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康建生技枪杀4人李鸿渊今判3个死刑 更一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25 08:57:47
※ 引述《caesarliu ( )》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陈宏睿/台中即时报导
: 南投县男子李鸿渊在4年前持3把手枪闯入康建生技公司,枪击负责人赖敏男、胞弟、女儿
: 等5人,酿四死惨剧,一、二审都判处李3个死刑,最高法院以此案鉴定未做更生教化可能
: 性,发回更一审,更一审委由南投草屯疗养院做更生教化可能性鉴定报告,结论显示李有
: 复归社会可能性,但检方认为,该鉴定报告在方法、依据、素材、效期都有缺陷,主张扬
: 弃,更一审今审结,仍判3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判决理由更说明,此次合议庭判死是
: “一致决”。
: 一致决,应该这次必执行了吧?
总得思考的是:
当初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号刑事判决有两份,第一份(一一三年二月廿七
日作成)是针对判决死刑以外的部分
全部都以“上诉不合法”驳回确定
(其中还有“加重窃盗”罪,因为系不得上诉第三审之罪,经第二审裁定驳回确定)
而第二份则是针对死刑部分,在拖到死刑释宪案结果出炉后,于一一四年五月廿二日另行
宣告撤销发挥
但当时既然在监狱执行无期徒刑中,因此也就没有释放、延长羁押的问题
不过奇妙的是,当时也有质疑其中一位律师的指派问题:
本件辩护人刘继蔚于其所提上诉补充理由(三)状、补充理由(五)状一再陈称其虽经财团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指派为原审及第三审辩护人,然其非法律本科系出身,除通过国家律师
高考取得职业资格外,对于刑事法学之钻研、贡献,殊无尺寸之功,难认足以相应承担办
理死刑案件辩护之能力等旨,是考量整体辩护效能,及为保障上诉人在审判程序上受适格
律师协助之辩护倚赖合法权益,案经发回后,倘仍须由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为上诉人
指派辩护人,则应审慎衡量是否仍指派刘员担任上诉人之辩护人。又本院已另检附刘员相
关辩护理由状函请原指派之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彰化分会参酌,附此叙明。
就不知道这回更一审,是否还有让这位不适格的律师继续上阵?
但话说回来,这回按照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瞩上重更一字第二号刑事判决,对外公开的
量刑理由相当简短:
本案李○渊对刘○杉、赖○妤、张○琦所犯之杀人三罪,均系以行刑式枪决方式,残忍杀
害,不仅直接剥夺多人之生命权,更导致刘○杉、赖○妤、张○琦家庭破碎,家属受有此
生难以平复之创伤,各均该当宪法法庭一一三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意旨所指“个案犯罪情
节最严重”之情形;而关于其品行、智识程度、生活状况及犯后态度等部分,均无从作为
从轻量刑之依据;且无从合理期待其可透过矫治教化而降低再犯类似最严重犯罪风险之可
能性,而有不得已必须剥夺其生命,使之永久与世隔离之必要,符合宪法法庭一一三年宪
判字第八号判决意旨,爰经本审合议庭法官“一致决”,就李○渊对刘○杉、赖○妤、张
○琦所犯之杀人三罪,均量处死刑,以符罪责相当,并均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至于“医学报告”、“教化评估”等,则都没有提到
只希望到时是别让第三审再找得到瑕疵,且在没有法律审言词辩论的情况下,再次撤销发
回、加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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