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北京惊见“山寨一兰” 日本总公司怒提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18 10:50:46
※ 引述《s90011 (只要有争议,大声就搞定)》之铭言:
: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铭言:
: : 中时 黄仲瑜
: : 日本知名连锁拉面品牌“一兰”以浓郁豚骨汤底与独门辣酱闻名,全球多家分店长期大排
: : 长龙。不过近日却爆出,大陆北京街头竟出现一家几可乱真的“山寨版一兰拉面”,从店
: : 面招牌、商标设计到菜单内容几乎全面复制,引发大批日本网友怒火,一兰总部也紧急启
: : 动法律维权程序。
: 我觉得大多人对智慧财产权的本质有些误解
: 综观历史,一个国家在发展时,通常都是先抄
: 中国如此,以前的美国英国也是如此
: 当发展起来后,再来跟你搞个智慧财产权
: 表面上是保护创作,实际上是想躺着收权利金
: 同时提高其他竞争者超越自己的成本
: 让自己可以一直收权利金收到手软
: 而这套规则要被执行有个前提
: 就是拥有智慧财产权的国家实力要够强
: 让其他国家不得不遵守这套规则走才能生存
: 这样的制度才能持续
: 但今天有智慧财产权的国家是个弱国
: 而抄袭他的是个强国
: 强国根本不需要靠弱国生存
: 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得看强国的脸色
: 根本不可能因为弱国去得罪强国
: 这样的游戏规则就会瓦解
: 规则是给弱国遵守的
: 强国是制订规则的,Understand?
这相信是以前的思想,此刻无从适用
现在都已经踏入文明时代了,还用这种方式来解决智慧财产(版权)纠纷的话,与一位不
讲理的人是有差别吗?
况且,以台湾的实例来看,可参考智慧财产法院一零三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六十三号刑事判
决:(前提是这个案件发生地是在台湾)
所谓“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系指行为人之商标有使相关消费者对其所表彰之
商品来源或产制主体发生混淆误认之虞而言。易言之,系指行为人之商标与注册商标因相
同或构成近似,致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同一商标,或虽不致误认两商标为同一商标,但极
有可能误认两商标之商品/服务为同一来源之系列商品/服务,或误认两商标之使用人间
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而言。又判断行为人之商标与注册商
标有无混淆误认之虞,应参酌:
1.商标识别性之强弱;
2.商标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服务是否类似暨其类似之程度;
4.注册商标权人多角化经营之情形;
5.实际混淆误认之情事;
6.相关消费者对各商标熟悉之程度;
7.行为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误认之因素,
综合认定是否已达有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至学理上所谓“商标之戏谑仿作”
(parody),系基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及艺术自由之尊重,而对商标权予以合理之限制
,然商标法本为保护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而
制定(商标法第一条规定参照),商标权人经由商标之使用及商标权之保护逐渐建立其品
牌价值,且相关消费者借由商标之识别性而得以区辨各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同法第五条、
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是商标权涉及商标权人之利益与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之公共
利益,如欲允许“商标之戏谑仿作”,模仿知名商标的商标必须具诙谐、讽刺或批判等娱
乐性,并同时传达二对比矛盾之讯息,且应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与“自由表达之公
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但毕竟在中国大陆境内,本来就有自己的玩法,从以前到现在都未曾改变过,纵使被关切
了也无效的样子
会形成如此的刻板印象,责任全都是在中国方面、无从赖到外面的法人(不管是公司或合
伙经营者等)
又稍微看了日网的说法,还提到中国评论有质疑:
“不如去吃方便面(方便面)算了”
(インスタントラーメンを食べているほうがマシ)
“味道比起正版一兰拉面根本不一样”
(味は本物の一兰にはまったく及ばない)
“根本是在诈骗”
(これは丸ぱくり)
一点都不好看,还能护航下去的话,就真的笑掉牙了啦!
且近来中国方面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当地的用语来说)应该也有所提高了,还想蒙混过关
的话,休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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