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05 13:26:08连着来回:
※ 引述《alwang (暱称回来吧)》之铭言:
: 张瀞文综合报导
: 国内近年来毒驾案件暴增,2日高雄48岁凌姓男子因毒驾冲撞4车,造成3人受伤,随后新
: 北市李姓驾驶毒驾自撞变电箱后翻覆还波及7辆机车,昨日更有彰化高姓男子毒驾高速冲
: 撞,造成2死2伤惨剧,针对“严惩酒驾毒驾致死伤”提案再度引发讨论,法务部指出,将
: 持续广纳民意,研议是否再行修法。
连续三日都能有类似毒驾出事个案,显然不只是“巧合”这样简单了吧?
不过尤得留意行政层面的审理实务,譬如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一六八号判决,
其中一部分提到:
科技文明之于人类社会,福祸相倚,为享其便利,势必承担其风险,已成为现代社会之特
征,但伴随科技日新月异所生之各种风险,逐渐超乎人类所能预见、承担之范围。是而,
相对于传统行政之“危险预防”概念,现代行政任务逐渐转变以“风险预防”为其架构,
希冀化不确定性为可管理之风险,借由前端之风险控管,降低后端实害之发生,道路交通
风险管理即为其适例。道路之交通利用已然为现代人民日常生活之所必需,但其本身即构
成使用者及其他所有用路人生命、身体及财产之风险,依其危害程度之递升,并进而可能
发生危险,乃至于实害之生。基于公益之需求,既然确认道路交通之风险存在,国家公权
力就必须对该风险发生之危害性、管理或不管理该风险所涉及之成本因素、社会对该风险
之接受度与承受性进行全盘考量,以决定出代表整体社会最大利益之风险保护水准,并据
此制订适当之风险预防措施。……
现在的状况(刑罚权),根本已经起不来吓阻作用
只是在修法的时候,要如何做到位,似乎已经形成了不小的症结;且还要“兼顾”某些利
益团体(尤其是废死相关),恐怕都有麻烦啊...
至于:
※ 引述《thegreatlcx (体制就跟五楼屁股一样)》之铭言:
: 问个问题
: 酒驾跟毒驾
: 为什么不能被判定杀人未遂?
: 造成事故后
: 为什么不能被判定蓄意杀人?
: 我今天都知道
: 酒后吸毒会影响判断
: “选择”做了这件事情
: 那不就是有行为判断能力去做吗
: 为什么不能这样判定?
得先看新北地院的第二例国民法官“判死”案中,合议庭考量量刑时的详细说法:(一一
四年度国审交重诉字第一号)
1.刘所长穿着警察制服,对于违规停车以及车子牌照被注销的被告,依法极为客气的执行
勤务,且在发现被告疑似持有毒品等物,而要求被告下车时,被告不顾刘所长的手还在本
案车辆内,而以高速行驶的方式完全未煞停的情况下要杀死刘所长,借此摆脱刘所长,在
刘所长仍尽责的执行勤务不愿也无法放手的情况下,被告竟以高速往左冲撞撞击路边捷运
施工护栏的方式,让悬挂在车子左侧外尽忠职守的刘所长因此五脏俱裂、血肉模糊而当场
死亡,此行为实可称为“虐杀”。足见被告视人命如草芥,除了造成无辜尽责,年仅三十
多岁的刘所长枉死与惨死之外,亦造成刘所长亲友因此受有永远不可磨灭之心灵创痛,更
令刘所长两位大约二至五岁的幼女顿失父亲,且刘所长的大女儿与母亲外出时,大女儿故
意靠有车子的马路走,母亲要其往里面走,其竟回答:“我如果被撞到的话,我就可以去
当小天使,去天上陪老爸了”(见刘所长之妻吴○嫺的陈述),闻之令人鼻酸。而刘所长
平时对两名幼女都非常好,都会想爸爸等情,亦经刘所长的两位幼女到庭陈述在卷。再刘
所长之妻当庭播放手机内所存关于两名幼女发自内心对于父亲的想念,其中一段影片为小
孩说:““爸爸我想你,你快点回来,老天爷可以让爸爸回来吗,拜托你老天爷”,亦有
小孩在万华大拜拜,阵头经过时,小孩对着那个庙的车许愿,说:“希望我的爸爸可不可
以再回来”;刘所长之妻只能跟小孩说爸爸去天上当星星,所以小孩常常会对着天空讲讲
话,但事后常常会哭等情(播放小孩哭泣影片),除经刘所长之妻陈述明确外,亦播放相
关影片属实。另外,刘所长之父每次开庭都带着刘所长的警帽,刘所长之母说每天都抱着
刘所长穿过的衣服以闻味道而重温之前美好的回忆,彼等与刘所长之妻、岳母每次陈述时
均非常激动、愤慨、痛苦与伤心,甚至还有昏厥,而且因此案件的发生,彼等均需至身心
科就诊或接受心理辅导,亦有相关诊断证明书与辅导评估报告在卷足凭;而刘所长平日是
极为认真负责,与同事和睦相处,极为随和与关心同仁,不会官腔官调,每次都是身心士
卒,亲力亲为,其本案因公死亡,造成清水派出所全体同仁均极为难过与不舍,大部分同
仁均有接受心理咨商等情,亦经证人即当时同仁A04警员与A03警员到庭证述在卷,
亦有卷附同仁致刘所长之信多封可稽;且刘所长在工作上表现甚佳,除了获得同仁与长官
激赏之外,民众对于其能真正解决问题与亲和力亦极为赞扬,亦有刘O鑫所长事蹟表【含
简介、照片、获颁局长破案茶照片、警察人员人事资料简历表、获颁主动落实勤务奖励照
片、土城分局员警好人好事摘报表、与老婆对话纪录撷图、告别式影片撷图、与同事及民
众互动照片等】等文件在卷足凭。被告不管是交通违规,还是被刘所长发现有毒品而以现
行犯要求下车,被告除了不配合之外,还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杀死刘所长,不禁令本院感慨
:“天理何在?”,显见被告所造成之损害非常钜大,因此,被告之杀人手段应予严谴。
2.关于诉讼参与人之代理人董之颐律师在本院代理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表达了诉讼参与人
的心情与希望本院如何量刑,因字字珠玑,非常铿锵有力,极有说服力,本院完全认同且
不忍断章取义,爰原文照引如下:
“各位法官大家好,过去这几天里,我们共同面对的是社会上最沈重、最严肃的课题,因
此,参与人律师在开始表示意见之前,我必须先表达我们的立场,对于死刑,我们抱持着
最慎重与最谦卑的态度,我们知道死刑是一个不可逆的处置,它代表国家对一个人的行为
做出最终极的评价,但是就算是在这么严重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就陈嘉莹犯下杀人罪部分
,请求判处死刑,死刑不应该是情绪的宣泄,也不应该是盲目的复仇,而死刑之所以存在
,是为了彰显我们对生命的可贵、珍惜,因为在某些极端的个案当中,唯有透过这份极端
的制裁才能罪刑相当,因此,我诚挚的请求各位法官,在接下来无论是什么程序,第一点
,秉持着怀疑的精神,无论是我们主张或是辩护人的主张,请务必反复质疑,证据是否有
支持?逻辑是否一贯且有道理?第二个,聚焦于事实,死刑的门槛极高,但是请各位仔细
的检视事实,被告在案发下的作为、动机、事后态度是不是都符合判死刑的标准,我们不
希望各位带着成见来审判,但是我希望各位带着理性与勇气,在听取所有证据以及主张说
法之后,因为我们在正义之间,为这场悲剧寻找一个答案。
接下来,参与人律师就要说明一一三年度宪判八号判处死刑的条件到底是什么?我把在本
案中可能比较有争议的三个条件列出来说明,第一个,被告行为需要情节达到最严重,第
二个,被告有再犯高度危险、无更生教化可能性、无再社会化可能性,第三个,判决需要
职业法官三人以及至少三名国民法官同意判处死刑,最后死刑判决才会是合法的,以下我
就一一说明三个条件,从第一个行为最严重开始说起,行为情节最严重的部分,总共有三
个原则必须都要满足,第一个是杀人既遂,第二个是被告行为当下具有直接故意,第三个
是犯罪的情节有严重的破坏跟危害性,我从杀人既遂此原则开始说起,本案宗鑫所长死亡
应该是没有争议的,符合杀人既遂,既遂就是所长的死亡,有关直接故意的部分,前面检
察官也已经有讲过所谓直接故意跟间接故意的区别,我就不在这边赘述了,宪法法庭所列
举的犯罪情节有严重的破坏跟危害性,它有举三个例子什么叫做符合这个子原则,像是犯
罪动机是预谋杀人或是无差别杀人,手段上残暴、不人道、有辱人格,犯罪的结果呢?像
是杀害老人、小孩或是除了杀人之外,有另外跟其他重大犯罪相结合,就符合这一款犯罪
情节最严重破坏与危害性,就情节最严重的文意,我有一点必须跟各位法官提醒,什么叫
做最严重犯行?如果有最严重,那有没有最最严重?如果有最最严重的话,那有没有最最
最严重?我举个例子,杀两个人跟杀一个人,哪一个比较严重?杀两个人跟杀三个人哪个
会比较严重?各位可以思考这个标准不是在拒绝适用,它只是在提醒各位法官谨慎适用死
刑,不要被文意误导了,好像说陈嘉莹当天可以回去把杨警官撞死,就说这个不是情节最
严重,各位这个标准不是这样子适用的,以上就是宪法法庭告诉各位法官可以判处死刑的
条件。
接下来,参与人律师就要说明为什么陈嘉莹在本案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我们从情节最严
重说起,直接故意的部分,我们先从陈嘉莹主张,陈嘉莹的说法是她只是想要逃跑,她没
有杀人的故意,但是请各位看看监视器想想看,陈嘉莹最后可以稳定前进,为什么却要偏
偏稳定朝着护栏前进?她可以直行逃逸,为什么又偏偏要朝着护栏方向甩尾、蛇行?这些
说明她主观的心态根本已经不是在逃逸而已,她是想要利用护栏、车辆作为凶器,透过猛
烈的撞击摆脱车门上的所长,陈嘉莹非常清楚车门跟护栏中间夹着所长血肉之躯,撞击结
果只有一个,死亡,这个时候,陈嘉莹脑袋里想的已经不是所长可能会死,死了也没关系
,而是所长必须死,虽然我们无法知道撞击力道当下到底有多大,但是可以看到监视器、
照片,车门严重破损,车窗严重破裂,车轮爆胎,现场大量的血迹,现场的救护员甚至在
笔录直接说可以看到所长的心脏跟肺脏,就可以知道当下撞击的力道到底有多大,而撞击
力道如此的猛烈,在审判长询问被告的时候,陈嘉莹还是说她不知道有撞到,坐在驾驶座
、离撞击只有几公分的陈嘉莹,仍然说她不知道有撞击,她说她心里想的是以为起步之后
所长他就会自动松手,但是陈嘉莹故意没有提到的是到了最后,已经发现所长还是不放手
,车辆的速度持续的上升、稳定的前进时,她心里想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她反而一直说她
不知道,她没有想那么多?让我来跟各位大家解释,陈嘉莹这个时候心里已经绝对不可能
想的是所长会自动松手了,为什么?因为不可能有这种情况下松手,这几乎等同于自杀的
行为,在这种高速的情况下松手,就是被陈嘉莹甩出去掉在地上撞死,或是被来车辗死,
不松手就是被陈嘉莹拖行去撞护栏而死,这样难道还要说陈嘉莹你没有杀人故意吗?告诉
我(激动强调),所以经过我们一步一步推敲,陈嘉莹心里想的就是借由猛烈撞击让所长
松手,借由死亡让所长松手,因为只有所长死了,她才能彻底摆脱法律的制裁,这个就是
标准的直接故意。
有关犯罪情节最严重与破坏危害性的部分,刚刚有提到,宪法判决中有举杀老人跟小孩作
为构成最严重犯行案例,参与人律师这边必须要讲,虽然警察不在这个列举里面,但是我
们认为杀害警察的暴行,也应该是所谓宪法判决中最严重犯行的一项,为什么?难道警察
的生命跟我们一般人有所差别,比较有价值吗?各位,不是的,因为陈嘉莹她破坏的是我
们社会文明的底线,她是对我们制度的公然挑衅,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听过一种说法,我们
人类其实是地球上最该死的动物,人类会污染土地,会杀害动物,更会杀人,我完全同意
,造成地球、社会混乱的就是我们人类本身,为了解决这件事情,法国的卢梭曾经在十八
世纪时提出社会契约论,他指的是人们为了不再生活在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的社会当中,
我们每个人同意交出一部分的自由给国家、给社会,我们交出了我们不能乱杀人自由,我
们不能乱吸毒的自由,我们也不能吸毒后开车杀人的自由,这个东西换取我们社会的安全
,这个就是社会契约,套用到21世纪现代当中,我们可以发现警察早就已经不是代表他个
人而已,是这个社会契约的具体化身,当我们在夜晚能够安心的入睡,在街头能够安心的
行走,是因为我们相信社会上永远都有这一群人能够在第一线维持这份社会契约,这个也
是我们跟野蛮动物的区别,而陈嘉莹她毁坏法律,用冷血的手段攻击法律执行者,她是公
然的宣布她不再遵守这份契约,攻击的当然不只是所长单单这个人而已,她是对人类文明
的挑战,一个公然的挑衅,对我们野蛮的对抗,也是对法治的藐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认
为杀害警察的暴行,也必须是宪法判决最后列举的最严重犯行的一项。
再来,第二个死刑的条件有关再犯高度危险、无更生教化可能性、无再社会化可能性的部
分,我们先从鉴定结论开始说起,它的结论是认为陈嘉莹如果有完全禁绝毒品,就没有再
犯的高度可能性、有社会化可能性,但是这些重点前提就是陈嘉莹到底能不能够戒除毒品
,不会再吸毒,我们先从更生教化的部分说起,我必须要强调,所谓复归社会、更生教化
这些事情其实是具有双向性的,前提是陈嘉莹她必须要愿意接受社会的教化,社会也要愿
意教化她,但各位请别忘记,我们可怜的检察官已经被她骗过六次了,法官也被她骗过几
次了,我们社会一次、一次的教化她,她一次又一次的背弃,先不论社会有没有意愿教化
她,她自己都不愿意接受教化了,还谈什么教化可能性?有关再犯可能性的部分,第一份
的侦查中鉴定报告(本院按指万芳医院就行为时责任能力鉴定,于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所出具之司法精神鉴定报告书,下称“责任能力鉴定报告书”),认为陈嘉莹已经是无
法控制的在吸食毒品,昨天检察官科刑出证的时候也有提到,鉴定报告内容也有讲喔,陈
嘉莹自己讲的,包含是在行车时施用毒品,一一三年自撞两次,还开到翻车,因为陈嘉莹
她都拒绝接受检查,所以是不是因为毒品造成我们虽然不得而知,但是我们能够知道的是
,我们不能用一个惯性说谎者的良心去赌我们的公共安全,在审判中鉴定报告(本院按即
量刑鉴定报告,下同)陈嘉莹自己也有讲她没有吸毒,但是鉴定报告很明确认为她讲的话
完全跟科学证据相悖,所以我们不禁想问,一个连自己吸毒事实都不敢面对的人,不断欺
骗司法的人,我们要如何相信她之后会改过自新,她口中的悔意到底有多少?她真的不会
再犯吗?我们想表达的是无论最终鉴定报告再怎么认为陈嘉莹有多么低的再犯可能性,但
鉴定报告始终没办法确认陈嘉莹多年出狱后,一个吸毒毒龄达十多年都完全没办法戒掉的
人,能够戒除毒品吗?依照审判中最后的鉴定报告结论,认为服刑后陈嘉莹如果缺乏有效
支持跟持续介入,复用毒品的风险依然存在,非法物质即毒品使用是陈嘉莹未来出现违法
行为的重大风险因子,我白话讲,陈嘉莹出狱后很可能吸毒,吸毒后很可能再犯,所以在
陈嘉莹自己都不愿接受社会的教化,无法戒除毒品,鉴定报告的结论有再高的社会化可能
性、再高的教化可能性、再低的再犯可能性有什么意义?一旦碰到毒品,这些分析通通摆
到旁边去了。
最后,各位法官,当所长在冰冷的护栏上断气的那一刻,他是在守护我们,现在轮到我们
用法律来守护所长,守护正义,请不要被廉价的同情遮蔽了双眼,看见那一晚,看见那破
碎的车门,看见所长无法回家的声音,死刑是一个沉重的决定,我们都希望社会充满仁慈
与善良,但仁慈从来都不该是无底线的纵容,对一个多次欺骗司法,甚至在法庭上仍然用
谎言来掩盖真相的人,我们看不到任何教化的曙光,这样一个漠视法律、践踏生命、没有
反省之心的人,死刑是唯一能够相当的代价,所以我们要透过这次的判决,让陈嘉莹跟社
会潜在的犯罪分子知道,犯罪背后严厉的惩罚是什么?让第一线服勤的同仁知道,司法永
远是他们最坚强的后盾,不会辜负你们的心有不甘、你们的怒吼,让所长在天之灵知道,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最后也让两位小朋友长大后,看到这一篇判决,让他
们知道,他们爸爸是一个伟大的英雄,因此,当各位法官进入评议室时记得那扇破裂的车
门,记得斑斑的血迹,记得那是所长为了我们、为了正义留下的鲜血,谢谢。”
3.被告在接受司法精神专科医师团队做量刑鉴定时,于鉴定人问被告:“这件事情发生后
,怎么看待这件事?”,被告答称:“我在监狱的这个月,我不知道该用什么情绪面对这
件事,因为这个警察并不是我的亲人,我也很难有难过的情绪…。”等语,迭如前述。显
见被告在犯后毫无悔意,恣意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剥夺刘所长的生命后,还为上述回答,益
征被告完全没有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观念,视人命如草芥,犯后对于依法执行公务,且整
个过程中非常客气,对于因被告的犯行而死的刘死长,连一丝难过之情绪都没有,可见被
告犯后态度非常不佳。
4.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亦是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被告对于与其素无恩怨的刘所长,在合法
且客气完全没有拿出警械、警枪或警棍的执行公权力时,竟只考虑自己的逃逸方便,以前
述虐杀的手段,杀死身为派出所的所长。显见被告藐视与挑战合法公权力的执行,恣意残
杀保护人民生命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被害人,被告所犯之罪,系犯了“天条大罪”,而属
于“天理难容”、“人神共愤”之罪,显见被告就杀死刘所长部分,确符合犯罪情节最严
重之要件。
(二)被告一般情状因子部分:
被告系国中肄业,为正常智识程度之成年人,曾经担任过店长与白牌出租车司机,但确因
故负债累累,除经被告供述明明确外,亦有卷附责任能力鉴定报告书或量刑鉴定报告书可
稽;又被告有非常多次与施用或持有毒品有关的前科,此有被告陈嘉莹之法院前案纪录表
附卷可稽,显见其素行不佳。再被告于本院审理中坦承部分犯行,惟否认妨害公务与杀人
罪,在刘所长从盘查到要求被告下车而言,不管是交通违规取缔或是发现违禁物,都有权
力要求被告下车,刘所长亦完全未使用任何的强制力,亦未有对于被告生命、身体有造成
危害的任何危险,被告竟可以大言不惭的抗辩刘所长是违法执行公务,且被告因恨死刘所
长多事,而一定要置刘所长于死地,业经本院从各个角度详论剖悉如前,被告还能辩称是
:“…因注意而未能注意”的过失云云,本院在量刑上亦无法对其为有利之认定;且诉讼
参与人即被害人父母、妻子与岳母均当庭表示不原谅被告,而其等在法庭上经常痛哭流涕
,拒绝接受被告的道歉,可见被告的行为确实对于其等造成莫大与无法释怀的心理创伤。
(三)对于万芳医院所出具量刑鉴定报告,本院之判断意见:
1.任何机关或专业人员所出具之鉴定报告,对于法院而言,均只是具有参考性质,并不能
拘束法院,否则就违反宪法所保障的:“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
2.此等性质的鉴定报告,固然盘点被告从小到大的生活历程,而得出一定的结论。鉴定报
告认为被告从小被如何如何(因鉴定报书记载此等资讯高度涉及被告之敏感资讯与隐私,
请本院务必予以适当遮敝与保密,本院爰不在判决书中揭露),惟鉴定人之所以如此记载
被告有被如 何如何的依据,是来自访谈被告与其母亲、妹妹与一些所谓的相关就学辅导
记录而得,但对于被告被如何如何所指诉的加害人却查无任何相关此部分的刑案纪录等情
,业经证人兼鉴定人A05医师到庭证述明确。准此,此份报告所记载的被告从小就被如
何如何,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来自于被告与母亲、妹妹的陈述,吴医师等鉴定团队因此做出
被告确有被如何如何的结论,纵或属实,惟被告被如何如何并不是刘所长造成的,与刘所
长无关。
3.或谓被告是活生生的人,所以要好好的盘点其人生的每个阶段与遭遇,才能决定是否应
量处死刑云云。似乎小时候被如何如何或小时候极为贫穷,长大后犯滔天大罪者,就有免
死金牌一样,真是岂有此理?毕竟,也有小时候是三级贫户,长大后极有成就当上总统的
人,而非在此环境下都一定会犯罪。另外,如果要盘点,难道刘所长的整个人生不用被盘
点?刘所长从小到大积极努力向上,做一位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好属下,好长官,
好同仁的点点滴滴不用被盘点?还是人死了就算了?因此,本院认为此等量刑鉴定报告没
有一并访谈刘所长的亲友或女儿,只访谈被告与家人,对于刘所长与亲友而言,似有不公
。难道只有被告或犯罪之人才能享有“生命权”,而无辜善良、奉公守法的被害人就是比
他们差,不配享有“生命权”,这说得通吗?如此一来,生命有平等之可言吗?被告才有
人权,而被被告害死的人在暗夜哭泣的家属与亲友就没有人权,难道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应
有的作为吗?长此以往,被告的人权重于被害人的人权,侵害别人生命法益的人反而占尽
便宜,人民势必对于司法与法治丧失信心,且亦不相信国家可以“洗冤禁暴”,导致台湾
的暴力犯罪特别是随便杀人、看不顺眼就杀人、不想被盘查就杀警、与太太或女友吵架就
随便迁怒而杀死路人、被父亲骂废物就在公共场所无差别杀死多人事件激增,如此国家岂
能长治久安,民众活在此等环境下等于在赌运气,又有何安全感可言?
4.此等量刑鉴定报告,并非像血液血型或DNA的鉴定,具有可重复性,也就是再怎么鉴定
都是一样的结果,不会因时间的不同而不同,也都是“确定”而非“可能性”或“可期待
”的答案。从而,这种量刑鉴定报告是否符合世界所公认的“道伯法则””(Daubert
Standard,或译作道伯特法则),本院存疑。
1.所谓“道伯法则”这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993年案中确立的科学证据审查标准;
这项法则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扮演“守门员”(gatekeeper)的角色,在鉴定证据进入
法庭前,先评估该科学技术或理论是否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
2.而道伯法则的四大核心要件如下:
根据此法则,法官在判断一项科学鉴定是否具备科学妥适性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四项指标
:
一、可检验性(Testability):该理论或技术是否可以被测试或反复验证。
二、同行评审与发表(Peer Review and Publication):该科学方法是否曾在专业期刊
发表,并经过同领域专家的 审查。
三、误差率(Error Rate):该技术在应用时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机率是多少。
四、普遍接受性(General Acceptance):该方法是否在其所属的科学领域中被普遍接受
。
3.综上,因为前开量刑鉴定报告结论是在一定条件下,被告未来适应社会之可行性与稳定
性可期待;在一定条件下,被告在监狱等机构矫正的情形下,行为有改善的可能;在一定
条件下,其违法行为再现可能性或可显著降低(见本院卷七第109至114页)。惟前提是“
在一定条件下”(详下述),此等条件是否成就,实系充满变量,而且只是“可期待”,
并非“确定”或“一定”;准此,量刑鉴定报告“真的”只能供本院参考,本院仍可综合
全部卷证资料,做最正确与合法的判断与决定,否则无异于将量刑的权力交给司法精神专
科医师,则国家还需要法官吗?
4.卷附量刑鉴定报告为前开结论是在一定条件下,被告未来适应社会之可行性与稳定性可
期待;在一定条件下,被告在监狱等机构矫正的情形下,行为有改善的可能;在一定条件
下,其违法行为再现可能性或可显著降低,惟上开所谓“在一定条件下”条件中,均有一
共同点即其核心挑战仍在于避免再度使用非法物质,惟被告自一零三年间起迄本案案发时
有至少达六次以上之与施用或持有毒品有关而入监执行或被观察勒戒的前科,此有被告之
法院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本案被告系施用毒品后驾车,并在被告车上亦扣得多种毒品,
已如前述,然依据卷附责任能力鉴定报告书记载:被告已经是无法控制的在吸食毒品,而
被鉴定为“兴奋剂类物质(安非他命)使用障碍症,重度”、“致幻剂类物质(恺他命)
,重度”及“镇静、安眠及抗焦虑药(依托咪酯)使用障碍症,重度”;且被告对于使用
非法物质的情形多为轻淡带过,强调其自制能力,且合理化解释其使用非法物质目的与效
果,否认非法物质对其经济、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否认其使用非法物质之负面效果,
未能觉察对非法物质于产生之耐受性与对非法物质之渴求,被告曾因使用非法物质入监服
刑且答应其母欲停止使用非法物质,惟直至本案发生时,仍未能完全停止使用非法物质,
被告对于物质使用障碍症,未能建立合理之病识感,未能就此采取停止使用非法物质之行
为或寻求协助;被告于一一三年自撞两次,其中一次还翻车,衡情被告应是施用毒品后驾
车才会导致上情的发生。之后在接受量刑鉴定时,鉴定报告虽认为;被告对于物质使用障
碍症,系具备部分病识感,然,未来仍需在监所外环境,加强其物质使用障碍症处遇措施
等情,亦有卷附量刑鉴定报告书可稽。综上,可见被告很难戒除毒瘾,且纵曾因毒品案件
出入监多次,仍未有何改善之处,则量刑鉴定报告中所提及的:“过往非法物质使用经验
,系被告重要风险因子。未来,被告需持续接受戒瘾治疗,以维持完全禁戒,并于出监后
避免接触过往涉毒同侪与环境,以降低再犯风险…。未来处遇上,应同步经营‘结构化社
会支持+关系安全重建+创伤取向治疗+物质使用障碍症治疗’社会复归的多轴线介入
… ”;易言之,如果缺乏有效支持跟持续介入,被告复用毒品的风险依然存在,非法物
质即毒品使用是被告未来出现违法行为的重大风险因子,然依卷附法院前案纪录表可知,
事实上已证明被告除了入监服刑无法施用毒品之外,都会施用毒品,显见如不判处被告死
刑的话,则其出狱后显会再度施用毒品,而再犯毒驾甚至又出人命,其既无法根绝施用毒
品,又如何复归社会?所以,在鉴定医师团队设有多重条件下,被告始有复归社会或降低
再犯之风险,而该等条件已被过往事实证明不可能达成,所以本院综合全部卷证,认被告
并无复归社会的可能,亦无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四)抑且,被告向鉴定医师团队表示:“…死刑对我来说可能比较好,就像现在好了,现
在天气很热,在里面过得很痛苦,无期徒刑就只能关二、三十年,比有期来说,对人生更
没什么希望,出去我妈、我外婆可能都不在了。…死刑,我觉得反正我妹已经给我妈心理
建设,我也希望我妈不要太难过,如果对方家属觉得我死刑可以平息他们的怒火,那就死
刑吧。”;另其大妹也认为:“若活着过于痛苦,倘若被告真的被处以极刑,恐对被告来
说也是一种解脱;因被告身体状况欠佳,无法预料被告服刑期间是否会意外死亡,且若出
监时陈童(本院按指被告的一岁多的儿子)与被告不亲近,对被告来说,也是种折磨…”
。足征从人道的角度与被告之意愿来看,死刑对被告而言,或者是种解脱,否则如果不是
死刑而是无期徒刑,至少需要几十年的在监执行,对于被告而言,无异是在于地狱。至于
被告之辩护人辩称;被告有一位一岁多的儿子,依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为了维护儿童最
佳利益来量刑云云;惟被告之子目前为被告之母与妹妹在扶养等情,业经被告供述在卷,
且依被告妹妹前开所述:被告若出监时,被告之子与被告不亲近,对被告来说,也是种折
磨等语如前,又为了维护儿童最佳利益,应尽量避免让儿童亲近有施用毒品恶习之人,免
得健康受影响,且有施用毒品恶习之人亦有杀死或虐待自己小孩的倾向,因本院已判决类
似案件多起,此为本院职务上所知之事实,准此,为了维护儿童最佳利益,不宜让被告有
出监的机会。
(五)况按“至于行为人有无教化可能,虽属法院量刑时当予审酌之事项,但并非唯一,若
所犯情节严重,自难因此解免死刑应报。何况行为人自知客观之死罪难逃、‘求其生不可
得’,主动一心求死,则法院宣处死刑,仍然符合‘死者与我皆无憾焉’的古训,不生所
谓‘利用司法而自杀’的问题。”,此有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四号判决可
参;再按“死刑之刑罚目的在处罚与一般预防,不及于特别预防: 对于犯罪之‘刑罚’
,我国向认兼具‘防治和处罚犯罪’之作用与功能。监狱行刑法第一条规定:‘徒刑拘役
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为目的。’足见‘教化’系‘无期徒刑、有
期徒刑及拘役’刑罚之执行目的,尚非死刑或罚金刑之刑罚执行目的。又现代刑罚理论所
谓‘犯罪应报’,系指理性化以后之法律概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之作用,对于不法侵
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刑罚之意。此即以犯罪人之行为责任为基础,使‘罪与责相符、刑
与罚相当’之真意。实与最原始之‘同害报应刑思想’,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命
还命’之概念有别。不能以我国不采‘同害应报刑思想’,即否定我国刑罚具现代刑罚理
论之‘犯罪应报’作用与功能。故而,刑罚之目的就‘处罚或惩罚犯罪’言,具犯罪应报
及一般预防色彩;就‘防治犯罪’言,具一般预防及特别预防色彩。死刑作为刑罚之一种
,当亦存有现代刑罚理论之‘犯罪应报’概念。”;易言之,“教化”非死刑刑罚之目的
:于依“罪行”衡量“与罪相符之责”,再依其“罪责”衡量、选择“相应之刑”及“与
刑相当之罚”后,认非处以死刑无法“实现分配正义”、或符合前述社会上普遍认可之法
价值体系及其表彰之社会正义,达到“处罚与防治最严重罪行”之功用时,则该“死刑刑
罚”之目的仅有“处罚及一般性预防功能”,而无“特别预防功能”存在,已如前述;从
而“教化可能性”即非此时应予考量者,此亦有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号刑
事判决可参。末按“然所谓教化可能性,乃基于就犯罪者个人发生预防犯罪之作用,而收
个别性的预防效果。亦即以刑罚及在监教化治疗,做为矫治犯罪之手段,帮助犯罪者改过
自新,加强犯罪者之社会责任意识,使其得以再度适应社会共同生活,是预防思想所强调
者,乃行为人再犯罪之危险性,而非行为人之罪责。然刑罚之裁量需以罪责为基础,首先
仍应依据应报需要性,考量应刑罚之程度,再依预防之需要,确定应受之刑罚,以免破坏
罪责原则,并兼顾个别预防思想,是若法院审酌结果,认行为人之罪责已达必须剥夺其生
命权之程度时,仍应得判处死刑,非谓行为人只有要一丝教化可能性,即不得判处死刑。
”,此有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四零三九号刑事判决可参。被告对于维护人民生命
安全,保护人民的警察的生命毫不在意,恣意将之虐杀,显见心性凶残,动机卑劣,泯灭
人性,莫此为甚,则本院认为就被告所犯从一重处断之杀人罪,除了死刑可以达到罪刑相
当之目的外,已无其他法定刑可以符合量刑的比例原则了。
(六)兼衡生命之可贵,暨诉讼参与人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希望判处被告死刑之意见,检
察官具体求处无期徒刑,以及被告与辩护人当庭表示判处有期徒刑等一切情状,本院基于
上述理由,认为不宜对被告轻纵;且检察官就刑度所表示之上开意见,无法反应出被告行
为的恶性,以及对于被害人家属所造成的伤害,更无法反应出对于保障人民生命与代表国
家公权力的警察,冒着生命危险而被被告以此等手段结束生命的无奈。从而,检察官的上
述求刑并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更不符合量刑的比例原则,毫无足取;本院综合上情,爰
就被告量处死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而目前这案因依职权应直接送上诉的关系,已经由第二审分案为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
国审交上诉字第四号
据此以观,就算变成“最重死刑”,难道就能期待裁量权会改变吗?不过“无期徒刑”则
还好一点,只是要看关系各造有无相当勇气了...