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01 22:27:07※ 引述《pigpigcom123 (jkk01)》之铭言:
: 记者曾筠淇/综合报导
: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4条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
: 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3日。不过,近日则有网友提议,不论是学校还是职场,都应
: 该取消生理假,因为生理期只有几天,且根本不会痛,喝热水就能缓解。此提议曝光后,
: 在网络上掀起热议。
: → Bookhsu1227: 这个假本来就性别歧视 要放就一起给 124.6.10.19 06/01 21:19
在说下去之前,得先提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四号判决的说法:
(一)按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
,予以特别之保护。”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
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性别工作平等法即系
为保障性别工作权之平等,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而制定
,为促进工作平等,该法第十四至第二十条规范了生理假、产假、流产假、安胎假、陪产
假、育婴留职停薪及育婴津贴制度、哺乳时间、育婴减少工时及家庭照顾假等各项措施。
其中,基于女性生理上特殊性之生理假,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条系规定:“女性受雇者
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
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前项并入及不并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资,减半发给。”至前揭
请假之证明文件,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原规定依第十四至第二十条请假,必
要时雇主得要求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嗣为使生理假的设置符合维护女性受雇者身体健康之
意旨,于一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受雇者依第十四条规定为申请生理假,排除雇主得要求
其提出相关证明文件之规定,即现行“受雇者依本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为申请或请
求者,必要时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二)次以,对法规之解释,应在法规文字之可能含义中,探求适合于具体生活事实之含义
,据以处理具体事实之决定规范。性别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雇者依前七条之
规定为请求时,雇主不得拒绝。受雇者为前项之请求时,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
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立法理由已载“明定雇主不得因受雇者有请求生理假
、产假、流产假、陪产假、育婴假、哺乳假、减少工作时间、调整工作时间或家庭照顾假
等,而有不利待遇”等语,佐以生理假是促进工作平等的措施之一,因此,女性受雇者为
生理假之请求时,雇主将生理假视为缺勤而影响请假者之全勤奖金、考绩,固属不利待遇
,雇主以探究隐私方式,使请生理假手续变得极为困难,明显阻碍女性受雇者生理假之申
请,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利待遇,纵无涉奖金及考绩,解释上乃属前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
定之其他不利处分,方足以落实促进工作平等之规范目的。……
除非主张是要删除《性平法》这个法律,不然这个连署本来就是笑话啊!
然后如果也给男性同等待遇,实务上:
一、除非存在极为罕见的状况(且有医疗诊断证明),否则一般上男生不太可能会经历月
经期
二、“生理假”的目的是考量“母性保护、家庭照护需要”而设(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
上字第二七八四号判决意旨)
因此未必来得实用,这种还是个案考量就好了...
从而思考有关提案,基本上除了“无理取闹”之外,不晓得该如何评价了
而且“喝热水就能缓解”之类的话,这位发起人的生物学老师(或更浅层一点,科学相关
专业)快要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