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公共汽车站对陌生女子告白“我喜欢你”!台

楼主: yokann (欧洲)   2026-06-27 10:42:19
※ 引述《Nakata0911 (夏亚 阿兹纳布 )》之铭言:
: 现在这个新闻在ptt跟threads上最大的风向就是
: 这个跟骚法执行上造成加速少子化
: 所以表示这个在路边搭讪/告白会让女性心生不适的人种
: 会因为没有跟骚法就成功交往?
: 想要在之后离开学校之后靠恋爱家教那套是完全没有用的
: : 当年你爸妈那套追求女生的方法 放到现在只会吃官司而已(怕)
推 s999132: 脆:男生为什么不主动36.236.29.190 06/27 10:07
→ s655131: 一定不师 114.43.17.102 06/27 10:07
嘘 highyes: 笑死 一定不师 = =! 123.50.45.49 06/27 10:08
推 fulongb210f: 3小,这样就罚2万元? 39.1.26.61 06/27 10:10
→ chaker: 靠!这骚扰成立的逻辑是什么?他又 101.9.36.27 06/27 10:10
→ chaker: 没有一路纠缠,远远看是判断时间吧101.9.36.27 06/27 10:11
这个案子判决书有阿 各位乡民应该可以看看就知道合不合理啦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5年度简字第15号判决 民国 115 年 06 月 23 日
https://reurl.cc/YDLmq0
前提事实:原告对其于事实概要栏所载时、地,有出现在被害人附近之客观事实,并未争
执,核与卷内诉愿决定、监视器画面截图照片、原处分(见本院卷第17-25、57-67页)等
件相符,首堪认为真实。
被害人于警询陈述:斯时在台中市○○区○○路000号公共汽车站牌前独自一人等公共汽车时,原
告站于伊后方骑楼机车的位置,伊觉得后方有人在看,转头时有与原告对到眼,也看到原
告一直在后方看伊,当时觉得很不舒服,并觉得怎么又是原告,因为之前在等公共汽车时,也
看过原告在附近徘徊;跟原告对到眼后,原告就刻意绕到伊斜右前方的电箱后方,以脚踢
石头等方式似乎在故意引起伊之注意,当时有用余光瞄到原告一直在看伊,接着原告就走
到伊前方,并小声地对着伊说:‘我喜欢你’,当下觉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就往左走到
人潮较多的地方,并马上传LINE讯息给妈妈,最后就直接报警,报警后公共汽车就来了;之前
搭公共汽车就有看过原告在附近徘徊,伊有刻意要远离原告甚至躲到柱子后,但原告都会绕到
另一边看伊或者是对伊挥手,因此感到很不舒服等语(见本院卷第47-50页)。衡诸被害
人与原告并不认识也无嫌隙,此为原告所自承,被害人无恶意诬陷原告之动机,是其对事
件之感受及陈述等,应有一定之可信度而得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之依据。复稽以被害人于本
事件发生期间之113年9月9日17时许透过通讯软件传送之文字讯息(见本院卷第55页),
被害人当时即向其母告以:“那个怪人真的很烦”、“我要报警、恶心”、“他刚刚还说
我喜欢你”等内容,另亦曾传送文字讯息向其母称:“刚刚等公共汽车的时候、有一个怪人他
跟我打招呼、很恶欸”、“他每天都会在公共汽车站牌”等,核其内容亦与该被害人报案后事
后至警局陈述之内容相符。
经本院于言词辩论时勘验原告前揭询问纪录,原告于警询时答称:“(问:你有没有对他
讲“我喜欢你”,这些有没有?先问有吗?有没有做?)……有,对,……(问:你为什
么要在刚刚一样的同一个时间、地点,要走到他的正前方小声的对他说我喜欢你,你意图
为何?)我就是对他特别有好感,所以就……(问:并没有走到他正前方嘛,对吗?)…
…接近有两公尺多吧。……我是很友善的语气跟他讲,很友善。(问:被害人称其过去于
该处搭公共汽车时,已刻意远离,甚至有时候会躲到柱子的后面,但是你都会绕到另外一个方
向来看着他或是跟他挥手,是否属实?)挥手是跟他说“掰掰”的意思,然后就退回去了
……等语(见本院卷第86-92页),核勘验内容与询问纪录相符,足认原告于警询时确实
有坦承先前即曾经在被害人搭乘公共汽车时向被害人挥手;而事发当日也有靠近被害人向被害
人说“我喜欢你”等语。原告于起诉后称并无上述情形云云,与询问纪录所载及勘验内容
所示不符,不足采信。
本件被害人陈述明确、可采,业如前述,经审酌被害人事后反应、事件发生当时传送之通
讯软件文字截图与勘验结果,堪认原告确有于事实概要栏所载时、地,不断注视等候公共汽车
之被害人,并靠近被害人对其说“我喜欢你”。又被害人与原告并不认识、亦无嫌隙,依
前开事发过程及被害人之认知、主观感受及所受影响等具体事实综合判断,考量一般人处
于被害人所处之相同背景、关系及环境下,对于原告上开注视与示爱行为,均会认有逾越
一般陌生异性互动之分际,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是核原告所为,
应合致对被害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以他法造成使被害人心生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之进行,应已该当性骚扰防治法第2
条第1款规定之性骚扰行为。
怎么看都觉得很合理吧
判两万算很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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