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监察权归国会,国会将成怪物”田秋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14 10:59:25
※ 引述《lycppt ()》之铭言:
: 2026/06/14 00:00 记者 刘育良 综合报导
: 【刘育良/综合报导】监察院是否该废除,近日再次引发讨论,监委田秋堇认为,要废监院
: 可以,但要想清楚监察权要放在哪个单位,她引述前监察院长张博雅的话,“将监察权归到
: 国会,国会将变成怪物。”
: 嘘 KINGTIGERX: 美国国会表示:?? 36.232.26.63 06/14 10:23
呃... 得先厘清的是:
较普遍的惯例应为“设立‘常设(或特种)委员会’”来管理,美国的作法就是成立监督
与改革委员会(众议院)
但同时也有政府机构来把关,在政府体制内现由“美国政府问责署”负责(以前还有“
政府效率部”,但早在上一年快要来到尾声时,已经解散了)...
而如果以台湾的环境而言,势必需要第三方来复查
不然:
一、比在监察院时期更容易沦为追击政敌的手段,而且不管国会在野的是蓝、白或绿,势
必都会如此(除非总统府和立法院多数党一样阵营)
二、将违背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当中主文已经提到:
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之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主动
获取行使职权所需之相关资讯,俾能充分思辩,审慎决定,以善尽民意机关之职责,发挥
权力分立与制衡之机能。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基
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除所欲调
查之事项必须与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者外,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
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又如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
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乃属行政权本质
所具有之行政特权。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此类事项,即应予以适当之尊重。如于具体
案件,就所调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或行政特权之范畴,或就属于行政特
权之资讯应否接受调查或公开而有争执时,立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宜循合理之途径协商解
决,或以法律明定相关要件与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之。
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方式,并不以要求有关机关就立法院行使职权所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
料或向有关机关调阅文件原本之文件调阅权为限,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要求与调查事
项相关之人民或政府人员,陈述证言或表示意见,并得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于科处罚
锾之范围内,施以合理之强制手段,本院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应予补充。惟其程序,如调
查权之发动及行使调查权之组织、个案调查事项之范围、各项调查方法所应遵守之程序与
司法救济程序等,应以法律为适当之规范。于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项之调查有委任非
立法委员之人士协助调查之必要时,则须制定特别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调查之范围、
受委任人之资格、选任、任期等人事组织事项、特别调查权限、方法与程序等妥为详细之
规定,并藉以为监督之基础。各该法律规定之组织及议事程序,必须符合民主原则。其个
案调查事项之范围,不能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亦不得侵害其他宪法机关之权力核心
范围,或对其他宪法机关权力之行使造成实质妨碍。如就各项调查方法所规定之程序,有
涉及限制人民权利者,必须符合宪法上比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

且顺带一提马来西亚的情况,这边是成立“公共帐目委员会”,同时也有“国家总稽查署
”来监督政府运作
看似是“多头马车”,但最终目的一样
废止这事很容易引起争议,必须要慎重一些、也不能走非法冻结的方式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