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前台南副市长之子吸金逾亿一审判7年10月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27 18:32:25
※ 引述《poeta (键盘诗人)》之铭言:
: 中时 洪荣志
: 民进党前台南市副市长颜纯左的么儿颜大钧,假借父亲在地方上政商关系良好的名号,对
: 外招揽投资,甚至大言不惭地佯称“赖清德是我干爹”,疯狂吸金逾1.1亿元,用以支应
: 其豪奢生活与沉迷赌博的无底洞。台南地方法院依诈欺取财重判7年10月,全案上诉二审
: 后出现惊人逆转,台南高分院27日上午宣判,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谕知缓刑5年。
: 推 shikao: 哇 法院认证免还钱 27.247.36.81 05/27 10:50
不是喔,不是这样子
按照台南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号、第二三零号(并案判决),检察官、被告
都有上诉,都只针对一部或全部量刑
而根据通稿说法,双方上诉意旨略以:
【检察官部分】
被告自一一二年一月十日至一一四年四月十二日间,以其父亲曾任台南市副市长之特殊背
景身份以及佯称“赖清德是他干爹”之恶劣手法施行诈术,先后向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
、吕佳益诈得钜款,造成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庞大损失,滥用告诉人李盛雄之
信任,更严重损及政府机关与公众人物之声誉,东窗事发后,更失联、搬离住处,甚至企
图搭机出境逃亡,未曾对其犯行表达过歉意,虽坦承犯行且曾表达洽谈和解之意愿,却避
不见面,未与告诉人吕佳益、李盛雄达成和解,调解程序中表示仅愿赔偿告诉人梁淑惠七
百六十五万元,原判决所处之刑显与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所受之损失差距甚大
而量刑过轻。
【被告部分】
被告以其坦承犯行,已与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达成和解,并赔偿完毕,被告赔
偿金额加上先前清偿之本金与给付之利息,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实际未受有高
额损失,被告与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亦已调解成立,并赔偿第一期款项,告诉
人六人均同意对被告从轻量刑并给予缓刑宣告,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准予撤销原判决,
从轻量刑,并谕知缓刑。
判决理由要旨:
一、原审就附表一编号三、五、六犯行部分,因被告于本院审理时,已与告诉人李盛雄、
梁淑惠、吕佳益分别以赔偿四百八十万元、一千二百万元、七百四十万元调解成立,被告
并依约支付第一期款项分别为一百二十万元、三百万元、二百万元,其余款项被告与告诉
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均同意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分期给付,告诉人李盛雄、梁
淑惠、吕佳益请求法院从轻量刑并同意给予被告缓刑之宣告,此部分量刑因素已有重大改
变,与原审审理时不同,被告指原判决此部分所处之刑过高,即有理由,本院就附表一编
号三、五、六部分撤销改判各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六月、一年四月。至于检察官上
诉认原判决量刑过轻,则因被告已提高赔偿金额,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均能接
受被告所提出之赔偿额度,双方调解成立,被告为表还款诚意,先支付高额之头期款,后
续分期期间亦不长,每月还款金额不低,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愿与被告和解,
同意法院对被告从轻量刑,显无检察官上诉意旨所指逃避责任等情形,检察官上诉无理由

二、另被告虽与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和解,并依约给付完毕,然和解及赔偿仅
系刑法第57条科刑规定其中一款应审酌事由,法院仍须就被告其他科刑事由一一审酌,而
非被告一有和解及赔偿情事,即可置其他科刑事由于不顾,一昧轻纵被告。又告诉人陈俊
郎、张胜杰、陈素钟所签立和解书上虽记载愿意宽谅被告,并以该和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
轻量刑或给予缓刑,并非因此即拘束法院之量刑,也非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嗣
后不得再对量刑表示与和解书不同之意见,原判决说明考量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
钟于原审审理时表示之科刑意见,难认有所违误。再者,告诉人陈俊郎、张胜杰、陈素钟
遭被告诈骗之金额甚高,被告犯行造成损害非轻,原判决就附表一编号一、二、四所处之
刑未逾法定刑度,亦无依据明显错误之事实据以量刑,或明显滥用裁量权,而有违反比例
原则或公平正义之情形,尚难因此认原判决违法,被告指摘此部分量刑过重,并无理由,
此部分上诉予以驳回。
三、本院就撤销改判及驳回上诉所处之刑,合并定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被告已与全部
告诉人和解或调解成立,且有部分告诉人已赔偿完毕,另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
亦已支付第一期赔偿款项,足见被告有悛悔实据,被告又无犯罪前科,符合缓刑宣告之要
件,六名告诉人均同意给予被告缓刑宣告,本院认为适宜就被告所处之刑,并予宣告缓刑
五年,且为保障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尚未获得之赔偿款项日后得以取偿,督促
被告依调解内容按期履行,命被告于缓刑期间内依附表二所示给付方法,支付告诉人李盛
雄、梁淑惠、吕佳益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被告如违反于缓刑期间内履行本判决所谕知如附
表二所示赔偿告诉人李盛雄、梁淑惠、吕佳益损害之负担,情节重大者,检察官得依刑事
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六条、刑法第七十五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声请撤销对被告所为之
缓刑宣告。
附表一:
1.陈俊郎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审:上诉驳回。
2.张胜杰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第二审:上诉驳回。
3.李盛雄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第二审:原判决关于所处之刑部分撤销。
上开撤销部分,颜大钧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陈素钟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审:上诉驳回。
5.梁淑惠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第二审:原判决关于所处之刑部分撤销。
上开撤销部分,颜大钧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6.吕佳益
第一审:颜大钧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第二审:原判决关于所处之刑部分撤销。
上开撤销部分,颜大钧处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附表二:(为附带负担条件,均为赔偿金额部分,略)
看来是主要刑期较长的,因为条件已经较第一审不同,所以才大幅减轻
不过这似乎是在有“支援”的情况下,才得以让被害人尽速获得完整赔偿,只怕就是要准
备对副市长本身“严查”的时候了...
(附带一提,此案已不得上诉、全案确定;
合议庭组织:审判长法官张瑛宗、陪席法官黄裕尧、受命法官李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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