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30 18:31:25※ 引述《EstelleRinz (小艾)》之铭言:
: 记者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 检廉调查台南市消防局前局长李明峯涉与女性密友杨咏琪共同收受消防设备曾姓业者贿赂
: 320万元,使曾男获取民间捐赠消防设备车辆的销售利益,李、杨女均认罪,台南地院今
: 上午宣判,认判他4年半、褫夺公权5年,杨女判3年8月、褫夺公权4年,贿款320万没收。
: 6.备注:
: 怎么不是17年以上???? 哈哈哈
: 冥煮剩地 就是不一样
: 笑屎
倒是觉得,不需要滑坡成这样
而且同日还有其他法院针对所属的贪污案宣判,基本原则就是“有认罪、有缴回贿款就轻
判”,这道理本不该不懂啊...
同时这跟地区无关,通用来讲就不该分得这样细...
在说其他案件之前,先提此案的具体说法:(台南地院一一五年度诉字第六九八号刑事判
决)
事实摘要
一、李○峯自民国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担任台南市政
府消防局(下称“台南市消防局”)局长。曾○裕(另由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确定)自一
一一年六月七日迄今,担任安吉利灾防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安吉利公司”)之实际负责
人。杨○琪前因业务关系而与李○峯结识,并于一一二、一一三年间,担任“安吉利公司
”行销业务及联络人。
二、李○峯前向曾○裕提议可成立新公司以开发及销售消防相关设备器材,并告知可提供
协助业务推展,李○峯亦邀约杨○琪加入新公司团队,渠等于一一二年初见面商议后,约
定由曾○裕负责代理进口高压细水雾机组及购买小型皮卡车,并担任“安吉利公司”对外
联系窗口,与捐赠者及台南市消防局人员接洽,复由李○峯提供捐赠者资讯及同意捐赠案
件,杨○琪则负责与德国原厂联系高压细水雾机组进口事宜及其他庶务工作,并期约日后
三人平分“安吉利公司”营收利润,以作为李○峯协助提供捐赠者资讯及同意捐赠案件,
使“安吉利公司”获得利润之对价。其后李○峯多次于公开场合、私人聚会极力推动运用
高压细水雾机组或帮浦消防车执行救灾灭火相关政策,并要求台南市消防局所属人员,引
导有捐赠意愿之民众捐赠高压细水雾机组或帮浦消防车。李○峯取得捐赠者资讯后再提供
予杨○琪或曾○裕联络后,诸多民间企业团体或个人因而与“安吉利公司”签约订购高压
细水雾机组或帮浦消防车,经李○峯审核同意捐赠案件后,台南市消防局因而顺利接受民
间企业团体或个人捐赠。“安吉利公司”总计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一三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因李○峯提供捐赠者资讯及同意捐赠案件,而销售帮浦消防车共计八台、高压细
水雾机组共计十二组,获利共四百八十万元。而后李○峯与杨○琪共同基于对于职务上之
行为收受贿赂之接续犯意联络,曾○裕则基于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
之接续犯意,于一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一一三年八月五日间,曾○裕或在全家超商平丰店或
将款项放置于台南市消防局公务车副驾驶座下方脚踏板,分别陆续共交付李○峯、杨○琪
一百六十万元、一百六十万元。
理由:
一、前揭事实经被告二人自白在卷,核与证人之证述情节相符,且有相关书证、物证在卷
可证,被告2人犯行堪予认定。
二、论罪:
核被告二人所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
三、量刑:
(一)被告二人于侦查中均坦承本案犯行,且分别缴回全部犯罪所得各一百六十万元,均应
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规定减轻其刑。又审酌本案系由被告李○峯主导及决定,
被告杨○琪参与情节较轻,爰依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对被告杨○琪减轻其刑,
并依法递减之。
(二)审酌被告李○峯时任台南市消防局局长,位居要职,理应奉公守法、廉洁自守,善尽
职责,竟与同案被告杨○琪共同贪图私利,而对于不违背职务上之行为收受“安吉利公司
”负责人曾○裕所交付各一百六十万元之贿款,严重败坏官箴,重创公务员之廉洁形象,
并腐蚀国民对于公务不可收买性及廉洁性之信赖,实应严予非难。然念及被告二人犯后均
坦承犯行并缴回犯罪所得之态度,兼衡其等所收贿款各一百六十万元,被告二人自陈之学
历、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暨其等犯罪之动机、手段、情节、所生危害及获利多寡等一切具体
情状,各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二人分别并予宣告褫夺公权五年、四年。
只是同时得顾虑,这两人都处在被羁押的期间(参考同院一一五年度声字第二九四号、第
三一六号刑事裁定)
后续也未见准许交保的裁定,因此很有可能在宣判的当下,还处在羁押的状态呢!
而至于他案部分,则还有屏东地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二零八号刑事判决:
壹、主文要旨
一、赖勇煌共同犯对于主管事务图利罪(共二罪),各处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一年八月,
褫夺公权三年。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提供一百六
十小时之义务劳务,且须接受法治教育四场次。
二、何书颐共同犯对于主管事务图利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夺公权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提供一百四十小时之义务劳务,且须接受法治教育四场次。
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币一百一十万九千九百六十四元没收。
三、潘日文共同犯对于主管事务图利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褫夺公权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提供一百二十小时之义务劳务,且须接受法治教育四场次。
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币六十四万九百五十五元没收。
四、陈志良共同犯对于主管事务图利罪(共二罪),各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一年四月,
褫夺公权一年。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缓刑四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提供一
百二十小时之义务劳务,且须接受法治教育四场次。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币三十四万八千七
百零六元没收。
五、潘和源被诉部分公诉不受理。
贰、事实摘要
一、林志成、潘和源(均已殁。林志成所涉部分,本院已另行审结)分别为屏东县新埤乡
(下称新埤乡)第18届、第19届乡长;赖勇煌为新埤乡公所秘书。林志成为进用何书颐,
潘和源为进用潘日文为机要人员,分别依赖勇煌提议,邀集符合机要人员资格之陈志良,
为下述行为:
(一)林志成、赖勇煌、何书颐、陈志良均明知何书颐不符担任委任机要人员之资格,于民
国109年4月间,制作不实人事派令之公文书,并送交铨叙部行使,将符合委任机要人员资
格之陈志良进用为委任机要人员,及进用何书颐为新埤乡公所临时人员后,再由何书颐实
际担任机要人员,陈志良则担任临时人员,2人复于109年4月24日至111年7月31日间交换
其等薪资、考绩及年终奖金,成功图得何书颐领取机要人员薪资、考绩及年终奖金之不法
利益(共计新台币【下同】127万2,200元。何书颐分得110万9,964元,陈志良分得16万
2,236元)。
(二)潘和源、赖勇煌、潘日文、陈志良均明知潘日文不符担任荐任机要人员之资格,仍于
111年12月间,制作不实人事派令之公文书,并送交铨叙部行使,将符合荐任机要人员资
格之陈志良进用为荐任机要人员,及进用潘日文为新埤乡公所临时人员后,再由潘日文实
际担任机要人员,陈志良则担任临时人员,2人复于111年12月30日至113年3月12日间交换
其等薪资、考绩及年终奖金,成功图得潘日文领取机要人员薪资、考绩及年终奖金之不法
利益(共计82万7,425元。潘日文分得64万955元,陈志良分得18万6,470元)。
参、理由摘要
一、赖勇煌、何书颐、潘日文、陈志良(下合称赖勇煌等4人)均坦承前揭犯行,并有卷
内事证可佐,而其等与林志成、潘和源均明知进用何书颐、潘日文,将分别违背刑法第
216条、第213条,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1条之1第2项,及各机关机要人员进用办法第6条或
第7条各款等法令,却仍以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等方式,成功图得何书颐、潘日文领
取机要人员薪资、考绩及年终奖金之不法利益等事实,堪可认定。
二、赖勇煌等4人均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共同对于主管事务图利罪、刑法第
216条、第213条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公文书罪,其中赖勇煌、陈志良因图利对象不同,
应论以2罪。公诉意旨虽认被告4人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
诈取财物罪嫌,然该罪应以国家受有财产损害为前提,而何书颐、潘日文仍有实际从事机
要人员之职务,虽名实不符,尚难认国家受有财产损害,爰变更起诉法条如前。
三、潘和源已于审理期间死亡,爰依法为不受理之谕知。
四、量刑理由
(一)赖勇煌等4人均坦承犯行,且何书颐、潘日文、陈志良已于审理期间自动缴回全部犯
罪所得,另无证据显示赖勇煌领有犯罪所得,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规定,应减
轻其等之刑。又赖勇煌等4人之犯罪层级较林志成、潘和源为低,且赖勇煌等4人均未保有
犯罪所得,并兼衡其等所采取之犯案手段等主客观情状,认即便对赖勇煌等4人量处对于
主管事务图利罪之最低刑度,在客观上仍嫌过重,罪刑难谓相当,爰均依刑法第59条规定
酌减其刑。
(二)综合本案犯罪手段、所生损害,赖勇煌等4人之犯罪层级、所涉犯罪所得,及其等个
人之量刑事由,爰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夺公权。就赖勇煌、陈志良部分,并定应执行
刑如主文所示。
(三)斟酌赖勇煌等4人坦承犯行,并自动缴回犯罪所得,且其等均非乡长,亦无享有人事
之最后决策权限,犯罪层级显然较林志成、潘和源为低,认如能以较长之缓刑期间及相当
之缓刑条件,使赖勇煌等4人深切记取教训,尚符缓刑目的,爰分别谕知如主文所示之缓
刑期间及条件。
这更可印证前面说法非虚妄,且这个案件的“主谋”还在审理期间去世,所以更不能期待
重判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