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检举达人拍到口罩飘落 驾驶崩溃:罚1万20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19 10:59:31
※ 引述《autokey (该起床啦)》之铭言:
: ※ 引述《GLUESTICK (GS)》之铭言:
: :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
: : 为了一片口罩,被罚1万2000元!杜姓男子开货车行经台86线时,虽然车斗上的脚踏车绑
: : 好好,但挂在脚踏车上的口罩遭风吹落,遭后方车辆录影检举。南市交通局处罚款1万
: : 2000元,杜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败诉。
: 罚1万2000元也太可悲......
: 万一造成交通事故怎办?
: 我认为应该以公共危险罪移送法办
: 台湾人驾驶观念真的要好好培养......
: 台湾人:不过是一个口罩而已 还要罚钱1万多?
: 政府抢钱~
: 以上
在思考事态严重性的同时,比例原则也得稍作顾虑
就“理由”而言,按照高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九四七号判决,似乎有遗漏了一些
细节:
(三)原告虽主张本案掉落之物品仅为乘客个人随身之口罩,并非驾驶人装载或运送之货物
,显与立法原意不符,若一律将此责任加诸驾驶,显然逾越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云云;然经
检视采证影像可见,本案自原告车上掉落之口罩原本乃悬挂于原告车辆后方车斗载运之脚
踏车手把上,嗣因自该脚踏车把手处脱落而飞起掉落至系争车辆后方之地面,足见该掉落
物确属系争车辆所载运之物品无误;原告前开主张,核与事实不符,洵无可采。
(四)原告又称本案仅为一枚口罩,对交通安全之危险性极低,而原处分却迳以高额罚锾及
讲习处理,显然与实际危害程度不符,有违比例原则云云;惟按“裁处罚锾,应审酌违反
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利益,并得考量
受处罚者之资力。”此观行政罚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甚明。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使
裁量权所作成裁量处分之司法审查,关于裁量权之行使部分,除非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之
过程或结果,有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情形,而以违法论者外,原则上尊重之而作有限司
法审查。又裁罚基准表,属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就裁罚事宜所订定之裁量基准,且关于裁罚
基准表记载汽车驾驶人违反道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部分,罚锾之额度并未逾
越法律明定得裁罚之上限,亦就有无逾越于期限内缴纳或到案听候裁决之期限不同,分别
裁处不同之处罚。促使行为人自动缴纳、避免将来强制执行困扰及节省行政成本,且寓有
避免各行政机关于相同事件恣意为不同裁罚之功能(参见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一一号解
释理由意旨),符合平等原则,被告自得依此基准而为裁罚。况且,本件原告并未符合处
理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得仅对其施以劝导,免予举发之要件,是以,被告依道交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及裁罚基准表,裁处原告罚锾一万二千元,自属有据,裁
量亦符合前开裁量基准表所列裁量标准,并无显然逾越裁量基准或裁量滥用、怠为裁量等
情形。且纵使掉落之物为口罩,亦有可能阻碍其他驾驶人视线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之风险
,故原告上开主张,委无可采。
因此算是有理据没错,也符合正常法理
不过至于要谈刑事程序部分,问题是车祸都还没发生,超前部署就是“双重危险”了,任
何一边法院都有权认定无效!
至于:
: 推 rhythm1217: 恶质厂商屡次排放污水污染河川被抓到 111.254.201.151 06/19 10:31
: → rhythm1217: 也都罚了,一万二当然“很公正” 111.254.201.151 06/19 10:32
这边是交通裁决,跟《水利法》或其他法律所产生的罚锾应无密切相关
只是同时得担心的是在“漠不关心”、“事不关己”的态度,以为在周遭发生的只要与自
身的权益无关,就放任不管
所以才会导致这些对环境的违法持续
且在执法机关决定采取开罚、封锁违规据点等措施前,鲜少会主动停止...
至于“公正”与否,一切都是法院说了算,民众无从指摘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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