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台南“8连霸”蓝议员蔡淑惠涉诈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29 11:30:18
※ 引述《firetfd119 (gogogo)》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ralLOGt.jpeg
: 看这件在上诉中,依照高院高虹安判例,这不算贪污,这是弹性匀用。
: 蓝白大获全胜,助理位置还有缺吗?
: ※ 引述 《JioJoin》 之铭言:
: : 记者林昱孜/台南报导
: : 国民党台南市议员蔡淑惠涉诈领助理费案,台南地检署去年9月侦查终结,认为蔡淑惠等4
: 人
: : 均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以及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依
: 法
: : 提起公诉;蔡淑惠坦承部分犯行,主动缴回犯罪所得共533万1012元,今(12)日台南地
: 院2
: : 时30分宣判,将她判刑2年、褫夺公权3年,给予缓刑5年。可上诉。
结果上诉的一方是检察官,而且只针对“量刑”部分
而台南高分院昨天已经判决“上诉驳回”了(一一四年度上诉字第二三三三号),具体理
由略以:
【上诉意旨】
一、检察官质疑蔡淑惠不符自白减刑要件:检察官认为被告蔡淑惠于侦查中并未完整交代
招募人头助理、浮报薪资及款项运用之分工细节,且一度将责任推给已故助理郭瑞珍,导
致侦查延宕。虽于侦查最后表示“我都承认”,但面对细节仍推称不知,难认符合贪污治
罪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前段之自白要件。
二、检察官质疑被告三人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情堪悯恕”酌减其刑显有未当:检察官指
出,本案被告三人行为不法期间长达四至十二年、诈领金额高达五百三十三万余元,情节
重大。且被告蔡淑珠、许錥渟于案发后有积极串供或连系分工之行为;蔡淑惠身为多届民
代更应律己守法,客观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原审依刑法第五十九条减刑实属轻纵。
【法院论断】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亦称允恰,检察官之上诉为无理由,应予
驳回。理由及法理论证如下:
一、关于被告蔡淑惠符合“侦查中自白”减刑规定部分:
依最高法院实务见解,贪污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前段规定所谓之“自白”,系指对犯罪
事实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含客观行为与主观犯意)为肯定供述。若被告未能详细交代细节
是因记忆模糊或分工导致“无法掌握”各项细节,而非刻意欺瞒或歪曲事实,仍应成立自
白效力。
查被告蔡淑惠于一一三年八月六日即具状表明愿就贪污罪部分自白认罪并缴回犯罪所得。
虽在最后一次侦讯面对检察官提问细节时回答不清楚,但她已明确表示“我尊重检座调查
,我都承认”,且于两天后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五百三十三万一千零一十二元。再对照
经查证人(前夫及助理)证词,服务处之帐务与助理聘用多由已故助理郭瑞珍对接处理,
蔡淑惠平日因问政与选民服务繁重,对细节不知情尚符常情,非刻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亦
非意图遮掩真相或减免罪责。其表示认罪之主观意思明确,原审认符合法定要件依法减刑
要无违误。
二、关于被告三人应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情堪悯恕”酌减其刑部分:
刑法第五十九条系调和“法重情轻”之失衡现象所为酌减其刑之规定。依最高法院实务见
解,于裁判上酌减其刑时,应就犯罪一切情状,予以全盘考量,审酌其犯罪有无可悯恕之
事由(即有无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
否犹嫌过重等等),以为判断。不宜单纯、机械地以犯罪期间长短或诈得款项数额,即排
除适用可能,仍须全盘考量犯罪之背景环境、动机、目的、手段与不法利益流向等情状。
本院审酌被告三人于本案虚报未实际聘用助理或报支不实而向议会申领公费助理补助费之
行为,固该当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之构成要件,所为至无足取,应予非难;
然渠等行为不法之内涵,究与一般公务机关人员将其所执行职务之内容对外作为与他人利
益交换之标的迥然不同。再依卷内证据显示,本案公费助理补助费之主要流向为支应蔡淑
惠私聘助理之薪资,及维持服务处运作之经费,无法证明被告三人纯系图谋己利而全数中
饱私囊。参以被告蔡淑珠、许錥渟仅听从指示,居于次要地位且未获取个人利益。被告三
人犯后均坦承犯行、切励自省,其犯罪情状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是以原审判决据
此认为被告三人所为容有情轻法重之处,乃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条酌减其刑,尚非无据。
至于“弹性匀用”什么的,因为双方都没有针对事实部分重新争执,所以不是这件上诉案
的审查范围
且声明质疑的部分,反而是“减刑”(包含缓刑),而法院认为没有任何不当,所以决定
维持现状。
这基本上跟高虹安的情况不一致,没必要混为一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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