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黄山料的出版社开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11 10:45:18
※ 引述《usong (幽爽)》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SR7gxaG.jpeg
: 至从大尾油土伯多米多罗拍片锐评黄山料的书后
: 成为网络上最新的流量密码
: Threads上一堆评论多米多罗
: 评论黄山料
: 评论多米多罗评论黄山料
: 有些可能用词稍微偏颇一点
: 现在踢到铁板了!
: 黄山料的出版社开吉了!
: 你大家小心一点!
: https://i.imgur.com/Nq8WCwA.jpeg
: https://i.imgur.com/8Ghy4dE.jpeg
设法理解了一下整件事的背景:
一、评论的对象书籍似乎无特定对象,只是笼统囊括为黄山料曾撰写、由该授权出版社发
行的书籍
二、至于提告的“名义”,观察该声明内容,似乎没有明确指摘;但如果是出版社办理,
很有可能以“当事人不适格”了结,而如果是作者本人告诉,则也要在了解脉络后,
判断是否达到起诉、判刑门槛
又查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零九五号刑事判决: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
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
制。又司法院释字第五零九号解释明确揭示行为人纵不能证明其言论内容为真实,然若能
举出相当证据资料足证其有相当理由确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
遽以诽谤罪相绳,亦即采取“真正恶意原则”。从而行为人对于资讯之不实已有所知悉或
可得而知,却仍执意传播不实之言论,或有合理之可疑,却仍故意回避真相,假言论自由
之名,行恶意攻讦之实者,即有处罚之正当性,自难主张免责。再者,行为人就其所指摘
或传述之事,应尽何种程度之查证义务,始能认其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而属善意发
表言论,应参酌行为人之动机、目的及所发表言论之散布力、影响力而为观察,倘仅属茶
余饭后闲谈聊天之资者,固难课以较高之查证义务;反之,若利用记者会、出版品、网络
传播等方式,而具有相当影响力者,因其所利用之传播方式,散布力较为强大,依一般社
会经验,其在发表言论之前,理应经过善意筛选,自有较高之查证义务,始能谓其于发表
言论之时并非恶意。因此,倘为达特定之目的,而对于未经证实之传闻,故意回避合理之
查证义务,率行以发送传单、举行记者会、出版书籍等方式加以传述或指摘,依一般社会
生活经验观之,即应认为其有恶意。
以及最高法院一零九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九号民事判决:(假如出版社或其本人有意提起损
害赔偿之诉讼)
按言论自由为人民基本权利,且其中之新闻自由攸关公共利益,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
障;而公众人物之言行事关公益,固亦应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闻媒体之监督。然为兼顾
个人名誉法益之保护,新闻媒体就其言行之报导,仍应负查证之注意义务,仅注意程度较
为减轻而已。倘在报导前未经合理查证,或经查证所得资料,无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者,
而予报导,致报导内容与事实不符,使公众人物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仍可构成侵害
他人名誉权,而应负赔偿责任。
从“多米多罗”的情况来看,显然的似乎没有把当时新北地院第二审民事判决的“苦口婆
心”听进去,仍在发表狂妄的言辞中...
彼时的说法:(已知“免赔”确定)
本院于本案中,虽认定上诉人本件所为尚未达性骚扰之程度,惟此系以本案事发当时之情
境所为之客观判断。两造于本案讼争之后,堪认被上诉人已经明确表达出拒绝上诉人再以
灰色地带大开性别玩笑的态度。……爰劝谕两造应尊重我国消除性别歧视,积极促进性别
平等之法律秩序,勿于嬉谑之际误触法网,附此说明。
在换了个场合后,就再搞事了
万一真的被该关系人告成,上法院辩驳会好看吗?
而顺带一提,今年二月还有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智易字第三十一号刑事判决,虽然是涉及
Vtuber角色“Lily/哩哩”的著作权侵权诉讼(被恶意用于其他二创作品中),但按照辩
词所言:
我并无侵害告诉人本案著作之著作财产权之意思,当时将本案著作改作成本案改作图片之
用意只是好玩,也是参考迷因梗图去改的,指的是两个志同道合之人感情很好,故做出亲
密行为,但并非影射告诉人关系复杂。我将另一个角色“伊理”与本案著作创作在一起系
因原本这两个角色就有合作直播过,算是很亲近的角色人物。
【辩护意旨】
被告与告诉人间于一一一年间因同为YOUTUBER“多米多罗”粉丝而相识成为网友,被告前
有经告诉人同意得改作本案著作,被告亦有多次无偿帮告诉人改作本案著作后作为频道营
利使用,被告并非未经授权而改作。再由被告利用本案著作之目的、性质观之,被告改作
行为非具有营利性之商业目的,仅出于单纯分享目的。并未完整利用本案著作权全部,对
告诉人影响较小。被告所改作之本案改作图片与本案著作之画风不同,被告参考本案著作
之比例仅有五%,主要是参考迷因梗图,对于告诉人潜在市场并无替代效果,亦无影响商
业利益。
看来“多米多罗”还真害人不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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