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彰化童参加路跑遭撞亡 无照肇事驾驶判刑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02 14:35:49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中央社 记者郑维真 彰化电
: 彰化县1名男童113年与家人在彰化二林参加路跑时,遭杨姓无照男子开车撞伤,送医不治
: ,彰化地院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处杨男有期徒刑2年10月。
: 嘘 knives: 干你娘,酒驾还要考量未善尽交通管制之责 114.38.31.188 07/02 10:59
这是因为有明文规定,需要参考详细裁判资料才能懂
按照彰化地院一一四年度交诉字第二五零号刑事判决,虽然是走“简式审判程序”,但某
些段落却还是落落长...
原说法:
三、论罪科刑:
(一)被告于本件交通事故发生时自用小客车驾驶执照业经吊销乙节,有证号查询车籍资料
在卷可参。故核被告所为,系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刑法第
二百七十六条之汽车驾驶人驾驶执照经吊销驾车而犯过失致人于死罪。起诉书漏未记载道
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容有未洽,惟社会基础事实同一,且
经本院当庭告知此部分罪名,无碍被告防御权之行使,并经检察官当庭补充此罪名,本院
自毋庸变更起诉法条。
(二)被告之自用小客车驾驶执照经吊销,仍驾驶自用小客车上路,并因驾车过失发生车祸
致被害人死亡,漠视驾驶执照之考验制度及他人安全,且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无致生所
受之刑罚超过其所应负担罪责,或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过苛侵害之虞,与罪刑相当原则
、比例原则尚无牴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加重其
刑。
(三)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六十二条前段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
裁判者,得减轻其刑。其立法理由谓:对于自首者,依原规定一律必减其刑,不仅难于获
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我国暂行新刑律第五十一条、旧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项、日本现行刑法第四十二条均采得减主义,既可“委由裁判者视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其刑
与否”,运用上较富弹性,真诚悔悟者可得减刑自新之机,而狡黠阴暴之徒亦无所遁饰,
可符公平之旨。依上自首规定之立法目的,乃兼具奖励行为人悔改认过,及使侦查机关易
于侦明犯罪之事实真相,以节省司法资源,并避免株连疑似,累及无辜。如行为人于侦查
机关发觉前,主动供出,侦查机关即因行为人之供述,得悉整个犯罪之全貌,进而依法侦
办,自有助益侦查;且其主动申告尚未被发觉部分之罪,扩大犯罪之不法及罪责内涵,依
社会通念,已难认其内心全无悔改认过之心,原则上即得减轻其刑,仅于裁判者依个案之
具体情状,认定行为人于犯罪前即有自首以图减刑宽典之计画,或犯罪后急求己身自首减
刑而任令犯罪所生之危险或实害扩大,或犯后本无静候裁判之意,嗣因迫于检警严厉追查
之压力,内心实无罪恶感而仅存减刑动机等情形,始得例外排除而不予减刑,以示公平。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零四五号判决参照)。
查本案系二林分驻所员警经119转报后到案发现场,被告在场始发现上情,此有员警职务
报告在卷可凭,又报案人于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七时五十二分许报警时,亦仅略称彰
化县二林镇儒林路碾米厂往香田国小方向有A2类(受伤)交通事故,此有彰化县二林分
驻所一一零报案纪录单附卷可参,而未见有报案人于报警时即报明肇事人姓名之情事,堪
认被告乃于本案车祸发生后,在未有侦查权之机关或公务员发觉犯罪前在场自首而接受裁
判,符合自首要件。审酌被告之自首节省检警查明本案犯罪真相之成本,且被告复始终坦
承犯行而有悛悔之意,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条前段规定,减轻其刑,并依法先加后减之。检
察官虽主张被告于此交通事故中有很多机会及时间改变选择,于驾驶在案发路段时本亦得
即时在路口转弯驶出案发路段,但却在忙别的事情,被告轻忽、怠慢而驶入案发路段,反
对依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减轻其刑等语。然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且有悔改认过之心,已如前
述,且本案亦无积极证据证明被告有以自首图减刑宽典之计画,或犯罪后急求己身自首减
刑而任令犯罪所生之危险或实害扩大,或犯后本无静候裁判之意,嗣因迫于检警严厉追查
之压力,内心实无罪恶感而仅存减刑动机等例外排除而不予减刑情事,是检察官上开主张
,尚难凭采。
(四)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
1.被告明知前因酒后驾车而遭吊销驾照,如有交通需求,理应选择由他人搭载或搭乘大众
运输工具,而不得再自行驾车上路,却于本案再次驾驶本案车辆上路,显见被告漠视交通
法规,与法规范敌对意识甚尤。
2.被告既曾考取驾驶执照,对于交通法规自无不知之理,然其却未能恪遵交通法规,于驶
入案发路段时,已知该路段有多名跑者在马路上慢跑,理应更加注意驾驶避免伤及跑者并
即时寻觅其他路口驶离案发路段,却未注意车前状况,驾驶本案车辆辗过年仅不到十岁之
被害人,使被害人无端受有犯罪事实栏所载严重伤势终而不幸身亡,让被害人生命永远停
止在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使正萌芽茁壮之被害人无法体验人生之美好并完成梦想,
更使被害人家属需蒙受至亲死亡而辗转难眠之椎心之痛,所为当应非难。
3.被告于本案案发前已有二次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之前案纪录,此有法院前案纪录
表在卷可凭,显见其有交通方面之前科素行,自非良善之驾驶人,且依勘验内容可知,被
告于案发前不断透过手机扩音与他人谈话,显见其驾车时仍同时分神处理他事,驾车习惯
非佳,交通安全遵守意识低落。
4.被告迄今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或调解而取得被害人家属之原谅,陈○凯、告诉人
即被害人母亲苏○凤并对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分别赔偿二人新台币(下
同)七百二十六万四千八百四十三元、六百六十二万二千八百九十三元,此据本院调阅本
院一一五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号案件卷宗确认属实。
5.被告于犯后始终坦承犯行,尚知认错,且并无浪费过多司法资源。
6.依路跑活动参与者安全维护及权益保障应注意事项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路跑活动经过之
路线,应依法令规定完成路权申请,主动将路线或管制措施之资讯,告知居民及大众;有
采取分段交通管制措施之必要者,并应确保参与者之安全。”而彰化县政府工务处审查伯
立欧路跑案发路段之交通维持意见时,即已强调该部分路段车流快速,请主办单位即社团
法人彰化县喜乐小儿麻痺关怀协会确实依计画书内容执行并加强固定交通安全设施,且于
使用期间应办妥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维持措施及交通维持人员,并设置告示面牌提醒驾驶人
注意,办理活动期间做好相关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主办单位并回复会依审查意见办理,
此有彰化县政府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函附社团法人彰化县喜乐小儿麻痺关怀协会办理“
2024第11届伯立欧公益马拉松”活动交通维持计画审查意见回复办理情形在卷可凭,又案
发当时之案发路段系车辆禁止通行,主办单位本亦规划于路上联络圳与儒林路二段交岔路
口设置道路封闭或管制之告示牌,此有第十一届伯立欧公益马拉松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交通维护执行状况图在卷可考,然上开路口实际上并无设置告示牌,亦无任何交通管制
人员管制车辆进入,此据本院认定如前,而依附表所示勘验内容并对照被告于案发当日驾
驶本案车辆之行车路径图可知,被告于案发前首次驶入案发路段时,即有询问交通管制人
员如何驶出管制区,被告并依交通管制人员之指示右转前行,惟其后除可见有一名交通管
制人员外(即穿橘色外套,手拿交通指挥棒之人),其余路口均未见有交通管制人员引导
车辆如何行驶至替代道路,致使被告再度从其他路口驶回案发路段,复因路上联络圳与案
发路段交岔路口未有禁止进入之告示牌或交通人员指挥,致使被告驾驶本案车辆进入本案
路段而发生本案车祸,显见主办单位及相关人员确未善尽其交通管制之责,有违反应确保
路跑活动参与者安全之过失而难辞其咎,且与本案被害人死亡之具体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自应负担一定比例之过失责任。
7.苏○凤表示:我一心一意全力照顾我儿子,我想让他长大后变成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没
想到他只是去跑个马拉松就永远回不了家,那天我先生打电话给我,我接到电话时,我全
身都瘫软了,我没有办法想像这样的事情会发生。我进去医院后,看到孩子长得跟原本的
不一样,他的耳朵不停流出鲜血,我不知道怎么安慰他,我只能拿一张张卫生纸擦干耳朵
的血,可是血一直流出来,好恐怖。一年过去了,我每天晚上都不能好好睡觉,我要到不
行了才能躺下来休息。我们家每个角落都是我儿子的身影,我儿子是我的精神支柱,我真
的心很痛。
8.陈○凯则表示:再多的钱都换不回我儿子的生命。这一年多来,被告并没有好好面对他
的错误,也没有要好好谈,事发到现在,我心中的恨及遗憾都无法弥补,我最希望的是被
告被抓去关。今天会发生这件事,从头到尾没有一件事不是他自己的决定,事发后所有后
果都是我们承担,被告一点表示跟反省都没有,这让我们非常火大。
9.苏○凤、陈○凯共同告诉代理人张仕融律师表示:被告在撞到被害人之前,前面已经有
二台车可以从赛道左转离开,以维护用路人安全,但被告因为从头到尾都在用手机,在和
别人讲电话,完全不理会路跑的用路人安全,被告轻率的态度已经接近故意。被害人当天
与父亲一同参加路跑本系共创美好回忆,但陈○凯却亲眼目睹爱子遭头部辗压致死,悲伤
无法忘怀,被告已造成被害人父母亲伤痛,并致家庭破碎,这样的伤痛需要被害人家属用
一辈子去恢复,若对被告轻判,显然不符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等语。(至于告诉人二人及告
诉代理人另称被告于案发后系因陈○凯在场始未离去,请求不予依自首减刑等语,惟本院
审酌本案情节后认有依自首规定减刑之适用,业如前述,此部分意见尚难凭采。)
10. 兼衡依新闻报导所载,被告有撰写道歉信至灵堂表示歉意,此有联合新闻网、yahoo
!新闻之网络新闻页面在卷可凭,另被告现罹有肝硬化并肝衰竭之疾病,此有彰化县基督
教医疗团法人彰化基督教医院诊断书在卷可凭,再衡酌被告自陈国中毕业之智识程度、无
业无收入,已婚育有成年三子,经济状况小康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辩护人
虽请求宣告得易科罚金之刑度,然本院综据上情认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始堪妥适,附此
叙明。
11. 至于被告及辩护人虽请求嘱托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彰化县区车辆行车事故鉴
定会或逢甲大学车辆行车事故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告、被害人、社团法人彰化县喜乐小儿
麻痺关怀协会及伯立欧长照财团法人、现场之交管人员或其他第三人就本案事故是否与有
过失及过失程度等情,然案发时案发路段为车辆禁止通行,被害人于案发路段跑步自当无
任何过失可言,至于主办单位及相关人员之过失业经本院认定如前,自无再鉴定之必要。
所以当时有明确告知“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吗?
虽然撞死一位小孩子固然令人有所不满,但在于情于理的范围之内,主办单位也需要负担
这个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肇事的被告
只是同时,文中提到有酒驾记录,在无驾照的情况下还上路等部分,这反而会让人觉得无
言,没人去劝阻的结果,很无奈的就是这样了...
且附带一提,文中提到的附民诉讼,已经被裁定移送民事庭审理了,不过因为是交通违规
相关,考量金额不小,就看会不会走通常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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