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牵手亲吻非侵权? 板桥简易庭判决揭示“

楼主: kent (老肥宅)   2026-05-31 10:08:13
1.媒体来源:
中时
2.记者署名:
简铭柱
3.完整新闻标题:
牵手亲吻非侵权? 板桥简易庭判决揭示“立法理由”新解
4.完整新闻内文:
“牵手、亲吻、拥抱”竟不构成侵害配偶权?新北地方法院板桥简易庭日前做出罕见判决
,法官沈易以“情节未达重大”为由,驳回原告求偿50万元之诉,并罕见在判决中直接挑
战最高法院沿用超过半世纪的实务见解,引发法界热议。
这起案件起源于原告阿强(化名)指控其妻阿芳(化名)与同事阿勇(化名)过从甚密,
包括单独电话聊天、机车接送上下班,甚至互动中有拥抱、亲吻等行为。阿强据此主张配
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条、第195条第3项规定,请求两人连带赔偿50万元精神
慰抚金。
法官在判决中详细爬梳民法第195条第3项于民国88年的立法理由,发现立法者当时白纸黑
字写下“对身分法益之保障亦不宜太过宽泛”,更明确例示“情节重大”的两种情况,分
别是“未成年子女被人掳略”及“配偶之一方遭他人强奸”,对照现行法律相当于略诱罪
与强制性交罪,都是刑度1年起跳的重大犯罪。
法官认为,立法者既然已给出例示,法院在审判时就不该过度逸脱这个范围。
更引人注目的是,判决直接点名过往实务几乎必引用的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号民事
判决。该判决确立了“夫妻互守诚实,配偶行为不诚实即侵害他方权利”的经典见解,55
年来成为侵害配偶权求偿案的基石。
但沈易法官认为,原告所举的多数实务案例“均未对于民法第195条第3项于88年间的增修
及其增修理由加以审酌”,几乎是看到牵手、亲吻就直接认定“情节重大”。法官对此直
言:“本院针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系认为仍应尊重立法理由。”
法官更进一步表示,即便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都属实,这些行为在社会通念上或许已逾越
一般交往分际,但与立法理由例示的强奸、掳略相比,“其侵害程度尚难比拟”,因此不
该当“情节重大”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突袭性裁判。判决指出,合议庭在历经研究、分析侵害配偶权之见
解后,已于言词辩论前告知两造“可能变更法律见解”。原告获悉后仍决定继续进行诉讼
,法官也强调已让双方进行完足辩论,“并无任何法律见解之突袭”。
最终,板桥简易庭判决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假执行声请也一并遭驳回。
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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