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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2026-06-01 02:18:52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以我国社会的现况,板桥简易庭该判决的结论应该值得赞同,不
过论理上仍嫌粗糙。如果要否定实务界对这个法律问题的普遍见解,建议必须讨论家庭权
或者称配偶的身分法益的内涵究竟包括些什么内容,性及感情的忠诚是不是婚姻的本质内
涵?性及感情的忠诚是否属于配偶的身分法益所欲保障的范围?婚姻中,性及感情的忠诚究
竟是否适合由法律来管?还是说,仅属价值观及道德层次的问题,本质上并不适合由国家
法律介入?等核心问题。又板桥简易庭这个判决(114年度板简字第80号判决)既然是驳回原
告之诉,建议还是应该引用一下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91号解释(该号解释宣告刑法通奸罪
违宪)的见解,毕竟该号解释虽然是就刑法通奸罪是否违宪所为之解释,但是从解释文及理
由书都可以看出大法官认为性的自由应该受到相当高度的保障;据此,于判断个案具体行
为是否该当(该当是法律习惯用语,即构成的意思)民法第195条第3项:“前二项规定,于
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情
节重大”的要件时,自可将前述大法官解释意旨作为该等行为是否构成“情节重大”的判
断标准之一,再搭配板桥简易庭该判决之其余理由,进而得出判决结论,如此,判决理由
整体而言可能会更强固一些,这样上级审或许才比较有机会维持原判。不然以板桥简易庭
该判决的理由构成,如原告提起上诉,以目前实务上的普遍见解,上级审将有相当高的机
率,会将该板桥简易庭判决废弃改判,亦即认定被告的行为仍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而
须对原告负损害赔偿责任。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中时
: 2.记者署名:
: 简铭柱
: 3.完整新闻标题:
: 牵手亲吻非侵权? 板桥简易庭判决揭示“立法理由”新解
: 4.完整新闻内文:
: “牵手、亲吻、拥抱”竟不构成侵害配偶权?新北地方法院板桥简易庭日前做出罕见判决
: ,法官沈易以“情节未达重大”为由,驳回原告求偿50万元之诉,并罕见在判决中直接挑
: 战最高法院沿用超过半世纪的实务见解,引发法界热议。
: 这起案件起源于原告阿强(化名)指控其妻阿芳(化名)与同事阿勇(化名)过从甚密,
: 包括单独电话聊天、机车接送上下班,甚至互动中有拥抱、亲吻等行为。阿强据此主张配
: 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条、第195条第3项规定,请求两人连带赔偿50万元精神
: 慰抚金。
: 法官在判决中详细爬梳民法第195条第3项于民国88年的立法理由,发现立法者当时白纸黑
: 字写下“对身分法益之保障亦不宜太过宽泛”,更明确例示“情节重大”的两种情况,分
: 别是“未成年子女被人掳略”及“配偶之一方遭他人强奸”,对照现行法律相当于略诱罪
: 与强制性交罪,都是刑度1年起跳的重大犯罪。
: 法官认为,立法者既然已给出例示,法院在审判时就不该过度逸脱这个范围。
: 更引人注目的是,判决直接点名过往实务几乎必引用的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号民事
: 判决。该判决确立了“夫妻互守诚实,配偶行为不诚实即侵害他方权利”的经典见解,55
: 年来成为侵害配偶权求偿案的基石。
: 但沈易法官认为,原告所举的多数实务案例“均未对于民法第195条第3项于88年间的增修
: 及其增修理由加以审酌”,几乎是看到牵手、亲吻就直接认定“情节重大”。法官对此直
: 言:“本院针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系认为仍应尊重立法理由。”
: 法官更进一步表示,即便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都属实,这些行为在社会通念上或许已逾越
: 一般交往分际,但与立法理由例示的强奸、掳略相比,“其侵害程度尚难比拟”,因此不
: 该当“情节重大”要件。
: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突袭性裁判。判决指出,合议庭在历经研究、分析侵害配偶权之见
: 解后,已于言词辩论前告知两造“可能变更法律见解”。原告获悉后仍决定继续进行诉讼
: ,法官也强调已让双方进行完足辩论,“并无任何法律见解之突袭”。
: 最终,板桥简易庭判决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假执行声请也一并遭驳回。
: 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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