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27 18:32:25※ 引述《poeta (键盘诗人)》之铭言:
: 中时 洪荣志
: 民进党前台南市副市长颜纯左的么儿颜大钧,假借父亲在地方上政商关系良好的名号,对
: 外招揽投资,甚至大言不惭地佯称“赖清德是我干爹”,疯狂吸金逾1.1亿元,用以支应
: 其豪奢生活与沉迷赌博的无底洞。台南地方法院依诈欺取财重判7年10月,全案上诉二审
: 后出现惊人逆转,台南高分院27日上午宣判,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谕知缓刑5年。
: 推 shikao: 哇 法院认证免还钱 27.247.36.81 05/27 10:50
不是喔,不是这样子
按照台南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号、第二三零号(并案判决),检察官、被告
都有上诉,都只针对一部或全部量刑
而根据通稿说法,双方上诉意旨略以:
【检察官部分】
被告自一一二年一月十日至一一四年四月十二日间,以其父亲曾任台南市副市长之特殊背
景身份以及佯称“赖清德是他干爹”之恶劣手法施行诈术,先后向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
、吕佳益诈得钜款,造成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庞大损失,滥用告诉人李盛雄之
信任,更严重损及政府机关与公众人物之声誉,东窗事发后,更失联、搬离住处,甚至企
图搭机出境逃亡,未曾对其犯行表达过歉意,虽坦承犯行且曾表达洽谈和解之意愿,却避
不见面,未与告诉人吕佳益、李盛雄达成和解,调解程序中表示仅愿赔偿告诉人梁淑惠七
百六十五万元,原判决所处之刑显与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所受之损失差距甚大
而量刑过轻。
【被告部分】
被告以其坦承犯行,已与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达成和解,并赔偿完毕,被告赔
偿金额加上先前清偿之本金与给付之利息,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实际未受有高
额损失,被告与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亦已调解成立,并赔偿第一期款项,告诉
人六人均同意对被告从轻量刑并给予缓刑宣告,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准予撤销原判决,
从轻量刑,并谕知缓刑。
判决理由要旨:
一、原审就附表一编号三、五、六犯行部分,因被告于本院审理时,已与告诉人李盛雄、
梁淑惠、吕佳益分别以赔偿四百八十万元、一千二百万元、七百四十万元调解成立,被告
并依约支付第一期款项分别为一百二十万元、三百万元、二百万元,其余款项被告与告诉
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均同意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分期给付,告诉人李盛雄、梁
淑惠、吕佳益请求法院从轻量刑并同意给予被告缓刑之宣告,此部分量刑因素已有重大改
变,与原审审理时不同,被告指原判决此部分所处之刑过高,即有理由,本院就附表一编
号三、五、六部分撤销改判各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六月、一年四月。至于检察官上
诉认原判决量刑过轻,则因被告已提高赔偿金额,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均能接
受被告所提出之赔偿额度,双方调解成立,被告为表还款诚意,先支付高额之头期款,后
续分期期间亦不长,每月还款金额不低,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愿与被告和解,
同意法院对被告从轻量刑,显无检察官上诉意旨所指逃避责任等情形,检察官上诉无理由
。
二、另被告虽与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和解,并依约给付完毕,然和解及赔偿仅
系刑法第57条科刑规定其中一款应审酌事由,法院仍须就被告其他科刑事由一一审酌,而
非被告一有和解及赔偿情事,即可置其他科刑事由于不顾,一昧轻纵被告。又告诉人陈俊
郎、张胜杰、陈素钟所签立和解书上虽记载愿意宽谅被告,并以该和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
轻量刑或给予缓刑,并非因此即拘束法院之量刑,也非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嗣
后不得再对量刑表示与和解书不同之意见,原判决说明考量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
钟于原审审理时表示之科刑意见,难认有所违误。再者,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
遭被告诈骗之金额甚高,被告犯行造成损害非轻,原判决就附表一编号一、二、四所处之
刑未逾法定刑度,亦无依据明显错误之事实据以量刑,或明显滥用裁量权,而有违反比例
原则或公平正义之情形,尚难因此认原判决违法,被告指摘此部分量刑过重,并无理由,
此部分上诉予以驳回。
三、本院就撤销改判及驳回上诉所处之刑,合并定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被告已与全部
告诉人和解或调解成立,且有部分告诉人已赔偿完毕,另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
亦已支付第一期赔偿款项,足见被告有悛悔实据,被告又无犯罪前科,符合缓刑宣告之要
件,六名告诉人均同意给予被告缓刑宣告,本院认为适宜就被告所处之刑,并予宣告缓刑
五年,且为保障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尚未获得之赔偿款项日后得以取偿,督促
被告依调解内容按期履行,命被告于缓刑期间内依附表二所示给付方法,支付告诉人李盛
雄、梁淑惠、吕佳益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被告如违反于缓刑期间内履行本判决所谕知如附
表二所示赔偿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损害之负担,情节重大者,检察官得依刑事
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六条、刑法第七十五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声请撤销对被告所为之
缓刑宣告。
附表一:
1.陈俊郎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审:上诉驳回。
2.张胜杰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第二审:上诉驳回。
3.李盛雄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第二审:原判决关于所处之刑部分撤销。
上开撤销部分,颜大钧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陈素钟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审:上诉驳回。
5.梁淑惠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第二审:原判决关于所处之刑部分撤销。
上开撤销部分,颜大钧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6.吕佳益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第二审:原判决关于所处之刑部分撤销。
上开撤销部分,颜大钧处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附表二:(为附带负担条件,均为赔偿金额部分,略)
看来是主要刑期较长的,因为条件已经较第一审不同,所以才大幅减轻
不过这似乎是在有“支援”的情况下,才得以让被害人尽速获得完整赔偿,只怕就是要准
备对副市长本身“严查”的时候了...
(附带一提,此案已不得上诉、全案确定;
合议庭组织:审判长法官张瑛宗、陪席法官黄裕尧、受命法官李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