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3月男婴遭父母捏碎头骨亡!法官见解剖报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16 18:32:45
※ 引述《SEVENxELEVEN (原田都爱♥)》之铭言:
: 记者陈宏瑞/高雄报导
: 高雄一对狠心父母涉嫌对出生未满3个月的亲生男婴施虐,导致男婴头骨惨遭两侧猛烈挤
: 压,活活被捏碎虐死,检方原本仅依过失致死罪起诉,但高雄地院法官翻阅法医解剖报告
: 时,赫然发现男婴头骨竟出现恐怖的“粉碎性及线性双重复合骨折”,痛批根本是故意虐
: 儿,日前罕见主动变更为“故意伤害儿童致死”重罪,裁定移送国民法官专庭审理,要让
: 这对无良父母面对法律制裁。
: 推 yoher: 看到疑似虐童不是马上报警吗? 61.58.175.130 06/16 17:26
就问题本质来说,应该是“已经劝过了但没用”
而且本来是要改在该第一次看诊日的四天后才检查,但在该日子到来前一天却已经失去意
识,急着送医却已经太晚了...
只是按照高雄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三十五号刑事裁定,在审前阅卷阶段(即还没开始审
判前)就已经发现存有“猫腻”
所以才会认定需变更罪名,不能用“过失致死”罪了:
通常而言,三个月大的婴儿于俯卧时可撑起上半身及抬头,然躺卧在床时,应还不会自行
翻身,故三个月大的婴儿因自己的动作跌落下床之情形,应属少见,纵使自行跌落床下受
伤,应不至于造成如起诉书所载之头部右顶骨及颞骨交界处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颞骨至
左顶骨线性骨折之二处骨折,及多处瘀伤、肿胀及出血之情形,何况被害人李○○案发时
为未满三月之婴儿,因非外力行为受伤之可能性更低,其前揭伤势显系他人故意所为,而
被告二人为被害人之照护者,其二人或其中一人涉嫌虐儿之可能性极高;佐以法务部法医
研究所一一一年三月四日法医理字第11000088830 号函及函附之解剖报告书暨鉴定报告书
、一一五年三月七日法医理字第11400101680 号函,鉴定意见略谓:综合研判,死者死于
钝力伤。其中右顶骨及颞骨交界处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上面覆蓋之皮肤未见有表皮缺
损之擦伤或擦挫伤,据此研判较不支持由幼童丢掷较轻的玩具或物品或徒手打巴掌所致。
因死者头部右侧顶骨及颞骨有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对侧顶骨及颞骨有线形骨折,双侧骨折
处下方(即双侧颞顶部)硬脑膜上腔出血,须考虑死者有无头部右侧遭挤压或撞击,需特别
注意有无虐童的情事等语,业已提出被害人前揭伤势系头部右侧遭挤压或撞击所致之可能
性,若果如此,前揭挤压或撞击行为均不可能系被害人自行所为,应系他人故意行为所致
,而有故意伤害儿童致死之情。
不过另一方面,这也不是第一次类似的虐童致死案件,从原本的通常程序变更为国民参审
程序
前次是有台中地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八六七号刑事裁定,犯罪事实略以:(在还没变更
之前)
被告A母与A父(姓名详卷,另提起公诉)为夫妻,A童(民国某年某月生,姓名年籍详
卷)为二人之子,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员关系,被告与A
父于A童出生后实际负责照护A童,2人对A童依法负有扶助、保护、教养之义务,三人
共同居住于台中市之租屋处(地址详卷)。被告、A父明知A童为甫出生十余日之婴儿,
脑部、头颈部发育均尚未完全,甚为脆弱,得以预见如以外力施加于A童之头颈部等部位
,极可能造成严重伤害,进而发生死亡结果,A父竟仍因A童哭闹,且认为殴打A童后被
告会接手照护A童,基于伤害之故意,A父接续于一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将A童置于其大
腿处,以右手大力挥打A童巴掌三至四下;复于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时、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时,以手用力拍打A童头部三至四次;于一一三年八月五日、一一
三年八月七日晚间、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双手抱起A童前后、左右多次大力摇晃;
另于一一三年八月十日、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一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日间某时,将
A童高抛后接住;并多次以手指甲掐捏A童双耳,致A童双耳有多处开放性伤口,前开行
为致A童受有颅内出血、双眼球视网膜出血之伤势。被告目睹前开A父各次伤害A童之行
为,却无任何积极有效制止A父、报警、通报社会局、送医等实质作为,放任A父持续伤
害A童,未尽照护甲童之责任。嗣A父、被告于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时许,见A
童业已睡着,二人遂将A童独自留在租屋处内,前往邻居林品甫之住处打电玩及聊天。嗣
于返回租屋处时,二人见A童脸色苍白且无心跳,遂于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零时五十六
分许,共乘机车搭载A童前往大里区仁爱医院。A童经急救恢复呼吸心跳后,再于同日二
时四十一分许,转往台中荣民总医院进行救治。然A童仍于一一三年九月六日十八时四十
六分许,因头部遭外力击打、颅内脑内出血、大脑水肿软化缺氧、急性肺泡肺炎、小脓疡
等并发症,而宣告不治死亡,因而认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过失致死罪嫌。
只是关于改行国民法官审判的详细理由,该裁定书中没有明确提及
但又后来,在改分一一四年度国审诉字第四号后,却又变回通常程序(两人都认罪,且其
中母亲部分行简式审判程序)
最终判决是:
A父:有期徒刑十年
A母: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三年
所以如果走完国民法官程序,理论上应该是可以作为未来参考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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