行为,被告认为自己独自对抗造成自己不
幸的‘他们’,被告最后采取行动,犯下本案。”。
3.“被告坚持相信自己的想法,当想法形成信念(faith),被告偏差的自我信念,长期
沿续此思考模式,被告相信自己的判断,形成偏执的想法且不容易改变。被告对于他人的
行为,会以本身的立场来解释,而非以外在客观的事实分析,特别是涉及特定的人与事的
评价,有时会形成‘对号入座’的想法,让自己情绪起伏。”。
4.“被告:“我己经走到人生的最低潮了,职业伤害,让我休息二年多,案发前二、三个
月我又和太太吵架,我很恨他们让我的人生变成这样。”鉴定人:“所以你归究在他们身
上?”被告:“对,他们起的头,让我的运势越来越差,我真的很痛恨他们。”被告自认
,当前面临的种种困境,都是他们造成的,让此时李鸿渊事事不顺遂。被告内在认知偏误
,其认知历程经常以负面解读他人的讯息。自我认知偏误,特别是对于特定情境与特定的
人与事,被告觉知外在环境的负面讯息,认为自己与家庭身处敌意的情境当中,归因于当
年他们所造成的,被告在内心里不断强化其偏误认知,最后触动杀人犯罪行为。”。
5.“案发前,被告自述无任何暴力行为,自认行事从未违反法律规定,实则103年被告就
有非法持有枪枝之非法行为,被告有属于自己的行为规范标准。被告收藏三把非制式手枪
,喜欢看英雄主义电影,被告迷恋用武器解决问题的直接模式,昔日被告长期遭受到职场
霸凌一年多的时间,后续同事做伪证行为,被告长期忧郁情绪,认知思考僵化的非合理信
念,即是‘觉得自己长期被有权势的人欺压,他们恣意妄为的行为,我无法再继续忍受下
去’的自我信念。前述的信念,让被告觉得解决坏人,是英雄主义的展现,惩罚这些恶人
,得以伸张正义。111年7月13日,案发前一日,被告到紫云宫拜拜,此为强化自我意念,
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复经本审嘱托卫生福利部草屯疗养院对被告进行重大瞩目案件量刑前评估调查鉴定(
即【本审草疗鉴定】):
1.“在犯罪态度上,李员对于遵守法纪有一套自己的见解。李员自诉‘我也是嫉恶如仇的
人,看到电视上的新闻也会认为(犯罪者)很可恶’,认为吸毒、酒驾、性侵、或是自己
这次发生的杀人犯罪属于罪大恶极,不可饶恕,入狱后,听到狱友谈及自身犯罪行为亦会
有不认同的想法;然而,李员对于自己过去持有枪枝、买春的态度显得比较宽容。李员表
示,案发前拥有枪枝已三、四年,因自己从小有一些英雄主义,又喜欢打猎,虽知道拥有
枪枝属于违法边缘,但是‘乡下地方,忌讳没这么多’、‘知道不对但又很需要很想要’
,认为自身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自我满足,对他人有没有造成明显危害不需多加追究,会
以‘抵销手法’解释其犯罪的原因,使犯罪行为变得没有罪恶感,也存在不被发现的侥幸
心理,具部分亲犯罪态度,…。”。
2.“李员曾因被解雇后长期积怨,并在人际与亲密关系受挫下会归因于过往的挫折情境,
在压抑中常以极端的方式攻击他人,并合理化自身行为。根据HCR-20V3之风险‘情境推演
’(scenario planning),若依据过往的案发历程,未来可能的“重演情境”是,当其
再度经历人际或职场重大挫折时,出现类似的愤怒反刍历程,最终以暴力解决。‘乐观情
境’则是如果有人能察觉李员的负向情绪并且加以引导,有机会使其暴力程度下降,像是
能以非暴力方式表达不满,即使出现冲突,也仅止于言语争执;反之,‘悲观情境’则是
李员若情绪积怨更久、失控更严重,暴力程度可能更快速升级,甚至扩及无辜者。最后,
‘转变情境’则需要关注暴力的型态或特征产生质变,像是李员可能改变不同的暴力方式
,例如从特定报复对象转向随机攻击,或从直接肢体暴力转为威胁、勒索等控制手段。…
最后,即使评估能明确指出风险因子,若缺乏足够治疗或监督资源,风险管理建议亦可能
难以落实。”;“李员多次强调自身并非凶残之人,且对于犯案后影响到家人与被害人家
属感到后悔,但对于案件之诠释多采外归因方式,倾向淡化个人行为责任。目前李员处于
矫治机构中,短期内因环境限制,其潜在暴力风险明显降低。然而,仍不排除其持续存在
情绪低落、缺乏自我觉察与违反监内规范等问题,需持续监测并适时介入管理。整体评估
显示,李员在未来一年的短期暴力风险属中等程度,严重身体伤害之风险为低,急迫性暴
力风险亦属低程度。长期的风险评估则需仰赖矫治机构内持续观察与专业评估,以确保其
行为与情绪之变化能获得即时掌握与介入。”。
3.“李员再社会化与矫正教化的结果,涉及未来情境变化,具一定不可预测性,须依据李
员接受矫正后的临床状态、行为反应、治疗配合度及社会支持状况,进行合理的推估。本
院依照司法院重大瞩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调查/鉴定评估参考手册【即后述所指手册】所揭
示之未来复归可能性进行事实性描述,相关内容如下:
1.过去犯罪纪录:李员过去无前科。
2.是否坦承犯行:接受鉴定时,李员对自身犯行的坦诚度尚可,所述生活内容与卷宗资料
、其他会谈人提供之资讯大致相同,对自身犯行亦未有否认、中立化犯行或报复之想法,
可明确表达‘有没有苦衷是其次,不对就是不对’之自我评价,承认自身行为的错误性。
3.是否有意愿弥补犯罪造成之损害或试图修复:李员具部分意愿,但想法较为负面、消极
,认为‘道歉可能会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没有什么可以做的’,目前尚未有实际行为。
4.亲友愿意于被告出监后接纳被告:李员的主要支持者为妻子、子女,自李员入狱后可频
繁探视并提供经济支援,对李员态度关心,李员长子也表示,日后若有机会假释,会扶养
李员并关心李员的心情;李员亦担忧拖累子女,表示若有假释机会,晚年愿入住安养院。
整体而言李员家庭支持度佳,可彼此体谅。然而因李员后续服刑时间长,往后可能面临支
持系统凋零、子女生活重心转移的情况,出监后之接纳度需视李员服刑时间、期间与亲友
联系状况而定。
5.有劳动习惯及意愿:有基础劳动经验,劳动意愿存在,但案发前已因生理疾病、身体机
能下降等因素失业两年,未来生产力可能将随年纪减退。
6.服刑后具改变动机与现实感:李员可认同自己因过于冲度犯下大错,鉴定时有意愿与鉴
定人针对犯案原因进行讨论,但对于自己的攻击性、缺乏法律认知尚未明显察觉;为了改
善冲动的个性,李员于狱中接受宗教辅导,企图以宗教的力量延缓情绪的爆发,但目前的
压力因应策略仍以忍耐、回避为主,较缺乏成熟型防卫机转。⒎被告疾病未来之可治疗性
或对治疗处遇等具有有反应之可期待性:李员的诊断为‘持续性忧郁症’,在稳定用药与
心理治疗下尚具一定疗效,在狱中可持续接受心理师追踪辅导,且目前之精神症状大致稳
定。然而,李员对于精神疾病对自身想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影响了解有限,病
识感较差,犯案前未曾就医,治疗顺从性与自我认知尚须提升。”。
(三)负责本审草疗鉴定之鉴定证人陈佩琳于本审审理时证称如下:
1.(妳在接受这个评估的时候,妳觉得被告很清楚这个报告会影响他的判决结果吗?)是
。(妳知道他现在对于本案的态度、希望的刑度是怎么样?)刚刚被告有提到,他希望可
以从轻。(他的求生欲望很强,可以这么解释吗?)也可以这么解释吧。(在这种高度的
利害关系之下,妳觉得他在做这一份,就是妳在评估他的时候,他会不会有一些表现不真
实的情况?)所以我觉得这个部分在PPI-R里面呈现得满完整的,在第19页PPI-R里面,其
实就是在说Deviant Responding显著高于常模,这个意思就是说需要考虑他在做以下关于
人格的测验的时候,他有一些刻意掩饰、甚至刻意讨好的成分,所以他做出来的分数虽然
都是正常的分数,并没有哪一个量表分数是高于…,一般来说,我们说大于65是高于常模
,大于70分是显著高于常模,其实他没有任何一个分数是有到达65分以上,但是由于他的
Deviant Responding是显著比较高,所以你需要考虑的是他有伪装,这个部分我觉得在测
验里面是看得出来的。(就是针对这个测验是有这样的状况?)是,没错,但是事实上这
样的状况在量刑里面也不少见,因为所有的病人几乎…,大部分的病人其实都是希望争取
对自己有利的刑度。(除此之外呢?他其他评估的、陈述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吗?)应该是
说PPI-R之所以看得出来是因为它是一个自评量表,而且它里面有关于信效度的评分,事
实上并不是每一个都有,举例前面的HCR来说好了,这种量表的话,基本上它就无从去推
估说…,它没有一个效标说你有没有一个分数是测说你到底有没有老实说或是你到底有没
有说谎,这个只能依靠临床工作人员对个案的熟悉程度以及对于他心理状态的了解。(在
妳的鉴定过程当中,被告只有在做这个测验的时候有一个不实,就是妳刚刚讲的伪装的状
况吗?)我们明显看到有伪装的是这个测验等语。
2.(我刚刚有提示这些矫正机关的纪录跟他对司法的一个,不管是对他的辩护人、对最高
法院或对他自己前案的诉讼确定判决这些资料,妳觉得他有真心悔改吗?)我觉得除非我
们能够对真心悔改先下一个定义,不然这是一个没有办法回答的问题。(你们真心悔改没
有定义,做这个鉴定是要做什么?)鉴定的标的里面没有鉴定有没有真心悔改,我们的鉴
定标的是生活状况。(你们的复归可能性不需要悔改就可以复归?)我们的复归可能性是
盘点他的有利跟不利因子,犯后态度当然是其中一项,但它只是很粗略的去区分他对于他
的犯罪行为有没有承认,有没有承认这件事情它还特别去区分他是不是对于他的犯罪行为
可能有过度的一些美化或是中立这样的说词,它的定义只有这样而已,但是我认为真心悔
改这四个字太过抽象了,这可能是法院判断的范围。(这个不是你们判断的范围?)我认
为如果庭上都不能做出真心悔改的判断的话…。(我们现在是要清楚你们鉴定的范围到底
在哪里?)我觉得真心悔改这件事情不应该由精神科医师回答。(如果去掉真心,就只有
悔改二个字?)悔改的部分,我看到他其实是有一些悔改的部分,但也有一些不悔改的部
分,就如我在犯后态度里面陈述的,他的悔改主要是针对他觉得杀人确实是一个错误的事
情,他对不起他的家人,这是他的悔改,不不悔改的部分就是他仍然觉得对方是该死之人
,所以他对对方是没有歉意的,我认为这是他没有悔改的地方,可能不能够只单纯切为悔
改跟没有悔改二个状况而已等语。
3.(这边有提到说根据HCR-20之风险“情境推演”,若依据过往的案发历程,未来可能的
“重演情境”是,当其再度经历人际或职场重大挫折时,出现类似的愤怒反刍历程,最终
以暴力解决。这一段话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未来可能的“重演情境”?)未来可能的重演
情境就是说HCR-20在评估完成之后,它并不只是给一个危险性的宣告而已,它还会一并跟
你解释说如果未来再发生什么样的情境的时候,他的危险性可能会变得很高,所以情境推
演就是说我们会比较担心的是在他如果有机会出狱的时候,再次遇到类似的状况,他可能
还是会没有办法处理他的情境,而出现愤怒、暴力解决问题的尝试。(如果发生一样的状
况,重演的可能性、发生本案的可能性很高?)是。(妳看待这样的危险程度,暴力风险
的危险程度是如何?)这个推演里面分成二个不同的情境,因为它后面也给了一个乐观情
境,所以意思就是说他当然也有可能重演当时的悲剧,就是很愤怒、没有办法处理情绪,
然后又发生一个难以抹灭的暴力事件,但是也有可能如果他旁边有人可以好好的引导他,
有人可以帮助他、协助他引导情绪,比较乐观的状况是他可能就因为有一个贵人相助,他
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情绪爆发,所以这个乐观跟悲观…。(所以要乐观就是如果有一个贵
人?)对。(如果没有贵人呢?)不一定是贵人,就是如果他有没有存在任何可能有利的
情境,譬如说他在接受什么样的辅导之后,改变了他的想法,或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之下
,譬如说在家人的支持之下,他去看了医生,让他的情绪不再这么紧绷等等之类的,不一
定是一个实际上存在的人,总之就是一个好的情境。(就是要有一个人可以协助他做这件
事?)就是在获得某些帮助之下。(如果没有获得帮助,就不会出现所谓的乐观?)对,
那就可能会是悲观情境,就是刚刚所说的。(就是积怨很久,失控更严重,暴力程度更快
速升级,这是如果没有碰到一个人帮助,可能会发生的状况?)是,他如果没有任何的改
变、没有任何的帮助,他就有可能重演这样的悲剧。(转变情境呢?)转变情境是指说他
可能…,譬如说在出狱之后,他对于是否其他的人存在怨恨,他想要再去报复,这一次的
报复会不会程度更大、更严重,这个是在讲转变情境,它所指的不是说他一定会发生,而
是在考量说你需要去侦测有没有这个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这个工具只是在强调我们需要把
每一种可能性都思考过等语。
4.(第28页这边有所谓的再社会化可能性,妳对再社会化可能性是怎么定义的?)应该是
说我们所做的其实就是按照司法院的参考手册所说的未来复归可能性,所以我觉得应该是
使用这样的名词比较恰当,他的保护因子跟风险因子就如我表格中所列。(保护因子跟风
险因子会对于妳最后下的结论产生影响?)是。(这个部分比如说保护因子多于风险因子
,这个就会是有所谓的社会复归力吗?)我觉得在评估的过程当中,可以看到被告很明显
的状况就是他的保护因子确实是比较多的,风险因子相对之下没有这么多,所以他的结论
上面可能就会比较偏向是有利的结论,这应该是他在未来复归可能性里面得到稍微正面评
价的原因。(就是用保护因子多于风险因子,所以下这个结论?)是。(妳在第4点的部
分也有注意到说他的服刑期间长,之后可能会面临一些支持系统凋零、子女生活重心转移
,出监后接纳程度的问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