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30 13:04:42※ 引述《maki810711 (痴情玫瑰花)》之铭言:
: 欸欸
: 小弟有个疑问啦
: 常常看到国营事业被骂
: 什么亏钱啦
: 效率差啦
: 人很多啦
: 年终还照领啦
: 可是奇怪的是
: 如果真的那么不会赚钱
: 政府干嘛不干脆放手给民间做?
: 像电力 水 邮政 铁路 这些
: 照理讲公司经营就是要赚钱吧
: 结果国营事业常常变成政策工具
: 电价不能涨太快
: 油价不能涨太凶
: 偏乡也要服务
: 赔钱路线也不能停
: 最后亏损又全民买单
: 但反过来想
: 如果全部民营化
: 民间老板一定先砍不赚钱的地方
: 偏乡没人要服务
: 该涨价就涨价
: 到时候大家又骂政府不管民生
: 所以国营事业到底是必要之恶
: 还是根本就是政府拿来养人跟压物价的工具?
: 有没有
: 国营事业明明不赚钱,政府还要一直主导
: 的八卦?
不如思考:
会由政府或其直属企业经营的,大多都是独占事业(monopoly),举凡水电、瓦斯、铁路
等基本服务都属之
如果政府方面不负责主导,没有人会想要去推动。
而且都说“无利可图”了,难道可以期待借由转轨(让民营/私营公司负责管理),就会
有转亏为盈的空间吗?
再者,走商人的思维的话,除非城乡差距已经拉近、没有那么明显(都一样发达),否则
他们叫苦连天时,有想过谁(或哪个单位)来负责吗?
按:
一、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七六号判决
公平法对于事业具独占地位并未于结构面上予以禁止,仅禁止滥用独占地位之行为,但对
于数事业间透过结合方式减少现存竞争或潜在竞争者间之竞争,使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变化
而有限制竞争之疑虑者,则要求事前须向被上诉人(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借由主管机
关必须在同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定异议期间内,及时审查结合是否产生显著限制
竞争之不利益,及其结合是否并无同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
之不利益”等情事,迅速作成禁止其结合或附加条件或负担同意其结合之合法决定,否则
事业即得迳行结合之机制,对足以产生显著限制竞争不利益之市场垄断力量之形成,进行
市场结构面的预防性监督管制,以维护自由、公平之竞争秩序,依此促进消费者福利及经
济之安定与繁荣。
二、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上字第八二四号判决
联合行为之构成要件为:
⑴行为主体系具水平竞争关系之事业;
⑵透过合意方式(意思联络),即指事业间具有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⑶事业间之合意系对商品或服务之价格、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
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予以决定;
⑷联合行为对市场之影响:须足以影响生产、商品交易或服务供需之市场功能。
所谓“足以”影响市场功能,解释上仅需事业所为之共同行为,在客观上有影响市场供需
功能之危险为已足,非以市场供需功能实际受到影响为必要。且与合意内容有无法律上拘
束力,合意后有无实际执行或事业是否因联合行为获得实际利益无涉,是联合行为所要求
之限制竞争效果的程度,仅具危险性即足。
联合行为之上开要件中,有关“行为主体系具水平竞争关系之事业”及“须足以影响生产
、商品交易或服务供需之市场功能”部分,须界定相关市场始得认定事业是否为同一产销
阶段具有水平竞争关系之事实,且该事业间如透过合意而为上开限制竞争之行为时,该行
为是否足以影响相关市场之供需功能。所谓相关市场,系指经济学上之竞争圈而言,因商
品替代性之广狭、商品销售区域之不同而解释其区域或范围。界定相关市场应综合产品市
场及地理市场加以判断。产品市场系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价格条件上,具有高度需求
或供给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务所构成之范围;地理市场系指就结合事业提供之某特定商品或
服务,交易相对人可以很容易地选择或转换其他交易对象之区域范围。在考量产品市场、
地理市场外,并得视具体个案,衡量时间因素对于特定市场范围之影响。
从而,有人想接手经营的话,就没有这个问题
反之,就算政府松手了,也不会有人想进场投资,这事实一定要先搞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