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26 07:30:32※ 引述《SAgirl (莎莎)》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萧雅娟/台北即时报
: 许姓男子在PTT批踢踢实业坊网站发表建议“建议解放军仿效美军斩首赖清德”遭依恐吓
: 危害安全罪嫌送办。新北地方法院审酌,许男犯行面临的短期自由刑约束效果不大,评估
: 后给予缓刑,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接受法治教育6小
: 时。
是说这个台北地院一一五年度简字第一零八九号刑事判决,设法查询了“盗文网站”(或
备份网站)的记录,都没有这段言论
而且裁判文书也没提示案发看板位置,不能肯定是推文不当还是发文被抓到,因此是真的
不好说这是否有理...
但稍早前查到另一个笑话,按照新竹地院一一五年度易字第三八四号(原一一五年度竹简
字第一三五号,被告似乎为现役军人):(节录)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卢○○因对政治现况有所不满,竟基于煽惑他人犯罪之意,于民
国一一四年六月七日透过互联网连结Threads 社群网站,以其所申请之“e38590”帐号
,发表内容为“大家把总统鞭刑好不好”、“若真开打、军人第一个先把民进党的狗干掉
”等语之贴文,且未设读取权限,因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伤害罪。因认被告涉犯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嫌等语。
四、讯据被告固坦承其透过互联网连结Threads 社群网站,以其所申请之“e38590”帐
号,发表上开内容贴文之事实,惟坚词否认有何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辩称:我当时是情
绪性发言,我没有实际上要做这样的行为,而且我马上删除上开内容,我不知道这样有犯
罪等语。经查:
(二)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责,虽系于煽惑者着手煽惑他人犯罪
时,即成立之,不因被煽惑者有无因此实施犯罪,而影响其煽惑罪之成立。然行为非出于
故意或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刑法第十二条定有明文
。是就故意作为犯而言,犯罪之成立,除须具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结果等客观不
法构成要件外,在主观不法构成要件上,尚须行为人有为该犯罪行为之构成要件故意,始
得成立。非谓不论行为人之主观犯意为何,在客观上一有构成要件行为,即成立犯罪,刑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亦然。换言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构成要件,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知悉自
己所传递之讯息“足以”煽动他人犯罪,并基于煽惑他人犯罪之目的,将煽惑他人犯罪之
讯息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散播于外之行为,始足当之。
(三)被告于侦查中陈称:我当时是情绪性发言,并无实际要做这件事也没有要怂恿他人,
我已删除讯息等语,而否认其主观上有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观诸被告前开贴文内容,并
未提及具体之犯罪计画与行动之时间、地点,且被告发表上开贴文后,全然未引起他人后
续任何讨论或回复内容,亦完全无任何人员探询被告上开贴文后续之内容,则被告上开文
字内容是否足以煽惑他人犯罪,已非无疑。再者,被告陈称其发文隔几天即删除上开贴文
等语,并提出被告手机上Threads 社群网站撷图一份附卷可佐,可见被告张贴上开贴文之
时间仅有数日,浏览而知悉上开贴文内容之人数应属有限。再如被告主观上有煽惑不特定
人犯罪之故意,理应有进一步指示不特定人具体之犯罪计画与行动之时间、地点之言论内
容,然综观被告所张贴之上开文字内容均全未提及,益征被告上开贴文内容系为表达个人
对于当前时局之不满,被告辩称其发言系情绪性发言,并无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等语,并
非全然无据,是以,依上开卷证内容,尚难执此认定被告主观上有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
从而,被告所为即与刑法煽惑他人犯罪之构成要件有间,自不能率以刑责相绳。
五、综上所述,被告所为言论纵有不当,惟检察官所举之上开证据,尚难说服本院形成被
告有罪之确信,要难以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名相绳。复查无其他
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有公诉意旨所指之犯行,本件既不能证明被告之罪行,依前开说明
,自应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
同样也是扬言(恫吓)对总统不利
但因为“已经删文导致无从考究”(并且假装没人看到,但有‘热心民众’已经告发)、
“确属情绪性言论”等,所以居然可以没事
无论公诉(声请简易判决)的罪名是否正确,单就用意(动机)本身来说,要不惹人发笑
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