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东警大阵仗逮诈团竟被秒放 检抗告翻盘8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02 08:17:47
※ 引述《MikaHakkinen (丢人现眼过气老人)》之铭言:
: 记者刘人玮/台东报导
: 大批人员攻坚,当时没有想到大费周章的结果却是嫌犯几乎全数马上放出。(资料画面)
: 刑事警察局南部犯罪打击中心(侦查第八大队)与屏、东刑警大队,5月19日在台东地检
: 署指挥下破获台东县鹿野乡一处诈骗机房,霹雳小组全副武装还破门而入逮捕9人,动静
: 搞得有够大,结果法院马上放掉,不少员警看了都表示“吐血”。经检方提出抗告获准,
: 今(1)日上午重开羁押庭,有8人到案,讯后大逆转全数裁准羁押禁见,至于在逃1人则
: 将拘提。
: → xbit: 法官随意放人都不用承担责任吗 36.238.186.104 06/02 06:40
: → a7788783: 换法官差很大?是手了钱啊?怎么差这么 42.71.80.24 06/02 06:46
: → a7788783: 多? 42.71.80.24 06/02 06:46
这只能说,要回应的话,可能会和“毒驾”案雷同:
一、这是法官在行使权力范围内,自由裁量的空间,只是虽然说在来到审查“证明证据的
能力”的时候,一般而言:
(一)不须严格证明
(二)“侦查中羁押”会较“审判中羁押”来得宽松
但并非每一位法官都会遵循这种模式去执行...
二、这与“是否有收钱”无关,且强制处分庭法官每天未必都一样,一旦高院(抗告审)
撤销原“不予收押”裁定,就必须再次交给该庭值班法官,依《刑事诉讼法》办理(
尤其是再次询问被告部分)
且要证明法官失职、渎职的话,还得要存在“故意不通知”检察官的情形,导致错失抗告
机会(或抗告时为时已晚),导致嫌犯确实放跑了
这“故意”的前提包括:制作“略式裁定”、私下串通被告等
而观察近期的诈欺犯罪,并非每件都像这案一样,日前台东地检署也有羁押成功的通稿:
本署检察官张玮芯指挥台东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刑事警察局侦查第八大队、屏东县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队,侦办辖内诈欺集团成员利用民宿作掩护,设立电信话务机房之加重诈
欺等案件,经长期蒐证,见时机成熟,于日前执行搜索,查获郭某在内之被告九人,并扣
得话务机房之相关证物,于昨(二十)日经检察官讯问后,认被告九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逃亡、湮灭证据、勾串共犯及反复实施之虞,向法院声请羁押,成功瓦解该机房。
所以就别错误质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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