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23 13:12:04※ 引述《girl55665566 (5566)》之铭言:
: 最近耀乐和炎P的争执又浮上新闻
: 时事评论员陈沂姐姐
: 分享了她的看法
: ===============
: 有人问我对耀乐发文有什么看法?
: 所以我只好“回应”粉丝的问题,我可没有主动“评论”唷!
: 我觉得耀乐好可怜
: 他从头到尾无论社经地位或是舆论声量,跟炎亚纶相比都是绝对弱势的一方。
: 要和解的时候炎亚纶低声下气祈求他的原谅,只为了换取自己缓刑的机会。
: 然后缓刑到手后,就开始利用媒体帮自己洗白。
: 不断消费这段感情,把自己塑造成受害者,甚至还好意思邀请耀乐跟他一起去炎上和拍MV
: 如果对方答应了,就可以顺势带个风向说看吧我就说他弄我只是想红想要钱啦!
: 如果不答应反正也没差,我依然可以说对方就是心虚不敢面对。
: 反正媒体资源和粉丝都在我这边,我要怎么讲你都行,你能拿我怎样?
: 要知道,炎亚纶这个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有罪判决”是怎么来的?
: 是他拍摄 未 成年影像,还传给朋友看!
: 这非常的严重,之所以能只判七个月加缓刑,是因为和被害人取得和解。
: 我不知道很多人还支持炎亚纶是为什么欸?
: 今天如果性别对调,一个30几岁的中年大叔拍摄花期少女的啪啪片,传给朋友分享,你们
: 还觉得没关系吗?
: 那些谴责黄子佼的人却轻轻放下炎亚纶真是很不合理,黄子佼是收藏,炎亚纶是自己拍欸
: 。
: 耀乐加油!
: 我无法想像这些日子你承受了多么可怕的80,但谢谢你愿意勇敢站出来。
: https://i.meee.com.tw/Bglmlw3.png
: ======
: 陈沂姐姐:黄子佼是收藏,炎亚纶是自己拍欸
: 说的有道理吗 有没有八卦
炎亚纶(吴秉孺)的事,都过了数年了
而且经纪人部分的案件,也随着第二审就其缓刑负担作出变动,而已经确定了,这样的纠
结一点意义也没有...
但至于黄子佼嘛,先看看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四号刑事判决吧:(结论:
双方上诉不合法,予以驳回)
上诉人等上诉意旨
(一)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被告长期非法大量下载蒐集、储存处理儿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特
种个人资料,提高不特定儿童及少年成为性剥削对象之风险,对于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
展之危害深钜,就其所受宣告之刑,实不宜缓刑。乃原判决徒以被告已与被害人等达成和
解并给付赔偿完毕,且被害人等均表达同意予被告缓刑之意见为由,遽为附条件缓刑之宣
告,殊有不当云云。
(二)被告上诉意旨略以:伊虽透过电脑下载被害人等性影像档案并储存在个人硬盘内,然
个人资料保护法所称之性生活个人资料,指个人性取向或性惯行之资料,上开性影像是否
属被害人等性生活之个人资料,实非无疑。又伊下载并储存上开性影像档案之目的,仅为
供己观览以满足自身之性好奇,而非意图损害被害人等之利益;且伊并非拍摄上开性影像
之人,复从未予揭露或散布,尚不足以对被害人等造成现实的具体损害,至多祇于概念上
有侵害其等资讯隐私之风险而已,应不该当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罪之构成要件,惟原
判决遽为不利于伊之认定,洵有违误云云。
法院判断:
惟证据取舍、事实认定,及缓刑宣告与否暨附加何等之条件,俱系实体法上赋予事实审法
院在法定范围内得自由裁量之事项,倘其采证认事无违相关证据法则,且刑罚是否暂缓执
行或附加相关条件,并未逾越法律授权之界限与范围,复均已叙明审断之理由者,即不得
任意指摘为违法而执为第三审上诉之适法理由。
原判决依凭被告供承下载并储存被害人等之性影像而非法持有等语、各该被害人等之陈述
与FB、IG页面,及扣案电脑主机、硬盘暨其内之采证性影像画面截图等证据资料,复叙明
略以:被告明知其所下载并储存被害人等儿童及少年性影像之个人资料,乃被害人等性生
活隐私最核心之部分,倘任人观览势必对被害人等造成难以回复之身心创伤,讵犹付费蒐
集、处理,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利益之意图,且于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等性隐私之损害,故
被告辩解其所为与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罪关于“意图损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损害
于他人”之构成要件不符,并无可采等旨,因认被告确有本件被诉之犯行;另就被告所受
宣告之刑,衡诸刑罚之特殊及一般预防需求,何以认有暂不执行为适当之情形,因而谕知
附条件缓刑,并宣告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均已详述其凭据及理由。
复揆诸原判决指驳说明被告在原审如前揭上诉意旨所示辩解何以不足采信之论断,卷查有
下列相关事证可资覆按:被告下载并储存本件性影像档案所由来之“创意私房”网络论坛
,在提供相关性影像个人之年籍、就读学校及社群平台等资料中,或有标注“切勿打扰”
、“内容敏感”、“有附上FB资讯,切勿打扰……希望还有后续吗??那就别去打扰人家
,鱼儿会自己上钩,别自己用网子去捞他了,小心捞不成又惊走其他鱼群”等语,或有部
分贩售网页提及“试镜陷阱”字样;及本件被害人等陈述略以:其等因交友、应征工作、
遭诱骗、被威胁等未尽一致之原因,而自行或由他人拍摄性影像,不知其等之性影像被人
上架于网络上贩售等语。
核原判决之采证认事,尚与经验、论理及相关证据法则无违,而依其所认定之事实,就法
律之解释与涵摄适用,据以论处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非公务机关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
罪刑,于法同无不合,且谕知附条件缓刑之裁量,亦无逾越法律授权之界限与范围。
综上,上诉人等上诉意旨均非依据卷内资料具体指摘原判决不适用何种法则或如何适用不
当,其等徒凭己意所云,无非系就原审采证认事暨刑罚裁量职权之适法行使,及原判决已
详细论断说明之事项,任意指摘,显与法律规定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
。揆诸首揭规定与说明,本件关于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之上诉为违背法律上之程式,
应予驳回。又上揭重罪部分之上诉既从程序上驳回,则与之具有想像竞合犯关系之无正当
理由持有儿童及少年性影像轻罪部分,本属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
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案件,复无同条项但书规定之例外情形,自无从适用审判不可分
原则并为实体之审理,该部分之上诉同非合法,亦应从程序上驳回。
虽然前案部分,已经全案确定,黄子佼已获得缓刑待遇
但会有电视台、电台愿意聘用他,来担任节目主持、或者是登台嘉宾(歌手)之类的吗?
相信不必心存幻想了!
反正不管是哪一案件都好,连最基本的底线都守不住,任意去碰触儿色
就不要怪外界对这种人的形象进行贬损(或相类)的动作,让他们在社会上根本没有立足
之地
纵使有再多的接口,都无从合理化他们的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