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是否证明了,台湾不适合民主制度?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17 18:31:06
※ 引述《kons (kons)》之铭言:
: 欸,奇怪捏,就是那个啦,今天早上在吵啥十大建设是谁的功劳。
: 仔细想一想,当初不自由的专制时期,台湾经济成长飞快,
: 都听过台湾钱淹脚目吧?台湾经济奇蹟耶。
: 那个年代政府做事目光长远,建设都是以未来好几十年在规划的。
: 就算有贪污也不像现在夸张,至少还有一群人在认真做事。
: 就像当年盖高速公路,也是一堆人抗议反对三小的。
: 但就是硬著头皮做下去,因为知道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 不像现在,目光短浅,小吃店殷实商人拿钱做烂事。
: 真的要搞建设大家吵半天,我反对你不爽他贪污,最后搞出一堆烂东西。
: 导致每个人都没有在啥长远规划,只考虑任期内的事情而已,
: 还有那种xx年后就不关我的事了的名言出现。
: 所以台湾不适合民主选举,对吗?
照这种逻辑而言,任何不希望下台的领导人大概也都会这样想,不仅局限于台湾的环境而
已,可别开玩笑了!
且说“贪污”这件事,以日前嘉义市的贪污案件为例,先说该案发背景:
“陈姓业者涉嫌在经营电子游乐场内摆放赌博性电子游戏机台供赌客游玩,每月交付贿款
给何男,何男涉嫌泄漏临检等消息,让陈姓业者免于遭取缔或查获非法赌博性电玩;何
男否认收受贿款,然未能合理说明帐户内有一千二百万元以上不明财产来源等理由,认
为何男涉犯泄漏国防以外泄密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公务员包庇他人犯供给赌博
场所及聚众赌博罪,嫌疑重大裁准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何男部分的抗告还在审理中,不过陈男部分(不予羁押)的抗告今天稍早前已经出来了,
说法是:
本院(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一五年度侦抗字第一四二号被告陈林火违反贪污治罪条
例案件,检察官不服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民国一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之裁定(一一五年度声羁
字第一五二号),提起抗告,本院于民国一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裁定。主文及理由要旨说明
如下:
壹、主文:
抗告驳回。
贰、理由:
一、检察官所举之证据尚无法将“全家顾问”与同案被告“何进龙”相连结。
二、何进龙之配偶及其子女之金融帐户之大额来源不明款项,与检察官所指被告交付何进
龙之贿款,有相当大幅金额的差距,检察官纵指称此仅表示何进龙尚有其他不明财产来源
,但还是不能据此认定何进龙即为“全家顾问”。
三、本案虽尚有证人未到案,惟其等未到案,依检察官所举之证据,已不会致认定被告与
林胜嘉是否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陷于真伪不明之情,被告于
此部分所犯之罪自无勾串证人之虞。又检察官虽认被告有逃亡或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然
此部分并无任何事实佐证。再检察官抗告意旨固另有补充新事证,惟仍属推论。
四、综上,被告涉嫌违背职务行贿罪,难认犯罪嫌疑重大,且无证据证明被告有逃亡、勾
串证人之虞,难认有本案诉讼程序或证据待保全之羁押原因。又被告目前所涉犯之罪,依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如经其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不得驳回。是原审裁
定说明命被告以新台币三十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代替羁押之理由,无违法或不当之情事
,应予维持,检察官仍执前词提起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参、本件不得再抗告。
还直接说“有不得驳回声请交保”的情事,这种大贪都不押业者了,再说下去也毫无意义
了啊...
而话说回本文(即民主制度),必须思考的是:
一、只要坐上了高位,除非身体状况不允许、或是在未请辞前就逝世,不然很少会有轻易
主动拱手让人的
二、“民主”既然都说是“人民做主”,除非是惧怕了人民的审判,否则根本没有必要设
法去逃避
三、现实的环境已非中世纪时的了,敢实施独裁必会遭到起义反抗
所以原则上不能说“不适合‘民主’”,反之还需要顾虑其他因素,不能单单归因于某单
一方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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