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20 22:58:25※ 引述《HisVol (他的体积)》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 萧雅娟/台北即时报导
: 北检书记官黎佳鑫涉嫌翻拍侦查卷宗等侦查中秘密资料传给同样是北检书记官,还留下戏谑或轻浮口吻的评论,共计15次,又涉嫌9度拍摄卷证资料内的偷拍性影像照片、应召女子照片,留存观览。台北地检署今侦结,依泄密、无故重置他人性影像罪及个人资料保护法起诉。
补充北检的说法:(一一五年侦字第二一九七六号)
犯罪事实摘要:
黎○鑫自民国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担任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书记官,于同年二月十三
日起在侦查组办理纪录业务,为依法令服务于国家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
。讵其基于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秘密、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机会非法蒐集、利用个人资料及
公务员未经他人同意无故重制性影像之犯意,自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在本署五楼书记
官办公室,为下列行为:
一、于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期间(共八次),利用甫收案卷、整
卷之际,以其手机拍摄警察机关移送资料内之报告书、笔录、查获照片或于开庭时依检察
官指示当庭以其手机拍摄当事人庭陈之手机画面后,再以通讯软件LINE将含有刑事案件当
事人之个人资料及侦查应秘密事项之文书或照片,传送予与前开侦查案件无关、同任本署
书记官之A1,并对该等案卷内容以戏谑或轻浮口吻传送非公务相关之评论或话语予A1,而
泄漏国防以外应秘密之侦查文书或照片,及非法利用该等个人资料。
二、于一一三年九月六日至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期间(共七次),利用其处理侦查案卷
之机会,以其手机拍摄本署案管系统、当事人笔录、数位卷证应用系统、刑事告诉暨声请
调查证据状、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侦查卷卷面及本署公文后,再以通讯软件LINE将含有刑
事案件当事人之个人资料及侦查应秘密事项之文书或纪录,传送予与前开侦查案件无关、
于本署行政科室任职之书记官A2,并对该等案卷内容以戏谑或轻浮口吻传送非公务相关之
评论或话语予A2,而泄漏国防以外应秘密之侦查文书或纪录,及非法利用该等个人资料。
三、于一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至一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之期间(共九次),利用其处理侦查案卷
之机会,以手机拍摄经办案件内之被害人遭偷拍之性影像照片及员警查获之应召女子照片
,重制于其手机相簿内,以此方式非法蒐集案件被害人身体特征等个人资料后,自行留存
观览。
量刑意见:
审酌被告担任书记官职务,违反勤务纪律,知法犯法,实属不该,惟其并无前科,有全国
刑案资料查注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犯后坦承犯行,痛表悔悟,建请量处适当之刑。
从表面上看来,确实有点好笑
而且将资料传给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其他书记官,倒是好奇了,他们会有相等的好奇心,会
去看这些侦查中得手的证据吗?
又顺带一提,同日士林地院也发布惩处声明,内容略以:
一、本院陈姓法官助理(下称陈员)因有如附表事实栏所示行为,经本日召开之考绩暨甄
审委员会(下称考绩会)审议后,认为陈员上述行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六条之规定,及
涉犯相关刑法罪嫌,已明显不适任,决议予以解聘,并自翌日(十八日)起生效。又本次
考绩会系以陈员有上开违法不当行为予以解聘,与其提出职场霸凌申诉(详如下二、所述
)毫不相涉,未违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安全及卫生防护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陈员固于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诉遭六名法官助理及法警长职场霸凌,惟旋
于同年月二十七日撤回申诉,本院安全及卫生防护委员会(下称防护委员会)乃于同年月
二十八日据以决议不受理,故陈员就同一事由依法不得再为申诉。陈员另于同年六月五日
申诉遭其他法官助理及主管职场霸凌部分,业经防护委员会于同年月十五日召开会议,决
议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相关调查。
三、有关陈员涉犯恐吓罪嫌部分,本院业已移送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侦办中;至其另涉犯
个人资料保护法罪嫌部分,本院亦将检附相关事证,移送该署侦办。
四、依法官助理遴聘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法官助理之工作项
目,除同项第一款至第六款所示工作外,尚包含其他交办之事项在内(同项第七款参照)
,此于本院法官助理聘用契约书第二条亦约定明确。本院本于上开规定及约定,综合考量
整体审判业务之需要、法官助理与其他同仁间之工作负担等情形,机动调整交办法官助理
之工作内容,以确保全院业务推动顺遂,其工作量并无明显不合理之情形。就法官助理因
业务需要增加工作量部分,本院亦准其额外申请加班费或加班补休,绝无基于不当动机或
目的,无端增加特定法官助理工作负担之情事,报载本院法官助理工作增加,却得不到等
值的补休或加班费云云,显与事实不符。
五、本院一向秉持赏罚分明之原则,肯定戮力从公之同仁,持续推动各项激励与慰勉措施
,以留任优秀人才;惟如同仁有违法不当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均依相关法令严正处理,
绝不护短,以端正公务纪律,维护机关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尤不应因少数个人之违法不当
行为,抹煞其他同仁长期以来对司法工作之辛勤付出与努力。
附表:
1.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法警长办公区域翻动桌上文件,侵害法警长的
职务领域,干涉法警长业务处理之顺序。
2.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十一分至十九分许以录音设备于A庭长办公室门外,窃
录及窃听A庭长办公室内A庭长、B庭长非公开之公务谈话。
3.一一五年五月三十日在不特定人均可阅览之社群媒体Threads 上发表文章,文章内指定
“身为一个仅次于院长的庭长”、“有阅读障碍的行政庭长”,并在文章内表示“不要不
知好歹,我会直接动动手指头,让您去死的”等语之言论,涉有侮辱、恐吓长官情节重大
、严重损害机关声誉之言论。
4.于机关外搭乘公共汽车期间,与公共汽车驾驶发生争执时表明任职机关及职称,过程经车上乘客
录影后上传至社群媒体 Threads,引发网友留言及讨论;复于网络上以“疯子红十二司机
…”言论贴文侮辱民众,相关言论并于社群媒体扩散,严重影响机关声誉。
这不晓得是否能堪比呢?
只怕这种害群之马还在持续搞事,不过目前看来由于已经免职(或撤除职务)的关系,所
以多多少少是可以放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