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柯建铭特助就是标准不懂装懂贻笑大方
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的构想,有说是“五院宪法”吗?
就算原教旨主义,孙中山的五院现在也没有实施
因为监察权,本来是民意机构准国会、学术上称也为准司法机构的特殊定位
按《宪法》第90条:“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所以现在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权”,在五权宪法中其实是“监察权”的框架底下
例如《宪法》第79条:“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
之。
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
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宪法》第84条:“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
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修宪后移拨到其他可行使职权的宪政机关:立法院
这样实质上有废掉五权中的监察权吗?没有嘛
那既然修宪后,监察院连教旨主义的五院功能性都不齐全了
五院的形式上还有维持的必要吗?
再说一次孙中山提的学说是《五权宪法》不是《五院宪法》
30年前修宪能接受监察院从民意机构变成总统派任的机构、废掉本来的机能
有什么理由不能接受把“监察院本体”废掉,“监察权”移拨给其他可行使的机构?
甚至,监察权移拨回民意机构,反而更符合原教旨主义立场的监察权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