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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6-05-06 07:35:43※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中央社 记者谢君临 台北电
: 宜兰南方澳大桥民国108年间断裂造成6名渔工丧命,一审依过失致死罪判施工与监工共4
: 名被告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二审今天维持原判,吴姓被告获缓刑5年,须支付公库25万
: 元。可上诉。
: 备注:
: 负责施工有罪
: 负责维护无罪
补充今天稍早前出炉的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瞩上诉字第三号刑事判决(有两份),上
诉驳回的理由全部都引用第一审判决的资料
按照裁判文书精简原则,仅就当初漏未判断之重要事项,予以补充:
【有罪部分】
二、检察官并未就原判决有罪部分上诉。因此,原判决不另为公诉不受理部分,非属本院
审理范围。被告方硕堂、黄维力无罪部分,另行判决。
三、上诉人即被告四人上诉内容略以:
(一)被告林群峰:南方澳大桥完工使用至今二十余年,因环境多雨咸湿,重车使用频繁又
未检修保养,锈蚀严重导致桥梁损坏才是主因;施工图跟竣工图不一样,施工图要经过审
查合格才施作,施工图是很长的时间,还要经过估验,核可的施工图视同合约,按照施工
图施工并非依竣工图施工,经过监造单位监控完成,工程没有缺失,县政府的人员有看到
是依照施工图施工,否则估验不会付款;检察官拿竣工图送请鉴定认定没有按照施工图施
工,实在很冤枉,请求判决无罪,如果有罪请求给予缓刑。
(二)被告吴阿干:认罪;有过失,请求给予缓刑。
(三)被告陈国雄:施工图跟竣工图不一样,施工及验收当时并无关于施工图说应如何或由
谁绘制的规范;竣工图是工程完成之后才绘制,明显与施工图不同,以竣工图做为论罪依
据纯属主观臆测;相关工程契约、施工图、施工计画、估验及查验资料均经宜兰县政府审
核才实行,均按契约规定监造,现场施作状况确实符合工程要求;契约设计图、施工说明
书都未要求施作锚碇套筒及喇叭型防水罩,并无监造不实;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下
称运安会)调查报告及财团法人台湾营建研究院(下称营建研究院)鉴定报告对竣工图的
解读错误;证人张文哲采抽验原则进行复验,并非全面性验收,不足以做为论罪依据;应
依施工图而非竣工图做为工程依据,施工过程已按施工图施工、监造,并无过失,与死伤
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南方澳大桥发生坍塌是维护保养不当,未进行检测所致,与施工监
造没有关系,请求判决无罪,如果有罪请求考量施工厂商负责人被告林群峰的刑期(一年
六月)比监造厂商被告陈国雄(二年)低,显然有失比例原则,并请求宣告缓刑。
(四)被告边晓耕:九鼎公司已结束营业,没有履约能力,承包吊桥端锚系统分包厂商是由
品垣公司继续履约,被告并非吊索端锚系统厂商现场工地负责人,相关监工日志、工程日
报、施工计画、施工过程文件没有被告以工地主任名义的签核,被告只是无偿在现场工地
提供协助,与南方澳大桥坍塌并无关连;工程有按图施作,竣工图是事后绘制,自然与施
工图有所不同,不得以竣工图与吊索端锚系统有差异即认未定按图施工,请求判决无罪,
如认有罪请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
四、南方澳大桥因锈蚀终至坍塌断裂。相关设计图、施工图、监工日志、结构计算书、工
程日报表、估验及验收纪录等资料均已销毁。南方澳大桥究竟是如何设计、应如何施工、
施工过程如何皆已无可考。被告等人,尤其被告陈国雄关于南方澳大桥施工过程之争执、
辩解及证据调查声请,均不予审酌;况且被告并不否认南方澳大桥现场残骸与存在的竣工
图不相符。造成南方澳大桥锈蚀坍塌断裂的原因,历经国家级专业机构运安会、营建研究
院鉴定,被告陈国雄在原审另声请函询国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声请诘问另三位被告及张
传家、张振芳、林宪三、陈坤荣;被告吴阿干声请诘问林宪三、涂继昌、陈坤荣及被告陈
国雄,经原审调查审理,均未获得对被告四人有利、足以排除起诉犯罪事实的论据。在本
院,除被告边晓耕另辩称只是无偿在场协助,并非包商的工地负责人之外,被告四人的辩
解基本上与原审的答辩相同。本院从民国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一五年一月六日
止,十三个多月期间,共十二次审理期日,依被告陈国雄、吴阿干声请,诘问二位鉴定证
人、验收人员张文哲、游文雄及庄振德、竣工图绘制人员黄春卿,依然未获得足以推翻南
方澳大桥锈蚀坍塌断裂的残骸所呈现的残骸实况与竣工图不相符、端锚系统长期处于积水
潮湿环境,终致锈蚀坍塌断裂的工程瑕疵之被告四人的行政/资金监督/现场监工结果的
过失责任,此等过失与南方澳大桥因锈蚀终至坍塌断裂,造成人命伤亡(本院审理范围仅
限被害人死亡部分)具有常情得以理解,符合经验及论理法则的相当因果关系,补充论断
如下:
(一)灾后现场残骸显示南方澳大桥断桥事故的根本原因:吊索端锚系统与竣工图据以为本
的施工说明书及工程图样关于应装设密接锚碇套筒及喇叭状防水保护罩设计不相符;另增
设仅以填缝胶接合之金属材质箱体,致端锚系统长期处于积水潮湿环境中,又因事故前桥
梁属性定位及相关法规不完整,未落实针对特殊性桥梁之检测,未及时发现上情予以改善
,终致锈蚀失效,造成桥梁坍塌断裂,已经原判决第13至16页详细论驳。本院依被告之声
请函询营建研究院,获回复略以:1.南方澳大桥端锚系统之现实施作(设计)方式有所缺
失,导致下锚碇机构防水效能不佳,无法达到原设计应有的防水及防蚀功能,造成锚碇构
件产生严重锈蚀,降低使用年限;2.于设计或施工时已存在的缺失,适当的管理养护可能
延缓端锚系统快速老劣化,但因相关管养单位怠惰终未能即时改善修复,有该院一一三年
十一月四日营建防字第1130002863号函可凭;意即南方澳大桥因有上述残骸显现的瑕疵;
纵使保养维修检测也只是延缓坍塌断裂的时程,并不会因为定期保养维修而使南方澳大桥
的工程瑕疵消失。被告四人的工程责任不能且不应寄望维修程序,维修的品质只是延迟崩
塌结果发生的快与慢;况且,纵使保养维修检测也难以免除残骸所呈现的工程过失的损害
结果发生。
(二)被告陈国雄之辩护人陈称具有土木工程专业背景,质疑鉴定证人即运安会王兴中、曾
仁松;营建研究院张嘉峰、邱冠彰没有建造南方澳大桥之类桥梁经验的鉴定能力。然查,
辩护人个人纵然具有土木工程专业背景,然而南方澳大桥残骸是由营建研究院及运安会集
结各类专业成员,以土木、营建技术角度,借由灾后现场勘查、资料蒐集、委托土木水利
学会,涵盖各项专业职能的国家级专业团队鉴定机关,针对事故原因进行集体鉴定,分析
断桥的肇因与各种因果关系。鉴定的核心结论:“端锚系统长期处于积水潮湿环境中,终
致锈蚀”符合常情事理及经验、论理法则,具有公信力,当然可以采信。
(三)断桥残骸呈现的工程缺失事实且与竣工图不相符,有过失已可认定。上述运安会及营
建研究院之鉴定报告于原审即已存在,被告等人均已针对鉴定报告表示意见及辩论,并未
获得有利的认定。
被告陈国雄及边晓耕于本院声请诘问运安会及营建研究院之鉴定证人,此部分从一一三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止,长达十个月,历经八个审理期日耗费多次审
判程序,尽管鉴定证人均一再陈述并非以个人身分应答,是立于运安会/营建研究院立场
回答,鉴定报告未记载的内容即非属鉴定事项,无法答复;然而诘问过程依然大多是令鉴
定证人回答:“鉴定报告未记载的内容,无法答复。”、进行科普教学、卷证释义,并且
不时宛如将鉴定证人当作现场施工或监工人员,质问鉴定证人南方澳大桥应该如何建造。
长达10个月的诘问程序并未获得足以推翻“断桥残骸呈现的工程结果与竣工图不符,工程
瑕疵造成渗水、积水,日积月累必然侵蚀,造成崩塌、断裂的结果”的证据。被告陈国雄
、边晓耕声请重新或另行鉴定,无调查必要。
(四)南方澳大桥完工之后虽然经过验收;然而验收只是完成工程契约的必要行为,验收通
过不等于工程不存在瑕疵。无从排除验收过程之疏忽或有被告并不否认工程实作结果与竣
工图不相符而仍能竣工完成验收的共犯结构,导致未发现或掩盖工程缺失。被告等人以既
然验收合格即无过失的辩解,显然有违常情事理及论理、经验法则,不足采信。
(五)被告陈国雄辩称竣工图并非施工图,竣工图与施工图不同,南方澳大桥工程是依施工
图施作而非竣工图,已按施工图施工、监造,竣工图是事后绘制且非工程完工请款的必要
文件,不应以竣工图检视坍塌的南方澳大桥工程施作有无瑕疪;然查:
1.施工图等文件已经销毁,已如前述。工程是行进的,过程中有可能增减变更项目,原设
计的施工图与最后完工的竣工图可能有若干差异,常情得以理解;然被告辩称均依据施工
图施作的辩解,终究并无证据得以证明与事实相符;何况,竣工图已经明白证实与坍塌的
南方澳大桥工程结果不相符。所辩均依据施工图施作,可信度自然低落;
2.竣工图既然存在于工程档卷中,它就是“竣工”的表彰。不论行为当时竣工图是不是工
程结算必要文件,既名为“竣工”之图,众所皆知就是工程相关文件呈现工程最后完工阶
段样貌的“竣工”文件;
而竣工图与现场残骸确实不相符,被告并不否认。残骸呈现的事实是开口向上的锚座加劲
钣呈碗状,没有泄水孔或导水功能,产生积水现象;钢绞线外围没有锚碇套筒与锚头密接
保护,且未装设喇叭状防水罩。一般常情事理均能理解钢绞线、锚头长期直接与渗入具盐
分的积水接触必将造成该处之钢绞线、锚头严重锈蚀,日积月累造成断裂、崩塌的结果。
被告林群峰因而供称:“运安会他们的鉴定我同意。”事实证明国家级专业鉴定机关营建
研究院及运安会之鉴定结果符合常情事理,当然具有证明力。
(六)被告陈国雄另声请传唤证人庄振德、游文雄、张文哲、马肇南;被告边晓耕声请函询
上述鉴定机关;被告吴阿干声请传唤证人林宽沛、庄振德、游文雄、黄春卿、张文哲。经
查,证人张文哲、黄春卿、庄振德及游文雄已经于本院诘证明确,并未产生足以否定被告
四人过失责任的证据,其余同质性证人马肇南、林宽沛无再行调查必要。
(七)南方澳大桥工程,被告四人行政/资金监督/现场监工的结果,具有上述瑕疵之过失
及因果关系之补充论述:
1.被告林群峰(立永公司负责人)工地监督巡察及资金调配契约签订之后即开始有偷工减料
的意欲及行为:
问:被告陈国雄说你们立永选用的吊索及连结器不是施工说明书的产品,他本来要拒绝、
退件,但是立永公司的代表人说你们用的是跟说明书规定的“同等品”,陈国雄说他就申
请核定,为什么要用同等品?
被告林群峰答:这个我不清楚。
问: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签约,当月二十七日申报开工,没有材料巨变而必须改用同等
品的问题,有什么理由不能用施工说明书的4家产品而改用同等品?
被告林群峰答:签约的时候就可以使用同等品。
问:你是负责资金的,图说规定的产品跟你所采用的同等品当时的价格有无价差?
被告林群峰答:我不晓得。我只负责合约来怎么付款我就付款。
2.被告吴阿干(立永公司现场工地主任)在上诉状提出许多附件为证明自己是专业工地主任
;然其所辩是按照施工图施工,并非依据竣工图施工的辩解,既不足采信且不足以否定原
判决论断的工程缺失。
3.被告边晓耕(包商工地负责人)于本院否认是现场工地负责人的辩解不足采信:
问:你有在场?
被告边晓耕答:正确。
问:在原审,你并不否认你是承包吊索端锚系统的现场工地负责人,你也承认确实有在场
,因为在原审宜兰县政府之陈坤荣到庭作证,对于你,他印象模糊,所以在上诉状你就否
认你是现场工地负责人?
被告边晓耕答:正确。
问:九鼎公司是由谁负责?
被告林群峰答:当时是边晓耕跟我们接洽,要合约的时候他是拿九鼎合约过来,我们就找
边晓耕。
问:你说九鼎公司有分包,品垣是不是其中的一家?
被告边晓耕答:品垣是立永与九鼎合约的履约保证厂商。
问:在原审,你说“装设预力系统的时候我一定会在场?”
被告边晓耕答:正确。
问:你说你不知道为什么现场施做的内容跟竣工图不一样?
被告边晓耕答:竣工图我没有看过,但我有讲过这句话。
4.被告陈国雄(现场监造人员)在原审及本院均坦承竣工图与施工图、实际施工状况不一致
,是便宜行事而将手中现有的“型录”直接请亚新公司绘图人员(黄春卿)套绘为竣工图。
南方澳大桥工程、监造之过失行为,造成端锚系统长期处于积水潮湿环境,与当时政府机
关欠缺针对特殊桥梁定期检测规范而未能及时改善修复南方澳大桥吊索端锚系统工程、监
造过失之瑕疵,相互作用累积,导致端锚系统严重锈蚀而失效,终致桥断坍塌,造成6人
死亡(油罐车驾驶严重受伤,已经原审不另为公诉不受理判决确定)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被
被告林群峰在签约之后第5天,关于工程材料品质就开始偷工减料,被告陈国雄明知;被
告吴阿干、陈国雄及边晓耕都是专业监督人员,却构造出锚座加劲钣呈碗状,没有泄水孔
或导水功能,产生积水现象;钢绞线外围没有锚碇套筒与锚头密接保护,且未装设喇叭状
防水罩的明显工程缺失;被告陈国雄针对竣工图产出等辩解,显示工程过程存在着敷衍。
被告四人之过失行为与死亡事故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均应担负过失致人于死罪责,已经原
判决详细论述。至于被告边晓耕与包商之间究竟是立于何等契约关系,与其应担负之刑事
责任无关。
(八)被告四人触犯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过失致死罪,造成六人死亡,原判决详述量刑审酌,判处被告林群峰有期徒
刑一年六月,被告吴阿干、陈国雄及边晓耕各处有期徒刑二年,已经从轻量刑。被告吴阿
干于本院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坦白认罪,其余被告三人上诉仍持相同辩解否认犯罪,就原
审之论驳依凭己意重复争辩,并无新产生足供量刑审酌之有利事实,无可推翻原判决。现
场实际监造之人被告陈国雄辩称不应判处比工地监督巡察、资金调配、未强词狡辩及诉讼
资源耗费程度有别之立永公司负责人被告林群峰的刑期重六个月,无理由。被告四人之上
诉均予驳回。
(九)被害人所受损害皆已经国家机关代为填补,港务局另向被告等人代位求偿,诉讼进行
中,过失伤害罪部分已撤回告诉,南方澳大桥也已重建通车,断桥事故的伤痕暂告一段落
。被告吴阿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凭考量
被告吴阿干终能坦承犯行,经此侦审及科刑程序应已知警惕,尚无必要使其立即入监执行
,所宣告之刑宜暂不执行,依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宣告主文第二项所示缓刑
期间(五年);因被告四人终究均未实际支出金钱赔偿,为使坦白认罪之被告吴阿干深切
记取教训,并依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命其向公库支付主文第二项所示金额(
判决确定三个月内、二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三人经过两次国家级专业机构鉴定,仍始终
否认过失,企图心存侥幸请求宣告缓刑,均不予准许。
短评:
尾端会写“未实际支出(经济赔偿)”,意思就是受过失伤害的被害人都很“仁慈”,都
不愿意再追究施工疏忽的一方?
读下来就有点困惑了,拖了一年多却写成这样,好笑至极!
【无罪部分】
二、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
(二)不应仅凭有利害冲突之主管机关函文据以判决;否则将因主管机关行政怠惰而免于法
定义务、规避责任,造成法制上无法适用“公路钢结构桥梁之检测及补强规范”、“公路
桥梁检测检测及补强规范”等攸关公共安全法规,有失个案正义并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违
反法治国之宪法原则。
(三)原审对于履勘现场并函询交通部关于桥梁不属于公路法规定之公路的依据、理由等证
据调查声请未加审酌,即认定桥梁并非公路法所称之公路,不适用两年一次定期桥梁检测
之法规范,应调查之证据未予调查,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违背法令。
(四)南方澳大桥于案发前由苏澳港营运处之被告二人长期负责养护,苏澳港营运处曾于民
国一零七年办理南方澳大桥检测并编列新台币五百万元预算,足证南方澳大桥断裂之前,
被告二人早已明知桥梁多年未进行应有之安全检测,消极不作为直到被动地等到“全民督
工”反应,才进行桥梁检测的相关规划,导致桥梁主体结构未及补强即已发生断桥惨案,
造成六名渔工死亡。
(五)断桥位处海滨,被告二人岂可能不知其等负责养护之桥梁,必须做好桥梁安全检测。
原审对于被告二人在工务科经理期间,就南方澳大桥完全未有相关桥梁安全检测,终致大
桥断裂并造成六人死亡,认定被告二人无预见断桥之可能性、无防免之作为义务,认事用
法显然悖于经验及论理法则。请求撤销原判决无罪部分,更为适当合法判决。
三、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
条第一项明文规定。检察官指述被告二人涉有过失致死罪嫌,被告二人均否认犯罪,已经
原审详细调查审理,并于原判决周详地论述从南方澳大桥建成到倒塌的期间,无论依据当
时的法令及委托维护契约内容,皆不足以认定被告二人构成犯罪。检察官上诉,对于被告
二人否认犯罪的辩解并未举出新的积极的补强证据全部证据均与原审相同,仅就各项法令
提出不同的解读,无非以言词依凭己意对原审之调查、审理及论断为相反主张,不足以推
翻原判决。上诉无理由,应予驳回。
短评:
“没有新证据”的意思,看来更像是不想审下去吧...
而且别忘了,这些判决书还是旗袍法官写的(合议庭组织:【刑事第二十三庭】审判长许
永煌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法官)
同时就无罪部分的上诉论断,似乎和高虹安助理费案中,获得维持无罪判决的陈昱恺如出
一辙,简化的程度太多、短到不晓得如何挑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