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02 10:49:11※ 引述《Workforme (′‧ω‧‵)》之铭言:
: 即时中心/林韦慈报导
: 台北市私立培诺米达信义幼儿园“园长之子”兼教保员毛畯珅,因涉嫌性侵、猥亵数十名
: 幼童并偷拍性影像,引发社会震惊。毛嫌先前针对6名女童的犯行,已遭最高法院判处28
: 年8月徒刑定谳,目前正入监服刑中。而针对其余40多名被害幼童的后续案件,台湾高等
: 法院于今(1)日做出二审判决,不仅将一审判决无罪的部分逆转改判有罪,认定总罪数
: 更突破960罪,加总刑期超过5000年,全案仍可上诉。
这个案件的裁判主文是:(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侵上诉字第三三一号)
原判决关于附表一编号二、二十三(附表五编号三十四部分)、二十五、二十六至三十二、
三十三、三十七、四十二、五十二、五十七、七十三、八十、八十四、八十七、九十三、
一百零一、一百零五、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二、一百二十、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
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部分、无罪部分、定执行刑部分及没收
部分,均撤销。
毛畯珅犯如附表一“本院主文”栏所示之罪,各处如附表一“本院主文”栏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十六、二十七所示之物均没收。
什么详情都没有,而且也未重新定刑
看了还真的是给人朦胧的感觉,整个案件的晦暗不明在历经他案的上诉驳回(定应执行二
十八年八月)后,还是没办法抵消呢...
至于:
: 推 super009: 这数字有何意义 最多就关30年还能假释 123.0.226.251 07/02 07:17
检察官的上诉不是全然没有意义
只是谈到“假释”部分,得提一提“最贪女检”陈玉珍,按照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
一四年度监简字第九号判决:
一、事实概要:
原告于民国八十八年至九十五年间犯贪污治罪条例等罪,经判决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确定,
现于被告所属台中女子监狱(下称台中女子监狱)执行。原告于一一三年七月经台中女子
监狱提报受刑人假释审查会(下称假审会)以一一三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原告之假释声请
,嗣该会决议通过原告声请并报请被告审查。惟被告经审查后以原告“任检察官期间犯贪
污罪,知法犯法,犯行严重损害官箴,违背职务收受贿赂或不正利益,严重影响公权力之
执行”为主要理由,以一一三年十月四日法矫署教字第11301747560号 函(下称原处分)
不予许可假释。原告不服,提起复审,经被告复审审议小组以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法矫署
复字第11301078870 号复审决定(下称复审决定)驳回,原告对上开原处分及复审决定不
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争点:
被告不予许可假释之处分是否适法?原告是否得请求被告作成准予原告假释之处分?原告
诉请确认原处分及复审决定违法,是否合法?
法院判断:
本案过程认定:
(一)本件固经假审会决议通过并认定原告符合假释要件;惟按监狱行刑法第115条第1项、
第118条第1项就假释审查流程之设计,初系委请假审会就声请案内容议决,嗣并将该议决
通过、不通过之结果报请被告为后续审查,最终并由被告为准否假释案声请之决定。依此
可知,受刑人悛悔实据(按即刑法第77条第1项准予假释之前提要件)是否已有可证,其
事实之认定系先由假审会委员依监狱提报之假释审查资料决议后,续报请被告为后阶段之
再次审查,而被告于收到上开假审会决议结论后,仍应再依监狱行刑法第116条第1项规定
之6大综合面向暨依该条第2项所定之假释案件审核参考基准等为据,复行判断受刑人悛悔
是否确实有据而为假释声请案准否之处分。
(二)又刑法第77条第1项规定所称之“悛悔实据”,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对于不确定法律
概念,行政法院固得予以审查。然假释审查涉及受刑人在监教化情形之属人性、经验性判
断,亦涉及受刑人复归社会之能力、危险性等风险评估,基于尊重其不可替代、专业性及
法律授权之专属性,应承认行政机关就此等事项之决定,有判断余地,而对其判断采取较
低之审查密度,故于行政机关之判断有恣意滥用、消极怠惰及其他违法情事时,始得予以
撤销或变更。
而法务部104年10月23日法矫字第10403009940号函颁假释案件审核参考基准第1点规定:
“假释案件应确实依法务部104年5月11日法矫字第10403004500号函颁之‘假释审核参考
原则对照表’(如附件函),做为办理之基础原则。”、第3点规定:“刑期3年以下、外
役监、老、弱、女性、少年等受刑人,初犯、从犯、过失、偶发犯等恶性或危害轻微者,
及再犯风险低或有妥善更生计画者,以从宽原则审核。”、第5点规定:“下列个案可酌
情准予假释:(一)非属危害生命、身体法益之初犯。(二)残刑1年以内且无重大违规者。(
三)罹患重病、肢体残障、年迈体衰、显无再犯可能性或无法自理生活者。(四)犯后态度
良好,且尽力赔偿损失或弥补损害者。”、第6点规定:“对于重大刑案及具连续性、集
团性、广害性、暴力性、随机性等犯罪、前科累累而犯行复杂、假释中再犯罪以及屡犯监
规而难以教化者,得斟酌情形,严谨审核。”、第7点规定:“对于易再犯类型(如毒品
、窃盗及公共危险等)且有撤销假释纪录者,得斟酌情形,以从严审核为原则。”。
上开参考基准所附“假释审核参考原则对照表”列为从宽审核者,审酌面向包含“犯行情
节:⑴过失犯、偶发犯、从犯;⑵犯罪动机单纯且情堪悯恕;⑶恶性或危害程度轻微;⑷
无被害人。”“犯后表现(含在监行状):⑴犯后态度良好且深具悔意;⑵与被害人或家
属达成和解或获得宥恕;⑶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弥补犯罪所生之危害(含缴交犯罪所得);
⑷在监表现良好。”“再犯风险(含前科纪录):⑴初犯;⑵年事已高或健康情形欠佳;
⑶身分或资格丧失致无再犯可能;⑷家庭、社会支持度高或有妥善更生计画。”;列为从
严审核者,审酌面向包含“犯行情节:⑴犯连续性、集团性、重大暴力性、多重性案件;
⑵犯罪所得高,假释不符社会期待;⑶犯罪造成重大危害,假释有违公平正义;⑷被害人
数多或随机犯案。”“犯后表现(含在监行状):⑴规避服刑或企图脱逃;⑵不愿道歉、
认错或执迷不悟;⑶规避赔偿或故意脱产;⑷怙恶不悛,有多次违规纪录。”“再犯风险
(含前科纪录):⑴多次犯罪;⑵侦审中或假释期间再犯罪;⑶假释出狱引发社会不安;
⑷出狱后支援系统薄弱。”(见本院卷第27至28页)。
由上开有关“悛悔实据”此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事项,或是被告为假释与否裁量基准
之规定显示,假释之审查事项与范围相当广泛,从而悛悔实据是否已符标准其事实之认定
,依上开说明,应认系被告经综参全部资料后(含假审会决议结果)之判断余地,如别无
恣意滥用、消极怠惰或其他违法情事,法院应予尊重,行政法院不得迳行取代被告,以自
己之合目的判断另为判断及裁量决定。
(三)查被告依照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诉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记载之犯罪事实,考量原
告之犯行情节、犯后态度(含在监行状)及再犯风险(含前科纪录)等3大面向后,认不
予原告假释的理由为“本件受刑人任检察官期间犯贪污罪,知法犯法,犯行严重损害官箴
,违背职务收受贿赂或不正利益,严重影响公权力之执行”;并于答辩状表示:原告为职
司追诉犯罪之检察官,未能廉洁自持,包庇他人非法经营电子游戏场,收贿期间长达79个
月,金额高达2,300万元,而犯贪污治罪条例,犯行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性及人民对司法之
信任,影响公权力之公正执行,损害官箴情节重大等语,则被告依法将前揭事项列为审查
原告假释之重要参据,并于综合判断其悛悔情形后,决议不予许可假释,尚非无据。纵原
告主张其于评估量表获满分、在监表现优良且已将犯罪所得缴回,然考量其贪污行为具有
长期连续性、犯罪所得甚高,且对国家法治根基与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之无形危害钜大,客
观上显不符社会大众对廉能政府之期待,而属法务部“假释审核参考原则对照表”中应“
从严审核”假释声请之案件性质(犯连续性案件、犯罪所得高、犯罪造成重大危害),被
告基于维护司法信誉及社会公平正义等重大公益考量,因而以原处分否准原告本件假释案
声请,难认有逾越法定要件而有滥权、恣意认定事实之违法;原处分经核已践行法定必要
程序,本件并查无被告显然恣意滥用、消极怠惰或其他违法情事,依照上开说明,法院就
被告作成原处分之判断余地,自应尊重。
二、至原告主张其在监期间获有空大奖励金6笔、奖状14张及应加分29次,且于“受刑人
假释审核评估量表”获满分100分及B级,并经假审会决议同意假释,然台中女子监狱提报
之假释报告表漏载5笔空大奖励金及误算加分次数,致原处分基于不完全资讯而有违法;
及被告仅以原告过去犯行情节重大作为不予假释之唯一理由,并未考量其在监之悛悔实据
,违反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等云。然查:
(一)原告在监期间虽获有空大奖励金共6笔,假释报告表上确有漏载之情事,惟原告业已
将该等漏载事项于“受刑人假释陈述意见表”上充分表达,且相关资料均经执行监狱及原
告提供假释审查会及被告办理审查,实质上并无漏未审酌之情,不致影响原处分之作成。
且依“受刑人假释审核评估量表”之计分规定,奖励次数达10次以上即获满分,原告于执
行期间已获多张奖状,早已达该项目之满分标准;至增给成绩分数与发给奖状之计算,若
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奖状及加分奖励,监狱实务上仍计算为奖励1次,原告于执行期间获
奖状14张(其中10次同时获得加分奖励)、加分19次,执行监狱之记载经核并无违误。况
该等奖励纪录之漏载或计算方式,并未影响原告于量表上获得满分之结果。又受刑人悛悔
情形之审查,依监狱行刑法第116条第1项规定,应参酌受刑人之犯行情节、在监行状、犯
罪纪录、教化矫治处遇成效、更生计画及其他有关事项而综合判断,原告主张其获多次奖
励或评估量表满分等情状,仅系假释审核之参考事项,并非据此即应许可假释。
(二)又“犯行情节”本为假释审查应参酌事项之一,为监狱行刑法第116条第1项所明定,
原告主张原处分以犯行情节作为不予假释主要理由,有逾越法定裁量范围之违法及违反禁
止双重处罚原则等语,显非有据。况参照刑法第77条第1项规定,受刑人有悛悔实据者仅
系“得”准许其假释而非应准其假释,亦即,法律规定仍系赋予被告除事实认定(即悛悔
是否有据)外,就法律效果部分(准否假释)亦有机关职权之裁量空间。而查,原处分本
诸原告为职司追诉犯罪之检察官,未能廉洁自持,包庇他人非法经营电子游戏场,收贿期
间长达79个月,金额高达2,300万元,其犯行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性及人民对司法之信任,
影响公权力之公正执行,损害官箴情节重大等考量,否准原告本件假释声请,除符合社会
公平正义与维护司法信誉之考量外,其裁量亦无不当联结或逾越法定裁量范围情事,符合
监狱行刑法等法律规范之授权行政目的,原处分亦非对先前犯罪之再惩罚,自无原告所指
恣意、滥权裁量或违反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等行政处分瑕疵存在。
三、另原告援引被告发布之新闻稿,主张另案贪污受刑人刑期为13年8月、涉案金额达
3,100万元,执行率仅约57%即获初报准予假释,原告执行率已达64.3%且客观条件较佳
,被告裁量竟为截然不同之否准处分,原处分应属违反平等原则等云。惟按受刑人之在监
服刑期间及执行率仅为得否陈报假释之法定条件,而非直接规定执行达一定比例即应许可
假释,又假释之审核悉依法务部上开基准办理,并无将在监服刑期间或执行率作为审核受
刑人有无悛悔之依据,被告尚须衡酌整体刑事政策之趋势,并考量各受刑人具体之犯罪动
机、手段、对社会危害程度及修复情形,详加审酌后,始为是否许可假释之决议,俾符合
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之期待,并达防卫社会安全之效。原告身为高阶执法人员而长期收贿
包庇犯罪,其对国家法益及司法信誉之破坏程度显与一般贪污案件有别,两者基础事实不
同。则被告原处分已践行法定程序,并与监狱行刑法第116条所定应参酌事项相符,尚无
逾越审查范围或考量与事件无关之因素,业如前述,难认原处分有何违法,原告上开主张
,尚不足采。
四、至原告请求被告应作成本件准予原告假释处分部分,按监狱行刑法第134条修正理由
明揭:“依司法院释字第691号解释意旨,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具有行政行为之性质
,爰于本条明定受刑人对于废止假释、不予许可假释或撤销假释之处分不服等争议循行政
诉讼途径予以救济。又受刑人就是否假释并无请求权,而属行政机关之职权决定,爰以撤
销诉讼类型救济之,并于第2项规范得提起确认处分违法或无效诉讼之情形。”等语,足
见立法者认定许可假释与否之决定,乃行政机关之职权决定,受刑人就不予许可假释之处
分不服,应以撤销诉讼救济,即难认受刑人有请求作成准予假释处分之公法上请求权存在
,原告此部分主张,与现制不符,自无从准许。
五、再按监狱行刑法第134条第1、2项规定:“(第1项)受刑人对于废止假释、不予许可
假释或撤销假释之处分不服,经依本法提起复审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复审逾2个月不为
决定或延长复审决定期间逾2个月不为决定者,应向监狱所在地或执行保护管束地之地方
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撤销诉讼。(第2项)前项处分因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或已消灭
,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确认处分违法之诉讼。其认为前项处分无效,
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确认处分无效之诉讼。”可知对于不予许可假释
行政处分之救济,以撤销诉讼为原则,仅于行政处分已执行而实现规制效力,且无回复原
状可能者,或行政处分已消灭时,基于补充性原则,方许其提起确认违法诉讼。查原告现
仍在监服刑中,对于原处分否准其假释所实现之规制效力,尚非无回复原状可能,且该处
分迄今未经撤销而消灭,则参照上开规定及说明,自属欠缺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自不得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原告此部分起诉要件难谓合法,爰以判决并驳回之。
综上所述,被告综合考量原告之犯行情节及法定假释审查相关事项,认定其尚未达适宜复
归社会之悛悔程度,以原处分不予许可假释,其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复审决定递予维持,
亦无不合;原告起诉请求撤销上开原处分及复审决定,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又原告就假
释之核准并无提起课予义务诉讼之权利有如上述,其起诉请求被告应就113年7月提报之申
请案作成准予假释之行政处分,亦无理由;另原告迄今仍在监执行中,对于原处分否准其
假释所实现之规制效力,客观上尚非无回复原状之可能,原告诉请确认原处分及复审决定
违法,欠缺确认利益,上开两部分请求应并予驳回之。
就算是有期徒刑,也未必能获得假释
而以毛氏一案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而言,如果狱政单位还敢闭一只眼让他提早离开监狱,这
就是真正的失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