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世新校长毕典脱口“赶快结束自己”惹议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04 18:38:37
※ 引述《sukiyasuica (suica)》之铭言:
: 记者许敏溶/台北报导
: 世新大学5月30日举行毕业典礼,校长陈清河在致词时提及,若时间、情绪与身体没管理好
: ,“我告诉各位,赶快结束自己,这世界没有你存在必要”引发争议。世新大学今(4日)
: 回应,校长本意是希望学生面对未来职涯挑战时,能在工作与生活间取得平衡,照顾好身心
: 健康,对于引发外界不安疑虑,校长表达予理解与尊重。
: 推 shioulanyu: 这算霸凌吗 106.64.144.101 06/04 16:29
更像是鼓吹违反《自杀防治法》吧...
按照该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是可以处罚锾、且得命令该当事人“为必要之处置”,以防止
这种言论蔓延下去
毕竟以善意者的角度来思考,这已经符合“诱导”的标准了...
至于“霸凌”部分,要证明恐怕有很高的难度
毕竟:
一、类似(主要是校长为类似行为者)案例不多
二、须谨慎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六二九号判决揭示:
关于校园性骚扰事件之调查程序,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并未准用或适用刑事诉讼
法学理上所称“传闻法则”相关规定,性平法或其授权订定之防治准则有关校园性骚
扰事件之调查程序,亦缺乏此等相关规定;性平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则于但书定明“
应避免重复询问”,以保护被害人免于一再受询造成二度伤害(该但书立法理由参照
)。至于性平法同条项前段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
凌事件时,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则在赋予其等听审权之正
当程序保障,并非强令当事人尤其被害人应到场陈述意见。是故性平会对于校园性骚
扰事件,参酌被害人或相关证人于其他调查程序所为之证述,及其他职权调查证据之
结果,足资认定校园性骚扰事实之存否,未再通知被害人等到场证述者,难谓其调查
程序有所违法。况行政诉讼程序中关于校园性骚扰事实之认定,性平会调查报告本无
判断余地,行政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结果斟酌全辩论意旨,认定遭解聘教师确有性平
会所调查确认之校园性骚扰行为者,就其事实认定而言,即无违法瑕疵可言。
从而要推论为“霸凌”,太远了
但这也未必代表该校长可以安然无恙,如果有学生因为听闻该段致辞而有微言,得要小心
是否会投诉到教育部,要求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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