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货车司机贪快…仰德大道逆向超车!男大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20 10:42:19
※ 引述《LIN9 (LIN9)》之铭言:
: 记者邱中岳/台北报导
: 台北市阳明山在19日晚上11时许发生一起死亡车祸,一台货车司机沿着仰德大道下山,行经
: 四段时跨越分向线逆向超车,直接与对向上山的男大学生的机车对撞,导致男大生当场身亡
: 。
: 推 achun1212: 故意逆向哪来的过失?根本乱用法条移 114.32.113.49 06/20 09:47
: → achun1212: 送 114.32.113.49 06/20 09:47
纵使是“杀人”,也要证明有“故意”的成分,不然只能用更轻的罪名(如伤害致死)来
下判
而且如果一条道路只有两个车道(而且是双向各一个车道可供使用,由于报导没有明确提
到路名,所以只能从已知事实作推测),作为急着赶路的司机,遇到“急惊风巧遇慢郎中
”的情况(前面的车辆行驶缓慢)之下,还能不想着超车吗?
不过还是必须说,这位司机未免太不自量力,如果知道对面有车冲著来,还硬着要超车就
不行了
按照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一四一四号判决:
“……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车让道之行为,对于受迫近之用路人而言,不仅因二车相近而在
客观上本易发生交通事故,且因受此压力而足以影响其驾驶行为之安全性……”
又在刑事层面上,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四号刑事判决提到:
“刑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无认识过失,系指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之发生,负有注意义务,
且按当时情节系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换言之,行为人若无注意义务,固毋庸论;
即有注意义务,苟结果之发生,非行为人所得预见,或行为人纵尽最大努力,结果仍不
免发生,自难以过失论。又参与道路交通行为之一方,已遵守交通法规秩序,得信赖同
时参与道路交通行为之对方或其他人,亦必会遵守交通法规秩序,不致有违反交通法规
秩序之行为发生,因此,对于对方或其他人因违反交通法规秩序之行为所导致之危险结
果,即无注意防免之义务,从而得以免负过失责任。”
所以只能看在超车的当下,是否有乱来(如没打方向灯)、或是有其他不法情事(如酒驾
或毒驾),没有的话根本只能用过失致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